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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第237期

促进会简报2021年3月

资讯传递(3月)

韩沂:提升金融效能 让“科技”更“硬气”

  上海正成为活力迸发的科创热土,努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等改革正紧锣密鼓地展开,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韩沂带来了提案――《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金融效能》。
  将科技金融业务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科技是现代经济的心脏,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脉,让资金畅达科技领域、支持科技创新是银行业保险业的重要使命。”在《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金融效能》中,韩沂一语道出金融服务与科创产业的内在联系。
  近年来,上海推进科创中心建设的成效有目共睹,“服务科创”也成为上海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切入口和关键词。上海银保监局积极采取分类施策、强化督导等手段,努力构建精、专、美的科技金融体系。然而,在银行业保险业支持科技创新的实践过程中,韩沂看到许多尚存的痛点难点,例如银行绩效考核有待改进、风险收益不匹配、外部环境有待完善等问题。“这其中既有机构内部原因,也有外部环境不完善等因素。”他剖析说。
  “目前没有对银行科技金融业务进行专门考核,银行缺乏大力发展科技金融业务的动力。总分行对科技支行或科技专营机构差异化考核程度不明显,导致银行科技金融专业化水平不高。”韩沂指出。针对银行绩效考核的问题,他建议各级国资管理部门应将科技金融业务纳入其管理的金融机构绩效考核范围,同时推动银行优化内部绩效考核设置。他进一步举例说,可对科技金融事业部或科技支行绩效考核以三年或五年为一个周期,不考核无关业务指标,突出考核科技企业、私募股权投资(PE)和风险投资(VC)开户情况、投资基金存托管情况、科技贷款与表外授信情况、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情况等;科技客户、信贷、产品运用在考核中不低于50%,其他不高于50%,三年内允许亏损并对科技金融从业人员进行薪酬保护,不低于同级别行内人员收入;科技金融从业人员考核、招聘由事业部或支行自定,报总分行报备,制定科技金融从业人员专门晋升通道等等。
  韩沂认为,风险收益不匹配是另一个银行业保险业服务科技创新的障碍。“对于初创期科技企业,银行稳健审慎的经营理念与科技型企业跳跃性、跨越式发展模式不吻合,若没有股权收益覆盖债权风险,银行信贷资金难以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部分成熟期科技企业如芯片行业投资周期长、金额大、不确定性高,没有贴息、政策性担保、风险补偿等手段,银行科技金融业务商业化可持续难以得到保证。”韩沂表示。对此,他建议财政部门建立对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的奖励与风险补偿政策,对银行科技金融业务的首贷、信用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提高奖励与风险补偿比例。对银行单笔1000万元以下普惠型科技企业贷款,不良率1%-5%以下政府风险补偿可承担70%,不良率5%-10%政府承担50%,不良率10%-15%政府承担30%,不良率超过15%和低于1%的财政不补偿。对保险公司包括首台套、专利险、产品研发险、关键设备研发险等科技保险进行财政补贴。
  在韩沂看来,外部环境也有待完善。“例如知识产权缺乏统一权威的评估机构,出险后缺乏处置手段,导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以获得实质性突破。”对此,他建议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国家主导的技术评估公司,对知识产权进行统一权威评估,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质押和处置平台。建议财政贴补和政策性担保在银行科技贷款逾期90天后即在其承担额度内先行代偿,降低银行科技贷款不良率,提高其展业积极性。
  值得关注的是,韩沂还建议对于科技企业较为集中的北上广深等地区,授权当地金融监管部门选择科技金融基础好的银行,对硬核科技(如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高端制造业等)企业员工持股专项贷款和优质PE、投资公司的周转性融资需求如流动资金、跟投资金、过桥资金等提供信贷支持。他提出,银行开展业务前须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报备,一事一议,确保信贷资金流向硬核科技企业的研发与生产。
来源:金融时报 2021-03-05
 
 
 

