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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第266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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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正式印发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

       9月15日获悉,近期上海市正式印发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在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科创金融改革工作组,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和任务分工,统筹推进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相关工作。
  据了解,去年底,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印发了《上海市 南京市 杭州市 合肥市 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以金融支持长三角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广渠道、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科创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突出金融供给侧精准发力,协同推进原始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其中,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功能再上新台阶,是上海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的目标。
  《总体方案》印发以来,上海积极发挥金融市场完备、金融机构集聚等优势,围绕服务科创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持续推进有关工作,出台了《上海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行动方案(2022-2025年)》、新一轮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方案等一系列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取得积极成效,“股贷债保”联动发展的科创金融生态体系持续完善。
  股权投资支持科创稳步推进。截至2023年6月底,上海创投引导基金和上海天使引导基金投资吸引培养了近200个专业投资团队,支持了超过2300家中小创新企业。私募投资基金方面,截至2023年6月底,上海在投项目数18985个,在投企业家数7487家,在投本金10374亿元,均位居全国前列。
  科技信贷融资服务持续优化。科技型企业贷款存量户数和贷款余额持续增长,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截至2023年6月底,上海辖内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8824亿元,存量户数为2.6万户,较年初增幅均超过28%。研发贷、人才贷等市场化科技信贷产品不断推出,高企贷、科创助力贷、小巨人信用贷等政府支持的科技专属产品持续完善,在临港新片区试点推出科技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贷款。
  科技保险风险缓释作用持续发挥。截至2023年6月底,集成电路共保体提供风险保障约6665亿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承保项目涵盖ARJ21飞机、船舶制造、智能发电设备、工程设备等重点领域,累计提供风险保障873亿元。科技企业创业责任保险、生物医药责任保险、普惠版网络安全保险、知识产权交易保险等科技保险产品不断完善。
  资本市场支持科创持续深入。充分发挥科创板示范引领作用,打造“硬科技”企业上市首选地。积极完善“浦江之光”企业库和政策库,做好优质科创企业的挖掘和服务工作,切实提升服务科创企业的能力。截至2023年8月底,科创板累计上市企业557家,累计首发募资额约8917.6亿元,总市值约6.3万亿元。
  金融科技中心建设初见成效。上海已成为国内最主要的金融科技头部企业集聚地之一,技术研发深入推进,产业生态持续完善。人民银行、证监会相关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试点在上海落地推开,上海市参与项目数量位居全国前列。截至2023年6月底,数字人民币试点落地应用场景数超136万个,落地全国首单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跨境场景、全国首单跨区域支付场景、全国首单就业补贴发放场景等多项创新特色场景。
  科技金融系列活动陆续举办。2023年6月举行的第十四届陆家嘴论坛上,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领导和中外嘉宾围绕构建更好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体系重磅发声,“科创金融工作室”分论坛聚焦金融助力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成长献计献策。9月,以“科技·创造可持续未来”为主题的外滩大会和“开放的创新生态:创新与全球链接”为主题的“2023年浦江创新论坛”等行业盛会先后举办,营造金融和科技创新联动发展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上海将进一步发挥国际金融中心和科创中心联动优势,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在沪发展,鼓励更多耐心资本、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以更大力度的金融支持,推动更高水平的创新突破和更高质量的产业升级发展。

