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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第2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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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必看!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规则来了!给市场带来这些变化

来源:上交所发布
       7月15日,上交所发布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和配套业务指南,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中关于做市商提供双边回应报价的业务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上交所表示,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是进一步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作用的有益尝试。下一步将积极推进科创板做市商机制相关工作,全力保障试点平稳有序落地,持续推动科创板市场高质量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监管部门引入做市商机制有助于平抑市场波动,同时增加市场活跃度。科创板做市商制度有望提升科创板流动性、增强价格发现、提高稳定性,有利于科创板长远发展,将成为“科创突围”重要驱动力之一。
       明确做市商权利与义务
       科创板开市以来,稳步试点注册制,统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改革,各项制度安排经受住了市场检验。目前,科创板开市即将满3周年,市场运行平稳,在上交所看来,当前引入做市商机制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科创板股票流动性、增强市场韧性,更好推进板块建设。
       具体来看,实施细则共528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做市服务申请与终止。科创板股票做市服务申请采用备案制,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经向上交所备案可为具体的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
        终止方面,做市商申请终止特定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同一科创板股票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做市商申请终止全部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任一科创板股票开展做市交易业务。
       二是明确做市商权利与义务。做市商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应符合上交所关于做市指标的相关要求。同时,上交所定期对做市商进行评价,对积极履行义务的做市商给予适当减免交易费用等措施。
       据悉,上交所根据做市指标、做市绩效与监管合规情况,定期对做市商做市服务进行评价,对做市商的服务评价分为AA、A、B、C、D 5个档次。

来源:上交所
       若做市商对某只科创板股票提供的做市服务连续2个月的做市评价为D,上交所可以终止其特定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若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为D或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为C且排名处于末位10%,上交所可以终止其全部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
       三是明确做市商监督管理。做市商应当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机制,确保合规有序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还强调,上交所可以根据做市商做市表现和监管需要,对做市商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10余家券商“跃跃欲试”
       关于做市商准入条件,证监会要求,初期参与试点证券公司除具备完善的业务方案、专业人员、技术系统等条件外,还需满足资本实力、合规风控能力方面的两项条件,一是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100亿元;二是最近三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含)以上。据中国证券报记者统计,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指标的券商共有26家。
       截至目前,至少已有包括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华泰证券、国泰君安等在内的10余家券商公开表示拟申请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
       财通证券在《关于审议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议案》中表示,申请科创板股票做市业务资格有三大必要性,包括有利于提升行业影响力、有利于促进内部协同、有利于扩大盈利来源。
        “假设券商做市持仓市值在1%-4%之间,科创板做市总规模预计在500亿-2100亿元区间。中性假设引入做市商后交易量提高至550亿元/日,做市价差为0.5%,做市交易占比为20%,预计每年带来的增量收入约为100亿-130亿元;按90%的利润率测算,带来的增量利润约为90亿-117亿元。若公司成为第一批试点券商,则有望占得先机。”财通证券进一步称。
       中国银河证券分析师武平平认为,通过做市,券商可以获得价差收入,拓展收入来源。同时,做市为头部券商发展资产负债表业务、推进重资本化转型提供新的方向,抗周期能力有望进一步提升。
        进一步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作用
        上交所表示,科创板做市商机制的推出是持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进一步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作用的重要举措。
        兴业证券策略团队通过对比部分以混合交易制度为主的海外资本市场,梳理出科创板做市商制度的四大特征,包括:上交所对科创板做市商的资质要求更高;相比于海外交易所,科创板所允许的买卖价差更低;不同于其他交易所的最小报价单位多以数量单位为主,科创板股票的报价单位以金额单位为主;做市商退出做市的条件比纳斯达克严格。
       在业内人士看来,未来,做市商制度有望从科创板扩容至其他板块。财通证券表示,虽然科创板做市商业务的市场空间短期内不大,但长期有望推广至主板和创业板。
       中国证券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安青松日前在《清华金融评论》撰文称,实行注册制是探索完善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创新实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建设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原则和目标,要持续推动中国特色投资者保护的创新实践。其中包括逐步推广做市商制度,发挥其价格发现和“稳定器”作用,减少市场非理性行为和“羊群效应”,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来源:中国证券报 黄一灵 2022-07-15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据银保监会官网7月11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制造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完善制造业金融服务,更好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九方面内容,包括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优化重点领域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接续支持恢复发展的金融政策、强化保险风险保障和资金运用、提高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增强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加强金融监管和政策协调等。
  《通知》强调,各银保监局和银行保险机构要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国家制造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策取向,确保高质量完成《政府工作报告》“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目标任务。落实落细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等文件要求,将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执行到位。国有大型银行要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政策性银行要结合职能定位,更好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制造业的支持作用。
  《通知》要求,优化重点领域金融服务。银行机构要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重点支持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提高制造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传统产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围绕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增加信用贷、首贷投放力度。优化制造业外贸金融服务,支持汽车、家电等制造业企业“走出去”。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对吸纳新市民就业较多的制造业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依托制造业产业链核心企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加强数据和信息共享,运用应收账款、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等方式,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来源:证券日报 2022-07-12
 
 

“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出炉 培育10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7月6日,工信部发布《“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指出,培育10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并通过开展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提升、企业融资促进等多项重点工程,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规划》提出,规模以上小型工业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10%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数年均增长15%以上。推动形成100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10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200个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10个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产学研协同创新向纵深发展。
  《规划》要求,完善公平竞争环境,落实《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反垄断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化公平竞争政策顶层设计,保障中小企业在市场准入和退出、获得资源要素、享受优惠政策、接受行政监管等方面平等待遇。
  《规划》提出,要构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体系,建立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建立创新型中小企业孵化机制,引导各类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加大资源整合,提升企业孵化产业化、企业服务专业化水平。加快培育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专注于细分市场、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示范应用等,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关系国家安全和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的重点领域。瞄准人工智能、先进制造、新型材料等前沿必争领域,发挥中小企业机动灵活、单点深入的优势,培育一批瞪羚企业和创新“尖兵”。引导中小企业在智慧城市、商贸流通、健康养老、家政服务、文体旅游等方面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和跨界融合,加快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中小企业融资促进方面,《规划》要求,综合运用存款准备金率、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支持力度。稳步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优化新三板市场化融资机制和并购重组机制,持续优化企业上市条件。完善和发挥好上海、深圳、北京三个证券交易所功能和作用,拓宽优质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渠道。鼓励地方加大对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企业的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接资本市场。
  《规划》提出,要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小企业生产过程柔性化及系统服务集成化,建设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实现精益生产。鼓励中小企业积极融入5G、工业互联网的应用场景和产业生态。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智能化产品、服务的优化和价值拓展,培育智慧零售、无人配送、智能制造等新增长点。鼓励培育虚拟产业集群,依靠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通过平台资源共享,为中小企业搭建跨区域协作的虚拟化集合体,促进上下游、产供销协同联动。
  《规划》还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引导中小企业参与新能源技术装备、节能环保装备等研发设计。同时,引导各类要素资源向绿色低碳领域不断聚集,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来源:证券时报 郭博昊 2022-07-07
 