强化科创板科创属性 让“硬科技”与资本高效对接

2019年6月13日,科创板正式开板。作为我国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科创板不仅为充满生机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支持,更成为一片“试验田”,引领了全球第二大资本市场开启新一轮改革征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要坚守定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上市,强化信息披露,合理引导预期,加强监管。
强调科创属性,坚守“硬科技”定位,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将科创板打造成为高端制造与智能制造产业群的集聚平台,科创板的这一战略导向,直接关系到科技大国到科技强国的转变能否实现,关系到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与技术创新迭代能力的提升。
科创属性为企业上市申报指明了方向
在我国目前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已有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设立科创板是落实创新驱动和科技强国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改革举措,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激发市场活力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安排。
2020年3月,我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明确了科创属性的评价指标体系。企业若同时满足“研发投入金额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发明专利”“营业收入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3项常规指标,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或若不同时满足3项常规指标,但是满足“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到科创板发行上市”等例外条款的任意一项,也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
强调科创板上市企业的科创属性,是科创板立足“硬科技”本位的基本体现,为企业“硬科技”水平和科创成色的界定提供了基准锚,为科创板企业上市申报指明了方向。
科创板摒弃了传统IPO制度的盈利门槛要求,强化科创属性为导向的上市指引更有利于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IPO制度安排的包容性,更加适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科技创新企业上市,有利于“硬科技”与资本市场高效对接,推动创新型科创资本市场体系形成。
科创板聚焦于战略新兴产业领域,鲜明的科创属性与上市标准的包容性特征,有效解决了科创企业的持续融资难题并提供了金融资本的风险变现渠道,从而打通了科创企业成长路径的“断点”难题,有助于实现科创产业与社会资本的投资风险分担和科技资本融合,实现了资本市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与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功能。
从科创板IPO实践来看,企业只要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运作规范,并且研发投入占营收比重较高,专利技术优势明显,成长性突出,凸显科创属性特征,在盈利门槛、股权结构等诸多方面则更多地体现出包容性,即可获得资本市场制度安排,获得社会资本的投资风险分担,从而有效解决了新兴产业发展中的两大难题:金融资本的风险变现和科创企业的持续融资。
资本市场产业结构得到明显优化
正是科创板战略定位与资本市场系列改革制度安排,科创板科创属性对我国新兴技术产业的引导效应日趋明显,一大批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有效发挥了资本市场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实体经济竞争力的支持功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转型升级。
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以新兴技术产业为主导,决定着大国经济竞争的方向,亦是我国经济竞争力的基本体现。从科创属性对我国科技兴国战略推进效果看,通过发挥新兴技术产业的引领功能与先进制造业的资本支持功能,集聚新兴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推动了产业结构的重构与优化。从科创板开市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的产业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对比中美股票市场的产业结构,美国标普500指数行业结构权重中,信息技术、医疗保健、金融和通讯是市值权重前四大行业,其中信息技术行业在上市公司比重占绝对优势,2019年第一季度末比重为21.12%,2020年3月美国股市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发生多次熔断,而信息技术优势地位进一步提升,占上市公司市值权重达27.16%。
对比A股市场上市公司行业结构,上证指数行业结构权重中,金融、工业、原材料和日常消费品行业是科创板推出前的市值权重前四大行业,其中金融行业是上证综指行业结构第一大权重板块,金融行业占总市值32%权重。2020年7月22日,科创板开市一周年,科创板对上市公司产业结构优化效应显著,信息技术产业占上证指数权重从科创板推出前的5.98%提升至8.93%,信息产业从行业权重排名第七位上升至第四位。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新兴技术产业的兴起,表明科创板科创属性对科技兴国战略引导效应正在快速释放。
科创属性在引导我国上市产业结构优化与新兴技术产业形成的同时,也有力促进了“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集聚。中芯国际、寒武纪芯片、康希诺生物等一大批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明星科技企业登陆我国A股市场,我国资本市场新经济板块在A股市场正在快速崛起。这有力弥补了我国信息行业等硬核产业的资本市场短板,为我国在全球新一轮产业革命中的综合实力竞争提供了有力的资本支持。
强化科创属性对国家科技驱动战略的引领
强化科创属性,发挥科创板对国家科技驱动战略的引领功能是一项深远的系统性工程。遵循科技成长的内在规律,强化创新策源功能,加速科技要素和资本要素的深度融合,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上市,为重大科技创新进行资本赋能。强化科创属性对国家科技驱动战略的引领功能实现路径,主要包括以下4方面:
一是加强科创板企业知识产权的原创性、领先性、硬核性及其专利保护水平。科创板践行国家科技兴国战略,依托于服务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依托于企业的科技领先性、创新策源力和技术创新能力,而知识产权则是科创“硬科技”突破的关键引擎。然而,部分科创板申报企业知识产权与专利技术的原创性、领先性或硬核性明显不足,甚至少数企业存在专利侵权嫌疑。为此,有必要加强科创企业的知识产权引领和保护,强化科创企业知识产权的原创性、领先性、硬核性和专利的保护水平,这不但是顺应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新趋势,更是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新需求。
来源:科技日报 张宗新 2021-03-01
 
 
 