来源:上海证券报 黄坤 2023-09-15
 

发挥财政资金效能 助力应担尽担——北京市海淀区融担基金分险业务开展情况调研

       从事电脑经销业务的北京驷联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是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家小微企业,去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赊销模式回款不及时问题凸显,公司遇到资金难题。在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担保)的担保下解决了融资门槛问题,公司顺利从银行获得260万元贷款。
       此份担保的背后,有着再担保的身影。首创担保总经理助理郑权表示,海淀区设立的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融担基金)通过再担保对担保公司给予风险补偿,使得担保公司降低了担保门槛,扩大对企业的支持面。
       郑权所称的融担基金成立于2020年9月,实缴出资额为7.5亿元,其中,北京华海恒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其余均由海淀区财政局设立的北京市海淀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出资。
       海淀区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统筹作用,提高担保公司的承保积极性,从而支持更多中小微企业发展,具有海淀区特色的再担保机构——融担基金应运而生。
       为担保项目进行再担保
       融担基金运营模式是通过再担保为项目进行风险补偿,以基金资金运作收益、向合作担保公司收取单笔业务风险补偿费(即再担保费)和代偿追偿回款收入三方面形成的收益,弥补担保机构在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中形成的部分代偿损失。
       据融担基金有关负责人介绍,融担基金进行风险补偿时,按照各类财政资金、再担保机构、甲方、银行或其他机构分担责任之总和不超过担保代偿总额70%的原则执行,对合作担保公司备案项目代偿余额按照最高不超过20%的比例进行风险补偿。各合作担保公司每年最高可获得的风险补偿额度为“基础风险补偿额度+浮动风险补偿额度”。其中,每年基础风险补偿额度为200万元,每年浮动风险补偿额度将按照年度各合作担保机构申报备案项目规模占比等综合调整后进行分配。
       也就是说,一笔贷款若发生代偿,担保公司要承担30%以上责任,其他机构分险不能超过70%。在实际运营中,融担基金分险20%,再担保费为担保公司所收取担保费的4%。
       为扩大支持企业范围,融担基金不设行业门槛,为在海淀区登记注册且纳税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且单户借款企业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3年、担保业务期限不超过一年、担保综合费率不超过年化1.5%的贷款担保项目提供风险补偿,合作担保公司向融担基金通过海淀区财金协同平台提出纳入备案申请,经由融担基金审核后,即可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海淀区财金协同平台由海淀区财政局发起设立,集合政策贴息、融担基金、贷款产品、担保产品、企业融资需求线上发布等多个业务功能板块,开辟了中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新渠道。
       目前,融担基金已与首创担保、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中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担保)、北京亦庄国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担保业务风险补偿合作协议》,对这五家担保公司符合条件的担保项目实施再担保。
       下沉分险机制
       对中小微企业来说,担保公司是其从银行贷款的重要保障。担保公司虽然是承担风险的机构,但担保项目出现风险后往往是100%代偿。对于服务客群主要是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性担保公司来说,业务必然面临较大风险,因此也要考虑可持续经营问题,在风险控制和业务发展中实现统筹平衡。
       郑权表示,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与企业的净资产挂钩,对于政策性或者政府性担保机构,风险内部识别和外部分险均特别重要。这要求担保公司既要做好内部控制,外部也要寻求分险,如果没有风险分担体系,担保公司就要收紧风险敞口。
       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担保公司风险分担体系。从纵向看,分为三个层级,即国家层面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层面的再担保体系,以及各省市直接为企业提供担保的直担机构。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通过再担保分险、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省级层面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省级层面的再担保体系直接面向直担机构,为其提供再担保。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再担保公司)是全国首家省级再担保机构。2018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成立后,北京再担保公司作为全国首批合作的省级再担保机构与其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使北京市政策性担保体系纳入国家融资担保体系中。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等部门2022年出台的《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进一步深化政银担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要求,发挥市级再担保公司的“稳定器”作用,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风险分担和差别化费率。
       据了解,北京再担保公司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担保额,对担保公司进行不同比例的风险分担,但分险水平一般在50%以下。郑权认为,北京再担保公司分险水平在50%以下,意味着担保公司要分担50%以上风险,对于政策性担保公司来说,这一分险水平有时候是不足的,区级层面进行风险分担就显得尤为必要。《若干措施》也提出,在用好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市级代偿补偿资金和再担保的风险分担机制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区设立区级代偿补偿资金。
        目前,北京市区级层面出台了针对担保公司的代偿补偿政策,对担保公司进行风险分担。但这些政策是直接通过发文形式确立,海淀区是北京市区级层面唯一一家通过设立企业的形式对担保公司进行风险补偿的。郑权认为,对担保公司来说,海淀区的这种形式更具创新性、稳定性。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能
       相较于初创时期,融担基金于2022年6月调整了运营方案,取消了对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的限制,取消了银行的风险分担要求,降低了风险补偿费的收取比例,极大地调动了合作担保公司和银行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发挥财政政策效能,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的纾困助企力度。
海科担保市场与业务发展部总经理崔文表示,融担基金通过再担保进行风险代偿,起到了很好的导向作用,让担保业务开展更无后顾之忧,进而改善企业融资环境,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融担基金收取的再担保费为担保公司所收取总担保费的4%的设计思路为:分险20%对应的担保费为总担保费的20%,融担基金只收取对应担保费的五分之一。例如,假设100万元担保额担保费率为1%,20%风险对应的担保费为总担保费1万元的20%,即2000元,融担基金进行再担保只收取2000元担保费的五分之一即400元。
       去年6月,海淀区财政局发起海淀区财金协同助企专项行动,与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对通过海淀区财金协同平台渠道融资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银行定向降息和财政贴息补助。参与该专项行动的担保公司,融担基金给予免收再担保费的支持。
       北京市再担保公司分险水平最高是50%,融担基金分险20%,是为了满足担保公司自身至少承担30%风险的要求,进而防范担保公司的道德风险。对再担保费进行优惠,只收取对应担保费的五分之一即总担保费的4%,是为了体现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对担保公司的撬动作用。
       撬动担保公司的杠杆,担保供给才会加大。正如郑权所说,一方面,20%的分险促进了其他80%风险分担的实现,另一方面,担保公司只用五分之一的代价就分出去了20%的风险,促进了担保公司“应担尽担”。
       据统计,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上半年末,融担基金为五家合作担保公司累计1573个项目提供风险补偿支持,担保贷款金额共计45.97亿元,首创担保和海科担保的业务量分别位居第一、第二。其中,2022年下半年,累计为659个项目提供风险补偿支持,担保贷款金额共计23.02亿元;2023年上半年,累计为914个项目提供风险补偿支持,担保贷款金额共计22.95亿元。由于单笔金额较小,今年上半年的担保贷款金额没有超越去年下半年的规模,但支持项目数量增长了近40%,支小支微效果显著。
来源:中国财经报 张衡 2023-08-23
 