 

汉口银行:以科技金融为特色

       汉口银行依托区域科教资源优势以及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优势,将科技金融作为全行重要的特色业务,既助力科技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又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支持科技企业更好成长。截至2022年6月末,汉口银行服务科技企业超过4000家,90%为民营科技中小企业,科技金融贷款余额达265亿元。
       01纾困解难  助力科技企业爬坡过坎
       一是积极参与稳企纾困专项行动。汉口银行按照地方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助企纾困各项政策要求,积极参加“财政金融惠企惠民赶集会”“纾困解企难专项银企对接活动”“百行进万企大回访”等活动,畅通企业融资需求线上对接渠道,大力支持科技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经营稳定恢复。
       二是大力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受疫情影响,部分科技中小企业供应链产业链阶段性中断,企业面临暂时性流动性困难。汉口银行按市场化原则与企业自主协商,给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此外,还帮助企业通过“汉融通贴息贷款”降低资金成本,减轻经营压力。2022年1-6月,共为科技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实施延期还本70户,金额14.4亿元。
       三是推出纾困专项信贷产品。汉口银行以科技型企业人才链为切入点,2020年,创新推出“人才抗疫贷”,后又根据疫情最新形势和市场需求升级为“人才贷”,重点聚焦通讯及计算机软件服务等在汉注册科技企业,提供专属融资服务,支持人才发展。2022年1-6月,“人才贷”业务共授信44家企业,授信敞口12.68亿元。
       美格科技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受疫情影响,面临较大的资金缺口,但企业属于轻资产模式,缺乏有效抵质押物。汉口银行了解情况后,主动与企业联系,设计专属金融服务方案,以法人及关联公司保证的准信用担保方式为企业发放了500万元“人才贷”贷款。
       02积极创新  提升科创金融服务能力
       一是联合开展产品创新。与政府、担保机构合作推出风险分担产品“科担贷”;与武汉市科技局、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保证保险类产品“科保贷”;与券商合作推出信用类产品“三板通”“科创上市贷”,为拟在新三板挂牌、科创板上市的科技企业提供阶梯化授信。同时,还积极为轻资产的中早期科创企业提供法人保证、关联公司保证、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准信用担保的信贷产品。目前,汉口银行共有四大类20多项特色产品,满足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
       二是打造客户培育体系。持续收集分析上市后备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人才企业等各类优质企业名单,开展定向客户营销,提升重点客户覆盖面和业务贡献度。针对“专精特新”企业组织召开专项营销推进会,实现区域的全覆盖、客户的全对接。优化完善三层项目库建设,对客户实行动态分层管理,不断壮大科技金融“中坚”客群。
       三是建立“一专多特”经营架构。在武汉光谷地区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成立重庆分行、宜昌分行、光谷分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等多家科技金融特色分支行,并配以差异化考核引导业务发展。同时,在总行层面建立单独的激励约束、企业准入、信贷审批、风险拨备、先行先试等九项机制,形成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有力支撑。
       莫纳生物是一家初创型科技型企业,疫情期间,企业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汉口银行通过“百行进万企”活动获悉企业融资需求后,针对其规模小、轻资产的经营情况,以信用方式为企业发放300万元贷款,解决了企业运营资金的燃眉之急。
       03深化合作  构建科创金融服务生态
       一是打造线上服务生态。建设科技金融线上服务平台,实现科技金融“1+N”物理平台线上化运行,推进科技金融业务数字化转型,对接信贷产品和投融资服务,制定综合化金融服务方案。结合区域产业实际,创新推出场景金融特色产品,提高金融服务便利度和有效性。
二是拓展多方业务合作。与专业化投资机构探讨深入推进投贷联动的思路与路径,推动投贷联动的业务落地。深化与再担保、担保机构合作,通过“再担科创贷”“科担贷”等产品,分散科技企业信贷业务风险。对接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产业园区,推出“孵化贷”等产品。
赛维尔生物是一家高新技术公司,汉口银行根据企业特点,以抵押、个人担保及关联企业担保的方式为企业授信5000万元。在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的同时,利用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自有平台优势,向企业推荐多家风投、券商等投资机构,支持企业成功引入2000万元股权投资。“股权+债权”的融资模式,较好满足了企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来源:新浪财经 2022-07-19
 
 

南京:让科技“专利纸”变企业“发展金”