金融科技监管新动向!国家队再落“二子” 主攻认证和标准研究

金融科技国家队再添新员。继重庆国家金融科技认证中心成立后,央行旗下北京国家金融科技认证中心于近日正式完成工商登记,同时另成立了一家主攻金融标准化研究的新公司。在分析人士看来,金融科技国家队频频落子,将发挥国家级资源的头雁效应,国家队实力的不断提升,将推动监管科技的技术进步,在市场、技术、监管三方面实现协同发展。未来,金融科技监管将实现“道”和“术”并存,并加速金融科技行业的成熟和稳定。
金融科技“守门员”就位
继重庆国家金融科技认证中心成立后,北京国家金融科技认证中心于近日完成工商登记。根据天眼查信息,该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3月12日由北京中金国盛认证有限公司更名而来,持有重庆国家金融科技认证中心50%股份,由央行旗下的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全资控股。
另据工商资料,信息变更后,北京国家金融科技认证中心法定代表人由张永福变更为张海燕,并进行了一系列高管人员调整。经营范围上,主要经营认证服务,技术检测、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
北京国家金融科技认证中心成立早有预兆。2021年1月底召开的央行金融科技委员会会议上就曾提到,2020年央行已推出包容审慎、富有弹性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发布系列标准规则,初步建成金融科技监管框架;并统筹布局金融科技基础设施,成立国家级金融科技认证中心、测评中心。
成立认证中心有何意义?2020年10月,重庆国家金融科技认证中心落户重庆时,央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在出席会议时称,国家级金融科技认证中心是落实《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的重要一步,是健全金融科技监管框架的积极举措。他强调,认证中心要秉持开放包容理念,依托国家统一推行的金融科技产品认证体系,打造金融科技认证核心竞争力,建设一流的权威专业化认证机构,做好金融科技守正创新和安全合规的“守门员”。
“北京国家金融科技认证中心成立,是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的里程碑,以后金融科技产品或将和食品、药品、工业品一样,未来都会有认证和合格证。”苏宁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孙扬认为,认证中心的成立,将建设完整的金融科技产品监测、认证和发布的平台,有可能会成为金融行业的“金融科技APP STORE”,有利于金融科技公司的规范和合规化发展,有助于提升金融科技产品的成熟度和安全可靠度,同时也有助于银行机构金融业务安全,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以后很有可能没有认证的产品,就不能给金融机构使用,将加速那些打擦边球、靠出卖消费者数据隐私、技术不稳定等金融科技公司的出清,同时将会培育出一些合规、经过认证的金融科技标杆,比如银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持牌金融机构的金融科技子公司等。”孙扬进一步预测道。
加强标准研究
除了认证中心就位外,无独有偶,同为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全资控股的还有3月12日成立的北京国家金融标准化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家金融标准化研究院”)。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永福,公司主要经营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金融行业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金融标准化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业务。
在业内看来,金融标准化工作与《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9—2021年)》一脉相承,对整个金融科技的发展更是举足轻重。
金融科技专家苏筱芮分析称,北京国家金融标准化研究院成立,是加强顶层金融设施建设的一种具体表现,一方面能够统一标准,为金融科技的成果应用提供行动纲领;另一方面也能够加快规划落实步伐,促进金融科技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事实上,针对金融标准问题,监管此前曾多次提及。就在2020年工作会议暨第四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范一飞表示,金融标准化工作重点要强化顶层设计,提升战略定位,要完善标准体系,服务数字金融,同时要加强应用实施,释放标准效能;要参与国际治理,建立良性循环;优化体制机制,筑牢发展基础。
“相比建筑、医疗、食品等基础行业,目前从安全、风控、数据治理、云等方面技术来看,金融科技行业标准仍未完善。”孙扬坦言,北京国家金融标准化研究院成立,有助于通过实体化主体,“牵引”金融科技行业标准化的前进,实现金融科技产品的互联互通,降低金融机构应用和部署金融科技产品的复杂度和定制工作。
“道”和“术”并存
2021年1月底,央行金融科技委员会会议曾强调,2021年将出台新阶段金融科技发展规划;健全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和标准;出台金融业数据能力建设指引,组织开展金融数据综合应用试点;深化监管科技应用,推动建设国家金融科技风险监控中心;并充分发挥系统内外部力量,强化金融科技基础理论、重点领域及关键技术研究。
开年后仅数月,金融科技国家队动作频频。截至目前,仅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控股的旗下公司就有近十家,包括金融科技认证、金融标准研究、技术开发等。
除此之外,央行还已成立数家金融科技子公司,例如2020年7月,成方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为20.078亿元;2020年12月,中汇金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立,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金融交易中心)发起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
苏筱芮指出,从顶层设计角度,金融科技国家队的频频动作在把握发展态势、做好统筹规划等方面具有风向标意义。从技术创新角度,国家队的带头创新将进一步提升金融科技事业的活力,吸引更多人才进军金融科技领域,促进产、学、研有机结合,发挥国家级资源的头雁效应。另从监管科技角度,国家队实力的不断提升,实际上也能推动监管科技的技术进步,在市场、技术、监管三方面实现协同发展。
孙扬则认为,金融科技监管未来将是“道”和“术”并存,理念和具体措施将共同发展,有助于加速金融科技行业的成熟和稳定。此外他预测,未来金融科技国家队很有可能在生物身份识别、反洗钱、小微企业征信、数据治理等基础领域做出布局,助力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
来源:北京商报 岳品瑜 刘四红 2021-03-16
 
 
 

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增强科技金融的产业支撑力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吹响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号角的关键时间节点。广东省“十四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携手港澳共建国际金融枢纽。目前,积极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创中心,是提升我国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国际竞争的重要战略部署,也是我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这不仅有利于推进粤港澳深化科技合作,而且对我国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第一,粤港澳大湾区目前已是中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金融活力最强劲、科技创新综合实力最突出的区域之一。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的GDP总量约为11.6万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总量的11.61%。金融业增加值在2018年已达11608.17亿元,占GDP比重10.7%。此外,根据全球金融中心GFCI在2020年3月公布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排名,粤港澳大湾区中共有三个城市跻身全球金融中心20强,其中香港排名第6位,深圳排名第11位,广州排名第19位,显示粤港澳大湾区具备雄厚的金融实力。
第二,粤港澳大湾区在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科技发展和资源联通共享等方面持续推进,接连出台一系列区域内加强金融合作、协同发展融合的政策举措,提升经济金融资源整合力度,发挥资源集聚效应。例如来自港澳地区的直接投资在珠三角九个地市的投资资金总量中占90%左右。10余家深圳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在香港设立子公司,9家香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驻深代表处,汇丰前海证券、东亚前海证券、恒生前海基金等一批创新型机构也相继落户。
第三,粤港澳大湾区创新要素吸引力强、创新体系完善且资源互补性较强、创新服务支撑能力强劲。广州、深圳引领广东创新驱动发展,大湾区逐渐培育出一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以及大批瞪羚企业。2018年,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总量规模已经超过世界其他三大湾区(美国纽约湾区、美国旧金山湾区、日本东京湾区),PCT国际专利产出等各项创新指标更是逐年高速递增。科技创新要素高度集聚,高新技术企业已逾3万家,其中有17家世界500强企业及35家独角兽企业,企业年均研发费用超过2亿元的已有2000多家。
第四,大湾区强大的制造业基础和智能制造科技创新能力是其产业创新的重要支撑。目前大湾区内与制造业相关的创新机构有400多家,占大湾区内创新机构总比例的80%。近3年内,与制造业相关的专利总量为238277件,占大湾区内总专利的82%。通过深化湾区城市金融合作,港澳地区成熟的金融市场进一步激发了湾区企业的融资能力和创新活力,大湾区科技创新优势明显。
第五,粤港澳大湾区兼具科技创新要素集聚和国际金融资源汇聚,科技金融领域的发展优势也是推进和深化大湾区金融合作、畅通资源共享共通、打造超一流的国际科创中心的重要基础。
“十四五”时期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旨在以高起点开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强化顶层制度设计,以金融支持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科创中心持续保驾护航。我国可适当借鉴其他湾区的成功建设经验,在以推动区内各创新要素融合发展、促进区域资源流通和共享、建成国际科技创新产业集群为目标的前提下,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世界级国际科创中心。
其次,统筹规划建设长效机制,优化创新资源和金融资源配置,提升科创效能。一是,要加大金融机构联合发展力度,共同规划金融市场发展战略,以达到充分发挥金融服务与监管效能的目的,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与金融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为湾区科技创新提供充足的资金和融资支持。二是,要在湾区内加大政策实施、货币通行和科技业务等方面协同,加快人才、资本、技术、金融等要素跨区域流动,实现区域间各项资源和要素的共享联通。三是,政府可通过统筹规划区内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与科创企业等各方力量,坚持条块联动,共同形成有效合力,构建统一高效的科技协同创新体制,促使金融资源与科技创新资源合理分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以优质的营商环境对冲外部风险,更好发挥科创效能。
最后,夯实产业基础,完善服务体系,打通科技创新链上下游,培育科技与金融协同发展的战略引擎。增强科创企业联合发展动力,形成强大的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布局结构。一方面,以服务湾区实体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探索建立发展区域内科创技术相关机制,以及政府引导资金与社会资本向科创企业高效率流动的联动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合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多层次高科技产业融资风投平台。另一方面,加快粤港澳大湾区价值链、产业链转型升级,使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相对接,增强科技金融的产业支撑力。
(作者:程永林;叶琪 作者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教授、研究助理)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21-03-11
 
