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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第2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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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单“附转股权”混合型科创票据落地临港 科创企业融资再迎创新工具

  上海科创企业融资再迎创新工具支持。7月25日,全国首单“附转股权”混合型科创票据落地临港新片区,由临港集团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发行规模3亿元,票面利率2.9%,期限3+2年,全场有效认购倍数达4倍。
  此次募集资金将专项用于投资科创类股权及创投基金,依托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国家战略和新片区开放创新制度优势,临港集团以资本纽带为突破口和切入点,又一次在精准引导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实现先行先试。
  “混合型科创票据”是近期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为服务科创类权益出资的用款需求,创新推出的直接融资工具,有助于提升资本市场对科创领域全生命周期的融资服务功能。此类票据在募集资金用途和债券条款设计上可实现股债联动,高效匹配科创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资金需求。
  临港集团是全国首批、上海唯一一家混合型科创票据试点企业。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指导下,结合旗下创投基金等投资需求,与主承销商交通银行共同研发设计产品结构,成功推出此单“附转股权”条款的首创产品。
  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将债权份额转为基金份额、债券持有人转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等创新方式,扩大债券投资人开展权益出资的形式,架设金融渠道吸引更多债券市场投资人直接参与到科创企业股性投资过程中,与所投企业共同成长。
  临港集团曾成功发行上海首单“双创债”,联合金融机构打造“科创金融示范区”,推出“临港园区科创贷”专属产品,直接服务集团园区科创企业数万家次。此次混合型科创票据的落地发行,将破解科技型企业股性资金不足等现实困境,以鲜明的科创主题特色形成金融示范引领效应,具有较强的复制推广性。
来源:解放日报 俱鹤飞 2023-07-27

科技部:加快实现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7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金融支持科技创新 做强做优实体经济”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科技部副部长吴朝晖表示,在金融的助推下,我国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上升至第11位,正在蹄疾步稳地向建设科技强国迈进。
       “科技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把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打通科技、产业、金融通道作为科技体制改革攻坚的重点内容。”吴朝晖说,主要工作体现为5个“持续”:主动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合作,科技金融政策体系持续完善;发挥再贷款货币政策工具激励作用,银行向科技型企业投放贷款的积极性持续增强;深化“一行一策”合作,差异化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持续优化;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导向持续凸显;加强科技数据共享利用和信贷模型建设,科技型企业融资的便利性持续提高。
       科技部与人民银行实施4000亿元科技创新再贷款,引导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等提供低成本信贷支持;与国家开发银行实施100亿元专题债促进成果转化;与金融机构共享40万家高新技术企业、50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在高新区实施“企业创新积分制”,仅2022年积分企业就获得银行授信1178.6亿元……
        “在各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支持下,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力度、广度、精度不断提升,科技、产业、金融相互塑造、紧密耦合、良性循环的格局正在形成。”吴朝晖说。
       截至今年6月底,科创板上市企业542家,总市值达6.72万亿元;北交所上市企业204家,总市值超2668亿元。
       下一步推进科技金融工作的总体考虑是什么?吴朝晖在回答科技日报记者提问时说,以科技创新全链条、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两大需求为系统牵引,坚持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条腿走路”,坚持分类施策和精准施策有机结合,坚持支撑科技攻关和服务实体经济同步推进,不断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实现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具体而言,要进一步强化科技与金融部门工作的协同联动,进一步加强科技信贷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支持引导资本市场敢于投早投小,进一步推动建立完善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针对前沿研究、成果转化等创新环节中的风险投资介入不足等问题,吴朝晖表示,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从两个方面开展工作:加强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地投入到关键技术领域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科创板、北交所进一步优化科技型企业评价体系,更加精准地增强对科技型企业融资的可得性,提升资本市场“硬科技”底色。
       值得注意的是,聚焦部分银行对科技型企业“看不懂”“摸不准”等难题,科技部将按照3条思路推进,即引导银行建立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体系,构建适应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特点的信贷产品;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服务于科技创新,尤其是服务于重大科技创新的能力;推动商业银行按照商业规律,强化服务科技型企业信贷的精准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来源:科技日报 刘垠 2023-07-28

科技部资配司解鑫司长: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需要解决的四个矛盾

       2022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时强调,要聚焦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短板弱项,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推动金融体系更好适应新时代科技创新需求。
       近日,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司长解鑫撰文表示,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解鑫认为,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需要解决四个矛盾,一是长期需求与短期供给的矛盾;二是前端需求与后端供给的矛盾;三是小额分散需求与大额集中供给的矛盾;四是直接融资需求与间接融资供给的矛盾。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有四个着力点,一是大力支持培育早期基金;二是完善科技企业信贷担保体系;三是推动金融机构“科技专营”落实落细;四是积极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科技部与人民银行、证监会、金融机构等不断深化合作,共同推动科技金融融合,在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
       深入认识科技与金融融合的规律
       纵观历史上三次工业革命的演进过程,重大科技创新必须与相适应的金融支持体系相融合,才能引发产业革命。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英国依靠商业银行体系为蒸汽机等技术提供资本燃料和动力,成为19世纪头号强国;第二次工业革命时期,美国依靠现代投资银行体系推动电气技术普及扩散,开始成为全球霸主;第三次工业革命时期,创业风险投资、硅谷银行、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各种金融衍生工具为美国信息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全方位支持,助力美国继续引领世界经济。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我国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突显,金融资本是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重要载体,加强科技与金融融合是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科技创新链条的金融需求具有阶段化特征
       在实验室研发阶段,主要以自有资金、财政资助、天使投资等为主;在试验开发阶段,主要依靠创业风险投资、政府投资基金、小额贷款等;在大规模产业化阶段,融资环境相对改善,信贷、股权投资、保险等金融资本涌入。因此,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需要凝聚各方合力,形成对科技创新各环节的差异化支持路径。
       近年来,我国围绕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不断强化顶层设计,优化科技金融政策环境,科技信贷规模持续扩大,全面注册制改革落地实施,服务科技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工具不断丰富,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一是设立实施科技创新再贷款,依托高新技术企业数据库,向金融机构主动推送企业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对硬科技企业进行重点服务。二是探索推广“企业创新积分制”,打通科技、税务、市场监管等渠道数据,制定核心积分指标,探索企业创新能力量化评价。三是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推动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四是提升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能力,完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支持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长期需求与短期供给的矛盾。科技创新活动具有长周期特征,以新药研发为例,从药物发现到临床研究再到上市应用,通常需10年以上,而国内主流金融产品期限多以短期为主,债权类一般不超过3年,股权类一般不超过5年。
       二是前端需求与后端供给的矛盾。国内创投机构早期投资比例不高,投资前沿技术意愿较低,更多投向创新链后端产业化项目,近两年投资种子期项目金额占比均不足14%。部分政府引导基金受保值增值考核、返投比例等限制,对前沿新兴领域支持有限,引导作用未能充分发挥。针对重大科技装备与产品研发等关键环节,多元化、多层次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还不够健全。
       三是小额分散需求与大额集中供给的矛盾。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企业量大面广,单个企业融资额度较小,风险较高。在传统信贷审核模式下,银行风险成本、流程成本与收益不匹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缺乏积极性。银行对科技企业创新评价能力有待提升,专业人才支撑不足。部分所设科技支行的产品、服务、考核并未独立,没有实现真正“专营”,部分科技支行的长期盈利模式尚未形成。
       四是直接融资需求与间接融资供给的矛盾。股权投资等直接融资适用于支持前沿探索性技术创新,信贷等间接融资适用于支撑渐进式技术扩散。随着我国向世界科技前沿和产业链高端不断攀升,科技创新对于股权融资需求持续增长,但目前我国金融供给结构仍以间接融资为主。此外,科技企业发债门槛高,债券市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作用有限。
