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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第248期

资讯传递

银行发力科技金融 知识产权质押走热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银行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路径,亦是监管鼓励的方向。
       2021年11月,工信部发布《“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到,加快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产品服务,支持企业积极申请科创板、创业板上市。
       随着数字经济不断发展,科技型企业的数量日益增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重要性凸显。不过,《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实际操作中,知识产权的估值、风控及贷后处置,成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中,银行与融资企业面临的重要挑战。
       创新抵押模式
       近日,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凭某科技企业价值1亿元的商标质押,为其发放了流动资金贷款。此外,该行为企业提供专利评估、交易管理、政策咨询等多项增值服务,帮助企业进一步降低知识产权的融资成本。
       记者从上海农商行方面了解到,该行落地了“地理标志”质押融资业务。具体来看,上海浦东新区惠南镇的上海新凤蜜露果蔬专业合作社凭借“地理标志”——“南汇水蜜桃”的无形价值,获得了上海农商行发放的百万级商标质押融资贷款。
       谈及该业务,上海农商行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本质是企业融资,知识产权质押只是作为该笔融资业务的担保方式。但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有着无形、价值较难认定、交易市场局限等特点,可变现能力相对较弱,因此传统信贷采取这类担保方式并不多。
       “对于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来说,不动产抵押物的缺失是其融资可获得性不高的重要因素之一。”金融系统业内人士武忠言告诉记者,据不完全统计,中小企业资产结构中70%左右是存货、应收账款、设备和知识产权等动产,但80%左右的担保贷款抵押物仍依赖于不动产,使得动产资源成为了“休眠资产”。让动产资源“动”起来并转化为担保抵(质)押品是解决中小微企业“金融压抑”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告诉记者,银行传统的抵押贷款,是以房产、汽车、存货等企业有形资产实物作为抵押物融资,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以商标、专利、版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物贷款。抵质押物的不同,决定了两种贷款主要面向了不同的企业类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面向科技型企业,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是这类企业的主要资产类型。
       四川大学商学院教授毛道维指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适用于那些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譬如企业没有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资产、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条件,但是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本身是有价值的。”
       “以前传统企业赚了钱一般都会先买地买房买设备,缺钱了也就自然用房子、设备抵押向银行贷款。现如今,在科技强国战略号召下,越来越多的科技企业成长为产业中的生力军,甚至成为推动产业的核心力量,一家科技型企业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持长久生命力,必然要将资金投入在技术研发以及品牌建设上,科技企业最值钱的是人才、技术、品牌。该类企业有形资产相对较轻,但往往掌握了大量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些企业的融资需求,把他们的无形资产发挥出实体资产的作用。”上述受访上海农商行相关人士向记者分析。
       四大难题待解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运营体系的日益构建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可行性大幅提升,逐步成为我国实体产业变迁所形成的、符合市场需要的必然产物。”前述上海农商行相关人士说。
       农业银行金融科技创新中心相关人士此前撰文指出,目前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真正意义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无需第三方分担风险;二是知识产权质押+第三方分担风险,风险分担方式可以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评估机构等主体或多个主体组合承担;三是基于知识产权增信的信用类融资模式。
       不过需注意的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在实际操作中,授信评估、贷后风险管理成为最为关键的问题。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夏海龙律师分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最大的风险在于如何对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的商业价值进行合理、公允的评估,估值过低无法实现融资目的,而估值过高则有可能无法保障银行的债权安全。
       具体来看,毛道维表示,由于技术总是以技术组合的方式运用于产品之中,导致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各不相同,且专利的使用总是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这些因素使得知识产权的估值和交易非常困难。所以很多时候银行发现并不能将质押的知识产权顺利变现,因此银行审核知识产权质押权贷款时,首先要考虑知识产权的类型和变现能力,其次要考虑采用一些反担保措施,如企业高管的个人财产进行担保等。
       上述撰文提到,尽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业务规模呈快速增长态势,但其潜力尚未充分挖掘,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企业和银行都面临诸多挑战,主要有四方面:知识产权估值难、费用贵;知识产权贷后处置难,其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缓释作用难以发挥;风控难,加上技术快速更新替代等因素,导致部分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不高,贬值速度较快,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缺失,增加了质押融资风险;业务办理周期长,价值评估、担保、授信等关键环节分别由评估机构、担保公司和银行负责,拉长了整个业务周期,增加企业融资时间成本。
       毛道维建议,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贷前管理,重点在于审核企业贷款的使用方向、金额和期限结构的合理性;熟知企业技术领域的发展趋势、技术组合的特征,以及用于质押的技术在该技术组合中的关系和地位,以判断质押知识产权的真实价值;同时及时关注知识产权市场的交易信息等。
       在于百程看来,除了银行本身需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部门、制度和风险评估体系外,其他方面也需要配套支持。比如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和登记服务,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资产的处置流转体系,从财政政策等方面给予引导支持,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等险种。
       对此,前述农业银行金融科技创新中心相关人士在撰文中建议,知识产权估值是核定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目前商业银行依赖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估值结果,增加了融资成本和风险,银行应加强行业研究,加快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的建设,逐步形成自身评估能力;另外,在制度和市场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可着力建设风险补偿基金作为增信机制,建立科技激励企业清单,帮助商业银行降低融资风险,该业务模式在北京、深圳、浙江等地区已初具规模且便于推广,可快速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来源:中国经营报 郝亚娟 张荣旺 2022-02-28
 