 

合肥高新区财政局:创新举措增强科技金融“供氧”实力

  近年来,合肥市高新区重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推进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一、创新打造政策体系。出台《合肥高新区关于推进科技金融示范区建设助力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不断扩大金融产品供给、创新金融支持方式、拓宽融资服务渠道、优化金融创新生态,设立高新区“科创贷”,推进投贷联动有效开展,支持金融产品提质创新,加大创投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服务系统创新,构建科技金融生态圈,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强化金融产品供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推进青创资金、创新贷、科技信用贷、瞪羚贷等财政金融产品创新,切实疏通中小企业融资痛点堵点,防疫期间开发抗疫贷、云义贷等20余项专项金融产品。累计提供资金近40亿元,年扶持企业近2000家,打造全方位、全周期的金融产品支持链条。
  三、做实金融政策兑现。每年对金融相关政策条款进行修订,结合不同时期特点及支持重点进行精准扶持。全流程负责企业年度科技金融相关政策申报,做到应报尽报、严管严审、积极兑现。坚持效率第一,充分发挥省级直接融资奖励及科创板挂牌奖励等政策作用,推促实体经济向纵深发展。
  四、搭建融资对接桥梁。依托线上线下平台,进一步扩大园区企业的融资选择。开展产融对接行动,针对“领航”企业家,为民营企业融资和金融机构拓展金融服务开辟便捷通道,有效增进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了解,提升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任以及未来发展的期望,积极帮助民营企业缓解融资困难。
来源:财政部 2021-03-18
 
 

政策速递(3月)

转板上市制度正式发布!明确转板公司控股股东限售期12个月,沪深交易所审核时间缩短至2个月

2月26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下统称《转板上市办法》),全国股转公司同步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监管指引》。
这意味着,新三板精选层转板上市正式进入实操阶段。这将助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联系,拓宽挂牌公司上市渠道、激发新三板市场活力,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沪深交易所《转板上市办法》明确了转板条件、限售要求、转板上市审核、转板上市保荐、交易机制衔接等安排。
其中,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董监高所持股份上市后的限售期为12个月;沪深交易所审核时限由首次公开发行的3个月缩短为2个月,实现转板上市便捷高效,有效提高转板上市效率。
同时,本次正式发布的《转板上市办法》较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交易量条件的计算口径,不包括大宗交易形成的股票成交量,回应了市场关切。
明确转板条件:需符合科创板、创业板定位
《转板上市办法》明确,转板公司应符合目标板块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同时,基于转板上市路径与IPO的差异对个别条件转化适用,并适当补充合法合规要求及交易类指标。
在转化适用方面,一是将公开发行比例转化为公众持股比例;二是将公开发行市值转化为在精选层期间的股票交易市值。
在补充条件方面,一是适当补充合法合规要求,将公司进入精选层后是否合法经营、规范运作作为转板上市的重要考量指标;二是适当补充交易类指标,包括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和连续60天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的两项标准中的一项,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
限售要求: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限售期为12个月
在限售要求方面,《转板上市办法》充分考虑了转板公司相关股东已按照规定进行过股份限售的客观情况,为做好制度衔接,《转板上市办法》明确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所持股份上市后的限售期为12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限售期满后6个月内减持的,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此外,《转板上市办法》也对公司转板上市前后,相关股东股份限售期如何连续计算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挂牌公司若因实施股票发行或股权激励等业务,相关主体所持股份已有限售条件,且转板上市时限售期还未届满的,该部分股份上市后仍需继续锁定,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连续计算直至限售期届满。
转板上市审核:时限缩短至两个月
在转板审核方面,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公开发行,故仅需进行上市审核并报证监会备案,没有公开发行注册程序。由于转板上市不涉及新股发行,无需履行注册程序。沪深交易所进一步优化审核程序,转板上市审核时限由首次公开发行的3个月压缩为2个月,同意转板上市决定有效期缩短至六个月,提高审核效率。
此外,转板上市保荐方面《转板上市办法》明确,转板上市保荐人可直接依据转板公司在精选层挂牌期间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时任保荐人意见等尽职调查材料,发表专业意见,并对所引用的内容负责。相关安排可避免重复尽调,进一步降低转板上市成本。
交易机制衔接:上市首日开盘价为新三板最后交易日收盘价
交易制度衔接上,转板上市办法明确转板公司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格原则上为其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盘价。
转板公司股票转板上市后的交易、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事宜与科创板以及创业板注册制下首发上市的股票保持一致。股东未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可以继续持有或者卖出转板公司股票。
上市程序衔接上,在交易所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有效,转板公司应当在决定有效期内完成转板上市准备工作并申请股票上市交易。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指引细化各项监管安排
全国股转公司当日同步发布的《监管指引》,进一步细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要求,在实操层面具体明确转板上市审议事项及披露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核查、股票停复牌及终止挂牌等有关要求。
一是细化具体审议事项及披露要求。
在审议事项上,挂牌公司需审议转板上市板块等事项。
在披露时点上,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就转板上市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向交易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审核过程中的关键节点等均为“法定”披露时点。
在披露内容上,挂牌公司需对是否符合转板上市条件等关键内容进行充分说明,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转板上市存在不确定性导致的投资风险。
二是细化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核查及处理。进一步细化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及核查安排,并区分不同情形明确了处理措施。
三是衔接股票停复牌及终止挂牌业务办理。对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股票停复牌时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公司股票于提交转板上市申报材料的次一交易日停牌,若获转板上市同意的,衔接股票终止挂牌的办理安排;若收到交易所不予受理、终止审核或者不同意转板上市申请相关文书的,公司股票应于收到次两个交易日复牌。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将持续完善转板上市相关监管安排,与沪深交易所等各方强化沟通、密切协作,妥善解决好转板上市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转板上市工作平稳落地。
来源:上海证券报 王红 徐蔚 祁豆豆 2021-02-26
 
