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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第284期(下)

《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通知》

金办发〔202519
各金融监管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相关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于2024年9月印发《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4〕100号)和《关于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的通知》(金办便函〔2024〕1210号)。结合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为更好发挥股权投资对科技创新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现就进一步扩大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范围扩大至试点城市所在省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附属机构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在试点城市所在省份进行股权投资,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相关准入事项按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等规定办理。
       三、支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附属机构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债券或者参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拓宽股权投资试点资金来源。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4〕100号)等相关要求,持续完善制度流程,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绩效考核体系,强化风险管控,不断提升股权投资管理水平,更好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5年3月5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具身智能科技创新与产业培育行动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北京具身智能领域创新资源优势,加快实现具身智能领域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人工智能发展新赛道,我们制定了《北京具身智能科技创新与产业培育行动计划(2025-2027年)》,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具身智能科技创新与产业培育行动计划(2025-2027年)
       为充分发挥北京人工智能领域创新资源优势,积极抢抓具身智能发展机遇,加快实现具身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人工智能发展新赛道,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瞄准人工智能技术前沿,抢抓具身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关键期,以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具身智能科技创新策源地和产业发展增长极为主线,立足优势,加强统筹,创新机制,以创新驱动、平台支撑、场景牵引、生态优化为突破着力点,激发多元创新主体活力,提升基础软硬件性能,强化共性支撑能力,破解场景应用落地难题,加快营造活跃的产业生态,把科技创新势能转化为高质量发展动能。
       二、发展目标
       到2027年,原始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围绕具身大小脑模型、具身智能芯片、全身运动控制等方面突破不少于100项关键技术,产出不少于10项国际领先的软硬件产品,具身智能上下游产业链基本实现国产化。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建设世界模型仿真、数据采集、中试验证、场景开放测试等一批新型研究创新平台,建设统一的具身数据采集管理、测试验证标准,支撑不少于100家创新主体开展技术创新,提升产品迭代速度。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培育产业链上下游核心企业不少于50家,形成量产产品不少于50款,在科研教育、工业商业、个性化服务三大场景实现不少于100项规模化应用,量产总规模率先突破万台,培育千亿级产业集群。产业生态持续优化,建设不少于2个具身智能特色产业集聚区,打造具身智能领域产教融合基地,营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具身智能产业生态。
       三、重点任务
       (一)引领具身智能软硬件技术前沿
       1.突破多模态融合感知技术支持高校院所联合优势企业,研究多传感器数据的时空同步与校准技术,高效整合不同感知源数据;研究跨模态学习算法,加强不同模态数据的相互作用和互相补充;研究交互式感知、主动感知、多模态数据补全等算法,实现规模化多模态数据高效自动对齐;研究具身环境中高效、鲁棒的视觉-语言-动作多模态统一表征与融合方法,提升机器人感知理解能力。
       2.研发具身智能“大脑”大模型基于本市人工智能大模型产业基础,支持各类创新主体,构建通用性强的多模态基础大模型,可实现任意模态输入输出和多模态理解与生成。基于多模态基础大模型,研发具身智能“大脑”大模型,使其具备空间物体感知、环境自主理解、复杂任务规划等能力,实现具身智能机器人的复杂任务处理、动态环境适应和未来状态预测。研发感认知-决策-控制一体化的具身智能大模型,增强机器人的场景理解、逻辑推理、任务规划、行为控制、人机交互、自主学习等核心能力,提升机器人在跨本体、多场景、多任务下的适应性和泛化能力。
       3.提升具身智能“小脑”技能模型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中心,推动技术供应方与场景应用方联合开发面向具身任务的专用与通用技能模型,扩展具身智能机器人技能库,提升复杂任务的灵巧操作能力。构建自主决策模型,实现机器人实时感知理解和快速决策。研究具身智能系统的持续学习方法和“人在回路”的混合学习方法,实现机器人技能模型持续改进与环境自主适应。
       4.提高机器人运动控制性能研究高动态运动机器人全身运动控制策略,突破模型预测控制与强化学习结合的运动控制算法,提高具身智能系统的控制精度和响应速度,实现机器人动态平衡与自适应调整。研究双臂协同、手眼协同、脑身协同等技术,建立数据闭环和在线学习机制,提升机器人的运动灵活性和执行效率,实现对机械臂、灵巧手等不同部件的精细控制和泛化操作。搭建通用机器人运动控制算法框架,实现软硬件接口模块化和标准化设计,实现具身智能“大脑”在异构机器人本体接入。
       5.强化核心零部件技术创新和供给能力优化精密加工工艺,提升传感器、减速器、一体化关节、末端执行器等核心零部件的技术创新和供给能力。研发高强度耐磨材料、精密加工和组装、高速润滑和散热等关键技术,提升电机性能,延长使用寿命。研发高爆发、高精度、高动态响应、高可靠的伺服驱动系统及智能一体化关节,开发自适应控制算法,提升负载能力。研制多传感器高度集成的通用末端执行器,研发高精度机械臂和灵巧手系统,提升精细灵巧操作能力。研究机器人的轻量化技术,研发轻质高强度材料、柔性材料及高性能电池,提高续航能力。
       6.研制国产高性能具身智能芯片研制通用、高算力、高带宽的整机智能控制芯片,为各类具身智能系统开发与应用提供关键支撑。前瞻布局高性能人工智能大模型云端推理芯片、超低功耗的端侧控制计算芯片、具备自主学习与认知决策能力的类脑芯片,打造模块化终端通用智能模组,提升终端设备的智能性能及部署效率。开展国产具身智能芯片、通信模块与具身大小脑模型、世界模型仿真平台的系统适配,实现具身智能操作系统、软件算法在具身智能机器人上的高效部署,构建全栈国产化软硬件生态。
       (二)加快建设新型研究创新平台
       7.构建具身智能世界模型仿真平台围绕提升具身智能模拟器的可控性、交互性、4D生成和规律嵌入四个方面,研究高效可扩展、可控可交互的下一代视频生成模型,融入物理规律与常识,构建具身智能世界模型仿真平台。研发世界宏观运行规律模型,在有限输入信息情况下,可有效模拟和预测真实世界未来状态,帮助具身智能机器人在复杂动态环境中做出更优决策与行动。生成多样化的合成数据训练样本,减少对真实数据采集的依赖,增强机器人感知、理解、推理和通用泛化能力。
       8.共建高质量多模态通用具身数据采集平台构建高保真、多模态的感知交互一体化数据生成平台,建设虚实融合的具身智能数据采集训练场,支撑多种真实场景、复杂任务下的机器人动态交互数据采集。建设统一的具身数据采集管理标准,搭建涵盖具身数据采集、清洗、标注、管理、共享等全流程的具身数据云平台,建立“训-调-纠”全流程数据主动发现与利用机制,加快构建高质量、多模态的通用具身智能数据集。研究建立具身智能数据联合运营和开放共享机制。
       9.建设具身智能机器人中试验证平台鼓励具有智能制造经验的单位,建设一批开放共享的具身智能中试验证平台,针对核心零部件和机器人本体原型设计、柔性制造、工艺优化、小批量生产在内的全方位中试服务需求,部署3D打印、机加工、PCB(印制电路板)加工、非标部件等加工设施,设计和建造定制化的生产设备及工具,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提高产品迭代速度。