       5月26日,南京市江北新区发起的全国首单江北科投—绿色担保灵雀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扬子江国际会议中心“云上”敲钟。南京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领域再次斩获全国首创性成果。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南京市探索推动知识产权与金融深度融合的重要创新。去年10月,南京市首单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在深交所挂牌发行,开辟了我市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新路径。
       自去年10月至今年5月,南京市已成功发行两单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累计储架规模14亿元,发行额度2亿元,位居全省第一;共吸引35家科创型优质企业参与融资,提供260项专利作为基础资产。知识产权证券化“南京模式”探索成效初显,越来越多的科技企业的“专利纸”正变成“发展金”,助力企业茁壮成长。
开辟融资新路径,第一单收效明显
       “融资款就是加速器,科研项目的研究进程提速不少!”“通过项目成功融资后,原材料的采购资金得到了补充,整体订单量也多了”……日前,扬子科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南京市首单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华泰—江北扬子1期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应用情况进行回访,获得了一系列振奋人心的好消息。
       据了解,“华泰—江北扬子1期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扬子租赁通过受让中小微科技企业的专利许可,将获得的专利资产再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社会投资方募集资金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该项目一方面为持有优质知识产权资产的中小微科技企业提供高性价比的融资服务;另一方面将知识产权资产的潜在价值通过有价债券的形式向市场进行公示,既引导资本力量向中小微科技企业倾斜,也引导中小微企业积极创造高价值的专利资产。
       从2021年9月发行成功至今,扬子租赁共服务生物医药、芯片技术、智能制造等高新技术行业19家优质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项目投放总额为1亿元人民币。各家成功融资的具体金额从200万到1000万元不等。
       扬子租赁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已被选为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应用场景之一。扬子租赁将持续为高新技术行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专利融通”一站式金融服务,帮助科技型小微企业打通低成本融资渠道,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的融合发展。
       融资产品再创新,105项专利“打包”上市发行
       江北新区5月26日发起的全国首单江北科投—绿色担保灵雀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也是全国首单交易所市场特定信托架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可获得性更强。
       据悉,本次证券化项目储架规模4亿元,首期发行1亿元,综合发行利率3.61%,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仅为3.8%。项目囊括了金宁汇、南大智慧、和鼎医药、创拓新材料等16家江北新区企业的105件知识产权,其中发明专利37项、实用新型68项。
       仅凭专利知识产权,用时不到一个月,一笔超过1000万元的融资让南京金宁汇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雅菱倍感振奋,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感慨道,将专利权的未来收益提前转化成经营性的现金流量,增强了对于布局未来创新技术的信心与底气。
       据了解,灵雀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是利用企业自身获得的已授权专利通过质押形成底层资产,再由原始权益人进行打包出售,投资人进行认购的方式来获得资金。这将为企业打开新的融资渠道,扩大企业的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
       南京南大智慧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也参与了本次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董事长李旻坦言:“我们经新区推荐加入此次项目并获得融资,这对公司的经营与研发投入都是很大的支持。”
        签约证券交易所,开启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新征程
       5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南京市人民政府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签署《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工作专项合作协议》,南京自此成为国内知识产权金融领域第一个与证券交易所签约的城市。
       据悉,双方此次携手合作,旨在利用南京科技创新和深交所资本聚集的各自优势,共同推动南京特色产业与国内金融资本精准对接,赋能支持我市更多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和创新发展。具体合作事项主要涉及常态化工作机制设立、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持续发行、拟上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产品创新与课题研究、与科交中心(正在筹建)合作等五个方面。
       双方通过建立合作机制,充分挖掘高价值专利的金融价值,培育支持更多科技型企业走入资本市场、做优做强。
       根据协议内容,目前正在积极推进南京数字金融研究院启动建设深交所科交中心南京服务专区系统平台,已完成与深交所的数据联通和相关应用场景的落地,拟在南京服务专区平台上开展证券化底层资产培育、设计、报批、贷后管理等全流程工作,并通过高价值专利与资本市场对接探索专利资产数字化的场外交易规则和模式。
来源:南京日报 王国俊、张安琪 2022-06-15
 
 

 

政策速递

天津市科技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科规〔20224
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日
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天津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推动打造自主创新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发展,设立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称天津市天使母基金)。为规范天津市天使母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天使母基金目标总规模100亿元,首期40亿元,采用“1+N”模式,设立市、区两级联动的天使母基金群。市级层面成立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市级天使母基金);涉及资金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在海河产业引导基金联合相关区域设立的区域性产业基金中,设定一定比例作为区级天使母基金额度(以下简称区级天使母基金,区级天使母基金不再单独设立企业主体),同时鼓励相关区域采取其他方式设立天使母基金,涉及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另行制定相关制度管理。市级天使母基金利息和回收资金滚动使用。    
       第三条 市级天使母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管理原则,运作模式为参投子基金和市场化跟投。 
       市级天使母基金可设立跟投基金,可跟投市场化子基金投资的项目,也可直接或通过项目基金投资有利于天使母基金政策目标实现、壮大基金实力的优质项目。  
       市级天使母基金用于市场化跟投的资金不高于市级天使母基金实缴总额的15%,跟投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跟投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   
       第四条 市级天使母基金委托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市级天使母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称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  
       市级天使母基金是海河产业引导基金出资参与设立的一支特殊母基金。海河产业引导基金向市级天使母基金出资额度确定、出资方案调整、从市级天使母基金退出等重大事项应符合海河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要求,市级天使母基金募资情况、投资情况纳入海河产业引导基金统计报告范围。结合市级天使母基金的特点,天津市天使母基金设立方案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应遵照执行。          
       第二章 市级天使母基金管理架构          
       第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推进市级天使母基金筹备、设立、绩效管理和监督。   
       (一)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1.向市级天使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观察员,监督投资方向,统筹平衡投资项目;     
       2.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向市级天使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委员,提出专业的审核意见,确保天使母基金科创属性,对违反本办法、支持方向及国家相关规定的投资项目,享有否决权;  
       3.对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检查、指导、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4.开展市级天使母基金年度绩效考核。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统筹安排市级天使母基金的预算资金;    
       2.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 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市级天使母基金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天使母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子基金申报和市级天使母基金的市场化跟投工作;     
       (二)受理申请市级天使母基金参投的子基金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和尽职调查;   
       (三)建立市级天使母基金市场化参投和市场化跟投的投资决策机制,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市级天使母基金投资、管理、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承担市级天使母基金的投资、管理、退出等日常投资管理工作,每年末对市级天使母基金实施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每季度后45日内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天使母基金季度运作情况,及时报告市级天使母基金参投子基金和跟投基金的法律文件变更、资本增减、违法违规事件、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 
       (六)对市级天使母基金及其子基金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运营市级天使母基金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市级天使母基金于每年初按照截至上年末对子基金实缴出资余额,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管理费提取标准,具体如下: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年度管理费核定为:10亿元及以下按1.5%、超过10亿元至低于30亿元(含30亿元)部分按1%、超过30亿元部分按0.5%予以支付;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年度管理费按考核结果优秀等次标准的90%支付;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年度管理费按考核结果优秀等次标准减半支付。   
       第八条 市级天使母基金年度向跟投基金支付管理费不超过市级天使母基金对跟投基金实缴出资余额的1%。         
       第三章 市级天使母基金参投子基金设立          
       第九条 市级天使母基金对单支子基金出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注册在天津市的子基金,市级天使母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40%;注册在天津市以外的子基金,市级天使母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10%。
       向市级天使母基金出资的区域,市级天使母基金按照该区域出资额的1.4倍,支持该区域推荐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设立主要面向该区域的子基金。     
鼓励区域投资平台共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设立子基金。  
       向市级天使母基金出资的区域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推荐参投子基金时,应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明确子基金服务该区域和上述机构的义务与责任及管控措施,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   
       第十条 子基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支持方式为参与发起设立、增资和受让份额;    
       (二)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设立的子基金可适当降低认缴出资总额;  
       (三)子基金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市级天使母基金不先于其他出资人出资; 
       (四)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
       (五)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5年。经全体投资人协商一致,存续期最多可延长2年,存续期的延长期内不再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      
       (六)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产业链上具有创新引领效应的优质项目,提升本市重点产业链能级。     
       第十一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比例不少于1%;  
       (五)拥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并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自有资金及管理的基金累计投资天使类项目(不含以发起人、雇员或主要股东亲属身份投资的天使类项目)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且至少拥有3个成功案例;      
       2.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累计管理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且至少拥有3个成功案例;   
       3.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天使母基金选定的管理机构。  
       (六)具有完备的募、投、管、退相关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管理团队有专人在天津市负责项目投资管理; 
       (七)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申请子基金的专职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八)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核实各出资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为子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子基金设立或增资方案;    
       (二)子基金所有出资人的出资意向及出资能力证明(向市级天使母基金出资的区域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推荐的参投子基金,还应提供相应的内部决策文件);  
       (三)能够证明子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条件的凭证;  
       (四)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工作流程     
       (一)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对于符合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二)完成尽职调查后,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将子基金设立或增资方案、投资建议、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必要时,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可在投资决策前组织开展专家评审;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后10日内,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将决策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及时与子基金各出资方协商并办理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各项法律文件的签署;    
       (五)跟投基金经市级天使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同意后设立,由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跟投基金可依法进行市场化募集资金,市级天使母基金对跟投基金出资部分原则上应投资本市科技型企业,不设置返投要求,不进行让利。跟投基金可按照市场化投资原则,提取20%收益作为跟投基金GP的业绩报酬。        
       第四章 市级天使母基金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天使母基金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子基金投资运作,不参与日常经营。对子基金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议案,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按季度向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报告子基金经营情况。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可对子基金投资的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当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发现子基金运营异常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子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子基金返投应满足以下要求:      
子基金对本市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度不低于市级天使母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75倍。其中,对本市和外地招商引资的天使类项目的投资额度不低于市级天使母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倍(包含子基金对已投资的天使类项目的后续追加投资)。向市级天使母基金出资的区域推荐设立的子基金,市级出资可作为区域要求返投的基数。      
       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天津市技术领先型企业等认定标准,或拥有核心技术、优秀团队的企业。   
       天使类项目一般须满足以下规定:一是子基金的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二是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上一年度资产总额或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子基金的返投额度按照以下原则予以认定:      