 

产业创新动态(3月)

2021年中国数字经济发展趋势

展望2021年,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和更深程度拓展,我国数字经济红利将进一步释放,向着数据流通服务创新加快、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更深层次融合、数字基建全面推进、新业态新模式日益成熟、治理数字化更加务实、数字贸易水平进一步提升等方向迈进。
但存在发展路径和模式同质化、数字营商环境有待完善、数字平台监管瓶颈突出等问题。在这种形势下,本文提出进一步加强数字经济协同发展顶层设计、持续推进数字经济政策服务手段创新、构建多元协同监管体系、统筹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对策建议。
一、对2021年形势的基本判断
()技术创新和场景融合双轮驱动,数字经济红利将进一步释放,赋能经济加速复苏
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以技术创新驱动数字产业快速发展,以业态和模式创新赋能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成为对冲疫情、平抑风险的经济“压舱石”。前三季度,工业机器人、集成电路产量同比分别增长18.2%,14.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同比增长15.9%,高技术产业投资增长9.1%,各项增长表现超过其他产业同期水平,在全国经济由负转正中的牵引作用突显。
同时,数字技术与医疗、教育、交通、零售、制造业等各行业深度融合按下“快进键”,智慧课堂、协同办公全面普及,“云问诊”、“云会展”、“云旅游”纷纷上线,网络直播、共享员工等个人就业新形态不断涌现。以电商直播为例,1-6月上半年全国电商直播超过1000万场,活跃主播人数超过40万,观看人次超过500亿,上架商品数超过2000万。
展望2021年,在中美经贸摩擦背景下,我国基础软件、高端芯片、核心元器件等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投入将持续加大,数据赋能效应与技术乘数效应相叠加,将推动以要素共融、资源共享、价值共创为核心的应用场景创新走向深入,加速产业要素裂变、融合、重构,引爆数字经济一个又一个新的增长点,为国内经济复苏提供持续动力。
()公共领域和重点行业双向发力,数据流通服务创新将大量兴起,数据要素市场领先优势争夺将日益激烈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各地纷纷把着力点放在促进数据流通交易,如北部湾大数据交易中心揭牌成立,北京、深圳先后提出探索建立数据交易中心或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与上一轮建设热潮相比,各大数据交易中心的建设模式正逐步从政府主导向政企合作转变,发展重心从交易数据向搭建数据共享、多方计算、利益分享的数据可信交换空间,支撑数据资源汇聚、资产管理、质量治理、价值流转、产品交易等更多平台服务能力转变。
展望2021年,越来越多的大数据交易中心将通过政府建机制、企业搭平台的方式,率先在公共领域以及金融、电信、医疗、人工智能等行业领域开展试点,探索基于可信数据交换空间的数据流通交易模式。同时,大数据交易中心也将成为数据要素市场机制探索的“试验田”,在数据确权登记、价值评估、质量治理、定价交易、标准合约等方面的规则确立和推广开展系统性试验,抢占流通交易市场规则主导权。
()国企改革和中小企业数字化携手并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将持续深入,数字强链稳链成为重要方向
2020年,受疫情倒逼和政策拉动影响,越来越多的传统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意识觉醒,更加积极地寻求适合自身特点的数字化转型路径模式,加速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向纵深拓展。4月,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办启动“上云用数赋智”行动,5月,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部门联合145家单位发起数字化转型伙伴行动,从供需两侧引导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8月,国资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通知》,引导打造制造、能源、建筑、服务等行业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疫情期间,国资委发布“首批企业数字化抗疫产品和服务汇总”,收录了央企10大类175个数字化抗疫产品和服务,展现了央企数字化转型的丰硕成果。
展望2021年,各类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将以数据为驱动、以平台为支撑,推动生产服务消费各环节、线上线下应用场景以及传统工艺与新兴业态的深度融合,数字经济对实体经济的赋能效应将进一步释放。同时,国有企业将发挥产业链整合优势,依托数字化平台进一步打通上下游企业数据通道,促进全渠道、全链路供需调配和精准对接,引导中小企业上平台、用数据、变模式、转业务,逐步形成产业链高效协同、供应链柔性配置、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格局。
()地方特色化和区域一体化共同施策,数字基建将全面推进,数字产业集群基底将加快形成
2020年,各地政府基于自身优势产业,立足区域一体化发展需求,持续加大“数字基建”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新基建”领域规划投资总规模已达49.9万亿,2020年内计划投资总规模达8.4万亿;其中,如贵州聚焦数据中心、浙江聚焦工业互联网等,均把“数字基建”投资重心放在本地已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领域。同时,围绕推进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地区、长江三角洲、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重大战略区域均把加快“数字基建”一体化布局作为“先手棋”,夯实区域数字经济一体化发展基础。
展望2021年,以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基建”将从投资期加快向建设运营期迈进,在区域一体化战略引导下,各地政府将立足“数字基建”纵深推进,补充、优化、延伸打造具有地区特色的数字产业链,为构建梯次分明、分工明确、相互衔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提供坚实支撑。
()服务供给和数字消费两端发力,新业态新模式将走向成熟人工智能应用将成发展主导
2020年,疫情造成长期的居家隔离、社交疏离,触发了全民数字化生存新机制。在需求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充分结合赋予了智能终端更加实时精准的服务能力,人们日益习惯在数字空间进行消费、娱乐和社交,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远程办公、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创造了越来越多的数字消费新需求。在供给端,线上服务从家政、外卖、快递、房屋中介等“单一服务随需供给”的低附加值环节向教育、医疗、办公、娱乐等“场景式服务多元化供给”的高附加值环节深入拓展。以无人工厂、无人仓库、无人机巡逻、无人配送、无人超市、无人KTV等为代表的“无人经济”活力迸发,广泛深入生产、物流、零售、娱乐等领域,引领生产消费迈向数据智能、人机协同新阶段。
2021年,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5G、物联网等数字技术的迭代成熟,无人应用、在线服务所渗透的行业领域将进一步拓展,传统行业与智能技术碰撞产生的新业态新模式“火花”将不断涌现,为消费者带来更智能的交互终端、更丰富的内容资源、更有趣的场景体验,为生产者提供更智慧的生产决策、更精准的流程控制、更低廉的人力和资源成本。
()数字政府和智慧城市协同并进,治理数字化平台将趋于统一,构脑育智成为重要命题
2020年,为破解疫情造成的线上线下指挥调度不顺畅、重大公共安全应急联防联控难实现等问题,各地着眼于打通数据融通渠道和机制,加快推动支撑数字政府和智慧城市建设的平台载体集约化整合。