 

北京再担保数智平台上线 打通小微企业融资“最后一公里”

  近日,“北京再担保数智平台”正式上线试运营,将以数字化、智能化赋能北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这一平台是全国首家省级再担保机构、北京市政府性担保行业的基础性平台——北京国资公司所属北京再担保公司,为积极落实该市关于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的实施方案,以及“十四五”时期智慧城市发展行动纲要等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推进北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数字化转型工作要求,根据多年数据积累和技术资源,依托金融科技专业能力打造。
  为从根本上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此次研发上线的“北京再担保数智平台”,基于北京再担保私有云、三级等保及异地灾备的安全保障,依托涵盖工商、司法、财税数据等多维度大数据,并综合运用OCR、人脸识别等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赋能,致力于助力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促进银担合作,帮助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打通小微企业融资“最后一公里”。
  据介绍,该平台为企业提供丰富的银行、担保融资产品选择,融资企业可通过平台“申请金融服务”及“金融超市”板块,提交融资、保函或股权投资申请,一键直达金融机构,所选机构可快速响应。企业还可通过“线上签约”模块使用电子签章出具电子签章文件。还可为担保同业提供再担保、融资直保、非融资等标准SaaS系统,以及电子签章、线上抵押登记身份核验、线上公证、评审报告、保后下单等全流程数字化工具,并链接包括工商、司法、税务等多维度数据,助力同业机构快速实现数字化转型。此外,该平台可为银行机构提供产品展示、系统直连对接、业务校验、联合建模、合作数据直连、获客推送等服务,促进银担高效合作。还可为政府政策实施提供多样化支持工具。
  北京再担保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俞静表示,“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依托数字化技术实现降本增效已成为全社会各行业的共识。我认为深刻理解客户并了解业务是数字化转型的前提。我们是在对传统业务流程的深度理解和重构的基础上,利用数字化和智能化手段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转型。我们将平台冠名‘再担保数智平台’不仅体现我们的专业自信和品牌自信,也体现平台的发展定位,我们将在平台现有功能的基础上,强化AI在担保垂直领域的训练,实现全方位数字化转型。”
来源:科技日报 华凌 2023-09-12
 
 