  • 在子基金投资期内,子基金投资的本市科技型企业,按实际投资额(实缴到位)计算;    
       (二)子基金投资的项目团队在津创业或项目团队在津设立新公司收购原有天津市以外的业务主体,投资的天津市以外的科技型企业注册地迁入天津市或被天津市注册登记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按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额的1.5倍计算; 
       (三)子基金投资的在天津市以外的科技型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天津市的,按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额的1.2倍且不高于子公司资产总额计算;      
       (四)子基金投资的外地科技型企业又投资天津市企业的,按子基金对该外地企业实缴投资额且不超过其对天津市企业实缴投资额计算;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自有资金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注册地迁入天津市,并经注册地所在区(开发区)认可同意的,按对该企业实缴投资额且不超过市级天使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实缴出资额计算;    
       (六)向市级天使母基金中出资的区域,市级天使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向该区域投资或引进外省市项目,在现有返投认定标准基础上再提高20%的返投认定额度。 
       第十八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九条 子基金应实行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应具备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资质,受子基金委托承担资金监管职责。市级天使母基金选择本市法人银行进行托管。  
       第二十条 子基金的实缴出资(实收资本)及收益应全部进入托管账户。托管银行应严格按照托管协议和子基金相关决策机构的决议办理银行支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托管银行应按季度向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托管报告,主要内容为托管账户的全部收支情况及子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的决策依据。当托管银行不能按托管协议履行托管职责时,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有权要求子基金变更托管银行。          
       第五章 市级天使母基金退出      
       第二十二条 自公示结束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子基金注册或增资变更登记手续的,子基金获得市级天使母基金投资的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级天使母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一)子基金注册或完成增资变更登记手续超过1年,除市级天使母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未完成首期实缴出资的,或子基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后续实缴出资的;    