北京市海淀区整合区内各政务系统,集成打造“城市大脑”系统,疫情期间为回京人口分析、人口筛查分析、重点人群动态监测等提供了有力支撑。杭州“城市大脑”构建了覆盖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仓库”,已广泛应用于公共交通、城市治理等48个应用场景,95%的城市治理事件已具备自动发现能力。
展望2021年,将有更多地方致力于打造统一集约的“城市大脑”平台基于政务数据整合共享进一步推进各领域数据的汇聚、融合和治理,通过平台数据、技术、工具的逐步丰富,不断强化软件定义、灵活配置、按需调用、安全可靠的“城市智脑”能力,赋能政府管理、城市治理、民生服务、行业应用等各类场景建设。
()服务输出和规则输出两相并重,数字贸易将成对外开放核心议题,助力国内国际双循环加快构建
2020年,随着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扩大试点,我国以通信服务、社交媒体、电子商务、数字内容等为代表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增长强劲,在数字技术应用、数据跨境流动与监管等方面的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进一步拓展。习近平总书记在11月召开的G20峰会上提出,要发挥数字经济作用,加强数据安全合作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弥合数字鸿沟。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论坛期间,数字化防疫抗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化转型等领域成为我国与各东盟成员国经验交流重点,并就智慧城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达成诸多产业合作意向。近期签署发布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也将电信、电子商务等数字贸易议题纳入其中,成为各协定国高水平开放合作的重要领域。
贸易、数字产品和服务,积极参与跨境电子商务和跨境数据流动、国际健康码互认、数字货币、数字税等规则构建,支撑全面扩大开放,促进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数字经济发展路径同质化趋势明显,资金、人才等关键资源争夺加剧不平衡发展
当前,各地纷纷把数字经济作为“十四五”时期谋发展的战略必争领域,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以及数字政府、智慧城市、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投入。但由于缺少统筹规划和分工协同,大多数地方在产业方向、政策设计、项目建设等方面的举措和路径相似,特色和亮点不足。在已发布数字经济政策的24个省市中,均提出在人工智能领域加快发展,但大多省份并未列明细分领域及重点突破方向。同时,各地对数据要素、头部企业、数字人才等创新资源的争夺也日益激烈。
()企业经营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增加,数字经济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当前,受全球经济下行、疫情对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的冲击等因素影响企业经营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同时,市场准入准营服务的便利化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进入,也一定程度加剧了企业的经营困境。面对需求更多元、产品迭代更快的市场,企业经营诉求已从便捷准入向政策宣贯、精准补贴、市场对接、包容创新等方向转变,而部分现行政策扶持精准度不高、奖励兑现较慢、“刚性兑现”不足等问题有待进一步优化。
()数字平台垄断监管收紧可能阻碍市场创新,平台自治、数据垄断等监管难点亟待突破
当前,随着数字平台规模的不断扩大,平台对资本、流量、技术、数据等资源掌控力逐步增强,“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等利用算法规制用户现象频出,平台对于用户行为、企业运作、市场运营等的自治规则话语权日益升级。11月,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数字平台利用数据、算法等优势进行无序竞争的行为提出明确约束,但也可能一定程度影响平台的持续创新。在规章条文之外,待探索更多元的手段,促进有效监管和包容发展之间的平衡。
三、应采取的对策建议
()进一步加强数字经济协同发展顶层设计
一是要充分总结和推广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的特色经验,进一步扩大试验区范围,推动试验主体向市区县级下沉,聚焦新基建、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治理、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字贸易等发展主题支持探索立足地方产业基础、彰显区域特色优势的数字经济发展有效路径。
二是结合京津冀协同、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一体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国家重大区域战略,支持组建区域数字经济一体化发展推进小组,以开放、共享、共建、共赢为原则,以数字基础设施通、数据要素市场通、智慧城市服务通、数字产业集群等“三通一集群”建设发展为牵引,以数字经济赋能跨区域、跨领域、跨主体资源优化配置和要素融合创新,打造数字经济区域发展高地。
三是聚焦关系国家安全和发展命脉的数字产业,如高端芯片、操作系统、高端数控装备等,实施全国统筹和相对集中布局,结合地区优势推进产业链协同建设和供应链有效配置,避免各地全产业链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和重复投入。
()持续推进数字经济政策服务手段创新
一是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在问题研判、政策设计、落地实施、政务服务中的应用,充分掌握企业在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拓展、上下游协作配套、培训咨询等方面的需求,主动精准施策,提高服务效能。
二是完善重大政策和专项基金的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畅通企业及个人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提高决策水平。
三是支持有能力的地区和研究机构研究发布数字经济相关业态指数,为企业战略制定、市场拓展等提供指引。
()构建公平透明高效的多元协同监管体系
一是明确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各主体的责权利,针对不同类型的数字平台实行差别化监管、精准施策。
二是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平台治理与监管中的应用,提高监管效率、创新监管模式。
三是遵循平台经济的发展规律,厘清数字平台的责任与义务,明确互联网服务模式的监管范围,优化业态治理方式,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能力。
()统筹推进、分类施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一方面,支持各地制定统筹投资计划,在充分考虑各地财务和债务承受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明确“数字基建”涉及各领域投资重点和次序,制定详细的投资计划和投资金额,做到建设“一盘棋”,防范投资泡沫、产能过剩等风险。另一方面,对“数字基建”不同领域实施不同发展策略,比如对于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数字基建”,包括5G基站、轨道交通、能源互联网等,应该由政府主导;对于涉及高新技术和专门领域的“数字基建”,如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新能源充电桩以及部分大数据中心等,应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让“专业的团队”做“专业的事”,政府则重点做好环境营造和政策引导工作。
(作者:赛迪研究院数字经济形势分析课题组)
来源:赛迪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2021-03-01
 