       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着力点
       针对上述问题,应立足新时期科技创新需求,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键是找准具体抓手和切口,持续深化科技金融政策改革,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
       一是大力支持培育早期基金。鼓励社保、保险资金与政府引导基金参与早期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对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倾斜。优化政府引导基金考核标准,限制对规模以上成熟期企业的投资比例,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科技”。
       二是完善科技企业信贷担保体系。加强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基金、担保机构等各方合作,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持续优化担保、风险补偿流程。适当放宽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考核要求,推动担保机构专业化转型,鼓励地方设立专门的科技创新融资担保公司。通过财政拨款、企业捐赠等方式,完善担保资金多元化补充渠道,增强科技融资担保资金运行的持续性。
       三是推动金融机构“科技专营”落实落细。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单独的科技企业信用评价模型,强化与外部专家、评估机构合作,持续更新迭代新的信贷审核模型。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可由总行向专营机构派驻专职审查审批人员,在信贷审批、产品创新方面授予更高权限,开展单独考核。细化科技信贷业务尽职免责认定标准,探索建立责任追究“负面清单”,将一线业务人员尽职免责落到实处。
       四是积极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持续深化注册制改革,稳健发展科创板、北交所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完善信息披露、科创属性评价等制度。进一步支持和完善股权转受让基金(S基金)市场创新发展,提升股权转让等退出方式的比例,拓宽投资退出渠道。完善科技企业债券发行政策,优化发行准入门槛和发行注册流程,扩大科技企业债券规模,精准支持科技企业融资。
来源:学习时报 2023-07-11

首期规模50亿元,社保基金中关村自主创新专项基金成立

       7月19日,社保基金中关村自主创新专项基金(下称“专项基金”)在京举办启动会。专项基金由社保基金出资,君联资本担任管理人,首期规模50亿元,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式投资运营。
       据悉,专项基金是社保基金会与北京市携手合作,积极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北京国际科创中心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长期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和科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方式。专项基金期限超过10年,旨在聚焦数字经济、软件和半导体、先进制造、医疗健康等重点领域,以及互联网3.0、绿色能源与“双碳”、前沿新材料等未来产业领域加快布局,支持中关村科创企业发展,加快提升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北京市相关负责人介绍,本市将进一步加强协同,推动专项基金聚焦投资北京科技创新和高精尖产业,超前布局未来产业,形成长期资本支持科技创新的标杆示范。希望专项基金始终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优化科技耐心资本的源头供给,为北京打造全国领先的“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发展生态,完善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的贡献。
       社保基金会副理事长武建力介绍,社保基金会将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科技创新,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投资力度,助力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在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中更好的实现保值增值。
       启动会上,专项基金指导委员会同时成立,包括社保基金会股权资产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海淀区政府等6位部门委员,君联资本1位投资机构委员和来自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的四位专家委员。指导委员会旨在为专项基金提供北京市科技创新和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技术前瞻性判断、行业监管规则及政策咨询等,对专项基金投资策略、投资方向等进行引导,督促和推动专项基金按照北京市重点产业领域及前沿技术、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开展投资。

来源:北京日报 孙奇茹 2023-07-19

大连设立首期100亿元政府引导母基金投向重点产业

       据从大连市政府办公室获悉,《大连市政府引导母基金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办法,大连将设立市政府引导母基金,首期规模为100亿元,主要投向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这是当地谋划建设高质量项目集群的具体举措。
       管理办法明确,母基金原则上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的模式进行运作,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构建天使类、创投类、产业类的基金投资体系。天使类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对具有原创性技术或实现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的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企业投资;创业投资类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对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投资;产业发展类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对中后期企业投资。
       据悉,地方政府引导母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目的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和乘数效应,吸引专业优质的基金管理团队,带动社会资本聚焦重点产业和领域进行投资,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来源:新华社 蔡拥军、张博群 2023-08-01

政策速递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

国发〔2023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积极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贡献。
       二、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与国内企业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优化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的申报程序。支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二)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先行先试力度。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融资,支持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序增加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地区。稳妥增加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网络出版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地区。
       (三)拓宽吸引外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相关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建立健全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开发区等各类开放平台,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沿边地区探索通过产值、利益等分享机制,结对开展产业转移协作。对在中国境内进行整体性梯度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督。
       (五)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健全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加强要素支撑、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推动外资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出台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省跨区绿色电力交易。
        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六)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中国境内生产”的具体标准。研究创新合作采购方式,通过首购订购等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创新研发全球领先产品。推动加快修订政府采购法。开展保障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适时通报典型案例。外商投资企业如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依规提起质疑和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
       (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依法平等参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制定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开展标准化服务。在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地区推进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
       (八)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各地出台的支持产业发展、扩大内需等政策,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不得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
       四、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
       (九)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国际投资争端应对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强化争端预防,妥善处理国际投资争端。坚决打击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不实和侵权信息等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恶意炒作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省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机制,推动解决涉及多部门事项或政策性、制度性问题。