  • 市级天使母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超过1年的;     
  • 子基金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投资的;(四)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股东或普通合伙人发生实质性变化,对子基金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为更好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子基金投资于本市科技型企业,市级天使母基金设置以下奖励机制,子基金可选择任一方式(跟投基金不享受奖励政策):      
  • 回购。子基金投资期内,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子基金,其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可以申请回购市级天使母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
  • 让利。市级天使母基金在收回对子基金的实缴出资后,以其享有的子基金全部超额收益为上限,向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进行让利,但不得承诺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子基金存续期结束仍未能完成清算的,市级天使母基金有权处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且不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市级天使母基金回购及让利方式    
  • 回购方式。子基金投资期内,若子基金满足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可申请回购市级天使母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回购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计算,并不低于投资本金余额及按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投资年限(高于2%时,按2%计算)计算的收益之和;      (二)让利方式。子基金采取项目“即退即分”和基金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在各合伙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若子基金满足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市级天使母基金将投资于天津市项目所得全部超额收益让渡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    
       第二十六条 市级天使母基金回购及让利操作程序  
  • 申请。满足条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向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提出回购或让利申请;     
  • 审核。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回购或让利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 决策。完成申请审核后,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将回购或让利申请和审核意见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核;    
  • 公示。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决策程序后10日内对拟采取的子基金回购或让利方案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五)执行。社会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市级天使母基金应当及时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全体出资人签署回购或让利的相关法律文件并执行让利,让渡的超额收益的分配方式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自行约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不能有效履行职责、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受托管理资格;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市科技局视情况给予约谈、批评直至取消其受托管理资格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市级天使母基金及子基金运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因虚假信息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和被投科技型企业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市级天使母基金支持。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发现和查实,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提前单方解除相关协议并追讨投资和补偿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于出现上述行为的,取消子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子基金资格,被投科技型企业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三十条 市级有关部门及市级天使母基金加强对区级天使母基金的指导。区级天使母基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纳入天津市天使母基金统计口径。    
       第三十一条 对子基金出现的亏损,在不涉及违法违规、重大过失和其他道德风险的前提下,对市级天使母基金和子基金的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和个人等不予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开展2022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关键技术创新支持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2〕5号)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2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关键技术创新支持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企业应满足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具体包括:(1)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或当年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证书在有效期内。符合支持条件的注册在北京市其他区域的创新主体。(2)企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等硬科技领域。(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为2017年1月1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或2022年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4)企业2021会计年度年末从业人员100人(含)以下,2021会计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5)注册成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含)之前的企业,2021会计年度研发费用的同比增量达100万元(含)以上。注册成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之后的企业,2021会计年度研发费用达100万元(含)以上。(6)企业和企业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查询为准)。
       二、企业研发费用相关要求
       注册成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含)之前的企业,须在税务部门完成2020、2021两个会计年度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注册成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之后的企业,须在税务部门完成2021会计年度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
       三、申报时间
       企业在线申报时间:2022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31日。
       四、申报方式
       企业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在线服务系统(https://mis.kw.beijing.gov.cn/)进行线上申报,7月15日开放申报,不接受线下申报。企业在该系统完成注册并登录后,点击“项目申报”,从“项目申报”页面的“申报通知”栏中选择“2022年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关键技术创新支持项目”进行申报,并在“项目基本信息表”的“项目类型”中选择“2022年科技型小微企业关键技术创新支持项目”后,逐项填写所有表单内容,上传相关附件材料,确认无误后提交,完成政策申报。请关闭浏览器飘窗拦截功能,以免遗漏接收相关提示信息。
       五、其他
       1.请企业参考《2022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关键技术创新支持项目申报书》及后附的材料清单,提前准备申报材料,最终申报所需信息和材料及相关要求以申报系统显示内容为准。企业申报信息和资料提交后,原则上不得退回补正,初审发现资料不完整且有补正可能的,审核人员会做退回,企业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后提交,逾期未提交或二次审核不通过的,不纳入支持。
       2.本项目所指研发费用的口径、标准等均与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的研发费用核算方式、归集口径、计入比例等一致,相关要求参见税务部门有关文件。本项目暂不收取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的留存备查材料,但企业必须保证相关留存备查材料完备、真实、有效,后续将抽取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3.按照政策规定,根据预算安排和申报审核情况,确定对企业的支持额度。
       4.申报企业应对填报的数据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提供的相关材料扫描件须字迹清晰、签章完备。存在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追回补贴资金和产生的利息,并记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5.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从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2022年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关键技术创新支持项目的相关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本项目无关。
政策和填报内容咨询电话:010-86409147(多个坐席同时接听);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58858680或010—58858685;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附件:(略)
       1.2022年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关键技术创新支持项目申报书(样例)
       2.申报单位承诺书
       3.相关政策文件节选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12日
 
 

证监会启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 支持私募基金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为完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非现金分配机制,拓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渠道,促进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近日,证监会启动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
  近年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建立上市公司创投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反向挂钩”机制,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环境持续改善。此次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是证监会推动优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发展环境、支持行业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约定,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向投资者(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一种安排。从境外市场看,私募基金在被投企业上市后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是较为常见的制度安排。这一安排有利于兼顾投资者差异化需求,进一步优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环境,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对实体经济和创新创业的支持作用。
  本次试点工作中,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须是所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含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尚未解除限售,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依照有关规则或者承诺不得减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涉及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的,不得参与试点。投资者是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含一致行动人),是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不具备证券市场投资资格等情形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不得向其分配股票。有意向参与试点且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基金业协会提出试点申请及具体操作方案。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应当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等有关减持规定。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可以占用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额度进行股票分配,也可以占用大宗交易减持额度进行股票分配,占用减持额度后,相应扣减该基金的总减持额度。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应按照《减持规定》以及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下一步,证监会将结合试点工作实践情况及时总结评估,继续推进完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机制,引导并促进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规范发展,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
来源:证监会公众号 2022-07-08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对科技创新企业给予全链条金融支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金融〔2022190
 