 

全国政协委员、申万宏源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杨成长:科创板做市商机制要体现五大中国特色

  科创板作为资本市场改革的试验田,在前期率先试点注册制的基础上,正积极引入做市商机制,推动场内市场交易制度改革。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全国政协委员、申万宏源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杨成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我国资本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投资者结构以及交易特征出发,科创板做市商机制要体现五大中国特色。
  一是做市商机制要较好顺应我国资本市场服务下沉的趋势。随着资本市场发行门槛的放开,越来越多规模较小、处于生命周期更早期、受投资者关注较低的企业也能够嫁接到资本市场服务,我国此前股票发行供不应求的状态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杨成长认为,未来,随着科创板进一步扩容,因规模较小而受投资者关注较低的上市公司,或者由于科技属性过于冷门而难以被普通投资者深入了解的上市公司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单一的集合竞价交易模式下市场交易或将进一步向龙头企业集中,科创板市场可能出现一批类似港股“仙股”的换手率低、流动性差、流通市值小的股票。
  对此,杨成长建议科创板做市商机制设计要在做市标的市值门槛、股东人数、流动性指标等方面给予更灵活的制度安排,防止部分中小企业由于交易不活跃、流动性不足进而面临融资功能枯竭的困境。
  二是做市商机制要较好契合我国投资者机构化的趋势。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交易往往呈现出高频、分散、相对小额等特征,与中心化的集合竞价交易制度相匹配。我国资本市场正在经历明显的投资者机构化进程,各类专业投资机构持有A股市值规模比重已接近四分之一。
  “未来随着我国专业投资机构持股占比的提升以及对市场整体投资风格影响力的增强,我国资本市场将呈现‘散户主体、机构主导’的投资交易格局。”杨成长表示,科创板做市商制度要充分考虑机构投资者的复杂交易需求,在做市商的权限设定、做市报价区间及做市交易时间段上做好相应的制度设计安排,更好地满足日渐增加的专业投资机构的交易需求。
  三是做市商机制要实现价格发现与市场稳定的平衡。在杨成长看来,借助引入做市商机制,科创板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调动专业中介机构的力量,做市商通过积极收集各市场主体的报价,综合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以及自身研判形成报价,并通过报价反过来为市场提供价格参考,从而促进市场提升价格发现功能。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市场交易换手率普遍高于成熟市场。科创板开板两年多来市场活跃度远高于主板,股票价格区间振幅更大。“这要求科创板做市商机制设计在兼顾市场活跃度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引导市场平稳运行,在市场单向交易拥挤时通过反向交易平抑价格波动,减少追涨杀跌。”杨成长说。
  四是做市商机制要在充分借鉴境外市场最佳实践的基础上,为其他市场交易制度改革积累经验。“科创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制度改革的试验田,其做市商制度试点,能够为创业板、主板市场、北交所及场外市场完善交易制度改革进行前期摸索和积累成功经验。”杨成长告诉记者,一方面,科创板要探索符合我国上市公司结构、投资者结构和交易结构的做市商制度,为其他市场交易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另一方面,此前以新三板为代表的场外市场引入做市商机制效果并不显著,科创板相对大市值、硬科技的属性能吸引更多大型金融机构参与做市交易,进而能够为其他市场培育更多合格的做市商。
  五是做市商机制要鼓励更多大型投行提升交易服务能力。杨成长建议,科创板做市商机制的设计要积极培育交易型投行。要鼓励证券公司多渠道补充资本,提升资本运作和现金管理能力,从而积累做市需要的大规模现金及证券库存。要鼓励证券公司提升做市交易所需的研究能力,特别是量化分析能力,加快数字化转型,通过数字化提升投资交易决策效率。要引导证券公司完善对机构客户的综合服务体系,更好满足机构客户多元、差异化的做市交易需求。要引导证券公司建立做市与自营、经纪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合规经营,并全面提升风险识别、监测和管理能力。

来源:上海证券报 徐蔚 2022-03-04

 
 