       (十)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支持各地区依托展会知识产权工作站,受理参展产品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申请,提供有效预防侵权措施。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参加采购活动须自主承诺不存在违反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会商,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对经知识产权部门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专利侵权的产品,及时采取不予采购、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
       (十一)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针对跨区域、链条化侵权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依法加快办理进度,建立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机制,适当简化程序性要求。
       (十二)规范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制定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应注重增强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新出台政策措施应合理设置过渡期。
       五、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十三)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持续优化入出境政策措施,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提供入出境、停居留便利。指导我驻重点引资国家或地区使领馆继续为跨国公司高管申请签证提供便利,通过驻外经商机构及时宣介我入境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并推荐的外籍高级管理、技术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提高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公共交通、金融服务、医疗保障、互联网支付等场景应用便利度。
       (十四)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要求,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建立绿色通道,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促进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支持北京、天津、上海、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在实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制度过程中,试点探索形成可自由流动的一般数据清单,建设服务平台,提供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服务。
       (十五)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风险低的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涉企执法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十六)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各级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签约、建设、投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关税减免政策提供便利。
       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七)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通过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加大对外资标志性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使用,加大重点产业链引资服务力度。支持各地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重点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给予支持。
       (十八)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加大宣传辅导力度,指导地方各级商务、税务等部门细化政策适用范围、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十九)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辅导帮助外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指导帮助外资研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支持各地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配套奖励措施。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有关配套政策措施落实。
       七、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
       (二十一)健全引资工作机制。开展“投资中国年”系列活动,持续打造“投资中国”品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服务地方开展外商投资促进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建立投资促进合作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构建投资促进平台。鼓励各地区探索对外商投资促进部门和团队的非公务员、非事业编制岗位实行更加有效灵活的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通过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调剂等方式,加强外商投资促进人员配备,加快建立多元化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体系,推动形成政府、引资机构、商协会、中介机构、产业链龙头企业等多方参与、灵活高效的外商投资促进协调联动机制。
        (二十二)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支持各地区投资促进团组常态化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参会参展等活动,邀请外商来华投资洽谈。对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按工作需要为项目相关外方人员签发多次往返商务签证。
        (二十三)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加强我使领馆与驻在国家或地区重点企业的联系,宣介中国投资机遇。支持各地区加强与商务部、中国贸促会驻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更好发挥本地区设立在境外的投资促进机构(代表处)作用,强化与境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合作。
       (二十四)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成效评价体系,注重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防止简单以引资规模和实际到资金额统计数据作为考核和相关企业、人员奖惩的依据,切实防止外商投资促进“注水”造假和恶性竞争行为。
       八、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工作,全力实现利用外资促稳提质目标。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出台配套举措,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协调,做好政策宣介,及时落实政策措施,为外国投资者营造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有效提振外商投资信心。
 
国务院
2023年7月25日
(本文有删减)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

发改投资〔2023〕1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进一步深化、实化、细化政策措施,持续增强民间投资意愿和能力,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推动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振民间投资信心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要激发民间资本投资活力,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建设,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切实做好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
       (二)明确促进民间投资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力争将全国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保持在合理水平,带动民间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意愿进一步增强、民间投资活力进一步提升。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明确本地区民间投资占比、民间投资中基础设施投资增速的工作目标,分解重点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压实各方责任,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聚焦重点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
       (三)明确一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细分行业。我委将在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设施农业等领域中,选择一批市场空间大、发展潜力强、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细分行业,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组织梳理相关细分行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要求、财政金融支持政策等,向社会公开发布,帮助民营企业更好进行投资决策。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对照上述细分行业目录,商请本地相关部门补充完善地方有关政策,并加强宣传解读,引导民间投资落地生根。
       (四)全面梳理吸引民间资本项目清单。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中,认真选取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投资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清单。要积极组织本地区有关方面,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等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产业项目清单。要组织梳理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
       (五)切实做好民间投资服务对接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中,纳入鼓励民间投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重点,细化支持政策,强化协调联动,加强服务保障。要以上述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产业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等三类项目清单为基础,通过召开项目推介会等多种方式开展投融资合作对接,公开发布项目基本情况、参与方式、回报机制等信息,做好政策解读、业务对接、条件落实等工作,为项目落地创造条件。有关方面在选择项目投资人、社会资本方或合作单位时,鼓励选择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综合实力好的民营企业。