 

接上科技与资本的断点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明确要求“设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运营服务,加快推进技术交易服务发展”。这就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全国范围内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堵点,接上科技与资本之间的断点,促进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顺畅循环流动,推动形成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生态,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线路图、施工图。
技术转化仍存三大堵点
加大科技投入、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顺畅转化,是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自立自强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一环。近年来,我国科技投入和成果产出持续增加,2020年研发支出2.4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0.3%,占GDP的2.4%,专利申请数量已位居全球第一。但仍然存在科技成果产出与市场需求不匹配、定价权威性和公信力不足、金融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尤其是科研人员开展原创性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没有被充分激发。主要表现在:
一是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率不高。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科技投入产出效益不高,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亟待提升。
二是科技成果转化不通畅。目前,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供需方转化需求较为强烈,但存在信息对接、资金融通和估值定价等痛点问题,尚无法通过现有市场得到有效解决。以上市公司为例:根据近期深圳证券交易所对2300多家上市公司的调研,82%的公司有明显的技术合作研发需求,但真正进行合作开发研究的公司不到两成;48%的公司有较大的技术并购需求,其中仅三分之一的公司开展了相关业务;31%的公司对技术转让与许可有需求,但其中仅一半公司开展过相关业务。又如:高校和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相差较远,难以有效转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的专利调查情况,我国国内有效专利的产业化率为32.9%。其中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的产业化率分别为43.8%、3.7%和13.8%。国内有效专利许可率为5.5%,其中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的这一比例分别为6%、4.5%和2.5%。
三是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不对接。全国现存400多家技术市场的业务大多局限在技术转移环节,不具备开展股权转让的资质和能力,技术买卖方进场意愿不高,对高价值科技成果吸引力有限,尚未与资本市场实现有效对接,在技术卖方、中介方、资金方之间缺乏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良好机制,影响了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我国VC/PE持有大量科技企业股权,但投资到期退出难的问题突出,导致其支持早期科技项目的意愿不强。据统计,目前约33%(近万笔)的到期项目尚未退出,涉及金额超8000亿元。
迫切需要建设连接技术和资本的综合服务平台
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建设一个连接技术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全国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完善技术转化基础设施与服务体系,形成涵盖企业、金融机构、高校院所、技术经理人、资本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律师等在内的市场生态。
一是成为科技成果的重要交易场所。为科技成果提供权属存证、评估公示、进场交易等服务,推动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探索形成赋权形式、成果评价、收益分配等制度。
二是成为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大数据和信息服务中心。对海量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和挖掘,结合现有市场的交易数据,为交易相关方及服务机构等提供专利数据库及搜索服务,借助大数据分析,提供技术交易匹配撮合、信息共享、定向推送等信息服务。
三是打造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的开放合作平台。支持现有场所解决买方资源、交易产品和金融支持能力不足的问题,形成协同服务体系。同时,汇聚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基金、技术经理人等主体,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项目研发、成果转化、融资和上市培育等全链条服务。
四是成为科技成果对接资本市场的枢纽。将技术交易业务与股权激励、创业投资、技术并购和质押融资等业务相结合,以及依托沪深交易所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业务,搭建高价值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快车道。
五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政策有效落地。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各项配套政策的落地运用,并对政策效果进行跟踪评估,提高科技投入的产出效益。
资本要素枢纽功能不可或缺
在上述五项功能中,技术市场对接资本市场的枢纽功能不可或缺,这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与现有技术市场的最大区别。技术市场只有与资本、人才等要素市场深度融合、协同运行,才能形成共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强大合力。
一是可以推动社会资本以股权形式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早期环节,有效解决长期资金缺乏的问题。一项技术从实验室成果到小试、中试,直至产业化,涉及到的资金需求越来越多。上述每一个环节的市场化前景都是高度不确定的,最需要与其风险收益相匹配的长期耐心资本的支持,而具备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特征的股权资本正是最恰当的工具,但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通常仅7年左右,如果没有一个更加丰富的股权退出机制,社会资本难以投向早期阶段的科研项目。
二是通过股权转让可以更好实现技术秘密的价值。实践中大量核心尖端的技术成果并非以专利形式体现,更多的是以技术秘密存在。根据科技部2018年制定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一旦涉及技术定密解密问题,就必须有专人负责,转化难度较大,但如果技术秘密转成股权后,持有人将不再仅仅关心技术的内核,而是更加关注企业的成长和利益分享机制,不能解密的问题将得到有效化解。
三是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缓解科技成果定价难、交易难的问题。由于很多技术交易的定价机制不健全,导致技术交易难题。股权等金融产品可以将科技成果及其持有人或发明人的所有权利义务统一打包和标准化,有着较为成熟的定价模型,而且股权转让形成的价格信号传递效应以及交易数据的不断积累,均有助于提高科技成果的可交易性、定价公允性和公信力,从而最大程度解决现有技术市场定价能力不足的问题。
四是有了股权转让机制,才能真正实现产权激励的效果。拥有产权是最大激励,产权激励可以让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既赢得社会尊重,又获得应有报酬,从而有效激励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
党中央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部署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中,明确提出“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建立连接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全国性综合服务平台”的任务要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环境良好、条件成熟,应尽快推动落地。
(作者:肖钢,全国政协委员)
来源:战略前沿技术微信公众号 2021-03-06
 