全国人大代表赖秀福:加快推广科技保险有效服务国家创新发展战略

  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赖秀福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创新驱动战略要求从个体创新向打造系统创新链、提升系统能力转变,科技创新的风险形态不断发生改变,风险量级随之上升,需要提升科技保险供给能力,提高科技保险覆盖面,为科技企业提供全面保障,进而更好助力创新政策落地,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对接融合,加快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科技保险指的是保障科技企业生产经营各类风险的保险产品,覆盖创新研发、投产运营、科技成果转让、知识产权保护、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各环节的人员、财产、责任等风险。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政策,要求拓展优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和激励政策,推动知识产权保险创新,丰富知识产权保险品种,有效扩大保险覆盖范围。
  “目前,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大力支持下,知识产权保险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促进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不断发展,但在推广知识产权保险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困难。”赖秀福表示,一是科技企业往往资金较为紧张,能够投保的资金有限,投保意愿不高。二是科技风险普遍较高,且部分企业存在“带病投保”情况,保险公司对于大规模推广比较慎重。三是科技保险的数据积累不足,科学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有待提升。四是科技企业普遍需要将保障需求和融资需求相结合,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合作还有待深入。五是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外部环境还有待完善,维权法律成本较高,制约科技保险发展。
  赖秀福表示,目前科技保险整体还处于“叫好不叫座”的状态。为有效服务国家创新发展战略,满足科技企业风险保障与融资需求,有必要加快推广包括知识产权保险在内的科技保险。
  对此,他建议,一是将科技保险纳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政策工具箱,在相关政策中明确需要重点推广的具体险种和配套措施,适时出台关于发展科技保险支持加快建设科技强国的指导意见。
  二是鼓励保险公司进一步开展产品创新,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为科技企业提供一揽子风险保障,推广“政银保”模式,助力解决科技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是加大科技保险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考虑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划拨部分资金作为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减轻科技企业保费负担,增强投保意愿。
       四是对于以首台(套)、新材料、软件首版次为代表的、已经取得良好成效的科技产品创新试点,适当扩大产品目录,优化审核流程,加快试点推广,并积极发挥保险对质保金的替代功能,减轻相关科技企业资金负担。

来源:金融时报 徐贝贝 2022-03-04

 

 

全国政协常委刘忠范: 赋能科技型中小企业 重启升级版创新基金正当其时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今年工作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面对新的下行压力,要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最具活力、最具潜力、最具成长性的创新群体,科技型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在经济转型升级阶段培育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稳增长的重要力量。
  最新数据显示,当前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数量达32.8万家。到“十四五”末,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要新增20万家。如何培育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让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得更好?
  “在新冠疫情尚未结束、众多中小企业面临生存危机,以及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特殊背景下,应迅速重启升级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从战略层面加大力度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刘忠范在两会上呼吁。
  重启升级版创新基金有必要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推动我国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生力军。”刘忠范开门见山地说,若将我国高科技产业体系比作“参天大树”,那么国企、央企和部分大型民企是树之主干,而千千万万科技型中小企业则是这颗大树的枝叶,“枝繁叶茂”是制定高科技产业政策的出发点,更是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产业生态的必然要求。
  尽管如此重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却一直面临现实困境:创新根基浅,融资难、融资渠道窄的问题仍然突出。
  具体来看,2021年,全国科学技术支出0.97万亿元,虽然对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巨额资金支持,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总体偏小。且目前的支持主要是以“后补贴”形式进行,缺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原创性、前瞻性、系统性、长期性的支持,实际投入产出效果并不理想。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多方支持。”刘忠范直言,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虽然规模庞大,但核心竞争力不强、技术研发投入意愿和能力不足、抵御风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弱等现实问题也确实存在。如何针对当前的现实困境精准施策,繁荣中小企业,打造抗冲击能力强的“核壳型”产业生态,是中国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重启升级版创新基金有参考
  “迅速重启升级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为中小企业雪中送炭。”何以解决中小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刘忠范直截了当地给出了参考答案。
  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上世纪美国和日本都曾设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有力地激发了中小企业创新活力。1999年,国务院借鉴美国扶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计划(SBIR),批准设立了创新基金,并通过200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
  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中央财政累计投入326亿元专项资金,直接资助了4.1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实践成效方面,创新基金直接资助了1.35万家高新技术企业、占比13%(2016年底数据),所资助的企业成功上市数量分别占创业板26%、中小板15%、新三板15%(2017年6月数据)。
  然而,这种行之有效的创新基金目前已被终止,取而代之的是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基金等常规的市场化支持模式。例如,2020年6月,注册资本357.5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成立,旨在用市场化手段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规模,为企业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融资服务。
  “事实上,无偿资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有偿支持的市场化资本运作是完全不同的。”刘忠范分析指出,前者属于“雪中送炭”和“临门一脚”,能够激励更多的科技人员勇于迈出第一步以及激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研发的积极性;而纯市场化资本运作不可避免地带来“心理障碍”和“患得患失”。
  “目前,这种实践成效的差异已逐渐显现出来。”刘忠范说。
  重启升级版创新基金有路径
  刘忠范还直言不讳地说,我国一直以来存在着科技与经济发展的“两张皮”难题,不断增长的科研投入未能有效地转化为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广大科技人员缺少把基础研究成果推向产业化的意愿和能力,造成科技创新全链条中的“中试”和“工程化”环节出现严重短板。
  为此,刘忠范建议,启动升级版创新基金,让中小企业家们像科学家一样自由申请竞争性的研发经费,提升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补齐我国高科技产业创新链条中“中试” “工程化”环节的短板。
  “升级版创新基金面向科技型、初创型中小企业,同时面向项目执行期间内注册企业的广大科技工作者,鼓励和引导广大科技人员迈出创新创业的第一步。”刘忠范说。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中小企业组成的“蚂蚁雄兵”中的兵之强者,如何扇动科技“美而强”的腾飞之翼,启动升级版创新基金是强大助力。为此,刘忠范专门建议,升级版创新基金不附带任何条件,无偿支持市场需求导向的原创性技术、“卡脖子”技术、“一招鲜”技术等工程化技术和工艺研发工作。
  刘忠范还重点提出,升级版创新基金由科技部管理。每年由中央财政投入80亿元人民币(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4计算),年均资助5000-8000个技术研发项目,10年惠及科技型中小企业5万家以上。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张伟 2022-03-06