       10.搭建真实场景开放测试平台建设统一的测试验证体系与标准,探索建立联合验证机制,提升测试验证效率和可信度。建设海淀公园机器人开放训练场,搭建多场景、多任务开放物理测试环境,研究虚实融合跨场景适配技术,打造可智能对抗的交互测试验证平台,降低仿真环境向真实场景的迁移难度,提升具身智能在仿真环境与真实场景的测试验证一致性。
       (三)推动“具身智能+”多场景示范应用
       11.扩大科研教育落地规模探索开源开放、融资租赁、共享试用、赛事展演、教育培训等新型具身智能机器人推广模式,先行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在科研教育领域的推广落地。鼓励创新企业与高校院所、研究机构建立一批联合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合作开发新算法、新应用,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技术升级迭代,加速科研成果转化落地。
       12.加快推动工业、商业场景规模化落地推进科技创新央地协同,鼓励汽车生产、电子制造、工业焊接、煤炭矿业、商业零售、仓储配送等领域的央国企率先开放一批应用场景,促进场景方和技术方深度融合、联合研发,加快行业数据积累,进一步提升具身智能机器人在分拣装配、包装质检、焊接涂装等复杂生产任务和危险作业中的任务理解及自主执行能力,加快危险、重复、繁重岗位作业的具身智能机器人替代。
       13.前瞻探索个性化应用服务面向家庭服务、养老助老、医疗健康等人机共生环境进行前瞻部署,研究人机安全和深度互信机制,建立人机交互价值对齐理论,探索自主任务发现和规划机制,打造人机互信的具身智能机器人。开展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攻关,形成情感陪伴、健康监测、异常处理、移位助行、智慧家务等具身智能个性化服务解决方案,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在养老机构示范应用。
       (四)优化具身智能产业生态
       14.构建全栈人才梯队依托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在全球范围内挖掘前沿技术研究人才,加强战略科学家、领军人才及青年科研人才引进和培养。推动高校院所设立具身智能通识教育课程,梯队化培养“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开放创新”的具身智能人才,建立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打造具身智能领域产教融合基地,鼓励创新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人才联合培养,加快培育一批企业急需的工程技术人才。
       15.开展高水平开放合作发挥中关村论坛、北京智源大会等系列品牌优势,办好世界人形机器人“一会一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具身智能合作交流平台,吸引国际知名机构落地。鼓励科技领军企业与国际顶尖高校开展项目合作,鼓励设立海外研发中心,鼓励创新主体高质量出海,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具身智能领域的科技型社会组织在标准制定推广、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提升服务质效,提高行业整体技术先进性和全球话语权。
       16.加强企业梯度培育服务完善企业梯次培育机制与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具身智能领域独角兽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强国家基金与市区两级基金联动,发挥市级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机器人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强具身智能领域早期硬科技投资力度。加强拨投联动、股债联动等工作,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生态,推广政银合作科技金融新模式。
       17.打造具身智能产业集聚区积极开展市区协同,强化具身智能产业空间布局,打造具身智能特色产业集聚区,加强生产、中试、组装厂房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具身智能制造提供空间保障和配套设施。加强具身智能产业集聚区的科技服务支撑,建设一批标杆孵化器,打通前沿技术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和产业化服务支撑链条,促进一批前沿硬科技成果在集聚区转化落地,加速一批青年科学家创新创业。
       强化部市区联动,发挥国家级具身智能平台作用,加强资源统筹,系统推进技术攻关、产业发展、场景建设工作,在产业规划布局、空间集聚建设、重大项目落地等方面强化顶层谋划,用好政策体系,推动责任落实,积极争取国家级项目落地。以创新联合体、揭榜挂帅、赛马制等项目组织方式,鼓励多元主体联合打造新型研究创新平台,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围绕具身智能前沿技术及产业应用开展协同创新,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强技术与场景供需对接,开展产业动态跟踪和评估,优化资源协同配置,加大多部门资金联动,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和风险防控水平,加快培育具身智能产业集群。
       本计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截止。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国家和本市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贵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坚定不移落实“四主四市”战略,着力汇聚“强省会”的智力支撑,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支持早期初创企业和具有科技属性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20〕2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安新区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筑府办发〔2024〕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投资基金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24〕31号)《贵阳市基金管委会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贵阳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筑基金发〔2024〕2号)《贵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使基金,是指由贵阳市基金管委会批准更名设立(原名:贵阳市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由贵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履行市级财政部分的出资人职责,市财政局委托贵阳筑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财投资”)作为出资人代表,并由贵阳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创投”)作为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天使基金主要用于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支持种子期、天使期、初创期的具有科技属性的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  天使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由市级财政资金、基金存放银行的收益、投资期内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组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种子期、天使期、初创期的具有科技属性企业,是指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六条  天使基金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市级财政资金出资人职责;
       (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绩效自评工作,对基金管理绩效目标进行运行监控,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初步认定,作为财政后续出资的依据。