       (六)搭建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我委将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发布项目推介、支持政策等信息,便于民间资本更便捷地获取相关项目信息,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等建设。各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完善功能、强化服务,及时更新项目清单,动态发布地方政策、推介活动、项目进展等信息,为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提供更好支撑。
       (七)引导民间投资科学合理决策。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采取多种方式向民营企业宣传解读《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引导民营企业切实重视可行性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实现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鼓励民营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避免片面追求热点、盲目扩大投资、增加运营风险。引导民营企业量力而行,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融资规模和比例,避免超出自身能力的高杠杆投资,防止资金链断裂等重大风险。
       三、健全保障机制,促进民间投资项目落地实施
       (八)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我委将按照标准明确、程序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推荐的基础上,经过专业评估,筛选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立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加强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保障和要素保障。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分别建立省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加强融资保障和要素保障,并以此为基础向我委推荐重点民间投资项目。
       (九)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支持。我委将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思路,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项目;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独立评审、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金融支持。我委将与有关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加强对接,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适时共享有关民间投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以及是否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信息,引导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有关金融机构及时向我委反馈向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及其他民间投资项目提供银行贷款或股权投资等资金支持情况。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参照上述工作机制,主动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强对接,积极帮助民间投资项目解决融资困难。
       (十)强化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要素保障。我委将把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商请自然资源部加大项目用地保障力度;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商请本地区自然资源部门,帮助解决本地区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用地保障问题。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主动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办理用林用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等手续时,对民间投资项目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帮助民间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十一)积极发挥信用信息的支撑作用。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广“信易贷”模式,以信用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为基础,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提升信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水平,提高民间投资融资能力。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现有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征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基础上,进一步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努力减少银企信息不对称,促进信贷资源向民间投资合理配置。
       (十二)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我委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荐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促进资产类型多样化,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投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提升再投资能力。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重点围绕前期手续完善、产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管理等方面,帮助落实存量资产盘活条件,支持更多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
       四、营造良好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十三)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压缩民间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流程,积极探索开展“多评合一、一评多用”的综合评估模式,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效率。对民间投资项目探索采取分层供地等创新模式,提高土地供应与使用效率。探索对民间投资项目分栋、分层、分段进行预验收,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个别检测耗时较长的验收材料实行容缺受理,探索联合验收模式,压缩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时间,尽早完成权属登记,帮助民间投资项目尽快具备融资条件。
       (十四)搭建民间投资问题反映和解决渠道。我委将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民间投资问题反映专栏,收集民间投资遇到的以罚代管、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招投标不公正待遇、前期手续办理进展缓慢等重点问题线索。对事实清楚、问题明确的重点线索,将转请有关地方和部门加快推动解决,并将具体落实情况反馈我委,形成问题线索“收集—反馈—解决”的闭环管理机制。我委将明确一批定点联系的民营企业,定期开展民间投资深度问卷调查,畅通直诉路径,更好倾听民营企业呼声。对反映问题集中、解决问题不力的地方,将报请国务院纳入国务院大督查范围。对民间投资遇到的共性问题,将会同或提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制定或修改政策文件,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
       (十五)建立民间投资工作调度评估机制。我委将建立促进民间投资工作调度评估机制,对明确工作目标、梳理项目清单、公开推介项目、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做好要素保障、处理反映问题等工作进展,以及民间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占比、推介项目数量、吸引金融机构融资支持规模、项目要素保障力度、民间投资问题解决效率等工作成效,进行每月调度、每季通报、每年评估,压实工作责任。有关情况将以通报等方式印发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抄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适时上报国务院。
       (十六)设立促进民间投资引导专项。我委将调整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每年选择20个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措施实的地级市(区)予以支持,由相关地方将专项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建设。我委将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确保支持措施规范公平落实到位,并将支持名单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充分调动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工作的积极性。
       (十七)宣传推广促进民间投资典型经验。各地要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创新方式方法,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我委将深入挖掘、大力推广各地促进民间投资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召开促进民间投资现场会、举办新闻发布会、印发典型经验案例等多种方式,推动各地互相学习借鉴,不断优化投资环境,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氛围。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抓好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营造公平、透明、法治的发展环境,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我委将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和督促检查,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7月1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函〔202319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出口信保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印发“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1〕200号)《关于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工作安排,加快构建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良好生态,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五部门组织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围绕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聚焦链上中小微企业,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丰富金融服务策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深化产融信息对接,推动政策协同发力,不断完善金融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机制,实现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二)行动目标。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对接协作机制,摸清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名单,了解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产业链特点,立足业务特长,“一链一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多元化金融支持举措,优质高效服务一批链上中小微企业,持续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加大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力度。
