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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第273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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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 支持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是对原有科技创新再贷款和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的政策接续,在总结两项工具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完善,支持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更好满足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领域的融资需求。
       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额度5000亿元,利率1.75%,期限1年,可展期2次,每次展期期限1年。发放对象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21家金融机构。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的设立将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在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向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重点领域的数字化、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参考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备选企业名单和项目清单,按照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贷款条件。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台账进行审核,对于在备选企业名单或项目清单内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60%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024-04-07
 

银行联动多方机构 破解科技金融“贷早贷小”难题

  在刚刚过去的全国两会上,“新质生产力”成为一大热词,培育新质生产力,支持科技创新将是一项重要命题。
  近期,证券时报记者走访苏州工业园区多家科技企业了解到,初创型科技企业前期投入大、成果转换周期长,急需充足资金支撑企业“心无旁骛”地进行研发创新。在自身战略布局与政策驱动等内外部因素作用下,银行机构已为此积极推出相关举措。不过,可持续、可批量操作的业务创新仍是各家机构不断探索的关键。
  “心无旁骛”搞创新
  成立3年多,润芯微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跃升为智能终端行业TOP3解决方案提供商。即便如此,该公司董事长刘青仍觉得“左手赚的钱根本不够右手投”。
  刘青之所以发出如此慨叹,是因为当前公司正在向新能源汽车领域进行战略转型,车规级芯片、车辆智能座舱等产品,从研发到量产至少要一至两年时间,“别看现在只产出了这么一点点产品,那也是公司实打实掏现金做出来的”。刘青表示,近两年公司已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投入超过1.5亿元的研发资金。
  记者在调研走访过程中发现,刘青面临的困惑,同样也是大多数科技企业未能避免的。
  “目前我们已经有营收,但尚未盈利。”科塞尔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下称“科塞尔”)首席财务官陆利凡告诉证券时报记者,没有盈利的主要原因在于,科塞尔的研发投入依旧很大——2023年公司营收1.4亿元,研发投入就超过了6500万元,今年的研发投入预算则达到了8000万元。
  陆利凡称,在医疗器械行业,像科塞尔这样只有拿到医疗器械注册证才有营收来源。相较其他科创企业从0到1、从1到N的发展周期,医疗器械企业的产品从实验室到最终走向市场,除了研发创新,还可能经历临床试验,“拿到证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
  前期研发投入大、成果转换周期长……钱从何处来,成为科创企业起步、壮大的关键。刘青直言,企业要“心无旁骛”地进行创新研发,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如果没有外部资金支持,仅靠企业赚取的毛利来支撑创新投入,科技公司很难走得更远,也很难成为真正创新的企业。
  可复制、批量化是关键
  工商银行苏州分行科技金融中心主任杨磊告诉记者,金融支持科创企业的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实验室技术能否成为工厂生产线上的产品;二是产品能否被市场所接受,成为商品。
  上述两类风险在科创企业的初创期尤为显著,因此对初创型科技企业的传统金融支持,以天使投资基金等股权类资金为主。不过,股权资金进入后可能造成的股权稀释而影响原始股东控制权等,让企业对股权资金有所“忌惮”。因此,企业更希望获得以银行信贷为主的债权资金。而以银行信贷为代表的债权资金,又由于风险收益不匹配,在这一阶段往往也不会太过积极。“风投10个中1个就算赢,我们怎么亏得起9个?”恰如杨磊所说,债权资金之所以不愿太早进入,很大的原因在于无法分享企业成功发展带来的巨大收益。
  如何解决这些环环相扣的矛盾?实际上,政策层面已率先破题。
  3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在全国两会“部长通道”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服务新质生产力是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着力点。早在1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发布了《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要求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不断提升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的质效。
  有了宏观“指挥棒”的明确指示,在具体实践中,银行机构需要核心解决的是,在实现服务科技创新实体的前提下,保证商业可持续。因此,可复制、批量化也就成为了这些机构进一步探索的关键。
  破解“贷早贷小”难题
  杨磊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银行在对接初创型科技企业过程中,发现了一类由供应链“链主”孵化的企业,这将是未来实现批量化服务的突破口。
  “链主”企业之所以会孵化这类初创企业,主要有两大需求:一是需要供应商不断进行技术迭代,投资供应链上的领军企业,帮助“链主”企业进行产品研发;二是需要投资协同企业,与“链主”企业配合,提供满足下游客户所需的产品。
  杨磊指出,这两类初创企业的共同特点在于,市场需求是现成的。也就是说,前述两大风险之一的“产品能否被市场所接受成为商品”,变得可控,银行信贷资金也就更敢投。因此,即便初创型企业仍处于“烧钱”阶段,没有现金流、销售收入,甚至尚处于亏损阶段,银行也可以根据企业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数据,发放一定比例贷款,实现银行信贷资金可“贷早、贷小”。
  据了解,杨磊所介绍的科创企业“产业链孵化贷”已于3月15日正式发布。不过,杨磊也强调,银行骨子里对于不良的审慎态度不会改变,也就是说银行并未放松对风险的把控。只不过,借助机制创新、专业团队、技术手段等多维视角,银行转变了贷款审批的逻辑,更好服务科创企业。
  在体制机制上,成立了工商银行苏州科技支行,专门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客户经理团队根据生物制药、电子信息、技术装备、先进材料四大产业进行划分,该支行在贷款审批环节、尽调过程中,综合利用内部专家及联合投资机构等进行信贷决策。
  探索投贷联动新模式
  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行动方案》(下称“《行动方案》”),人民银行2024年工作会议再次明确要抓好该方案的落实。
  《行动方案》强调,要把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作为重中之重,加快形成以股权投资为主、“股贷债保”联动的金融服务支撑体系。因此,强化与股权投资的联动,同样是当前银行机构服务科创企业的重要途径。
  在今年两会期间,李云泽曾表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在研究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为平台,扩大股权投资试点范围,进一步加大对科创企业的支持力度。
  2018年,原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业务行为。目前,市场上的5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其母公司均为国有大行。
  同时,商业银行还在不断探索“投贷联动”新模式。所谓投贷联动,通常意义上是指融合银行信贷和股权投资的一种业务模式。工商银行苏州分行科技金融中心副主任金川茳介绍,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与金融同业、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机构等外部金融资源联动安排,目前已与元禾控股集团、昆山国科创投等10家投资机构达成投贷联动合作,达成投贷联动业务12笔,总金额近8亿元。
  此外,在工商银行苏州分行的推动下,工银投资与苏州创新投资集团合作成立了总规模达200亿元的产业集群基金,主要投向苏州重点布局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等四大主导产业和25个细分产业、优势产业中的“专精特新”等各类拟上市企业。据了解,该基金是目前苏州市规模最大的银行系参与主动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预计未来将带动超过1000亿元科创贷款投放。
  “我们投任何项目都是尽量在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性。”苏州创新投资集团有关负责人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除了双方团队前期共同尽调,判断被投企业团队及所处行业的可靠性之外,商业银行还帮助企业对接其他产业资源支持,不断提供助力,增加投资成功的概率。
来源:证券时报 秦燕玲 2024-03-25
 