各相关单位、各相关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部署,充分发挥中关村示范区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创业投资、银行信贷、上市融资等多方式全链条金融支持力度,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联合制定了《关于对科技创新企业给予全链条金融支持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责任单位:海淀区政府)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5日
关于对科技创新企业给予全链条金融支持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部署,充分发挥中关村示范区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创业投资、银行信贷、上市融资等多方式全链条金融支持力度,建立“产品创新、上市支持、被投企业服务、考评激励、风险补偿、协调对接、试点先行”七大机制,打造多层次、专业化、特色化的科技金融体系,以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为重要载体,有力支撑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特制定本措施。
       一、建立产品创新机制,发挥“带动提升”效应
       1.加大科创企业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针对科创企业的特征和需求,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研发贷等业务。鼓励银行机构为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推出专属信贷产品。鼓励银行机构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减费让利,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鼓励北京地区各银行实现科创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其各项贷款增速。(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2.加强股债联动模式创新。鼓励银行机构探索股债联动合作模式,充分发挥与其子公司的协同作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推动在科创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探索对符合条件的业务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3.用好用足货币政策工具。用好用足“京创通”“京创融”等专项再贴现再贷款工具,进一步优化流程和使用条件,支持金融机构提升优质科创类企业融资便利度。抓住国家推出的科技创新再贷款政策契机,力争北京落地额度走在全国前列。(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4.创新资产管理产品。支持银行理财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的前提下,发行投资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权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资产管理产品依法投资包括未上市科创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实现资管产品期限与其所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与科创企业成长周期相匹配。(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证监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落实)
       5.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鼓励保险机构丰富适应科创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加大科研物资设备和科研成果质量的保障力度。支持保险补贴机制在首台(套)市场推广中的应用。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发展科技保险业务,为科创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开发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专利执行和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6.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中国技术交易所(北京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研发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相关领域的资金配置,引导带动市场需求,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市场培育。研究建设知识产权质物处置平台。(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7.鼓励科创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注册发行科创票据,为科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用于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科技创新链后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金融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证监局,北京银保监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二、建立上市支持机制,发挥“资本引擎”效应
       8.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持续推进科创企业上市“钻石工程”和“育英计划”,加强上市辅导支持和服务,加强对重点企业走访,建立完善企业上市重点问题“接诉即办、未诉先办”的快速协调调度机制。充实后备企业上市挂牌数据库,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筛选。(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9.发挥北京证券交易所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到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分层给予资金支持,即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基础层调层后进入创新层或直接进入创新层挂牌的,均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10.加强上市资金补贴支持。按照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本市上市公司给予市级财政资金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北京证监局)
       三、建立被投企业服务机制,发挥“杠杆撬动”效应
       11.大力发展天使和创业投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出资创业投资基金等,为科创企业发展提供股权融资。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孵化平台开展合作,利用“创投+孵化”模式,为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资金、平台与业务等组合支持。(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北京银保监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金融监管局)
       12.加强被投企业服务。依托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第三方数据服务机构,建立被投企业数据库,按照独角兽、“隐形冠军”“专精特新”等类型,细化属性特征标签,推动将重点被投企业纳入市区两级服务包。探索在具备条件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建立被投企业及上市企业服务窗口,为重点创新项目和被投企业的公共服务事项“一窗办理”。促进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与企业之间形成良性互动,通过投资机构及时传递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与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市政务服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相关区政府)
       13.给予投资效果较好的长期资本风险补贴。引导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和银行理财资金等长期资本加大对创投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即S基金)、并购基金的出资力度。对聚焦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开展投资、且投资效果较好的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和银行理财资金等出资方,分档给予周期性投资风险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
       14.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积极发挥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带动千亿元以上社会资本对科技原始创新、成果转化与“高精尖”产业培育项目的股权投资,发挥对长期投资和投早投小的引导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四、建立考评激励机制,发挥“靶向引导”效应
       15.优化科创信贷营商环境。鼓励银行机构提高对科创企业金融业务的考核分值权重,绩效考核指标设置应关注业务长期发展,积极培育耐心资本。细化落实尽职免责政策,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且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履职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鼓励适当提高科创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小微型科创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定期开展人民银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进一步发挥中关村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银行提升服务科创企业的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16.支持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于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贷款实际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北京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17.支持企业获得科技保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通过科技保险获得贷款或分散风险,给予企业保费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
       18.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要求,积极营造“敢担、愿担、能担”的政策环境。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降低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北京银保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发挥“协同共担”效应
       19.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对于银行、担保、保险、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等单独或组合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且发生不良的,按照本金中银行、担保、保险、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各自承担风险部分的一定比例对相关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
       20.提高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效率。用好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开展的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不高于实际发生代偿总额20%的补偿,完善代偿补偿资金的持续补充机制,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长期性。(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六、建立协调对接机制,发挥“制度保障”效应
       21.强化科创人才服务保障。优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为外籍人才提供部分经常项下外汇业务便利化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特色金融产品,积极拓展科技人才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22.深化科创金融政银企对接机制。充分发挥贷款服务中心作用,打造服务实体经济便利化融资的综合性“金融超市”。继续打造“畅融工程”“北京市银企对接系统”“小微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持续做好科创企业的靶向需求对接。加快推动小微金融服务顾问制度落地见效,扩大金融顾问服务覆盖面。(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北京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3.构建跨行业、跨领域、跨层级的信息合作机制。推动政府涉企信用信息共享,促进跨行业、跨领域、跨层级的信息合作,建设和完善各类征信平台、“京津冀征信链”等金融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资金支持申报及发放的监督制约机制,防范恶意骗补等道德风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建立试点先行机制,发挥“示范样本”效应
       24.支持在海淀区建立科创金融服务中心。鼓励入驻试点银行及保险机构针对科创企业特点,提供多样化的一揽子产品,创新开发特色金融产品,支持科研人员、科创企业家、“双创”重点群体的创新创业金融需求。支持提升技术水平、扩大协同效应的并购交易,助力科技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探索股债联动等有效抵补科创信贷风险损失的创新模式。构建凸显科技属性的数字化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对重点科技型企业、科技人才的名单管理机制,推动跨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加强监管力度,穿透追踪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信贷资金合规使用,提升金融服务效能。建立奖补资金支持绿色通道,优化奖补政策申领流程。优先支持入驻科创金融服务中心的银行机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再贷款、再贴现业务。(责任单位:海淀区政府,北京银保监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知识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5.支持海淀区建设全国创业投资中心。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海淀区发展。鼓励各类养老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依法依规扩大对中关村科创企业的权益投资比例。拓宽基金退出渠道和灵活性,依托四板市场基金份额转让平台,加速完善针对S基金市场的中介服务。(责任单位:海淀区政府,北京证监局,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26.进一步提升中关村科创企业跨境融资支持力度。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符合条件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便利化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符合条件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将外债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除外),所投项目应真实合规、与企业经营相关、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外商投资准入相关要求。在海淀园和北京自贸区开展外债一次性登记试点,试点企业无需办理外债逐笔登记。积极支持在海淀区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QD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投资(QFLP)等创新试点,探索打造更为便利的跨境双向投资渠道。(责任单位:海淀区政府,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
       27.进一步加大对科技信贷产品支持力度。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贷款的银行等机构承担的信贷损失,按照不超过损失本金部分一定比例给予信贷风险补偿。(责任单位:海淀区政府)
       28.进一步加强挂牌上市资金补贴支持力度。对注册地在海淀区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境内外上市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境内上市的并实施并购项目实现并表到海淀区的给予年度最高200万元中介费用补贴。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评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估〔2022116
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受托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
       为加强和规范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的评估管理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评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2022-7)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监管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各委托监管单位、受托监管企业、区国资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17日
上海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评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监管,规范本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的评估管理工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19〕366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国企改革办〔2020〕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转让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等各类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以及企业持有份额的基金发生非同比例增减资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 企业发生第二条所列经济行为,应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基金份额进行评估和备案。
       若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获取评估必需工作资料、无法有效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可以采用估值报告,并按照相关要求备案。
       若符合《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19〕366号)第六条相关规定的,可按经备案的评估值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相应价格。
       第四条 企业应按照相关制度和要求,选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基金评估经验的中介机构,对基金份额评估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下同)。
       第五条 企业应参照《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20〕145号),对中介机构在基金份额评估项目中的执业质量、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价。
       第六条 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的评估目的应当唯一。报告有效期内,同一基金、相同基准日、相同权益的基金份额的收购、转让等经济行为,可以使用同一份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
       第七条 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的评估结果,原则上应包括基金整体评估价值、拟交易或持有基金份额数量与对应的评估价值,及形成评估结果的理由。
       第八条 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附件应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相关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经济行为批准或者决策文件;
       (二)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协议约定;
       (三)基金及所涉及的主要核心资产的权属证明资料;
       (四)中介机构资质证明资料及委托合同;
       (五)相关方的承诺函;
       (六)基金管理报告;
       (七)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九条 企业应按照相关制度和要求对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进行审核,同时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金及所涉及资产是否以资产转让为评估假设条件,评估方法的选择是否与预期退出方式一致,同类型资产的评估方法是否一致;
       (二)基金及所涉及资产近期是否发生融资、转让等行为,及相关的资产权益、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内容;
       (三)基金所涉及资产是否有近期上市预期,是否存在约定退出条款,及相关的时间安排、价格约定等内容;
       (四)基金所涉及资产中已上市股票是否有限售期,及其流动性影响;
       (五)拟交易或持有基金份额是否有约定收益分配顺序,及管理费提取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基金份额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机制,明确应当召开专家评审会的标准。评审专家一般由5-9人组成,专家人选中应包含审计专家、评估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十一条 企业应在基金份额项目评估备案前,按照相关制度和要求完成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
       第十二条 具有评估备案权的监管企业,应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将基金份额评估管理纳入公司治理管控制度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基金份额评估管理细则。细化明确基金份额评估项目可以采用估值报告的经济行为或情形,以及备案申报资料清单和审核流程等,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经具有评估备案权的监管企业审核备案的,应出具《评估项目备案表》。《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基金份额国有权益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四条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工作指引或有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市国资委有权要求其中止或终结相关经济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受托中介机构及项目团队,在基金份额评估中,违规执业或执业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应将中介机构或者项目团队列入黑名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市各委托监管单位、受托监管企业、区国资委,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工作指引执行。本市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派出机构或委托各类国有企业,注册在上海的本市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国有企业,发生第二条所列经济行为进行评估的,鼓励参照本工作指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指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指引自2022年7月1日起试行。
 