       二、工作举措
       (三)选择重点产业链,构建融资促进生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锻长板、补短板、强基础”要求,选择本地区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参与融资促进行动。要结合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百城千园行”活动等工作,依托产业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重点企业,进一步梳理一批在产业链上发挥强链补链稳链作用的优质中小微企业,形成产业链图谱或链企名单,摸清名单内企业基本情况,列出融资需求清单。推动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常态化对接协作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邀请各类金融机构参与融资促进行动;金融机构在自愿自主、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对接链上中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有序提供专业金融服务,共同构建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良好生态。
       (四)深入调研走访,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金融机构、数字化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组成专门服务团队。针对重点产业链,深入园区、集群、企业,结合基础服务工作,拓展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帮扶和发展并举,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答疑解惑”。在企业自愿、合规安全的前提下,把握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新场景新业态,丰富信息化手段应用,多途径多方式归集链上中小微企业生产运行、科技研发、项目参与、技术改造等方面信息,深入了解企业发展动态,深化对链对企认识,着力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五)优化授信服务策略,提升信贷融资质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对企业信息和融资需求的了解,持续完善对企评价标准,积极拓展金融服务场景,结合具体产业链特点,优化授信方式、提升服务质效,提出针对性融资支持方案,惠及一批具有共性特征的链上中小微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主动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审批权限,丰富信贷产品,细化考核机制,重点满足链上中小微企业生产运行、数字化转型、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融资需求,拓展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信息提供和支持工作,为金融机构更好服务链上中小微企业提供指导参考,帮助金融机构找准关键环节重点企业,进一步提供灵活度高、响应迅速的个性化服务,保障链、企稳定运行。
       (六)完善融资增信策略,优化担保服务模式。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符合条件的链上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总对总”业务模式,针对重点产业链,开展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减少重复尽调,提高担保效率,合理厘定担保费率,为链上小微企业批量化融资增信。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再担保机构加大为链上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的力度,落实银担分险比例要求。支持各地为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充实资本金,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
       (七)优化上市培育策略,助力对接资本市场。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摸排链上中小微企业上市意愿、经营情况等,建立上市企业后备库,实现批量纳入、分层管理、动态调整、精准服务。联合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专业机构,对入库企业进行批量“诊断”,研判企业上市、挂牌成熟度,协助企业找准板块定位,实施“靶向”改进。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高质量建设“专精特新”专板,鼓励基于区域性股权市场打造属地化直接融资服务基地,着力提升专板服务能力。积极推动一批链上中小微企业入板培育,帮助企业正确认识资本市场,尽早规范财务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推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上市培育工作,根据企业发展阶段提供差异化服务,协助中小微企业更好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八)完善股权投资策略,激发专精特新企业。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先进技术转化应用大赛、“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特色产业链“揭榜”推进等活动和数字化赋能、科技成果赋智、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等专项行动,面向重点产业链上下游细分领域、场景,遴选一批肯创新、有技术、有潜力的中小微企业,分链分行业常态化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活动。鼓励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结合自身特长参与对接活动,加快培养投资产业思维、完善产业投资策略,重点为链上中小微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融通创新、协同攻关等提供融资支持,激发涌现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发挥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早投小投创新”力度,重点支持链上中小微企业,有力支撑产业链强链补链稳链。
       (九)丰富综合服务策略,支持多样化融资需求。调动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为链上中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匹配多元化金融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应收账款、票据、订单融资等方式加大对产业链上游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预付款融资,为产业链下游中小微企业获取货物、支付货款提供信贷支持,规范开展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继续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政策。优化结售汇服务和相关授信管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合适的外汇避险产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进一步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扩大中小微企业承保覆盖面和规模。融资租赁公司丰富业务模式,对中小微企业配置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生产设备等予以支持。期货公司立足期货及衍生品,强化对企风险管理、库存管理等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平滑利润波动、稳定生产经营。
       三、保障措施
       (十)强化组织协调保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证券监管机构、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重要意义,强化协同联动,保持日常沟通,及时研究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化方案,以“见实效”为目标,灵活多样开展行动。
       (十一)加强政策协同保障。国家层面,产业部门与金融部门、财政部门之间深化对接合作,加强政策协同、业务联动,及时发现问题,共同推动解决。用好用足存款准备金降低释放的长期资金,以及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带动信贷投放稳定增长。鼓励各地将中小微企业贷款相关奖补、风险补偿、股改挂牌上市奖励等支持政策与融资促进行动衔接匹配,协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深耕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提升专业化特色化服务能力。
      (十二)做好培训服务保障。将融资培训服务作为“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重要内容。做好中小微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工作,扩大对企服务覆盖面、推动对企培训精细化。帮助中小微企业了解融资支持政策、熟悉金融服务产品、培养信用风险管理意识。丰富培训方式和内容,采取集中培训、网络课堂、融资沙龙、送课上门等方式,针对同一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共性需求,提供融资规划、信贷通识、融资租赁、期货外汇、股改推进、股权投资引入、上市挂牌辅导等培训内容,加强融资经验交流,提升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能力。拓展培训对象,对金融机构开展产业政策培训,增强金融机构服务产业能力。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证券监管机构、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融资促进行动的跟踪分析,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报告重大问题。年底前,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融资促进行动开展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通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共同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工作走深走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