让企业在发展路上不再等“贷”

浙商银行南京分行多措并举做好科技金融这篇大文章

  科技创新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如何发挥“助推器”作用,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强动力,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直探索的课题。
  近年来,浙商银行南京分行建立了一支有情怀、有使命感的科技金融队伍,紧紧围绕国家、江苏省战略部署,聚焦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拟上市”“独角兽”等优质科技型企业靶向发力,有效促进各类产品服务与企业需求精准对接,致力于成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全要素整合者、全链条创新者和全周期服务者,以“全周期、全方位、全链条”综合服务满足科技型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多元化金融需求。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浙商银行南京分行已服务科技企业达221户,融资余额超59亿元。
  从“看抵押”转向“看未来”
  从“看资产、看抵押”转向“看未来”,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主动担当,积极推行金融服务品牌——“人才银行”。该产品采用信用担保的方式,按人才级别不同,分别对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人才参与实际经营的小微企业审批1500万元、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不等的信用贷款,抵押类贷款额度可放宽至2000万元;中型规模以上企业最高可授信3000万元。8年间,该产品帮助众多科技型企业迈上发展的快车道,其中有三分之一被评定为各级专精特新和“小巨人”企业,还有很多企业实现了上市。
  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想要扩大生产,需要资金支持。浙商银行无锡分行得知后,通过了解发现该企业实际控制人符合“人才银行”产品的标准,便通过该产品为企业量身打造“资产池+白银租赁”解决方案,以敞口授信额度及持有银票或保证金入池生成质押额度,及时满足了企业的需求。
  目前,浙商银行南京分行初步探索形成了以“人才银行”为基础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正以新要素、新模式、新动能,为新质生产力绘制蓝图。
  服务科创企业全生态
  “我们没有抵押,凭着专精特新资质,就拿到了浙商银行的信用贷款,有了这笔资金让我们有了更大的信心、更大的市场驱动。”南京某企业负责人如是说。
  原来,在得知一些专精特新企业遇到卡脖子问题,需要在研发和运营中投入大量资金时,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不断探索创新,丰富信贷产品,打好产品组合拳,整合推出“专精特新贷”“知识产权质押贷”“人才支持贷”“银投贷”“认股选择权”等一系列差异化资源服务的投贷联动产品包,借助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先后推出了“池化融资平台”“应收款链平台”等平台化业务,也推出了分销通、订单通等一系列适合不同应用场景的产品,进一步拓宽金融服务半径覆盖专精特新企业成长全周期、全场景、全生态。
  为了提高服务实效,浙商银行南京分行实施差异化授信,简化调查报告和评审流程,实施风险问责减免,给予经营政策支持。截至去年12月末,该行已为28户专精特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融资余额为3.13亿元。同时,该行利用多方风险共担模式的“科创共担贷”产品,进一步紧密与政府相关部门、保险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满足小微科创企业信用融资需求,让企业在发展路上不再等“贷”。
  积极运用供应链产品
  除授信产品创新外,浙商银行南京分行还积极运用供应链产品为科创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南京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科创企业认定标准,某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主要下游之一。该行通过“供应链金融项目”跨分行协同营销,为其制定订单项下备货资金融资方案。去年二季度,该行为其申报获批1亿元供应链专项授信,截至目前,融资余额为6300万元。
  同时,浙商银行南京分行敏锐发掘科创企业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的用能场景,通过国内信用证为客户支付电费、水费、热汽等能源费用。目前,该行累计为辖内17家专精特新企业开立电费证5600余万元,其中有6家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浙商银行南京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行将以科技创新为切入点,聚焦科创、人才企业全生命发展周期,持续打磨十大场景、16大科技系列金融产品体系,持续建设“六专”差异化管理体系,努力成为江苏广大科创企业成长的最佳金融伙伴。