 

 

武汉光谷创投基金扩容,100亿元扶持科创企业

       3月16日,武汉东湖高新区发布光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光谷创投引导基金”)最新政策,光谷创投引导基金总规模扩容至100亿元,诚邀全球创投资本共做“光谷创投合伙人”,重点扶持光谷科技型初创企业,共同打造中部风投创投中心,以科技金融助力东湖科学城为核心的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建设。
       根据最新政策,光谷创投引导基金2022年首期规模20亿元,由光谷金控、武汉高科集团、湖北高投集团同时管理,即日启动子基金申报和遴选。引导基金总规模100亿元,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引导设立规模超500亿元的创投子基金,覆盖约5000家光谷科技型中小企业。
光谷创投引导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出资金额上限提高至1亿元,降低返投要求至1.5倍,同时扩大返投认定范围,在子基金满足返投要求后,引导基金可将财政出资部分的超额收益让利给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及管理团队。
       在评价指标中,光谷创投引导基金提高政策效应的分值比重,建立常态化工作调度机制,引导子基金投资光谷科技型初创企业,重点围绕光谷“221”产业体系,助推“光芯屏端网”、生命健康两大产业集群以及一批未来产业发展。
       扩容后的光谷创投引导基金对有意向的子基金常年开放受理申报,随报随评,不设定集中申报和遴选时间,从正式受理申报到完成决策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同时,建立与上级引导基金的联动机制,若子基金已经获得国家级政府引导基金、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或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明确出资意向,可以省略高新区创投引导基金专家评审环节,加速遴选过程。
       目前,光谷市场主体总量已超过16万家,企业超11万家,2022年力争新增2万家企业,加快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森林式产业生态。
       企业发展需要金融“血液”。光谷已集聚各类科技金融机构超过1500家,其中科技支行28家,是全国科技支行最密集的区域之一,备案私募基金管理公司178家,管理基金总规模超千亿元,占武汉市一半以上。下一步,东湖高新区将持续创建东湖科创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加快东湖科技保险示范区建设,打造中部风投创投中心。

 来源:科技日报 吴纯新 2022-03-17

 

 

广东为近5千家科技企业发放贷款近500亿元

  今日,广东省科技厅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在广州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深化科技金融合作。广东省副省长王曦出席了签约仪式。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将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科学城等区域创新高地的支持,围绕国家和省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战略科技力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聚焦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和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等研发工作提供金融支持,加强科技信贷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创新金融模式加速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发展。
  近年来,广东省加大力度推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2018年以来,广东省科技厅通过设立普惠性科技信贷后补助专题,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共引导和支持17家银行机构面向14250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投放科技贷款,贷款金额达535亿元。同时,通过设立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与银行分担信贷风险,有效促进银行机构加大了科技信贷的投入力度。
  截至目前,全省共建立了1个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联合14个地市建立了16个省市联动资金池,省财政累计投入3.323亿元,带动地市财政投入10.48亿元,共撬动银行机构为6848家科技企业提供授信532.37亿元。面向4997家科技企业实际发放贷款477.98亿元,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和蝶变升级提供了有力支持。

 来源:科技日报 叶青 2022-03-11

 

 

 

政策速递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日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日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2月9日

 

 

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区(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发〔2021〕14号)精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8日

 