2023年7月22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23〕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立足新时代首都发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结合本市实际,着力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制度规则统一为基础,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功能载体建设做好服务;更好发挥首都市场潜力优势,以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质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更加突出首都资源禀赋特点,以商品和服务市场运行效率为关键,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更加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以高水平协作为先行示范,为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提供重要引擎;更加强化市场综合监管效能,以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为目标,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更加聚力国际先进的制度型开放,以“两区”建设为强大动力,着力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为提升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增强对国际循环的吸引力和推动力贡献首都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首善标准,坚定不移深入推进高水平改革开放,主动谋划突破性政策,积极向国家争取授权,为国家试制度、为经济增动力。基本原则包括:
  ——坚决贯彻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框架体系,全面执行“五统一、一规范”制度建设要求。
  ——坚决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国内大循环动力和可靠性。
  ——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国内外大循环的动力和活力。
  ——坚定不移以首善标准抓好贯彻落实,为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坚持服务大局,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争当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排头兵。
  ——坚持推进“两区”制度型开放,引领国际标准,为实现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循环创造条件。
  二、严格落实统一的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全面服务国内大循环
  1.严格落实产权保护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研究制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意见,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规范化。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支持利用优先审查、快速预审等多种途径,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现代种业等新领域新业态高质量专利获得快速审查。加强商标行政纠纷的源头治理和对商标恶意注册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探索市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模式。
  2.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统筹做好增量审查与存量清理,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承接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国家试点,建立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制定本市工作方案,全面清理市场准入显性和隐性壁垒。
  3.严格维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程序规定,规范审查程序。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4.全面推行社会信用制度。推动出台本市社会信用条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整合,积极争取打通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等底层数据,在依法合规保障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市场监管等领域信用修复信息与信用平台网站及时共享、及时更新。持续推进告知承诺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告知承诺审批与监管衔接,在重点领域推出一批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全面推行“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快推进“6+4”一体化综合监管落地见效。滚动更新本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市场或行业进入等措施,确保过惩相当。
  三、探索实施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进一步畅通经济循环
  5.强化科技创新领先优势。健全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依托中国技术交易所,积极争取建设全国性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推动与上海、深圳共研共建交易流程规范和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交叉研究平台考核与绩效评估,进一步推进大设施平台运行管理,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积极争取国家级创新平台发展支持,推动区块链、新能源汽车等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发展。持续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出台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持续推进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措施落深落细,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的先行先试政策扩大到中关村示范区全域施行。深化校企合作,支持企业与在京高校院所共建集成电路等重点领域产教融合基地、特色研究院、交叉学科实验室。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创新策源地,引导企业、高校、新型研发机构、开源社区等协同攻关。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立法。
  6.促进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推动《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实施意见》落实,创建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率先推进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的结构性分置制度先行先试,依托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开展数据资产登记,推进国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推广公共数据专区应用经验,加快完善和推进医疗、交通、信用、空间等领域公共数据专区建设,创新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模式,探索公共数据有偿收益和增值服务等。制定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标准规范,建立各部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清单,探索全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价值分享和收益分配机制。升级改造北京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积极对接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资源库和目录体系,持续按照规定扩大数据无条件开放规模。建立数据资产评估标准和登记评估机制,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支持拥有合法数据来源的市场主体开展数据入股、数据信托等数据资产金融创新。提升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能级,建立数据交易指数和价格形成机制,制定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制度。探索推动数据资产价值实现,加快培育数据交易撮合、评估评价、托管运营、合规审计、争议仲裁、法律服务等数据服务市场。推动建设基于下一代互联网、数字对象架构的数联网、可信数据空间等关键技术,构建面向全球平等开放的数据基础设施。
  7.深化资本市场全要素全链条改革。全力服务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功能,持续承接国家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全国统一监管标准,推动支付清算、登记托管、增信评级、资产交易、数据管理等重大项目落地。加强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合作衔接,积极争取打通系统间股权登记、后台转板通道,探索场内场外登记结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优化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生态,加快推进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建设,推动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建设、REITs发行、与香港交易所互联互通以及红筹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方面改革尽快落地。推动中关村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探索拓展数字人民币应用。
  8.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和劳动力市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探索建立跨区域补偿机制,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制定市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依托中央商务区、丽泽金融商务区、金科新区、张家湾设计小镇等区域产业基础,集聚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人力资源等国内外知名的专业服务机构,建设一批专业服务综合性示范区。
  9.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能源和生态环境市场。积极争取全国电力交易中心在京落地,探索研究全国电力市场基础交易规则,健全多层次电力市场交易体系。率先建立绿电消纳碳市场补偿机制,鼓励重点碳排放单位加大绿电消纳力度。将低碳出行碳减排纳入碳市场交易,扩大应用场景范围。推动北京绿色交易所承担全国自愿减排等碳交易中心功能,建立健全配额管理、交易监管、核查核证等机制。支持北京绿色交易所探索开展绿证交易的机制创新。
  10.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落实“管办分离”制度,完善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相关标准,构建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交易服务体系。坚持“应进必进”,动态修订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深化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国家营商创新试点任务,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积极破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交易壁垒。在政府采购领域,推广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统一政府采购示范文本,加强智能监控,依法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四、加快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标准统一,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11.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开展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扩大试点应用,扩围“白名单”,为集成电路、汽车制造、信息技术等重点产业企业开通自我承诺、自主申报、自动获证、信用监管的便捷通道。支持社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持续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