来源:金融时报 王峰、易俊、王一帆 2024-03-27

黑龙江:为科技企业注入金融活水

  “今年,我们通过了创新能力评价,获得了120万元融资,比去年还多了20万元。”哈尔滨蓝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易科技”)副总经理杨宏亮告诉科技日报记者,获得更多贷款主要得益于黑龙江省对科技企业出台的新评价体系。
  日前,在黑龙江省科技型企业政银担企对接会上,蓝易科技等多家公司通过了创新能力评价,每家公司最高可获得300万元贷款。
  大力推进科技金融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是今年黑龙江省科技厅的工作重点。在黑龙江省科技厅、黑龙江省财政厅的指导下,黑龙江省金控集团携手26家省内投资基金、银行、担保、综合服务机构共同成立了科技创新引领产业振兴金融协同服务联盟。
  “智产”变“资产”
  “金融协同服务联盟是一个崭新的平台,整合金融资源,汇聚金融力量,搭建的是一个永不落幕的金融展会。”联盟发起单位黑龙江省金控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李朴表示,该联盟可为科技企业提供股权投资、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科技评价等“一揽子”综合性科技金融服务,提供全生命周期支持。
  如何利用科技数据,为企业融资赋能?通过黑龙江省金控集团权属鑫正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鑫正担保”)多次座谈,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
  “相较于传统以企业财务状况为依据的‘资金流’评价体系,此次为科创企业推出的‘技术流’评价体系更侧重对人才、技术的考量,真正把科创企业的‘智产’变‘资产’。”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新评价体系着重考察企业的先进性和成长性,重点关注企业科研能力,兼顾现实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潜力。
  无抵押、可担保
  “我们属于信息服务型企业,在研发关键时刻遇到了资金瓶颈。作为初创期企业,我们由于没有实物资产,很难融到资金。”杨宏亮说,蓝易科技遇到的困难,也是大多数初创期科技企业面临的普遍问题。
  “蓝易科技属于信息服务业企业,主要依靠人才支撑,我们携手浦发银行通过‘科鑫保’等产品给予企业担保贷款支持,不需要实物抵押,快速完成了资金审批。”鑫正担保项目经理张薇介绍,有了资金的支持,蓝易科技顺利完成了伊春地区热费系统软件制造业流程监控项目。
  针对初创科技企业“轻资产”“重智产”的情况,鑫正担保特别为规模小、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推出专项产品——科鑫保,该产品具有低门槛、低保费、广覆盖、无抵押的特点。
  截至2023年底,鑫正担保通过包含“科鑫保”产品在内的多种融资担保服务产品,累计为500余户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担保授信27亿元。
  “我们公司研发的三款医疗器械已经获得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医疗器械注册证,急需外部融资以补充流动资金,扩大生产销售规模。”哈尔滨海鸿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武民介绍,此次,公司通过创新评价体系,一次性获得授信300万元。这些资金将促进高新科技成果落地转化,进一步激发了企业的创新活力。
  记者从黑龙江省科技厅了解到,为破解科创企业融资难题,黑龙江省出台了《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龙江省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行动实施方案》等政策措施,充分运用科技信贷、科技保险、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设立基金等举措,为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提供联动支持。多家银行为科技企业发展设计专项产品,通过科技成果转化专题路演等活动,合力推动金融资源更多投向实体经济和创新领域。
来源:科技日报 李丽云、朱虹 2024-04-07
 