 

国际科技成果要闻精选(3月)

波兰政府通过面向2040年的能源政策

  据波兰第一新闻网站2月3日报道,2月2日,波兰政府通过了面向2040年的能源政策,该政策是基于能源生产、零排放能源系统和空气质量的公正转型。
  据政府的新闻报道,低排放能源转型将促进波兰经济的现代化,同时确保能源安全、成本的公平分配和对最弱势社会群体的保护。清洁的空气将是这一转变的关键结果。要改善空气质量,就必须投资于供暖部门的改造、交通电气化和推广使用当地能源的被动和零排放住宅。新战略还寻求通过“公正的转型”来减少经济中的煤炭使用。根据政府的说法,公正的转型意味着受能源转型负面影响最大的地区和社区将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根据新的指导方针,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将占最终能源消耗的至少23%。到2030年,风电场的发电量将达到5.9GW,到2040年将达到11GW。2033年,波兰将启动该国首个核电站的第一个装置,发电量约为1-1.6GW。随后的核反应堆将每2至3年启动一次,直到实现6个反应堆的目标。
  波兰还计划到203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30%左右。到2040年,所有家庭都将通过集中供暖或零排放或低排放的单个供暖单元取暖。天然气、石油和液体燃料基础设施将扩大,同时确保供应的多样化。政府估计,能源转型可能在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电动交通、网络基础设施、数字化和建筑隔热等领域创造达30万个新工作岗位。 
来源:科技部
 
 

2020年度中国科学十大进展发布

  2021年2月27日,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基础研究管理中心)发布了2020年度中国科学十大进展:我国科学家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取得突出进展、嫦娥五号首次实现月面自动采样返回、“奋斗者”号创造中国载人深潜新纪录、揭示人类遗传物质传递的关键步骤、研发出具有超高压电性能的透明铁电单晶、2020珠峰高程测定、古基因组揭示近万年来中国人群的演化与迁徙历史、大数据刻画出迄今最高精度的地球3亿年生物多样性演变历史、深度解析多器官衰老的标记物和干预靶标、实验观测到化学反应中的量子干涉现象等10项重大科学进展入选。
  “中国科学十大进展”遴选活动由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基础研究管理中心)牵头举办,至今已成功举办16届,旨在宣传我国重大基础研究科学进展,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科学热情和奉献精神,开展基础研究科学普及,促进公众理解、关心和支持基础研究,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科学氛围。
  “中国科学十大进展”遴选程序分为推荐、初选和终选3个环节。2020年度,《中国基础科学》《科技导报》《中国科学院院刊》《中国科学基金》和《科学通报》等5家编辑部共推荐了286项科学研究进展,所推荐的科学进展皆是在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正式发表或完成的研究成果。
  2020年12月,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基础研究管理中心)组织召开了2020年度中国科学十大进展初选会议,按照推荐科学进展的学科分布,分成数理和天文科学、化学和材料科学、地球和环境科学、生命和医学科学等4个学科组,邀请专家从推荐的科学进展中遴选出了31项进展进入终选。终选采取网上投票方式,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部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总体专家组专家和项目负责人等3200余名专家学者对31项候选进展进行网上投票,得票数排名前10位的进展入选2020年度中国科学十大进展。
来源:科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