  12.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持续完善并严格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推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畅通异地、异店退换货通道,提升消费者售后体验。持续开展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网络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消费评价数据的公示和管理,进一步优化网络交易群众诉求解决机制,探索推进“诉求即办直通车”流程。全面落实《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督促经营者执行预收资金存管制度,开设专用存管账户,严厉打击单用途预付卡领域违法行为。培育数字消费新场景新生态,建设智慧商圈数字孪生底座,鼓励有条件的平台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开发产品、提供服务。扩大绿色智能消费,将智能穿戴产品、人工智能终端等新型产品纳入“京彩·绿色”消费券适用范围。激发国际消费能力,加大高端零售和餐饮首店落户“双枢纽”支持力度。推动建设医疗服务药品信息统一市场,探索按照市场化原则建设市级电子处方中心,推动处方信息统一归集和处方药购买、信息安全认证、医保结算等事项“一网通办”。
  13.完善重点领域标准体系。积极推动数字经济标准创制,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企业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一批数字经济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在智慧城市标准体系框架下,开展政务云、京办、京通、京智等共性基础平台及政务数据溯源、数据质量评估等标准规范研究制定,推进一批数字孪生、区块链等核心技术标准制定。深入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以加快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为重点,探索建立智能家居、安防等智能设备标识制度。推动制定智能社会治理相关标准,探索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立法。支持微芯研究院联合国内有影响力的标准化组织推进区块链标准体系建设,探索将长安链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持续完善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标准体系建设。
  五、全面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14.全面提高市场综合监管效能。加快建设全国市场监管数字化试验区,推动监管业务数据全量汇聚、高效共享、业务协同,实现市场准入、事中监管、执法办案、接诉即办等业务多级联动和智慧决策。全面推行智慧监管,探索在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持续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统一公正监管,依纪依法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点领域,常态化开展专项检查,落实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探索异地网监部门协作机制,在网络违法案件查处、数据协查等方面开展异地协作。对新业态新模式坚持监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完善深化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探索研究包容审慎监管政策,及时填补法规和标准空缺。
  15.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承接国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试点,制定经营者集中申报系列指南,对部分适用经营者集中简易程序的案件开展反垄断审查工作。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案件查处和处罚力度。持续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健全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协作联动机制。针对新能源汽车、资源开发、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领域开展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专项治理。制定招标投标负面清单,明确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形和责任。持续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及时废止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内容的政策措施,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建立经营主体反馈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举报纳入“12345”市民服务热线接办事项,按照“接诉即办”原则实施核实督办回访等闭环管理。制定数据流通和交易负面清单,建立数据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合规公证、安全审查、算法审查、监测预警等制度,探索数据流通的敏捷监管、触发式监管和穿透式监管等新型监管模式。纠治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利用受行政机关委托事项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服务、强制入会、违规收费等行为。
  六、全力推进京津冀市场高水平协作,争当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排头兵
  16.大力推进京津冀政务服务合作。推动建设通州北三县营商环境协同改革先行示范区。推动组建京津冀大设施联盟,与粤港澳大湾区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立重大科技研发平台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机制。持续推动京津冀政务服务事项“同事同标”,推动高频电子证照在京津冀区域互认应用。在国家“跨省通办”事项基础上,探索推动更多京津冀特色“通办”事项。试点开展营业执照异地“办、发、领”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针对京津冀区域内高频涉税政务服务事项,持续梳理和公布三地通用的“办税指南”,对清单内事项形成一套业务标准、一套办理流程,做到无差别办理。
  17.持续深化京津冀信用监管联动。持续优化区域信用环境,推进首批8类公共信用信息跨地区共享,进一步完善京津冀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体系,统一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标准,推动信用评价结果跨地区互认。在交通、金融、医疗等重点领域推进跨区域试点,加快建成京津冀区域“标准协同、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应用联动”的信用合作共建机制,打造全国区域信用合作示范样板。不断完善京津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协同合作机制,确保跨区域安全风险处置协同高效。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首违不罚”事项快速办理。推进京津冀三地税收协定执行口径统一,建立三地非税征管协同工作机制。
  18.持续推进京津冀跨境贸易协同发展。进一步深化京津冀通关便利化改革,强化京津冀三地口岸合作机制,依托京津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三地空港、陆港信息互联互通,鼓励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进口“船边直提”和出口“抵港直装”,配套实施汇总征税、多元化税收担保等便利化政策措施。完善“通道+枢纽+网络”物流体系,加强与天津港、唐山港、黄骅港等港口群对接,优化区域集装箱、大宗散货物流运输布局,构建畅通、高效海陆一体运输体系。
  七、深入推进“两区”制度型开放,有力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19.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在京设立和发展,优化认定标准,简化办事流程,落实人才服务、科研激励、知识产权保护、属地保障、资金支持等措施。以国际研究型医院为载体,探索实施加速研发转化的创新政策。积极争取国际科学中心合作联盟获批建设。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联合国(境)外创新资源,围绕全市重点领域设立联合实验室或实施联合研发计划。支持创新主体开展开放科学实践,与国际科技组织构建科技交流合作新模式,扩大创新资源共享、加强软硬件设施共建、开展创新治理研究。高水平办好中关村论坛、国际基础科学大会、雁栖青年论坛、雁栖湖论坛等国际科技交流活动,高标准举办生命科学国际高峰论坛和全球能源转型高层论坛,全面提升论坛国际关注度。
  20.促进关键要素双向开放流动。分类分级推动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通,持续推进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落地实施。持续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引聘一批国际知识产权仲裁专家。支持建设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价值实现高地。持续实施国际人才服务保障全环节改革,加快高品质人才社区建设,建立外籍人才服务网络体系。加强科技领域人才支撑,推广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按照有关规定扩充外国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认定范围,在外籍人才聚集的重点区域,试点开展工作许可审批权下放。持续探索国际职业资格认可清单制度,滚动制定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升级版。扩大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范围,探索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政策。优化境外直接投资(ODI)办理流程,提高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效率。
  21.完善超大城市现代流通网络。系统建设规模化、集约化现代流通网络,从国际国内两个维度推动要素大聚集、大流通、大交易,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高效顺畅。打造世界级机场群,协调优化首都国际机场和大兴国际机场航路航线结构,大力发展货运航线,提高航班时刻资源使用效率,推动形成具有国际一流竞争力的“双枢纽”机场格局。推进更高水平贸易便利化,争取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落地,高标准建设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制定实施新一轮贸易便利化改革措施。做大做强航空维修、航空租赁产业,推动航空器材维修企业适用借助综保区通关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推进跨境投融资自由便利,探索制定北京自贸试验区重点领域外资企业投资清单指引,在自贸试验区选取有条件区域试点“拿地即开工、交房(地)即发证”。
  22.引领国际标准提速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利用和对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经贸规则和国内最新实践,形成与国际接轨的投资贸易体系。围绕生物经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数字经济国际规则等方向开展政策研究,促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约束性条款和相关软性条款加快落地实施。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通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探索数据定价、流通等数字交易国际合作,推进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的国际互认。