       第八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一)履行行业领域主管职责,协调天使基金的资金筹集、安排和拨付,协调解决天使基金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制定天使基金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并向基金工作机制和市基金管委会报备;具体组织实施基金绩效自评,自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上年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投资进度及投资质量的跟踪情况;
       (三)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基金的预算支出管理;
       (四)督促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已投项目的投后管理,并牵头协调相关资源,为基金的已投项目提供落地空间、政策等支持;
       (五)向市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报送天使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如有重大事项变更,及时向市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报备;
       (六)可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项目,或者协调其他相关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项目;
       (七)完成基金工作机制和市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筑财投资在遵守基金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对外行使天使基金的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因财政拨款延迟导致的筑财投资出资迟延不构成违约,无需就此向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享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
       筑财投资主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天使基金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规定进行出资,缴纳出资后不得抽回;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承担股东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遵守天使基金章程和委托管理协议等规定的前提下,行使对天使基金的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天使基金名义对拟投资项目、子基金进行筛选评价、尽职调查与交易条款谈判;
       (二)代表天使基金签署投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完成投资相关法律手续;
       (三)以天使基金名义向天使基金托管银行下达资金支付和收款指令;
       (四)受托代表天使基金行使股东权利、获得被投资项目和子基金的董事或合伙人席位并参与重大决策;
       (五)代表天使基金完成投资退出程序,回收投资本金和收益。
       基金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对天使基金进行日常运营、管理天使基金资产及代表天使基金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时,必须诚实信用、恪尽职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确保其管理人员和雇员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天使基金章程;
       (二)以市场化方式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出资子基金进行立项、尽职调查和投资谈判,签订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
       (三)执行并遵守天使基金章程及委托管理协议确定的投资准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领域、投资对象、投资阶段、投资进度、投资限制和业务禁止等),根据天使基金章程及委托管理协议规定的投资决策权限,认真实施投资行为;
       (四)配备足够的具有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营天使基金财产;
       (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保证天使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执行天使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七)代表天使基金提供资源整合、咨询顾问等在内的增值服务;
       (八)代表天使基金按约定投资条款对被投资项目和子基金运营管理进行监控;
       (九)做好天使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绩效自评,对子基金开展绩效评价,配合相关部门对基金运作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十)按规定时间和规范要求向市科技局及筑财投资提交天使基金运行报告(包含季报、年报)、重大事项报告、经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托管报告及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十一)代理天使基金账务处理及文档管理;
       (十二)代理天使基金工商、税务、社保、诉讼等其他所有非投资管理事务;
       (十三)完成其他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由天使基金董事会批准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子基金的设立或增资、股权(份额)转让和退出清算以及对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与退出等事项进行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其中,由市科技局推荐1名,基金管理机构推荐3名,聘请外部专家3名。建立外聘专家库,外部专家由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拟投资项目(或参股子基金)所在行业情况,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般需召开现场会议,审议项目的投资及退出事项,须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出具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观察员1名,由筑财投资委派,观察员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具有相同的知情权,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时列席并发表合规意见(是否符合投资方向、投资区域、关联交易等合规要求),但不对项目本身的商业价值进行判断。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 天使基金存续期20年(自基金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计算),其中投资期15年,退出期5年。如需延长存续期,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投资期内收回的本金和收益原则上应滚动投资,退出期原则上不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 天使基金采用直接项目投资和参股子基金两种方式进行投资。
       第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或企业可以申请设立子基金。
       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资质。管理人在中国境内注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二)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三)管理团队。1.管理人应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5名专业投资人员(含高管、财务和法务专业人员);2.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3.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4.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四)运作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风控合规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等完善;