青岛高新区:千万元“积分贷”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我们申请的贷款放下来了,有1000万元。”8月29日,山东立菲生物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宁高兴地告诉科技日报记者。
  这是青岛高新区开出的首笔“创新积分贷”专项科技金融产品,也是山东省内的首笔“火炬积分贷”业务。
  “我们将把这笔钱应用在一批核心零部件的采购上。这批零件能帮助产品成本下降5%左右,极大地提高立菲的市场竞争力。”黄宁说。
  记者了解到,为解决科技型企业因轻资产、无抵押导致的“融资难、融资少、融资贵”的问题,科技部火炬中心推出科技金融新型政策工具——企业创新积分制。青岛高新区作为全国首批13家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园区,积极搭建企业创新积分信息管理平台,深化积分结果应用,用实用好企业创新积分制“四两拨千斤”的政策带动效应。
  青岛科技创新部副部长孙冠妮表示,此次“火炬积分贷”业务的落地是青岛高新区强化金融支撑,助力青岛高新区科创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企业创新积分的高低是银行最终给予贷款额度多少的重要参考。为使企业尽快享受到惠企政策,青岛高新区以企业创新积分作为参考,分类别、分层次精准施策,推动“金融活水”精准向创新积分高的科技型企业集聚。
  “积分制根据企业创新发展指标进行打分。打分体系根据企业成长的不同阶段,分为初创期企业和成长期企业两种类别,以提升评价精准性。”孙冠妮说,除了原有的将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知识产权拥有量等18项核心指标和个性化指标一同纳入积分平台管理,还设置了安全生产、环保等6项负面指标。对初创期企业,打分体系更侧重于研发投入、创新发展潜力;对成长期企业,则偏重创新平台建设和发展贡献度。目前,青岛高新区已将全区1000余家科技企业纳入创新积分制管理平台,企业评价更趋全面。
  引金融活水浇灌实体经济,用资本力量激活科技创新,青岛高新区正努力成长为创新驱动的科技之城,创建科技金融“青岛样板”。截至今年上半年,青岛高新区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超全市14%,高企总数累计482家,注册企业中高企占比全省第一。
  孙冠妮表示,下一步,青岛高新区将继续通过创新积分制,打破信息壁垒,发挥数据价值,提高区内商业银行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的积极性,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全面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来源:科技日报 王健高 宋迎迎 李青健 2023-08-30
 
 

江小涓:盯住长期堵点,立足数字时代,推动科创金融高质量发展

       近日,由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主办的“中国财富管理50人科创金融大会”在南京成功召开。与会嘉宾聚焦科创金融领域的重点问题,围绕“科创金融战略性问题思考与展望”“科创金融政策与实施重点问题分析”“科创金融发展现状、经验及建议”等重要议题展开深度研讨交流,分享真知灼见,以期为推动科创金融良性健康发展、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建言献策。中国工业经济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国务院原副秘书长江小涓发表了主旨演讲。
       江小涓表示,我国科创金融相关领域面临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科创金融长期存在的堵点问题需要破题;二是数智时代企业创新地位加强,并对科创金融产生了新的要求。她指出,数智时代科技创新有新的特点,大型数字企业是产业技术的主要创新源泉并且无需“转化”、带动产业链创新的头部并且可以全链赋能、数字前沿技术的重要创新力量并且应用指向明确以及具备强大投资能力并能迅速孵化其他创新企业。关于如何激发平台企业创新意愿和能力,她提出要明确大型平台是数字科技企业的定位、将大型企业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从立项选题到申报参与评审全过程参与各类国家科研计划、政府引导基金将支持数字平台全链条创新作为重点方向、政府对民营平台企业公平开放各种技术应用场景、为企业科研人才施展才华提供更多展示和发展平台和为海外上市数字企业回归A股指明路径等建议。
       我本人对金融问题研究较少,但是最近做过两个课题,就是我这个题目的上半句话,一是盯着长期的堵点,二是立足数字时代,推动科创金融的高质量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自立自强和创新驱动发展等重大问题,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重大部署,要求加快科技创新,提升我国产业竞争力,促进高质量发展。
       多年来,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始终是金融财政领域的一个重点,也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我国初步建立起以科技信贷、创业风险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科技保险、科技股票证券市场等为基本组成要素,央地联动、跨部门协作、政府与市场协同的科技金融生态。
       然而,随着我国科技发展开始进入“深水区”“无人区”,我国科创金融相关领域面临两个突出问题。一是一些长期存在的堵点仍然没有突破。金融、科技、产业之间的循环链路存在若干看似有政策却走不通的困境,有些问题谈了十多年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不解决,只靠破量最后还是抵达不到我们科创金融需要的科创点上;二是数字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呈现新特点。数字时代科技创新所需要的金融财政支持和我们传统的科创金融可以说有本质的不同,传统的促进政策效果也有限,需要新的支持政策。
       一、科创金融长期存在的堵点问题需要破题
       关于堵点问题,我们前段时间做过一个比较深入也比较大规模的研究,大概有如下三类问题:一是存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障碍,穿透不了,到一个点上就停下了;二是科创要求的金融支持和不同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和收益、风险之间平衡要求不匹配,所以行动会比较谨慎;三是很多的科创金融机构和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平衡点没有到位,能做但是积极性不够。
       第一个问题,当时研究了大概有8个方面,有将近60个问题。由于时间原因,我只讲几个在我们研究中觉得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机构一起努力可以有所为的领域。
       一是银行方面。银行方面现在存在的长期堵点就是银行贷款期限比较短,但是科创需要的支持时间比较长,而科创企业又没有可抵押的固定资产,申请不了比较长期的贷款问题。其实这一问题现在已经不存在明显的制度障碍,原银保监会有过一个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去年中央深改委也审议通过了《“十四五”时期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工作方案》,都明确地提出了银行可以根据科技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依法合规延长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问题。
       现在实际上已经有一些试点,但是这一问题依然存在。盈利要求和风控要求之间的平衡一定要向科创方面再多移动一些才会有更多的金融机构做这件事情。以投贷联动机制举例。投贷联动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是银行业固定收益和科创长期性高风险之间的冲突问题,这个机制如果不平衡,讲再多道理也没有太大的用处。银行缺乏内部投资机构,所以尽管2016年已经开始对投贷联动进行试点,但在大部分地区都已经停下来了,都是由于银行没有投资的牌照。
       银行取得的认股权证在IPO申报前需要清理或者实施完毕,对于既投了长期高风险,又没有办法享受企业上市后股价溢权收益,类似这样的问题如不能很好解决,再讲道理银行也不会好好做。因此,需要进一步提供好的制度设计,希望尽快重启投贷联动试点,并在一些科技金融试点领域,整级分行设立科技金融业务管理部门,而且可以增加科技类的支行。
       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层面制定政策,可以由科创实验区针对项目进行试点。其他堵点问题还包括不良贷款考核、处置核销待优化等(图1)。银行方面有很多可以做的非常具体的政策,从堵点处往前拱,梳通走通;如果总是走不通了再加量,加量到堵点还是要堵住。