 

产业创新动态

中国数字经济已连续数年稳居世界第二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负责人王鹏7月19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数字经济已连续数年稳居世界第二,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不断增强。
  王鹏介绍,中国数字产业规模持续提升。上半年,网上购物、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等“非接触经济”全面提速,数字产业保持良好增长势头;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业、通信业和互联网的收入总规模突破10万亿元人民币,平稳向好发展态势明显。
  同时,产业数字化转型进程提速升级。“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纵深推进,建设项目超过3100个,其中二季度新增项目700个。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提升进程进一步提速,孵化解决方案供应商已经超6000家,服务范围覆盖90%以上制造业领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和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分别达到55.7%、75.1%。
  工信部19日披露的数据还显示,中国累计建成开通5G基站达到185.4万个,5G移动电话用户达到4.55亿户。“5G+工业互联网”行业专网数量超过2000个。
  王鹏表示,工信部将着力在加强核心技术攻关、持续优化网络布局、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激发数据要素的活力和潜力、加强数字经济治理五个方面持续发力,努力构建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产业政策环境。

来源:中国新闻网 刘育英 2022-07-19
 
 

碳市场启动一年:基础建设稳步推进 

       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上线交易满一周年。
       惠誉评级亚太区银行评级董事徐雯超总结道,碳市场的建立有助于有效推动碳金融体系的逐步构建与完善,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可作为交易主体之一参与到碳市场交易,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手段、创新多样化的金融工具。
       同时,随着政策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稳妥参与碳市场建设,银行已经开始积极探索,包括开展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碳中和债券、个人碳账户等碳金融产品创新。
       碳市场基础建设正逐步完善
       自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落户武汉至今,全国碳市场启动满一周年。上海能源交易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7月14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累计成交量1.94亿吨,累计成交额84.92亿元。
       “碳市场的建立,为银行业带来了巨大的业务空间。”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汪惠青分析称,虽然银行业金融机构还不能直接参与碳市场交易,但基于对未来碳市场发展的预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开始布局碳金融相关领域,并将其作为迈上“第二增长曲线”的重要抓手。
       徐雯超告诉记者,目前参与较多的案例主要涉及以碳资产为抵质押,为碳市场参与企业提供抵押、质押融资,以及绿色或碳主题债券承销、投资等,另外银行参与的还涉及一些试点性的开户、交易结算等的基础性碳金融服务以及少量的碳资产管理业务。
       “碳市场的建立及近一年来的成功运营,不仅凸显了市场化减排手段在减排经济性方面的巨大优势,也开始形成更加清晰的碳价格信号,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投融资活动时提供了碳价参考依据,有利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投融资项目的风险评估水平。”汪惠青表示。
       碳市场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为了助力碳市场的发展,监管层多次发声鼓励银行参与碳市场基础建设。
       今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稳妥参与碳市场建设;6月末,武汉市出台《武汉市建设全国碳金融中心行动方案》,其中提出,鼓励开设企业和个人碳账户。
       关于银行机构参与碳市场基础建设,汪惠青总结称,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开展了支持碳市场运营的基础服务,包括为控排企业开立碳交易银行账户、提供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转让和第三方存管等服务,与此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碳中和债券、个人碳账户等碳金融产品创新;在长期能力建设方面,众多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始制定碳金融业务发展战略,提前开展市场调研,积极建立碳金融相关人才队伍,动态优化碳金融项目审批、授信和风控流程,在密切关注市场发展动向的同时,稳步培养参与碳金融市场的软实力。
       碳账户是助力碳市场发展的创新举措之一,国内多家商业银行纷纷试水了个人或企业碳账户。今年4月,中信银行与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开展合作交流,联合国内专业机构中汇信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研发首个由国内银行主导推出的个人碳账户。按照中信银行的设想,碳账户通过用户授权自动采集个人在不同生活场景下的低碳行为数据,使用户低碳行为可计量、可追溯,实现个人碳减排数据的资产化、价值化,从而构建低碳生态联盟,让碳资产得到归集。
        “目前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在个人碳账户设计中植入激励机制,引导消费者践行低碳生活。”汪惠青表示,未来随着个人碳账户体系、激励回馈方式、应用场景的不断完善,个人碳账户对消费者的正向激励会逐步增强,这不仅有利于激发全社会向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转变的积极性,也将进一步激发碳金融产品和服务需求。
       碳配额将有望被列为金融工具
       “近期,监管机构明确表示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参与碳市场建设,但相关的配套政策还有待逐步完善与落实。” 徐雯超认为,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如何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有效积极地参与碳市场建设、碳金融体系的发展,有待逐步探索。
        “目前,全国碳市场局限于现货交易,但政策指明接下来会发展碳排放权期货交易,探索建设期限联动的国际化碳市场。随着政策的驱动和碳市场价格机制日益完善,金融机构会在碳市场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惠誉评级可持续金融ESG研究组联席董事贾菁薇说。
        徐雯超指出,如今银行业围绕“双碳”目标的绿色金融业务仍然以绿色信贷、绿色债券为主,未来围绕碳市场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拓展多元化、深层次的绿色金融业务,例如开户、交易结算等基础金融服务,也包括碳资产管理等提升中间业务收入,与现有绿色信贷业务相结合为客户提供融资、咨询、交易等一系列的涉碳金融服务。”
       贾菁薇展望道:“参考国际市场的经验,在市场体制相对成熟后,银行日后或直接参与二级市场交易,如进行碳配额交易,或推出更加多元的碳期货、碳远期等衍生工具以增强市场交易量和交易流动性。另外,自愿减排市场,国家核证资源减排量(CCER)或将重启,届时银行在参与CCER交易与活跃市场流动性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达到市场调节和稳定碳价的目的。”
       “随着市场化建设机制不断完善,如果碳市场金融属性得到进一步明确,未来碳配额将有望被列为金融工具;碳配额现货、衍生品及其他碳金融产品可能被纳入金融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的渠道有望被打通,可以深度参与市场中介、碳期货、碳远期、气候指数挂钩理财产品、能源转型基金、市场研究、配额交换和咨询服务等相关业务。”汪惠青向记者分析道,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还可未雨绸缪,利用金融科技等手段做提高碳金融风险的识别与防范能力,为碳市场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中国经营报 张漫游2022-07-16
 