深圳:金融“及时雨”滋润科技企业

       数以万千计的深圳高科技企业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然而科技企业大多是轻资产、重知识产权,常常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遇到资金紧缺问题。
       针对这一现状,我市不断引导金融机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统筹运用好多种金融工具,加快推动科技金融发展,积极为科技型企业构建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体系。记者昨日了解到,截至2023年末,深圳辖内科技型贷款余额11056.94亿元,同比增长32.34%。
       金融成科技企业“坚强后盾”
       近年来,我市出台金融支持制造强市建设、专精特新、新能源汽车、低空经济等一系列专项政策,引导金融精准服务重点领域高质量发展。
       2023年10月,《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出台,围绕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发展、鼓励风投创投支持科技、强化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加强平台智库服务支撑等五方面、20条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
       对有前途的科技企业,投早投小才能发挥金融之长。深圳风投创投在机构数量和基金管理规模方面都稳居全国城市前三。自2022年11月以来,我市每月高规格举办创投对接活动——“深圳创投日”品牌活动,目前已举办17次活动,覆盖深圳市各区并走进香港,为686家优质企业搭建路演平台,实现规模超1140亿元的重大基金签约落地。
       同时,我市按照“一产业集群、一专项基金”理念,重构产业引导基金体系,并探索设立规模20亿元的科技创新种子基金,引导各类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
       转变传统授信思维服务企业“爬坡期”
       对多数深圳科技企业而言,“腾飞贷”已不再是陌生字眼。
       超纯环保是一家专注于半导体行业、光伏行业的超纯水清洗解决方案科技企业,在“腾飞贷”模式下,银行的融资支持从1年期900万元贷款,扩展到2年期3000万元。
       “这是公司首次获得纯信用贷款,也是首次获得中长期贷款。且在企业‘加油’爬坡阶段给予利率优惠,业绩增长后再适度提高利率,这个方式非常匹配我们的需求。”超纯环保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牵头举办共建“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示范工程”启动仪式暨“腾飞贷”进南山区对接活动。人行方面表示,“腾飞贷”的创新在于转变了金融机构的授信思维。由传统“看账本”转变为“看未来”。企业的新增订单、资金周转、合作对象,都可作为贷款依据。
       “我市鼓励银行这样提升对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同时为推进银行机构科技专营体系建设。”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23年10月,《关于推进深圳银行业金融机构科技支行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进一步明确了科技支行认定标准和政策保障措施,鼓励银行机构对科技支行单列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并推动各区制订科技支行扶持政策。目前,辖内共9家银行20家支行被认为第一批科技支行。
       让金融“春风化雨”服务更多实体经济。2022年6月,我市创新启动“金融驿站”项目,线上线下相结合实现科创类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效触达和精准服务。截至目前建设驿站180个,覆盖全市11个区,依托金融驿站举办银企对接活动活动共458场,解决资金3430.3亿元。
       让银行放心大胆贷款
       科技企业经营有高峰低谷,如何让银行减少对信贷风险的担忧?我市通过市融担基金风险分担、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奖励补贴等形式,积极引导辖内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为科创企业贷款开展担保、保证保险等业务。
       2023年,深圳市融担基金共为32.16亿元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提供融资再担保服务,惠及科技型企业4264家。同时,积极引导辖内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服务,探索“保险+科技+服务”等创新模式,例如国任财产为科创企业量身定制的“科研保”等产品。
       在深圳,知识产权也能变成“真金白银”。我市在知识产权金融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特别是在知识产权证券化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已形成一定的特色和规模。
       知识产权证券化方面,2023年,我市累计发行79单、规模178.79亿元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量和发行规模持续领跑全国,相关经验做法被国家发改委向全国推广。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2023年,我市专利和商标质押金额共447.95亿元,质押登记1256笔,惠及企业1079家,并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效。
       面对科技企业,让银行“放心贷”。我市依托地方征信平台深度挖掘企业信用信息,推动政务数据面向金融场景有序合规开放,目前平台已接入37个政府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数据,归集超12亿条政务数据,并与全市55家银行完成技术和业务对接。
       目前,我市加快建设全国性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交易中心,致力打造连接技术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全国性综合服务平台。

