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4〕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等文件精神,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园区高质量发展,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0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园区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统筹发展,有力支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和创新高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来源市级财政资金,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登记、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开展、服务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登记、注册在北京市其他区域,开展、服务科技创新活动,促进中关村示范区发展的创新主体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支持建设高品质产业承载空间
第六条 支持高品质科技园区建设。围绕中关村示范区分园主导产业定位,加强园区产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化提升园区智慧化服务管理水平,打造特色鲜明、功能完备、配套完善的产业承载空间,促进园区高端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
(一)支持内容
1.产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园区围绕主导产业,自建、引进或与其他机构、企业共建共享实验室、中试生产线、检验检测平台等产业服务设施,为园区企业提供便利化、开放式的研发、设计、测试、检验、中试等专业化服务。
2.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园区新建或升级孵化加速空间、共享展厅、路演厅、高品质公共交流空间、政务服务站点等公共服务设施,不断提升园区公共服务能力。
3.新型基础设施。支持园区建设计算中心、算力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设施,更好满足园区企业对信息服务的需求。支持园区采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园区大脑、数字孪生园区,不断提升园区运营管理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二)支持条件
1.园区符合所在区功能定位和规划要求,用地手续合法合规,产权清晰,四至范围明确。
2.园区发展建设规划明确,产业定位清晰,空间功能合理,区位优势明显,具备一定的空间规模和产业承载能力。
3.项目建设内容清晰、目标合理,能够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项目申报单位具有一定的投资建设以及专业服务能力,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健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一年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园区产业服务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包括设施购置或租赁费、材料购置费、空间改造费、房屋租赁费、运营管理费、人员费用、信息系统建设费、贷款利息等。
第七条 支持特色产业园区提升发展。
(一)支持内容
支持围绕园区产业和企业创新发展需求,编制园区发展规划、打造高水平专业化运营团队、建设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承接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加强特色产业培育、引进和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独角兽企业,举办特色产业品牌活动、开展国际交流合作、营造国际化发展环境等,提升园区综合发展质效。
(二)支持条件
1.园区已纳入中关村特色产业园体系,且在有效期内。
2.园区年度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
3.园区未在高品质科技园区项目支持周期内。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根据特色产业园提升发展任务完成情况择优给予支持,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园区发展规划编制,服务设施购置、租赁、运行维护,运营管理,人员支出,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品牌活动举办等。
第八条 支持建设一流大学科技园。
(一)支持内容
支持大学科技园加强与大学及所在区的联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打造高水平运营团队,建设专业服务平台,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推动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一批创新创业人才和企业,培育未来产业,发展新质生产力。
(二)支持条件
1.紧密依托高校设立,与高校、所属区合作共建,管理运行机制灵活高效,并配置一定的创新资源,作为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的重要载体。
2.在孵化科技企业、引进优质科技创新项目、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等方面成效较为突出。
3.运营团队专业化、市场化程度高,在成果转化项目挖掘与培育、创新创业辅导、技术概念验证、促进产学研合作和校内资源开放等方面能力突出。
4.具备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拥有便利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对接市场化专业服务资源能力较强,定期组织开展投融资服务、产业资源对接等创新创业交流活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一年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推动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包括设施购置或租赁费、材料购置费、空间改造费、房屋租赁费、运营管理费、人员费用、信息系统建设费、贷款利息等。
第九条 支持改造提升存量空间。支持合理开发利用存量空间资源,优化调整低效空间资源,通过“腾笼换鸟”等方式进行改造提升,打造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发展的科技园区。
(一)支持内容
1.支持各类园区、楼宇、厂房等的权属方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开展存量空间改造,开发利用闲置、低效空间资源,提升空间综合功能和利用水平。
2.支持市区两级平台公司通过收购、回购、并购重组、整体承租等方式,对存量空间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统一运营,促进空间规模化、集约化利用。
3.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存量空间盘活利用的设计、改造、运营等。
(二)支持条件
1.存量空间改造后应用于科技园区建设,有明确的园区发展规划,产业定位清晰且符合所在区产业布局要求。
2.项目所在园区具备一定的空间规模和产业承载能力,改造后的空间主要用于承接企业创新、产业发展等。
3.项目应为在建或已具备开工条件,项目改造、改建手续合法合规,项目申报单位运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综合评估园区改造提升和发展质效情况,按照项目改造实际投入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项目改造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内外部装修以及其他改造工程投入费用等。支持资金用于空间的升级改造、完善配套设施、搭建专业平台以及开展运营服务等。