       (五)承诺出资设立的子基金重点投资于符合贵阳市科技创新导向的产业领域;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子基金返投于贵阳市企业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天使基金出资额的1.2倍,返投认定情形及计算方式如下:
       (一)子基金投资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在贵阳市的企业,按子基金投资金额计算;
       (二)子基金投资的贵阳市外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贵阳市且有实质性经营活动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若引入一般企业的,按投资金额的1.2倍计算;若引入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按投资金额的1.5 倍计算;若引入拟上市企业主体、独角兽企业的,按子基金投资金额的2倍计算;
       (三)子基金投资的贵阳市外企业被贵阳市内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且收购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对该贵阳市外企业的投资金额,按子基金投资金额计算;
       (四)子基金投资的贵阳市外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落户贵阳市内开展实际经营并形成税收贡献的,按子公司实缴资本计算;
       (五)子基金投资的贵阳市外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贵阳市内重点发展产业的已有法人企业,且该笔投资主要用于企业在贵阳市内生产经营的,按股权投资金额(实际到位金额)计算;
       (六)子基金管理人通过除投资外其他方式引入贵阳市外企业在贵阳市落户且满足上述标准的,返投计算认定最终以贵阳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七)子基金管理人或其控股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管理的其他基金(限于未设定贵阳市内返投任务的)新增投资满足上述标准的,按投资金额计算;
       (八)子基金领投的企业落地贵阳市,同一轮次跟投的市外投资机构对该项目的投资金额的一半等同于该子基金在贵阳市内的投资金额;
       (九)经市基金管委会审批后,可纳入返投金额计算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直接投资项目的申请条件。
       基金直接投资项目需原则上注册在贵阳贵安,注册地在贵阳贵安区域以外的企业也可以申请基金投资,但需要在投资后将公司总部及核心业务迁至贵阳贵安或落地子公司并开展实质性业务。在此基础上,具备以下特征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天使基金投资:
       (一)为本办法所界定的种子期、天使期、初创期的具有科技属性企业的,具备“原始创新、源头创新、集成创新”等特征的科技属性企业;
       (二)符合贵阳贵安产业发展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制造、铝及铝加工、磷化工、生态特色食品、健康医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产业;
       (三)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级技术发明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的组织或个人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具有职务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院(校)地合作共建协同创新平台等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落户至贵州科学城、贵阳大数据科创城、花溪大学城、清镇职教城等区域的具有科技属性的企业;
       (六)符合基金投资要求的其他领域具有科技属性的企业。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按如下流程进行基金投资及决策。
       (一)项目(参股子基金)储备。1.通过市场方式收集寻找;2.市、区(县)相关部门提供的项目信息;3.其他项目来源。不同来源的项目应当纳入项目储备库。市、区(县)相关部门获得的项目信息,可通过投资管理系统进行推荐;
       (二)初步筛选。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参股子基金)进行初步筛选,选出符合投资原则和遴选要求的项目推进投资工作;
       (三)初步调查。组织专业人员对筛选过的项目(参股子基金)开展初步调查,对认为可以继续推进的项目,推荐立项;
       (四)项目(参股子基金)立项。对筛选后的项目(参股子基金)进行立项,并准备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五)尽职调查。根据项目(参股子基金)实际进行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技术及行业尽职调查,必要时可委托专业的法律、财务咨询机构(通常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对拟投资项目(参股子基金)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完成后,尽职调查小组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六)项目论证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尽职调查报告内容进行论证,并评判项目(参股子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存在的风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专家可在技术、市场、行业、法律、财务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为后续决策提供参考;
       (七)投资谈判。与拟投资企业开展投资谈判,包括投资金额、被投资企业估值、股权比例(或合伙份额)、落地承诺及其他重要内容。其中,直投项目估值以基金管理机构或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为准;
       (八)召开项目内审会。召开项目内部评审会对项目(参股子基金)资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将项目(参股子基金)资料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
       (九)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与决策。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召开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项目(参股子基金)的投资及退出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为基金签署投资和退出文件的最终依据;
       (十)签约与投资(或退出)。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正式投资(或退出)决议后,由基金管理机构聘请的法律顾问协助起草相关法律文件,基金管理机构实施投资(或退出)。
       第十九条 投资原则。
       天使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对单个实体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对单个实体企业的单笔投资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原则上不能成为被投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天使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单支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经市基金管委会或有关部门同意设立的或划转的子基金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二)子基金的投资限制根据基金合伙协议或基金章程进行约定;
       (三)对关联方的投资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遵照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具体约定;
       (四)原则上不得再投资于其它股权投资类企业;
       (五)子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得超过天使基金的存续期。