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奖励实施细则

  根据《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发〔2021〕14号),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创投风投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投资是指创投风投机构直接对企业实施股权投资;企业是指非上市实体企业;我市企业是指注册在青岛市的企业;市外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青岛市的企业;我市投资额不含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金额。
  一、加快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发展
  (一)新设机构奖励、已有机构增资奖励
  1.奖励对象
  (1)自2021年7月1日起,完成中基协登记、备案,且在我市取得营业执照的创投风投机构。
  (2)我市已有创投风投机构增资的,或2021年7月1日起由市外迁入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增资的。
  2.奖励条件
  (1)新设创投风投机构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2亿元及以上;
  (2)我市已有创投风投机构或2021年7月1日起由市外迁入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新增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2亿元及以上;
  (3)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托管在我市商业银行机构;
  (4)投资我市企业的实际投资额不低于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的10%,或对地方直接产生的经济贡献大于奖励金额(在政策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分批给予奖励);
  (5)符合监管要求,经营合法合规。
  3.奖励标准
  扣除政府性出资后,按照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申请材料
  按照“注册地优先”原则,由注册在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或基金管理人与出资人一致同意的注册在我市的普通合伙人进行申请。注册地均在我市的,协商一致后,由一方进行申请。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1)申请表;
  (2)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承诺书;
  (3)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中基协登记、备案证明;
  (5)所有出资人实缴到位到账回单;
  (6)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托管协议;
  (7)投资款付款回单和被投企业到账回单;
  (8)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被投企业股东名册;
  (10)被投企业出具的投资款出资证明;
  (11)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的股权穿透结构图,并列明政府出资比例计算过程;
  (12)基金落户由管理人申请奖补的,需提供基金所有出资人签字盖章的同意书;
  (13)基金落户由普通合伙人申请奖补的,需提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所有出资人签字盖章的同意书;
  (1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特大型机构奖励
  1.奖励对象
  (1)自2021年7月1日起,完成中基协登记、备案,且在我市取得营业执照的创投风投机构。
  (2)我市已有创投风投机构增资的,或2021年7月1日起由市外迁入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增资的。
  2.奖励条件
  (1)新设创投风投机构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100亿元及以上;
  (2)我市已有创投风投机构或2021年7月1日起由市外迁入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新增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100亿元及以上;
  (3)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托管在我市商业银行机构;
  (4)投资我市企业的实际投资额不低于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的10%,或对地方直接产生的经济贡献大于奖励金额(在政策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分批给予奖励);
  (5)符合监管要求,经营合法合规。
  3.奖励标准
  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100亿元后,按照前款(一)规定,获得奖励资金未到2000万元的,按前款(一)规定执行;
  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100亿元后,按照前款(一)规定,获得奖励资金已达到2000万元的,若扣除政府性出资后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仍在100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
  4.申请材料
  参照新设机构执行。
  (三)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机构奖励
  1.奖励对象
  自2021年7月1日起完成中基协备案,且在我市取得营业执照,并对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龙头产业培育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创投风投机构。
  2.奖励条件
  (1)实缴资金达到200亿元及以上(扣除政府性出资);
  (2)实缴资金托管在我市商业银行机构;
  (3)符合监管要求,经营合法合规。
  3.奖励标准
  按照机构在我市落户和发展的实际需要,给予专项配套支持和奖励(含按照前二款规定已获得的奖励)。
  4.申请材料
  参照新设机构执行。
  二、促进创投风投机构与实体经济对接
  (一)加大对投资我市实体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支持力度
  1.奖励对象
  在我市注册,自2021年7月1日起,投资我市企业的创投风投基金。
  2.奖励条件
  (1)被投企业在我市注册且有实体性经营活动;
  (2)投资资金已全部到位(投资协议约定分期、分批到位的,可按年度分期、分批给予奖励);
  (3)不包括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项目基金;
  (4)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按照我市政府引导基金政策及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需返投青岛的金额不享受投资奖励。
  3.奖励标准
  在奖励年度内按本奖励年度投资总额(扣除政府性出资)的1%给予奖励。
  4.申请材料
  由注册在我市的基金申请。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1)申请表;
  (2)投资明细表;
  (3)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承诺书;
  (4)中基协登记或备案证明;
  (5)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投资协议;
  (7)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的股权穿透结构图,并列明政府出资比例计算过程;
  (8)投资款付款回单和被投企业到账回单;
  (9)政府性出资汇款回单;
  (10)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1)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被投企业股东名册;
  (12)被投企业出具的投资款出资证明;
  (13)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鼓励创投风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
  1.奖励对象
  在我市注册,自2021年7月1日起,投资我市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和人才企业,且持股超过2年的创投风投基金。
  2.奖励条件
  (1)被投企业为在我市注册且进行实体性经营活动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和人才企业;
  种子期项目是指:未超过两轮外部机构投资且符合以下条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投资时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2000万元。
  人才企业是指: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里A、B、C、D类人才长期所在企业;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新锐青岛”系列创新创业大赛、“市长杯”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山东(青岛)博士后创新创业成果大赛”等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及青岛各区(市)人才大赛(赛事须经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认可)中的获奖项目所在企业;青岛产业领军人才(团队)项目,包括:根据《青岛产业领军人才(团队)选拔管理办法》,评选出的聚焦我市重点发展领域、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能推动产业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的领军人才(团队)项目所在企业。
  以上人才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总部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注册,且正常运营;或总部注册地不在青岛,但承诺在12个月内将注册地迁入青岛,且正常运营。
  (2)直接持股超过2年;
  (3)投资资金已全部到位(投资协议约定分期、分批到位的,可按年度分期、分批给予奖励);
  (4)不包括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项目基金;
  (5)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按照我市政府引导基金政策及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需返投青岛的金额不享受投资奖励;
  (6)与前文投资奖励就高、不重复享受。
  3.奖励标准
  在奖励年度内按本奖励年度投资总额(扣除政府性出资)的10%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只基金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4.申请材料