图1:银行方面存在的堵点和政策建议
       二是资本市场方面。资本市场供给明显不足,这不是一般讲资本市场供给不足,而是长期权益类资金供给不足,所以我们一定要放宽相关准入政策,有序引导长期资金列入创投领域。当然有些确实需要更稳妥的经营,但是不到1%的长期资本进入权益类资本投资领域确实非常不够。注册制落实不够、包容性不够,资产规模、盈利水平等财务要求还是偏高。最近有些新改革措施出台,在这个领域还是可以有很大的工作余地往前推进。
       上市公司并购和再融资较难,要修改相关法规为投资公司并购上市公司创造条件,简化科创企业再融资流程等(图2)。这三个领域都可以有试点先行的政策突破,但是要集中力量往前推。

图2:资本市场方面存在的堵点和政策建议

       三是创业投资方面。中央对差异化行业监管政策有过明确要求,能不能把它很好地落地,这都是小切口,针对非常具体的问题来聚焦往前走的问题(图3)。国务院有过《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对于创业投资资金实行差异化的监管,但是这一要求确实还未很好落地,都是有政策口存在但是力度不够,要继续往前推进。
图3:创业投资方面存在的堵点和政策建议
       四是政府引导基金方面。在政府引导基金方面,更是我们政府可以伸手的地方,这是我们自己建立的基金。这里我们有很多的问题,引导基金分散泛化重复的现象很严重,这是由于我们政府自己设立了很多资金,好的项目一拥而上,大量的资金也处于饱和,我们现在把它作为一般的政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不是按照三年、五年、八年这种创投需要的方式去考核,所以它变得非常谨慎。
       科技部曾做过一项调研,现在各级政府设立的创投基金大概有40%左右并没有落地到项目。还是一个考核机制的问题。无穷多的创投基金怎么能够整合成有效的力量,从而非常专业化地来运作,这一领域可以做大量的事情,以财政出资为主,采用长周期、“算总账”的考核办法,而且一定要强化创新类绩效指标,而不是说一个基金每年度的回报比较好,这就是好的基金(图4)。