       第二十条 天使基金与国家、省开展合作的,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第四章  退出方式
       第二十一条 天使基金的投资可通过企业上市、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协议减资、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投资期内退出的资金,可以进行再投资。
       (一)直接投资项目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
       1.直接投资项目形成的股权,在投资后5年以内(含5年),被投资企业自身、创始股东或管理层股东可优先回购,回购价格按投资协议约定条款执行,但回购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天使基金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的50%,剩余股权由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2.在退出价格上,投资时有协议约定的,按投资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约定的,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确定:
       ①已登陆资本市场的可直接交易;
       ②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市场化原则与受让方确定的价格;
       ③基金管理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
       (二)子基金的退出方式。
       鼓励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在子基金存续期内购买天使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子基金设立之日起 5年内,若子基金完成返投要求且年度绩效评价均未出现不合格,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可申请回购天使基金持有的子基金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的非财政出资人优先购买,回购价格不低于投资本金余额。
       子基金原则上不循环投资,项目退出后即退即分。子基金到期后清算,各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分配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天使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子基金如是由天使基金与国家级、省级资金合作设立的,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管理费用与业绩分配
       第二十二条 天使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费率,对于参股子基金部分,投资期内每年按已投未退金额的0.3%收取,退出期内每年按已投未退金额的0.2%收取;对于直接投资项目部分,投资期内每年按已投未退金额的1.5%收取,退出期内每年按已投未退金额的1.2%收取。管理费的兑现与年度绩效评价挂钩,当年先兑现70%,剩余30%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次年兑现,但原则上不得晚于次年的8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天使基金进行收益分配时,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实缴出资金额和门槛收益,天使基金门槛收益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五年期LPR基准利率。如有剩余,将超额收益的20%向基金管理机构分配,80%向全体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的管理费原则上投资期内每年按不超过实缴金额的2%收取,退出期内每年按不超过已投未退金额的1.5%收取,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具体比例在子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子基金的业绩分配按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第六章   容错机制
       第二十五条 天使基金坚持保护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误,遵循市场运作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天使基金绩效评价时,应当遵循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规律,不以单个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效果为考核目标,而是对基金的整体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基金出现投资损失时,基金管理机构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免除基金管理机构相关的投资损失责任:
       (一)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二)因企业所在行业发生颠覆性的技术变革并来不及预见导致的投资损失;
       (三)因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投资损失;
       (四)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且投资程序合法合规,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的投资,或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法定程序后造成的投资损失;
       (五)经有权机构认定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为支持创新创业,天使基金允许亏损的范围为基金实缴规模的50%。亏损在50%以内的,在基金管理人依法依规、勤勉尽职的前提下,对于市场客观不可控因素或条件限制等造成的基金投资失败或亏损,可允许不追究基金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对投资的风险管理。一旦发现可能给基金投资造成损失的重大变化,应及时采取避险措施。
       第三十条 天使基金应选择在中国设立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银行负责基金的资金保管、账户管理、资金清算及日常监管等事务。
       第三十一条 天使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七)使用贷款进行投资;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二条 天使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管,密切跟踪子基金及直投项目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若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投资导向等情形,天使基金有权终止合作。
       第三十三条 子基金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天使基金可以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设立方案完成审批或公示后超过 1 年,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者增资(入伙)手续的;
       (二)天使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相关基金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该基金的关键人士发生变化;
       (五)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的;
       (六)子基金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进行资金托管的;
       (七)未履行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天使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科技局每年具体组织实施天使基金的绩效自评工作,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将自评结果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组织对天使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目标实现程度、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市创投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当日向市科技局和筑财投资报告;在每季度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提交天使基金季度运行报告和托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基金年度运行报告、经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托管报告及下一年度投资计划,拟定的天使基金下一年度投资计划报市科技局审议。