  由注册在我市的基金申请。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1)当地社保中心出具的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社保基金缴纳记录;
  (2)投资款到账前经审计的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
  (3)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历史记录;
  (4)被投企业为人才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5)被投企业为种子期科技型企业的认定证明材料;
  (6)其他材料参照本条第(一)款“加大对投资我市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支持力度”。
  三、积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一)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返投比例不少于1.1
  1.适用对象
  自2021年7月1日起,市、区(市)两级政府引导基金直接参股的母基金及直投基金,且在中基协完成备案的。
  2.认定标准
  (1)母基金在我市投资额:母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企业并已全部到位的金额之和。
  (2)直投基金在我市投资额: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企业并已全部到位的金额。
  (3)引导基金出资额:市、区(市)两级政府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之和。
  (二)放宽参股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认定标准
  1.适用对象
  市、区(市)两级政府引导基金在投的母基金及直投基金,且在中基协完成备案的。
  2.认定标准
  (1)直接投资我市企业的。
  认定标的: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
  认定额度: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我市企业并已到位的投资额。
  (2)投资的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已有企业的。
  认定标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的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新增投资有实体性经营活动的我市企业。
  认定额度: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企业并已到位的投资额。
  (3)投资的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设立新企业的。
  认定标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的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新设企业,且有实体性经营活动的。
  认定额度:该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新设企业中的实缴注册资本或账面净资产额(从高计算)。
  (4)为我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认定标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或其管理人从外地引进落户我市的企业。
  认定额度:迁入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额或账面净资产额(从高计算)。
  (5)为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到我市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
  认定标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我市企业控股的市外企业。
  认定额度:实际投资额度×投资前我市企业在认定标的中的持股比例。
  (6)基金管理人(含母基金所投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企业或为我市引进落地的企业。
  认定标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企业或为我市引进落地的企业,且有实体性经营活动的。
  认定额度:在管其他基金新增实际投资我市企业的额度,在管其他基金为我市引进落地企业的实缴资本或账面净资产额(从高计算)。
  (7)与基金管理人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或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企业或为我市引进落地的企业。
  认定标的:与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或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企业或为我市引进落地的企业,且有实体性经营活动的。
  认定额度:基金新增实际投资我市企业的额度、管理公司或基金为我市引进落地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额或账面净资产额(从高计算)。
  (8)其他可认定为投资我市企业的。
  不在上述七类认定标的内的其他投资,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比照上述七类认定标准另行认定。
  (三)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政府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
  1.适用对象
  自2021年7月1日起,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出资人及关联方。
  2.认定条件
  该基金投资我市企业投资额达到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如为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基金需同时满足对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实缴规模的60%。
  3.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基金已完成投资地域、投资领域及投资阶段等政策指标情况说明;
  (3)购买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4)合伙人会议决议文件;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审核程序
  购买方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四)加大政府引导基金奖励力度
  1.奖励对象
  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管理机构。
  2.奖励条件
  (1)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将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外地企业引入我市注册经营的;
  (2)投资时被投企业在我市注册;
  (3)基金及引入企业需承诺基金存续期间或我市政府引导基金退出前,该企业不得迁出我市。
  3.奖励标准
  (1)参股基金将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外地企业引入我市注册经营的,按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按照约定返投青岛的金额,不享受该奖励。仅限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在我市注册的情况。
  (2)参股基金工商注册2年内,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且完成相应返投的,最高奖励100万元;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且完成相应返投的,最高奖励200万元。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投资我市企业比例在75%以上且完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事项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下简称超额投资奖)。仅限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在我市注册的情况。
  4.审核程序
  基金管理机构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区(市)财政局认定。
  5.申请材料
  (1)参股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2)基金引进的外地企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投资协议或增资协议;
  (3)基金投资相关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介绍、投资协议或增资协议、营业执照,投资到位证明材料;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完善政府引导基金让利机制
  1.适用对象
  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中的其他社会出资人
  2.让利条件
  (1)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已完成全部认缴出资,完成全部项目投资且满足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投资地域、投资领域、投资阶段等政策性指标;
  (2)申请政府引导基金让利的,与本政策其他奖励就高享受。
  3.让利额度
  政府引导基金整体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单利)的,政府引导基金让利按以下公式计算:
  政府引导基金让利金额=[政府引导基金总收益-∑政府引导基金每期出资额×(政府引导基金每期出资实际使用天数÷365×清算年度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青岛地域投资额÷基金总完成投资额)×50%
  青岛地域投资额仅限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在青岛注册的情况。
  4.认定程序
  对投资于我市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至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让利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在参股基金清算或政府引导基金退出时予以实施。
  5.申请资料
  (1)参股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2)基金投资相关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介绍、投资协议或增资协议、营业执照,以及完成投资地域、投资领域及投资阶段的相关政策指标证明材料;
  (3)政府引导基金让利申请书;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吸引和培养创投风投专业人才
  (一)奖励对象
  在我市创投风投机构任高管且在我市纳税的创投风投管理人才。
  (二)奖励条件
  由各区(市)自行确定辖区内每个奖励年度的创投风投机构高管人才。