 

上海首提探索NFT交易平台建设 业内:期待“监管沙盒”

       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下称《规划》),在数字贸易部分,提出将在“十四五”期间培育包括数字内容、数字贸易在内的数据新要素,支持龙头企业探索NFT(非同质化代币)交易平台建设,研究推动NFT等资产数字化、数字IP全球化流通、数字确权保护等相关业态在上海先行先试。
       《规划》不仅对元宇宙、区块链、Web3等新概念都有所提及,更是国内首个提出探索NFT交易平台的地方政府。上述消息出来后,引发市场热议。
多位业内人士分析称,尽管目前这些概念仍存一定争议,但此次《规划》明确表示将支持相关产业生态的发展,既体现了上海相关部门的前瞻性和国际视野,同时也充分显示出上海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信心、决心与勇气。
       国内数字藏品平台已超过700
       此次规划提出,上海将在“十四五”期间培育包括数字内容、数字贸易在内的数据新要素,支持龙头企业探索NFT(非同质化代币)交易平台建设,研究推动NFT等资产数字化、数字IP全球化流通、数字确权保护等相关业态在上海先行先试。
       规划同时指出,要发展区块链商业模式,着力发展区块链开源平台、NFT等商业模式,加速探索虚拟数字资产、艺术品、知识产权、游戏等领域的数字化转型与数字科技应用。支持组建跨机构和行业的区块链联盟,研究制定重点领域区块链行业标准和协议框架。
       欧科云链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蒋照生向区块链日报记者表示,这是首次地方政府在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及NFT、Web3.0和元宇宙等前沿概念。即便目前这些概念仍存一定争议,但此次《规划》明确表示将支持相关产业生态的发展,既体现了上海相关部门的前瞻性和国际视野,同时也充分显示出上海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信心、决心与勇气。
       北京邮电大学科技园元宇宙产业协同创新中心执行主任陈晓华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在陈晓华看来,此次规划肯定了NFT在资产数字化、数字IP确权流通的价值,且将成为未来数字贸易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陈晓华指出,上海“十四五”规划也提出NFT交易应当由龙头企业来主导探索。在满足市场需求,鼓励数字文化产业探索的同时,也需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严守底线,最大程度规避金融风险。
       据国盛证券区块链研究院的统计资料,截止到2022年7月,国内数字藏品平台总量已超过700家,其中上市公司背景的超25家,国资背景的超20家,央媒背景的有7家。
       值得注意的是,数字藏品可以理解为受监管的NFT,是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唯一标识的经数字化的特定作品、艺术品和商品,比如数字画作、图片、音乐、视频、3D模型等。每个数字藏品都映射着特定区块链上的唯一序列,不可篡改、不可分割,也不能互相替代。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是中小微企业,完全不具备龙头企业先行先试的资格。”中民协元宇宙工委联席秘书长高泽龙向区块链日报记者分析称,“上海支持龙头企业探索NFT(非同质化代币)交易平台建设”,这里很明确说的是“龙头企业”,龙头企业一般是央企国企或上市公司,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具备足够的风险防范、约束自律的意识,具备强大的法律法规研究解读能力。
       监管沙盒的实验性示范
       有了指导性的《规划》,有业内从业者表示期待可操作的指导性政策。
       区块链独角兽企业趣链科技的控股子公司红洞数藏CEO张贝龙向记者表示,上海这次颁发的《规划》具有前瞻性,但是一个长期的规划,落地操作还需要更详细的内容。
       “因为现在数字藏品这个行业,一方面大家现在看到是冷了,另外一方面类似于像传销盘利用数字藏品这个概念去做事情,对行业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张贝龙认为,对于数字藏品、NFT行业来说,支持政策可能不是税收补贴这种比较通用性的,更多是需要可以让企业某一些业务场景在监管沙盒试验性示范。
       “监管沙盒对于NFT新兴行业,能够提供一个较为必要有效的发展土壤。”张贝龙表示。
       在高泽龙看来,《规划》提出的方法其实和“沙盒监管”很相似。
       “NFT及数字藏品尚属新生事物,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沙盒监管有助于在可控范围内,推进新兴技术(模式)的尝试和探索。”高泽龙指出,很多从业者看到上海新规出台后都较为兴奋。
       高泽龙指出,在新的法律出台之前,原有的法律依然适用,从业者还是需要严格谨慎。如果按照自己的理解启动数字IP全球化流通、开放二级或多级流转、将数字藏品过度资产化(金融化),则可能触犯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甚至最后承担刑事责任。
       陈晓华同样指出,相关部门应尽快对NFT数字藏品进行明确定性,完善NFT相关权益司法保障,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推动数字经济内容供给和数字消费市场良性发展。
来源:区块链日报 徐赐豪 202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