       第三十六条 天使基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财政资金管理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贵阳市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筑府办发〔2019〕24号)同时废止。

贵阳市科技局
2025年2月20日
 
 
 

行业创新动态

六部门发布《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

       政府性融资担保具有“增信、分险、中介”功能,是撬动金融资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
       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财政部等六部门近日发布《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从坚持主责主业、加强风险防控、政策支持等方面出台多项举措和要求。《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业内专家表示,《办法》提出的一系列举措有助于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缺信息、缺信用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支持力度,着力解决其融资难、融资贵甚至融不到资的问题。
       加大对普惠领域支持力度
       《办法》聚焦普惠领域,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资源精准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缓解这类市场主体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具体来看,《办法》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失灵,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本微利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发挥为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融资增信的政策功能作用。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聚焦重点对象和薄弱领域,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
       《办法》同时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劳动密集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促进稳岗扩岗,积极服务县域特色产业,实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支持就业创业协同联动。来自财政部的数据显示,2024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规模达到1.41万亿元,同比增长7.6%,其中绝大部分用于支持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涵盖轻工纺织、住宿餐饮、邮政仓储、批发零售、建筑等多个行业,对应的就业群体约1200万人。
       此外,《办法》划清了业务“红线”,强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国家政策鼓励开展的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模式除外。
       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风险高、收益低,客户群体主要是难以靠自身获得银行信贷支持、资信较弱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风险抵御能力不足。
       《办法》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切实承担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担保代偿风险,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强化自我约束,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规范保前评估、保后管理、代偿追偿和风险处置等业务开展流程,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风险管控机制,确保风险事件早识别、早发现、早处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去年8月份曾介绍,为支持政府性担保体系可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建立了国担基金风险补偿机制,由中央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资金,对国担基金因履行政策性职能、保持低费率所产生的代偿支出缺口予以适当弥补。此外,江苏、山东、湖北、山西等29个省份建立了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由省级财政每年安排预算给予风险补偿。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近年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构建起“国担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市(县)直保机构”的三层组织体系,实现了全国市级机构全覆盖、县级业务全覆盖,以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放大器”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普惠领域。
       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介入,与银行原则上按照“二八分险”承担贷款的风险责任,也就是银行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担保体系分担剩余80%的风险(通常国担基金分担20%、省级再担保机构分担20%、市(县)直保机构分担40%)。通过层层分散融资担保业务风险,银行承担的风险损失也显著降低,从而相应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信用水平,银行的贷款积极性明显提升。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莫秀根表示,政府性融资担保发挥“准公共产品”的作用,既可以为供给端分险,还可以为需求端增信,拓宽信贷融资覆盖面。整体来看,政府性融资担保参与的普惠金融业务中,银行担负的风险敞口仅为信贷规模的20%左右,银行风险大大降低,有助于提高银行的积极性。
       另外,《办法》指出,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合理研究确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规模,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管控情况等绩效考核目标,更好发挥逆周期、跨周期调节作用。
       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机制。
       其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开展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根据政策目标并结合当地经济金融和融资担保体系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评价指标体系,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质量、风险管控等情况。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一绩效考核导向的调整优化有助于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政策性功能,专注支持小微、“三农”等普惠领域的主责主业,而非过度追求商业化利益。
       另外,《办法》指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政策扶持、担保机构工资总额和负责人薪酬等挂钩。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