来源:深圳特区报 沈勇 2024-04-03
 

政策速递

商务部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商财发〔2024〕59 号
       为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积极吸引境外机构投资者加大在华投资,更好支持境内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商务部等十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4 年 3 月 22 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近年来,我国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持续扩大外资市场准入,稳步推进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对境内各领域投资持续加大,在境内金融市场的参与度显著提升,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开放,加大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力度,便利和鼓励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重点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
       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管理服务,便利机构投资经营
       (一)便利申请准入。依法高效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申请。持续优化相关管理要求,更好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运作和资金汇兑。
       (二)优化外汇管理。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境外机构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支持境外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方式,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支持科技型企业在跨境经营活动中,用足用好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三)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与内资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实行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自律管理。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相关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二、加大融资支持,丰富科创资金来源
       (四)支持债券发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并投入科技领域。
       (五)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境外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依法合规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积极扩大发行规模。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纳入试点主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更好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六)优化融资结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加强合作,规范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丰富科技金融产品服务。
       三、加强交流合作,促进投资高效对接
       (七)完善合作机制。支持境内外机构加强对接,联合设立相关投资合作和沟通交流平台。健全支持科技型企业和项目融资专项工作机制,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发挥硬科技属性评价、企业上市培育、地方政策配套等引导机制作用,通过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创新创业大赛、公开路演平台等,为境外机构挖掘和评估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
       (八)梳理需求清单。相关部门、地方、行业协会结合自身职责定位,聚焦产业发展、企业培育和成果转化,积极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境外机构建立合作。
       (九)提升合作水平。鼓励境外机构与境内相关机构、政府引导基金等加强合作,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物技术、新能源和未来能源、工业母机、航空及航天装备、电力装备、新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和仪器仪表等领域和方向,设立母基金或专业化子基金。支持获境外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深化与相关国别的产业链合作。支持境外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十)便利人员往来。积极保障境外机构人员来华签证需求,对于短期签证申请,提供免预约“绿色通道”、免采指纹等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经营人员,支持其办理长期签证。
       (十一)鼓励本土化经营。支持境外机构在华加大经营投入,通过设立办公室、组建在华团队等方式,提升本土化经营水平。
       四、完善退出机制,助力投资良性循环
       (十二)支持境外上市。保持境外上市融资渠道畅通、节奏稳定,依法合规加快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积极发挥香港金融市场接驳功能,支持科技型企业赴香港上市。
       (十三)鼓励并购重组。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支持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定向可转债等多种支付工具,并购科技型企业,畅通并购退出渠道。修订《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投资条件。
       (十四)推进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稳步推进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份额转让试点。鼓励境外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和特长,积极参与投资交易。
       (十五)保障汇出权益。依法保障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所得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
       (十六)便利享受税收优惠。优化上市公司派息扣缴税款和结算程序,确认符合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规定优惠条件的境外机构名单,畅通政府部门、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各方信息交互,上市公司可直接按照优惠规定对相关境外机构进行扣缴申报和派息。
       请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配合、整合资源、优化服务,做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各项工作,推动形成综合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营造更加优化的政策环境,更好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稳定投资预期,提振投资信心。
(本文有删减)

 
 