  (三)奖励标准
  由各区(市)根据高管个人贡献给予奖励。
  五、支持和完善市场化服务体系
  (一)奖励对象
  在我市注册,能够为创投风投机构及项目提供专业化投融资路演活动的机构,该机构需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二)奖励条件
  路演活动举办前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申报,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举办,且有实质性贡献的。
  (三)奖励标准
  按照我市项目融资额给予奖励,其中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项目按照项目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项目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每次路演活动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
  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投资时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投资时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四)申请材料
  1.项目融资路演活动奖励申请表;
  2.经审核同意的项目融资路演活动举办申请表;
  3.项目融资路演活动举办明细表;
  4.平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融资路演活动促进项目对接落地成效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政策兑现
  (一)认定时间
  每年度自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作为奖励年度。
  (二)申报时间
  每年7月31日前。
  (三)申报审核
  区(市)金融监管部门每年按时发布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机构向区(市)发布部门提报申请材料,区(市)发布部门进行初审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需报市、区(市)财政局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机构将申请材料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区(市)财政局认定。
  (四)资金拨付
  1.对创投风投机构落户、投资我市企业、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进度等奖励资金,由市、创投风投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市)按照兑现年度财政体制分担。
  2.对创投风投机构办公场所支持政策和人才奖励政策,由各区(市)政府遵照本政策相关规定及精神制定细则并实施。
  3.对项目路演活动奖励及超额投资奖由市级财政承担。
  4.申报后次年6月30日前兑现上述奖励资金。
  六、附则
  (一)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相关单位或机构公章,申报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二)对出现违规经营的创投风投机构,实行一票否决,不享受任何扶持政策。
  (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对补助及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虚报材料、违规取得或使用补助及奖励资金的机构,相关部门有权追回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政策不与我市其他招商引资等奖励政策重复享受。
  (五)政策未尽事宜和本实施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每年视情况修改完善。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财政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浦财规〔2022〕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财政扶持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工作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2022年1月 29 日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财政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 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与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的合作联动,引导更多金融机构服务浦东中小微企业发展,助力浦东新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财政扶持办法》(浦科经委规〔2022〕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
       符合浦东新区“十四五”产业导向,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中小微企业、担保机构;与市担保中心签约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三条  (支持方式)
       (一)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1、对符合条件的浦东新区中小微企业,属于市担保中心重点支持,且当年度担保贷款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所发生的担保费用给予100%补贴。具体包括:
       (1)获得国家(市)创新基金项目或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获得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或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等资质的企业;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和E板挂牌企业等;
       (3)市担保中心重点支持的其他领域内的中小微企业。
        2、对获得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的高新技术小微企业,可以获得利息补贴支持。
       (二)支持银行开发中小微企业金融产品
        对合作银行推行的通过知识产权质押、供应链金融等创新方式开发的金融产品,且新区受益中小微企业达到100家以上,经评审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银行为浦东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鼓励合作银行围绕中小微企业贷款需求制定目标、加强融资服务力度,发挥规模效应。合作银行通过市担保中心担保的新区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达到5亿元,累计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增贷款规模达到10亿元,累计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增贷款规模达到20亿元,累计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引导银行拓展对浦东新区中小微企业贷款服务覆盖面
       鼓励试点银行将信贷资源向浦东新区中小微企业倾斜。合作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单户企业年贷款500万元(含)以下,按新增贷款金额给予0.5%业务补贴;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按新增贷款金额给予0.3%业务补贴;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按新增贷款金额给予0.1%业务补贴。
       (五)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为浦东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单户企业当年累计担保贷款500万元(含)以下,按年担保额给予1%风险补偿;单户企业当年累计担保贷款500至2000万元,按企业年担保额给予0.5%风险补偿。为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企业或拥有发明专利或著作权登记企业、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驰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企业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增加0.5%风险补贴。
       (六)引导浦东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有序规范发展
       根据国家、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有关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浦东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政策统筹推进,负责对相关业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负责相关资金保障、资金拨付等工作,并负责相关业务受理和审核工作。
       (二)浦东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相关企业和合作银行相关资金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及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
       (三)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负责新区各类融资担保公司相关资金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及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执行监管)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同时,本办法执行情况接受各级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信息公开)
       浦东新区财政局、浦东新区金融工作局、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责任追究)
       对于申报材料不实、不遵守承诺及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将追回其获取的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政策解释)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财政局、浦东新区金融工作局、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九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浦东新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印发