       专家表示,《办法》在强调完善各项支持政策制度的同时,注重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有助于形成“精准定责、合理免责,鼓励担当作为”的正向激励机制,通过宽容业务属性、行业发展中的失误错误,培育行业尽职免责文化氛围,调动机构和员工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成都发布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全市一体化数据市场2030年全面建成
       加快发展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日前,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成都市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简称《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共7个部分、24条细化举措,内容涵盖总体要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新技术新赛道、推进数字化转型等内容,为成都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明确了关键节点和具体目标。
       《行动方案》提出,以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为牵引,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主线,进一步完善数据基础制度和数字基础设施,全面推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以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到2027年,数据要素市场进一步健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居全国前列。到2030年,全市一体化数据市场全面建成,全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实现翻番,数字产业竞争力、规模和数字经济治理能力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方面,成都将构建完善数据基础制度,加快数据标注基地建设,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与流通交易,并强化安全保障。同时,适度超前部署数字基础设施,涵盖网络、算力及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为数字经济发展筑牢根基。
       在数字基础设施方面,成都将适度超前部署。加快网络设施建设。加快“低空经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算力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成渝枢纽节点(成都)建设。加快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在工业、交通、政务、金融等重点行业领域,打造不少于30个示范性强、带动性广的典型数据流通利用场景。
       《行动方案》提出,加快发展数字新技术新赛道。围绕高端芯片、操作系统、工业软件、核心算法与框架等领域,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推进建设天府实验室、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中科院光电所等高能级创新平台项目,打造多层次产业创新平台,争取国家级人工智能创新平台等在蓉布局落地。打造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高地,高标准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和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

来源:成都日报 刘泰山 2025-02-25
 

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放宽

       为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开展适度放宽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政策的试点,推动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加快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
       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记者了解到,金融监管总局深入调研科技企业融资堵点痛点,聚焦科技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试点适度放宽《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部分条款,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对于“控股型”并购,试点将贷款占企业并购交易额“不应高于60%”放宽至“不应高于8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放宽至“一般不超过10年”。
       “并购重组是科技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手段,延长期限、提高比例有助于更好地满足科技企业并购融资需求。”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由于不同并购项目投资回报期有所不同,部分科技并购项目整合较复杂,产生协同效应时间较长,因而将并购贷款期限从不超过7年延长至不超过10年,更加符合科技企业并购的实际情况。考虑到银行贷款是科技企业并购交易的重要融资方式,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60%提高到80%,有助于满足科技企业兼并重组的实际需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表示,科技企业对资金需求的期限相对较长,并且企业在研发创新过程中往往自有资金不足,更需要外部资金支持。将科技企业并购贷款占并购资金的比例提高、期限延长,更符合科技企业对资金需求的特点,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科技企业开展并购,支持科技企业做优做强。
       在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的适用范围方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金融监管总局在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试点城市、试点银行和试点科技企业标准。
       试点城市应科技优势资源集中、研发投入强度较大、并购交易和股权投资市场活跃,具体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南京市、杭州市等18个城市,涵盖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3个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武汉、成渝、西安3个区域科技创新中心。
       金融监管总局要求,试点银行应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完善、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并购贷款专业服务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较强,包括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试点科技企业应科研积累和创新能力强、技术改造需求大、科技成果转化及市场化前景广阔、信用记录良好。
       在政策支持下,北京银行近日成功落地1单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业务,为上海某民营上市科技企业并购交易提供并购贷款,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为77.46%,期限为10年。据悉,本笔业务的并购方是1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创板上市公司,主要面向泛半导体、生物制药等高科技产业及先进制造业客户,提供集制程关键系统与装备、关键材料和专业服务三位一体的综合服务。标的方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主营业务为泛半导体工艺设备模块与子系统业务。交易完成后,将有利于并购方进一步增强其覆盖“核心部件—子系统—整机设备”全产业链的布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指导相关金融监管局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督促试点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制定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工作细则,健全差异化的信贷评价体系,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监控,培养具有科技行业背景、企业并购专业知识的科技金融人才队伍,为科技企业并购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来源:经济日报 勾明扬 2025-03-14
 