中国证监会关于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
       为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优化资源配置,更大力度支持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中国证监会提出以下措施。
       一、集中力量支持重大科技攻关。加强与有关部门政策协同,精准识别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健全全链条“绿色通道”机制。
       二、完善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后持续实施激励,鼓励把核心技术人员纳入激励范围。研究优化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方式、对象及定价原则,简化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尽快推出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短线交易的豁免规定,更好发挥股权激励作用。
       三、深入推进发行监管转型。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各项制度安排,以发行监管转型带动系统监管转型。科学合理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发挥发行监管条线合力,持续提升审核效率和透明度,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四、优化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环境。依法依规支持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市场潜力大、科创属性突出的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上市。进一步推动各类中长期资金加大权益类资产配置。支持科技型企业依法依规境外上市,落实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更好支持科技型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发展。
       五、统筹发挥各板块功能定位。出台主板板块定位规则,突出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大盘蓝筹”特色。科创板坚持“硬科技”定位,创业板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共同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突出科创板、创业板定位,设定申报规模上限,更加精准服务早期科技型企业。加强辅导验收、受理、审核、注册各环节对板块定位把关,优化新上市企业结构。
       六、扎实推进北交所高质量发展。提高北交所市场准入包容度,大力吸引和培育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推出北交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机制。引导各类中长期资金积极参与北交所,研究丰富北交所指数基金与特色产品。
       七、加大科技型企业再融资支持力度。发挥科创板“试验田”作用,支持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积极研究更多满足科技型企业需求的融资品种和方式,研究建立科创板、创业板储架发行制度。提升再融资的有效性和便利性,引导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导向的相关领域。
       八、推动科技型企业高效实施并购重组。持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制定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优化小额快速审核机制,适当提高轻资产科技型企业重组估值包容性,支持科技型企业综合运用股份、定向可转债、现金等各类支付工具实施重组,助力科技型企业提质增效、做优做强。
       九、加强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的精准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健全债券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支持机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债券融资,鼓励政策性机构和市场机构为民营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将优质企业科创债纳入基准做市品种,引导推动投资者加大科创债投资。支持有条件的新基建、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等发行科技创新领域REITs,拓宽增量资金来源。
       十、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丰富产品类型,推动母基金发展,发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作用。落实私募基金“反向挂钩”政策,扩大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份额转让试点,拓宽退出渠道,促进“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
       十一、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培育规范科技型企业的功能。稳步扩大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覆盖面,高质量建设“专精特新”专板,不断丰富针对科技型企业的服务工具和融资产品,逐步推进认股权、股权激励等业务落地,研究通过优先股(权)等方式加强政府引导基金等长期资本支持。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间互联互通,做好企业规范辅导、融资和股权激励产品研发、数据共享等方面的衔接安排,用好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对接通道和公示审核制度。
       十二、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进一步丰富科技创新指数体系,编制更多反映科创企业特色的指数。完善交易所配套产品体系建设。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发科技主题基金产品,提高主动管理能力,积极投向科技型企业。丰富科创板、创业板衍生品供给,积极推进科创50、创业板股指期货和期权研发上市。
       十三、持续完善交易机制。评估优化科创板、北交所做市商机制,进一步促进市场化便利化,提高市场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效率。完善融资融券和转融通相关规则。
       十四、督促证券公司提升服务科技创新能力。推动证券公司高质量发展,聚焦主责主业,加强专业能力建设,促进功能发挥,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并购重组、做市交易、风险管理、财富管理等服务,助力构建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体系。
       十五、优化科技型企业服务机制。践行“开门搞审核”理念,健全科技型企业上市和再融资“预沟通”机制,提升科技型企业咨询便利性和有效性。加强市场培育统筹,提升服务重点领域科技型企业效能。
       十六、压实各方责任。坚持“申报即担责”原则,压严压实拟发行证券的科技型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法严厉打击信披违法违规和欺诈发行,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
2024年4月19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证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积极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绿色低碳发展的支持,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为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形成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加大金融对绿色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强风险识别和管控,在推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和能源企业转型过程中防范化解风险,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群众正常生活,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兼顾长期与当前。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和全局性谋划,科学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乘势而上、先立后破,合理规划和实施金融支持碳减排的短、中、长期任务,推动各项任务尽早起步、持续发力,稳妥有序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更好服务绿色低碳发展。
       ——激励与约束并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支持高排放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促进工业绿色转型和升级,支持绿色低碳交通和绿色建筑发展。严控金融资源投向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坚持高标准推动和高水平合作。按照国家绿色低碳发展战略,科学制定、规范实施清晰可执行的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标准,推动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体系兼容。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主动引领全球绿色金融议题,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贡献中国智慧,加强国际成熟经验的国内运用和国内有益经验的国际推广。
       (三)主要目标。
       未来5年,国际领先的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体系基本构建,金融基础设施、环境信息披露、风险管理、金融产品和市场、政策支持体系及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不断健全,绿色金融区域改革有序推进,国际合作更加密切,各类要素资源向绿色低碳领域有序聚集。
       到2035年,各类经济金融绿色低碳政策协同高效推进,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标准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更加成熟,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功能得到更好发挥。
       二、优化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四)推动金融系统逐步开展碳核算。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碳核算方法和数据库,着力推动成熟的碳核算方法和成果在金融系统应用,制定出台统一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碳核算标准,推动金融机构加强自身及其投融资相关业务碳排放数据的管理和统计。提升金融机构碳核算的规范性、权威性和透明度。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运用大数据、金融科技等技术手段为碳核算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五)持续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制定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持续优化我国绿色债券标准,统一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完善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标准。进一步优化绿色公司债券申报受理及审核注册“绿色通道”制度安排,提升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便利度。研究制定《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低碳项目推荐性指引、绿色债券碳核算方法和披露标准,要求债券发行人核算并披露募集资金所支持项目的碳减排量和碳排放量。完善绿色债券统计,逐步构建可衡量碳减排效果的绿色金融统计体系,全面反映金融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绿色保险标准。研究制定绿色股票标准,统一绿色股票业务规则。适时推动温室气体分项核算、披露和统计。加快研究制定工业绿色发展指导目录和项目库,大力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支持建立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标准体系。加快研究制定转型金融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工业绿色发展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明确转型活动目录、披露要求、产品体系和激励机制等核心要素。
       三、强化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约束机制