  八、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要牵头建立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任务举措,统筹解决重点问题;协同津冀相关部门,研究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若干措施。建立评估督办机制,开展典型案例通报约谈和问题整改,狠抓政策落实落地。注重经验总结,认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事项、重大进展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制定推进落实措施、细化支持政策,将各项任务举措纳入年度重点任务;强化上下联动和部门间协同,及时纵向对接有关国家部委,结合工作实际,用改革的思维、创新的办法,加快推动重点措施落地见效。
  (三)开展自查清理。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用好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归集通报制度,定期开展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情况的自查清理。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及时总结上报进展情况。


广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支持民营经济最大限度释放活力潜力,在广州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中发挥重要作用,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发挥年度总额度10亿元的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建立银行与保险、政府性融资担保等多方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对合作银行发放符合条件的普惠贷款风险损失按规定给予补偿,进一步鼓励银行加大民营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二、发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作用。对合作银行向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一定补偿,鼓励银行为民营科技企业量身订制服务方案,打造专属科技信贷产品。
  三、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力度。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政策入园入企,提升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质量,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普及度和普惠面。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每笔知识产权质押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给予50%的补偿。
  四、加强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加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归集应用,进一步发挥广州“信易贷”平台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功能,加大信用融资产品创新力度,助力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和获得感。
  五、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建设。落实《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点领域建设的指导意见》,全面梳理吸引民间资本项目清单,依托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开发布,并通过召开项目推介会等多种方式开展投融资合作对接。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思路,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推动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基金尽快落地运行,构建基础设施“投、融、管、退”良性循环。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管理流程,搭建民间投资问题反映和解决渠道,多措并举激发民间投资参与意愿。
  六、打造和开放创新应用场景。聚焦应用场景示范,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在智能制造、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教育、智慧医疗等多个领域加大应用场景开放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应用场景设计与建设,促进人工智能与其他产业链的融合和赋能。依托行业专业机构牵头组织人工智能企业产业场景应用对接,加快产品产业转化。
  七、推进民营企业“四化”转型提升。推动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改造和绿色化提升,支持遴选确定的“四化”评估诊断服务项目承担单位为规模以上的民营制造业企业提供“四化”评估诊断服务,符合条件的,按照每个企业“四化”评估诊断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对遴选确定的“四化”评估诊断服务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补助。支持“四化”改造实施,最高按照项目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鼓励“四化”平台服务广州中小微企业。
  八、支持协会商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培育扶持整合一批品牌性协会商会。鼓励引导协会商会发挥资源链接优势,围绕产业链创新链搭建交流平台,促进资源共享、项目合作。鼓励协会商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会员企业关系,发挥协商作用。支持协会商会提供培训、法务、财务、税务、咨询等公共服务,提升服务民营经济能力水平。
  九、充分发挥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鼓励支持协会商会加强行业研究、产业规划、标准制定,为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管理制度等提供决策服务。鼓励支持协会商会加强对所属行业民营企业会员单位规范运作的指导,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民营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加强市、区两级政企沟通服务中心建设,探索镇街商会政企联络员网格化联系服务民营企业体系建设,及时广泛收集企业问题,助力企业诉求问题及时响应解决。
  十、建立民营企业应急援助机制。对于生存发展困难、存在倒闭风险且影响面较广的民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应急援助工作,依法为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提供人力资源、设施设备、知识产权保护和政策信息等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克服困难、找到出路。
  十一、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完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加强信用修复流程指引,对企业提交的符合修复条件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修复申请,1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初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重塑信用形象。针对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符合法定屏蔽条件的,及时采取屏蔽措施;相关信息被屏蔽后,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减负焕新。
  十二、建立“无事不扰、有求必应”企业服务工作机制。建立本地优质合规民营企业“白名单”并动态更新,成立市、区两级工作组,无事不扰、有求必应,对“白名单”内企业合理的政策诉求,予以优先办理。进一步健全和强化民营企业服务机制,畅通涉企事务受理渠道,提高办事效率,建立跟踪督办回访和违法惩戒闭环制度。
  十三、全面打造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制定亲清政商关系“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完善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机制。开展民营经济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探索建立民营中小微企业直报直查直追机制,严肃整治不担当不作为、官商勾结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主动靠前服务民营企业,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解难题、办实事,防范廉政风险,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
  十四、推动民营经济地方立法。坚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快制定出台广州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通过地方性法规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打造公平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夯实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基础。
  十五、对新业态新行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对民营企业的执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对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社交电商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根据民营企业的行业属性、信用情况等落实分类监管要求,优化监管方式。
  十六、全力推进积案清理集中攻坚。集中清理一批涉及民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以及民营企业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久拖不结的案件。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法院职能,通过加快办理一批案件、监督一批案件、解决一批问题,依法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实现矛盾实质性化解,加强民营企业涉案源头治理,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十七、建立企业合规免责清单。制定行业性合规指引,鼓励民营企业大胆创新,探索在清单范围内,企业由于创新出现的首次不合规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毕,依法不予处罚。
   十八、实施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成果互认。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稳慎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检察机关对完成有效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依法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建议,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裁量参考。对于涉案的民营企业,检察机关视情可以提前介入进行法律监督,防止不当侦查活动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十九、加强优秀民营企业选树宣传。弘扬企业家精神,定期通过媒体报道、转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优秀案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民营经济公益宣传,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建立重点民营企业定期激励机制。每年发布广州市民营企业成长型新锐和民营企业纳税、科技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相关情况。开展好民营企业服务周活动,持续探索针对优秀民营企业和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机制。
来源: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