图4:政府引导基金方面存在的堵点和政策建议

       要努力在长期堵点上进行突破,而不是不断地喊口号、提要求、做增量,有时候是落不到地,而且当增量越多的时候它“卷”的更厉害,每个基金做起来会特别有难度。
       二、数智时代企业创新地位的加强和对科创金融的新要求
       数字时代,企业创新地位增强。这是一个全新的时代,以前的创新是科学家做点发明,我们研发机构做些技术,把它转化到产业中,我们对科创不同阶段投资的需求不同;但是数字时代的创新由于数据的重要性,由于创新场景的主体性,由于产业生态的重要性,现在企业一揽子从原始创新到科技、应用一体化而不存在阶段性的转化特点,现在这变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新特点。数字时代的创新出现了很多新特点。
       党中央对数字时代的创新高度重视。十九届中央政治局以来的集体学习6次讲的都是数据创新,表明了现在创新驱动发展主体实际上是数字技术。我国的数字经济到“十四五”末期要成为半壁江山,成为经济增量的主导力量,成为我们科技创新的主要力量。我们是根据中央要求和很多研究所做出来的这三点判断。
       数字时代的科技创新有哪些特点?一是大型数字企业是产业基础的主要创新源泉并且无需“转化”。根本不需要到外面从原始创新到科技前沿技术创新到产业技术再应用到产业领域中,这个链条是一体化的。二是大型数字企业是带动产业链创新的头部并且可以全链赋能。三是大型数字企业是数字前沿技术的重要创新力量并且应用指向明确。四是大型数字企业具备强大投资能力并能迅速孵化其他创新企业。这一点非常重要,现在CVC企业创投变成重要的创投投资力量,主体部分在那里而不是我们传统想讲的这些创投,变化非常大。
       大型数字企业是产业技术的主要创新源泉,而且它不需要转化,它自己知道我这个企业需要什么,平台上有上亿元的营收,有千万级的企业和成亿级的消费者在这一个产业平台上。它特别知道我的平台发展需要什么样的技术进步,有能力可以进行年度千亿以上的投资,对市场需求把握非常精准。这是一个具体平台的例子,这个平台的资源体系从芯片操作系统、人工智能、数据库、软件服务到服务器,自身就是一个完整过程,它需要什么是非常精准的,完全脱开了长链条、时间节点、序列接下去的模式,是同步依据场景的开发,所以他不存在所谓的“转换问题”。

图5:某数字平台完整的自研体系
 
       大型数字企业是一个产业生态链创新的头部,我们也举了一个例子,这是某数字企业自动驾驶平台(图6)。我们有很多大学科研机构在做,但都是在点上,只有它能够做成大场景的创新。不是它这家企业自己做,而是它作为头部和枢纽来做,它知道哪个科创企业做的这个研发和我的场景需求最匹配。因此,它作为枢纽和头部来组织,从芯片到车联网到数据处理到人工智能到平台服务到传感器,而且它可以提供海量投入。这样它能推动出来就是应用,没有转换的问题。这是数字时代最主要的创新改变。
图6:某数字企业自动驾驶平台
 
       我们现在想象前沿技术是谁在做?当前,数字时代最前沿的技术在企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现在在自动驾驶领域,公司注册的发明专利已经占到80%。渲染引擎领域也是现在数字化应用非常重要的领域,公司注册的发明专利已经占到将近90%。虚拟现实现在也是眼看可以应用的先进领域,公司注册的发明专利也占到80%以上。
       现在数字时代企业走向了创新前沿,专业研发机构的重要性是在下降的,原来科学家的发明,做一个样机三五年又产业化,现在技术迭代的速度根本不给这个机会,所以就是一代又一代的样机出来。2014年之后,人工智能研发的主力已经从高校、专业机构转向了大企业平台上。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
       投资方面,我们原来讲风投是科技创新早阶段的重要力量。如果以企业风投对外投资的金额比较来看,传统风投机构,如高瓴、IDG、启明创投等VC的投资金额相比较低;现在对外投资金额最多的是腾讯,处于中间位置的是阿里、蚂蚁、京东、字节等大平台企业自己做的风投,它们现在都是我们国内创投领域最主要的投资者。这些数字企业有动力,知道前沿的创投是平台所需要的,应用机会也更多。
       2021年中国独角兽排名前100的企业中,62.39%的独角兽企业获得了来自大型数字科技企业的风投,A轮和B轮中间获得数字科技企业投资的比重为47.86%,已经将近50%,所以我们一定要对数字时代投资产业链条、投资场景、投资主体、投资全场景同步发展——和以前每个链条往前递进不同——这种方式的改变要有非常清楚的理解,才能使数字时代的科技创新投资比较符合这个时代技术快速迭代场景化的特点。
       三、关于激发平台企业创新意愿和能力的几点建议
       过去几年,出于各方面原因,我国平台企业出现了投入下降、人员流失等问题。人员流失是挺大的变化,科技创新这么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非常重要的变化是科研人员从高校、从研发机构流向企业,但是过去几年很多大平台的头部科学家又流回高校,同时项目也在缩减,这一趋势不利于整体科技创新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期出台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其中专门强调了促进平台企业科技创新。因此,要激发平台企业的创新意愿和能力,我认为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大型平台是数字科技企业的定位。大型平台一定要明确是数字科技金融。国外来讲,像蚂蚁、阿里等平台应该被定位为“金融科技公司”,这样定位对公众理解这一平台为什么要大,为什么要有高的收入,为什么要不断地投入是非常重要的。
       二是将大型数字企业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大型数字企业研发量很大,加计扣除政策的范围还要认真研究。大型数字企业其实认为不需要那么大的量,但是需要社会和政府认可企业的这一行为。
       三是从立项选题到申报参与评审全过程,参与各类国家科研计划。从立项选题到申报参与评审,一定要全过程地参与各类科研计划。如果是由高校科研机构主导,还是对应用场景一揽子的理解非常不够,一定要让大平台处在非常重要的地位。
       四是政府引导基金将支持数字平台全链条创新作为重点方向。我们可以将政府引导基金组合打包以后,把支持数字平台全链条的创新作为重点方向。
       五是政府对民营平台企业公平开放各种技术应用场景。政府需要对民营平台企业公平地开放各种技术应用场景。前几年的数字智慧城市建设,最早都是各个平台参与,但是有一段时间平台在后退,国有的数字企业或者金融机构冲到一线或者再包个安全之类的,我认为对平台创新的优势发挥非常不利。今后我们要开放很多公共服务领域,如教育领域的开放、医疗领域的开放。凡是新的领域开放,各种技术应用场景一定要对平台企业平等开放。
       六是为企业科研人才施展才华提供更多展示和发展平台。很多平台的大科学家后来发现,在平台申请不了院士,他就想回归大学科研机构。不仅是评院士,还有很多企业科研人才可以施展才华的领域,要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展示和发展平台。
       七是为海外上市数字企业回归A股指明路径。海外上市数字企业回归A股是长期困在这里的问题,要尽快指明路径。这其中有些是中央要做的,有些是地方有很大余地的。