 
 

产业创新动态

加强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 数字经济唱响产业升级“协奏曲”

  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今年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要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强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建设数字信息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完善数字经济治理。
  “数字经济”自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及至今,已多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今年1月份,国务院发布《“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从基础设施、数据要素、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等方面提出了11项重点建设工程,并提出到2025年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初步建立、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等目标。
  加强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
  “加强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第一“落脚点”,而对比去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表述可见,在数字中国的整体建设上,数字信息基础设施将进一步下沉,智慧城市、数字乡村成为数字经济应用的重要场景。
  无锡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吴琦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了数字信息基础设施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石。数字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对于稳投资、扩内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以5G为例,预计2020年至2025年可直接拉动电信运营商网络投资1.1万亿元,拉动垂直行业网络和设备投资0.47万亿元,有助于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预计2020年至2025年,5G商用将带动1.8万亿元的移动数据流量消费、2万亿元的信息服务消费和4.3万亿元的终端消费。”
  此外,2022年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第一年。数字乡村既是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也是数字中国的重要板块。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农业大学常务副校长马传喜表示:“数字为乡村振兴提供了新动力,将深刻改变乡村发展。但要真正实现以数字促进农业发展、农户增收、农村全面进步,未来还需从多方面发力补短板。”
  “未来,5G网络、数据中心等数字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度进一步加快,城乡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新格局逐渐清晰,助力乡村搭上‘数字化快车’。”吴琦表示。
  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
  宝新金融首席经济学家郑磊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数字经济可以分为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前者是指原生的数字技术应用类企业,亦包括ICT行业;后者是指用数字科技改造传统产业,即数字化转型,具体应用在如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层面。
  《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1》显示,中国数字产业化规模达到7.5万亿元,产业数字化规模达到31.7万亿元。
  “我国在数字产业化方面已经形成了较全面的硬件制造业,但缺乏尖端核心技术,在用数字科技改造传统产业方面困难较大,一方面缺乏基础设施,另一方面受限于企业信息化程度千差万别,数字化研发投入较少,进展缓慢。”郑磊进一步表示。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培育壮大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数字产业,提升关键软硬件技术创新和供给能力。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预期到2025年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达到45%,较2020年提升近30个百分点。
  全国人大代表、海尔集团董事局主席、首席执行官周云杰建议,应支持全国重点省区市先行先试,顶层统筹规划,以工业互联网构筑数字经济的产业底座,将工业互联网作为串联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主脉络。此外,强化政策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打造城市级工业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一键在线全覆盖”的全生命周期服务,为政府提供覆盖行业和区域的数字产业地图。
  首提“完善数字经济治理”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数字经济治理,释放数据要素潜力,更好赋能经济发展、丰富人民生活。这是“数字经济治理”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
  “突破‘急难关卡’的技术障碍,筑牢数字安全屏障体系。”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委员、360集团创始人周鸿祎对记者表示,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强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这为我们安全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即随着数字化的不断发展,安全行业正在超越传统网络安全范畴,升级为数字安全。”
  数字经济方兴未艾,大量司法实践表明,数字经济发展亟须司法保护,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新事物、新问题,也需要司法回应。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认为,一方面,要加大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司法保护力度,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持续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另一方面,要妥善审理涉数据交易、数据市场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完善数据产权、数据隐私等司法保护机制,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来源:证券日报 谢若琳 2022-3-8

 

 

湖北绿色金融创新又有新突破 武汉碳清算所着手筹备

       近日,汉口银行、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分别向君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电能能源管理(湖北)有限公司发放绿色企业保证保险贷款500万元、300万元。据悉,这是全国落地的首批“绿保贷”业务,标志湖北绿色金融创新又有新突破。
       随着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即“中碳登”)落户武汉,湖北在碳金融创新方面动作频频。最新发布的湖北省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显示,打造双碳绿色金融高地,成为武汉区域金融中心的重要突破口。
       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再获硬支撑
       “打造绿色金融发展平台。推动成立武汉清算所,打造碳市场现货及衍生品清算基础平台。”湖北省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在武汉成立碳市场清算机构。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有关负责人称,目前,央行、湖北省政府已基本同意在武汉设立碳清算机构。
       去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在北京、上海和武汉三地同时启动。中国碳市场采用“双城”模式,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落户武汉,交易系统落地上海。自此,湖北拥有了国家级的“中碳登”功能平台,武汉金融中心建设获得硬支撑。
       除了登记系统、交易系统外,清算平台也将是全国碳市场的另一大功能平台。
       清算所是什么?清算所是保证碳排放权交易能够顺利履约、交割的重要保障平台。大宗商品交易中,清算所通过成为每个卖方的买方、每个买方的卖方,从而保证交易所内每项交易得以执行,消除交易对手的履约风险。在清算所参与下,一旦达成交易,交易双方分别与清算所进行买卖。
       清算所之所以能提供履约保证,是因为清算所会员必须缴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碳市场接入清算所后,将有效活跃交易、降低风险。
“清算所又是一项硬支撑。全国碳市场三大功能平台,武汉将会有两个。这对于建设武汉区域金融中心来说,是重要机遇。”湖北省有关金融部门人士称。
       申创国家级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
       “十四五”期间,湖北将着力打造金融资源集聚高地,初步建成全国重要的区域金融中心。
       长期以来,武汉缺乏全国性金融功能要素平台,是金融中心建设的一项短板。全国碳市场启动,带来了历史性机遇。
       据介绍,湖北将推动“中碳登”、武汉碳清算所等平台形成合力,提升湖北在全国碳交易市场的核心枢纽作用,吸引各类绿色金融机构集聚,扩大湖北在绿色金融领域影响力。
       去年以来,湖北在碳金融领域推出多项具有首创性的碳金融产品,发放了全国首笔在“中碳登”备案的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全国首笔可再生能源补贴确权贷款、全国首笔新能源汽车积分收益权质押贷款等。截至2021年末,全省绿色贷款余额7015.33亿元,比年初增长27.81%,总量居中部六省首位。银行贷款之外,湖北积极做大多层次绿色金融市场规模,在全国首创了5支碳基金,其中武汉市成立了两支各100亿元碳基金。
       在碳金融市场建设方面,湖北在“十四五”期间还将支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创新碳排放交易产品,丰富碳交易市场主体。此外,大力发展碳金融中介服务,增强碳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功能,撬动金融资源流向低碳项目、绿色创新项目。实施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开展碳金融结构性存款、附加碳收益绿色债券、低碳信用卡、碳资产托管协议、碳保险等业务,帮助企业盘活碳资产。
       目前,武汉市还在积极申创国家级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并以此为契机,力争打造“碳金融高地”和“低碳产业高地”。

来源: 湖北日报 张阳春 202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