五部门联合召开金融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

       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消息,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工商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召开金融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
       会议认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具体体现。金融部门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积极健全政策框架,强化督导落实,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会议要求,要实施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发挥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强化监管引领,引导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增加对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执行好金融支持民营经济25条举措,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加快出台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政策文件。强化债券市场制度建设和产品创新,持续发挥“第二支箭”的撬动引领作用。抓好“科创板八条”“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十六条”“并购六条”等政策落实落地,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发展壮大。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股、债、贷等多元化融资渠道,加大各类金融资源要素投入,将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做实、做深、做精。
       会议强调,各方要增强协同联动,推动完善融资配套机制,下大气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共同营造更优的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各级工商联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深化调查研究,搭建对接平台,会同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提升民营企业融资可得性和便利性。民营企业要加强自主创新,完善治理结构,重视信用管理,加强风险管控,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来源:光明网 罗知之 2025-03-02
 

VC/PE布局量子科技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两次提及量子科技:过去一年,“创新能力有新提升,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等领域取得新成果”;今年要“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培育生物制造、量子科技、具身智能、6G等未来产业”。
       从2021年,量子信息一词首次出现在十四五规划及政府工作报告中,到近年来不断加大对量子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和应用支持的力度,量子科技在国家战略中的地位不断跃升。如今,它已成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
       在产业层面,量子科技也呈现出了蓬勃发展的态势。多地政府纷纷将量子科技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全国首家量子孵化器——中关村量子科技孵化器在北京海淀区揭牌;落户经开区的国光量子推出全国首款真空噪声芯片。上海打造未来智能产业集群,围绕量子计算、量子通信、量子测量,积极培育量子科技产业。安徽、山东等地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量子科技和产业中心,培育量子科技等特色园区,打造未来产业先导区。走出了国盾量子、本源量子、国仪量子等量子领域知名企业的合肥,成为VC/PE经常出差的城市。
       同时,政府引导资本向“硬科技”倾斜,基金投向量子科技领域。
       国家正在推动设立“航母级”的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聚焦人工智能、量子科技、氢能储能等前沿领域,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适当兼顾早中期中小微企业,支撑原创性、颠覆性技术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
安徽省量子科学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由安徽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母基金与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基金投向立足于量子科学领域,主要投资但不限于量子通信、量子计算、量子测量等量子科学领域有关企业和上下游企业,以及其他前沿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国科量子通信在B轮融资中获得该基金2亿元的资金支持。
       在广州开发区、黄埔区高质量发展大会上,广州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顾晓斌发布并解读《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实施细则》,科创母基金规模提升至50亿元,并将其中30%的资金用于直接股权投资,重点扶持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低空经济与航空航天、量子科技等未来产业。
       武汉光谷芯光量子科技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武汉高科集团发起,武汉高科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基金重点投向武汉量子技术研究院等实验室的早、中期项目,包括量子探测与量子通信、量子精密测量等领域。上个月,该基金首次出资,助力中科酷原完成战略投资。
       量子科技产业链上的企业也在积极行动,抢抓一产业新风口,获得了国资与机构的青睐。
       2月,光量子计算设备研发商玻色量子完成A+轮融资。此次出资的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由北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北京顺义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国盛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1月,中电信量子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国盾量子控股股东。根据国盾量子的公告,中电信量子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将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为21.86%。
       去年8月,由北京大学发起设立的国测量子发生工商变更,新增华为旗下深圳哈勃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股东。国测量子是国内唯一全国产化、并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芯片原子钟领先企业。
       量子科技,作为量子物理与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展现出了前所未有的技术潜力和应用价值。它主要分为量子通信、量子计算和量子精密测量三大方向,每个方向都具备独特的技术特点和革命性的应用前景。量子计算能够令运算能力实现指数级增长,量子通信则能实现最高安全等级的“信息论安全”,而量子精密测量则能够突破经典测量的极限,推动国际测量标准的变革。

来源:清科研究微信公众号 202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