来源: 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微信公众号 2023-08-14
 

打造“金融+科技”创新发展新模式 长春高新区金融科技产业发展联盟成立  

  为助推全区金融行业与科技企业快速融合,打造“金融+科技”创新发展新模式,9月14日,长春高新区金融科技产业发展联盟成立大会召开,来自域内金融科技龙头企业代表齐聚一堂,研讨金融科技合作发展新模式,对推动高新区金融行业、科技型企业的快速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陈艳鹏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长春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翟彦波公布了首批长春高新区金融科技产业发展联盟成员名单,包括13家银行、2家保险公司、29家科技型企业,陈艳鹏与翟彦波分别为长春高新区金融科技产业发展联盟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授牌。
  吉林银行长春高新区支行等3家银行和长春大正博凯汽车设备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分别发表了合作倡议。各联盟代表纷纷表示,将以联盟成立为契机,积极构建产业集聚高地,努力提高高新区在金融科技行业中的影响力和显示度,努力构建“金融+科技”创新发展新模式,推动高新区金融科技产业更快更好发展。
  最后,陈艳鹏代表长春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高新区发展的各位企业家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他指出,科技与金融互融共生,高新区将各方的力量汇聚到一起,促进融合创新,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以“开放、共享、合作、创新”为宗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共建共享、集约高效”的原则,大力支持并持续关注联盟及会员企业的健康成长。高新区将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协同联动机制和拓展更加丰富的产品体系,为企业提供更大力度的金融支持,推动金融科技领域的行业整合,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落实国家金融政策,助推企业快速成长,努力营造一流的投资和发展环境,为金融科技产业发展做好服务。未来,长春高新区金融科技产业发展联盟将不断完善日常工作机制,面向高新区进一步扩充成员单位,积极发挥整合、集聚和辐射作用,推动产业链上各类成员企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推动长春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和强有力支撑。

来源:长春高新区 2023-09-15

政策速递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3日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二、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
       三、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四、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述“投资总额”,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发放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文件所载明的金额。
       (二)本公告所述“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三)本公告所述“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四)本公告所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五)本公告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采购国产设备应属于本公告《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略)

                  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略)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8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为继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公告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五、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可转请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八、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
2023年8月21日
 

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23年8月28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23〕14号