       (六)推动金融机构和融资主体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分步分类探索建立覆盖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推动相关上市公司、发债主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制定完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指引,引导上市公司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健全碳排放信息披露框架,鼓励金融机构披露高碳资产敞口和建立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突发事件应急披露机制。定期披露绿色金融统计数据。
       (七)不断提高环境信息披露和评估质量。研究完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健全针对绿色金融产品的评级体系,支持信用评级机构将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因素纳入信用评级方法与模型。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相关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依法披露的环境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实现数据共享。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建立工业绿色发展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跨部门、多维度、高价值绿色数据对接。
       四、促进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发展
       (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依据碳市场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加强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研究丰富与碳排放权挂钩的金融产品及交易方式,逐步扩大适合我国碳市场发展的交易主体范围。合理控制碳排放权配额发放总量,科学分配初始碳排放权配额。增强碳市场流动性,优化碳市场定价机制。
       (九)加大绿色信贷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利用绿色金融标准或转型金融标准,加大对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为境内主体境外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降低海外金融活动风险。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绿色供应链创新与应用。
       (十)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或再融资,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积极发展碳中和债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支持清洁能源等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品。支持地方政府将符合条件的生态环保等领域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加强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的金融支持,完善相关投融资模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研究推进绿色资产管理产品发展。规范开展绿色债券、绿色股权投融资业务。鼓励境外机构发行绿色熊猫债,投资境内绿色债券。支持证券基金及相关投资行业开发绿色投资产品,更好履行环境、社会和治理责任。加大金融支持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的力度,强化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等。
       (十一)大力发展绿色保险和服务。完善气候变化相关重大风险的保险保障体系。为高风险客户提供防灾防损预警服务,及时排查风险隐患,降低理赔风险。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特点,鼓励保险资金按照商业化原则支持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优化长期投资能力考评机制。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建立企业碳排放水平与保险定价关联机制。推动发展新能源汽车保险。
       (十二)壮大绿色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推广可持续投资理念,吸引养老保险基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设绿色金融特色分支机构,将绿色金融发展纳入金融机构考核评价体系。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金融机构采纳或签署以绿色金融、可持续金融等为主题的国际原则或倡议。在交易账户设立、交易、登记、清算、结算、资金汇兑和跨境汇入汇出等环节,为境外投资者配置境内绿色金融资产提供便利化金融服务。涉及碳资产业务的,按照《巴黎协定》国内履约要求管理。
       五、加强政策协调和制度保障
       (十三)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推进绿色金融领域立法,促进金融支持绿色转型和低碳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法率先出台地方性绿色金融法规。研究明确商业银行在绿色金融方面的社会责任及授信审查尽职免责要求。
       (十四)完善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考核评价机制。不定期开展政策跟踪评估,持续优化绿色金融评价机制,完善和加强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信息通报机制。加大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及能力的考核评价力度,逐步将金融机构持有的绿色基金和境外绿色金融资产纳入绿色金融评价,丰富评价结果运用场景。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调整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和经济资本占用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源绿色化配置,不断优化金融机构资产结构。将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情况纳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十五)丰富相关货币政策工具。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向具有显著碳减排效益的重点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推动中央银行资产配置绿色化,逐步将可持续性纳入外汇储备长期经营管理目标,继续投资绿色债券。
       (十六)支持高排放行业和高排放项目绿色低碳转型。充分发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成立碳达峰碳中和转型基金。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清洁运输、清洁取暖和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大力支持清洁能源的研发、投资、推广运用,继续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鼓励金融资源向环保绩效等级高的企业倾斜。支持发行转型债券,满足规模以上能源生产消费企业改造升级等低碳转型需求。将高排放行业和高排放项目碳减排信息与项目信贷评价、信用体系建设挂钩。推进高排放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和数字化、智能化升级。
       (十七)深化绿色金融区域改革。稳步有序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绿色金融发展和改革路径,做好试验区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有序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升级扩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探索建立气候友好型投融资体制机制。推动绿色金融标准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先行先试,支持建立高标准绿色项目库并实现互联互通。
       (十八)在国家区域重大战略中进一步支持绿色发展。推动在岸绿色金融市场发展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人民币国际化的良性互动,提升人民币绿色产品定价的国际影响力。建立健全长三角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绿色金融信息管理系统在长三角地区率先推广。支持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实施区域发展绿色金融产业,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
       六、强化气候变化相关审慎管理和风险防范
       (十九)健全审慎管理。逐步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推动金融机构定期向金融管理部门报送高碳资产规模、占比和风险敞口等信息。适时披露中国金融体系气候变化相关风险压力测试结果。根据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研究完善风险监管指标和评估方法。
       (二十)增强金融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推动金融机构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纳入风险控制体系及公司治理框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气候风险压力测试、情景分析等工具和方法,开展气候风险评估,配套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政策工具和管理流程,有效应对转型风险。推动保险机构建立气候变化相关风险评估预测模型,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气候灾害风险分析。
       七、加强国际合作
       (二十一)深化绿色金融合作。积极参加二十国集团(G20)、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国际清算银行(BIS)、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可持续银行和金融网络(SBFN)、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等多边及双边绿色金融合作机制。主动参加绿色金融国际标准制定,推动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体系兼容。推动国内国际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互联互通,便利中外投资者跨境开展绿色投资。
      (二十二)推动“一带一路”绿色投资。鼓励银行、股权类投资机构、基金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开展绿色低碳投资。
       八、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发展合力。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部门协调合作,形成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合力。加强对绿色金融的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提高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能力,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加强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引导企业有效开展绿色转型和技术改造,推动金融支持绿色低碳政策平稳落地。推动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明确责任分工,建章立制,保障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各项政策有效落地。加强对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宣传,营造绿色金融发展良好氛围。
       (二十四)强化绿色金融能力建设。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推进绿色金融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开展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相关重大课题的基础性和前瞻性研究。大力开展绿色金融培训,促进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机构提升绿色金融能力。支持金融机构与国内外同业机构就气候风险压力测试、情景分析等开展技术交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能力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4年3月27日
 