各有关单位: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办法(试行)》已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11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7日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水平,加快打造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有力支撑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更好发挥对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有实质性研发活动或者具有较强科技特色并在主业领域形成较好产出的创新型企业,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持续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强科技企业梯次培育的重要服务对象。
       第二章 遴选标准
       第三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建立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库(以下简称培育服务库),进入培育服务库的企业所属行业领域应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和中关村示范区重点规划的“241+X”产业方向。“241+X”即: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与健康等2个主导产业;先进制造、现代交通、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等4个重点产业;“1”指现代服务业;“X”指培育若干面向未来的战略性产业,包括但不限于类脑智能、量子信息、氢能与储能等方向。
       第四条 采取直接入库和申报入库2种方式,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培育服务库。
       (一)直接入库
       直接入库企业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近3年(含当年)评价入库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3.近3年(含当年)获得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关键技术创新项目补助的企业。
       (二)申报入库
       申报入库企业须拥有专职研发人员3人及以上、拥有知识产权(含专利、著作权等)1件及以上、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不低于100万元,且属于以下类型之一:
       1.科技创新型企业,包括具有自主核心技术、持续创新能力强、发展后劲大且前景广阔的瞪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等企业。
       2.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主要产品或主营业务活动属于国家统计局《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53号)范围。
       3.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科技文化融合企业,主要产品或主营业务活动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范围。
       4.科技型总部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较强科技特色,拥有1个或以上的分(子)公司,上一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且实缴税费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5.其他创新型企业,包括具有科技创新属性的工业企业,应用高技术进行设计、施工以及技术装备的工程技术服务企业等。
       第五条 鼓励各区科技主管部门、中关村各分园、标杆孵化器等积极推荐符合区域发展定位、对主导产业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创新型企业申报入库。
       第三章 入库工作流程
       第六条 直接入库企业通过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网络服务平台注册,在线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并上传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真实性承诺函等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经审核后完成入库备案。
       第七条 申报入库企业通过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网络服务平台注册,在线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并上传以下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反映企业上年末专职研发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例如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人力资源情况统计表、专职研发人员和从业人员清单(含职务、学历、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等;
       3.反映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例如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新药证书、中药保护品种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
       4.反映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情况的材料,例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研发费用辅助账、企业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表等;
       5.真实性承诺函。
       第八条 中关村各分园管委会对属地企业网上填报的信息进行核验,核实企业信息的完备性,并在平台审核系统中签署意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核定后完成入库备案程序。
       第九条 企业通过网上申报并完成备案后,可在注册地所属分园管委会领取统一印制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培育服务库实施动态管理,每半年更新1次。入库企业可根据需要在证书到期前的3个月内,通过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网络服务平台上传相关材料,申请换发“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申请换发或申请不通过的,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入库企业发生名称、分园间注册地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网络服务平台提交企业信息变更申请。名称变更申请通过后,企业可在注册地所属分园管委会领取变更后的有效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十二条 为更加精准服务企业成长,入库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登录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网络服务平台填报年度经营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一经发现企业存在信息填报弄虚作假、经营过程中违反诚信经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触犯法律法规等行为之一的,经企业注册地所属分园管委会初步核实,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复核后做退库处理,并由注册地所属分园管委会通知企业收回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构成科研失信的,依法依规纳入本市科技信用记录。
       第四章 培育服务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体系。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作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相关工作开展,各分园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的宣传动员、资质核实、培育服务等工作。市区两级科技部门、分园管理机构共享入库企业清单,实现市区两级企业成长培育联动,做好政策培训和辅导服务,支持入库企业参与申报中关村示范区“1+5”资金支持政策,确保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第十四条 支持各特色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服务机构加强专业孵化能力建设,通过提供创业辅导、早期投资、资源对接等服务,  促进在孵入库企业快速成长。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服务成效将作为市区两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条件和特色园区、各类创业孵化机构、服务机构等的评价指标之一,服务成效突出的机构将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用好首都科技创新券政策,鼓励入库企业使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科研仪器资源开展合作研发、分析测试等科研活动,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支持入库企业加强产学研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合作,通过与在京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对接洽谈会等形式,促进科技成果供需对接。积极引导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实现在京转化落地的企业申报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相关政策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入库企业拓展市场渠道,将入库企业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服务)纳入全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清单并定期更新,通过“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首发平台”定期举办发布、路演、对接等活动。支持入库企业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将符合要求的按程序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八条 支持入库企业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引进海外人才,参与本市“科技新星计划”“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等人才培养计划。
       第十九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通过科技保险产品获得贷款或分散风险,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保费补贴支持,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获得融资费用补贴。
       第二十条 做好入库企业跟踪服务工作,完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网络服务平台企业画像、供需对接、分析评价、监测预警等功能,强化项目申报和政策解读的精准推送。健全市区两级协同入库企业问题解决机制,及时解决入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人才、融资、空间、市场等实际困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原《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8〕55号)同时废止。原已按《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8〕55号)入库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在证书到期后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