 
 

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沪府办规〔202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23日
 
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减轻企业负担是宏观政策支持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的重大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减税降费的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中小企业成本,提出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降低税费成本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细增值税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增值税加计抵减、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二)继续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继续对经认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研究制定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实施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各相关部门)
  (四)阶段性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自2024年4月起,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50%、国产药品注册费收费标准50%、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65%。(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
  二、降低用工成本
  (五)自2024年3月起,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责任部门: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分别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实缴失业保险费的30%和60%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实施重点群体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吸纳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在本市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本市2024届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八)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降低用能成本
  (九)降低用电成本。鼓励发电企业降低月度双边协商电价,向电力用户让利。进一步优化购电方案,多渠道筹措低价电源,降低市外购电价格。进一步优化分时电价机制,在重大节日对大工业用户实行深谷电价。(责任单位:各发电企业、市电力公司、市发展改革委)
  (十)降低用气成本。减少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供气层级,将化工区物业公司管网并入市天然气管网公司。自2024年3月起,降低化工区管输费0.03元/立方米,阶段性降低洋山港LNG气化管输费0.02元/立方米,上海燃气公司取消原对部分用户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5%的加价。(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国资委、化工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申能集团)
  (十一)降低用水成本。免收非居民用户2024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
  (十二)规范工业园区转供行为。加强工业园区提供服务相关费用的成本绩效分析,降低企业在工业园区内获得能源资源、公共服务的成本。梳理存在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的工业园区,指导工业园区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再实施加价。严格执行转供水不得加价政策。规范工业园区网络接入服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的网络服务可直达企业用户。健全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对违规加价的非电网直供电、转供水主体依法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各区政府)
  四、降低融资成本
  (十三)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加大普惠型小微贷款发放力度,力争年末贷款余额突破1.3万亿元。构建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长效工作机制,力争全年发放纾困融资5000亿元以上。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好存款准备金率下调释放的长期可用资金。持续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推动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加强对绿色低碳行业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扩大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对象范围。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奖励和风险补偿政策,鼓励银行积极申报,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产品“应纳尽纳”。(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四)加大担保贷款力度。将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从100亿元分阶段增至200亿元,适度提升风险容忍度。调整完善《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将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提高到单户单笔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其中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先导产业和重点产业的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五)加强产业政策与融资担保政策联动。优化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跨部门联动机制,用好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扩大“园区批次贷”等特色产品覆盖面,进一步鼓励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实施优惠利率。(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十六)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费政策。市级继续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贴息。加强市、区联动,市级对重点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进行贴息,鼓励各区对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进行贴息贴费。(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十七)优化续贷机制。持续构建“无缝续贷”长效机制,切实加大“无还本续贷”力度,力争无缝续贷累计投放额超1万亿元。(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十八)优化金融服务。深化“万企千亿”行动和首贷户“千企万户”工程。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完善上海“信易贷”综合服务平台。(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
  五、优化为企服务
  (十九)强化用工服务和就业帮扶。实施“乐业上海优+”行动。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用工需求,全年举办各类招聘活动不少于2000场,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30万个。更新发布上海人社惠企政策服务包、就业创业培训政策电子书。完善上海公共就业招聘新平台。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落实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优化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依法拓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范围,细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标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部门)
  本文件自2024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具体政策措施的施行期限国家和本市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