第二节 支持培育高质量产业生态
第十条 支持创业服务机构梯度发展。
(一)支持内容
1.建设标杆型孵化器。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各分园建设和培育标杆型孵化器,促进一流孵化人才牵头组建专业化团队,搭建开放式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开展高水平的创业辅导、早期投资、资源对接等专业化服务,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孵化运营机制,树立旗帜标杆,引领孵化模式变革,带动园区创新创业生态不断优化提升。
2.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升级发展。推动创业服务机构基于自身资源禀赋和区域特色,壮大高水平孵化服务队伍,升级“共享科研”孵化和产业融通孵化服务能力,促进与外部资源链接和协同,加快迭代升级孵化模式,进一步扩大孵化绩效产出,持续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及优质项目。
(二)支持条件
1.申报建设标杆型孵化器支持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由国内外优秀孵化人才团队牵头设立,核心成员具有跨国公司、领军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工作经历及项目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从业经验。
(2)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在人员聘用、薪酬制定、经营管理、投资决策等方面具有充分的自主权。
(3)搭建开放共享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服务。与领军企业、高校院所、服务机构等紧密合作,开展高水平的创业辅导、早期投资、产业链供应链对接、国际市场拓展等服务,相关服务能力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对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的要求。
(4)已培育或储备优质科技型企业和团队不少于10家(个),能够推动企业“升规升强”,能够带动相关领域创新资源集聚,促进园区创新创业环境优化提升。
2.申报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升级发展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进一步加强垂直领域产业孵化服务能力建设,在聚焦产业孵化、探索孵化运营机制创新、做强区域孵化品牌、强化国际化要素流动等维度,至少选择一个维度进行升级发展。
(2)提供的孵化场地或所属区内注册的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关村高新企业不少于30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30%,当年在孵企业首次培育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等不少于5家。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1.采取事前补助方式,根据标杆型孵化器建设发展情况,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支持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第一年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实验设施购置、租赁、运行维护,运营管理,人员支出,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活动举办等。
2.采取事前补助方式,根据创业服务机构升级发展年度实施计划择优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每家创业服务机构只能获得一次创业服务机构升级发展政策支持,支持资金用于实验设施购置、租赁、运行维护,运营管理,人员支出,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活动举办等。
第十一条 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培育优秀科技型企业。
(一)支持内容
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健全完善在孵企业的孵化培育机制,加大对初创企业的服务力度,助力企业快速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等,支撑园区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条件
申报的创业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当年在孵企业培育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等不少于5家,孵化服务成效突出。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创业服务机构(不含处于标杆型孵化器、创业服务机构升级发展支持期内的单位)在孵企业培育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独角兽企业1家,给予创业服务机构不超过5万元资金支持,同一机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资金用于提升孵化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支持专业机构参与园区运营服务。
(一)支持内容
支持专业机构参与园区运营服务,开展规划编制、平台建设、产业促进、人才引进、招商服务等工作,广泛引入产业要素资源,不断提升园区的市场化、专业化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有效提升园区发展质效。
(二)支持条件
1.专业机构具备园区规划、运营服务、产业培育、招商引资引智等专业服务能力。
2.专业机构与所在区政府、分园管理机构或园区签订了合作协议,或以整体承租、参股等方式参与园区运营服务。
3.专业机构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运营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成效显著。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根据专业机构的服务能力,预期服务成效等情况,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0%的比例,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第一年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园区规划建设、运营服务、产业资源对接、创新交流活动举办等,包括设施购置或租赁费、材料购置费、空间改造费、房屋租赁费、规划设计费、运营管理费、人员费用、信息系统建设费、活动组织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印刷费、贷款利息等。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在园区落地发展。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按照中关村示范区分园主导产业定位,入驻分园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生产等活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不断提升企业规模和竞争力,支撑分园主导产业集群发展,带动提升分园产业集聚度。
(二)支持条件
1.企业符合所在中关村示范区分园主导产业定位。
2.企业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实力或从事研发服务、科技推广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科技服务业务,已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综合评价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经济社会贡献、未来发展潜力等情况,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开展后续技术研发、产业化落地等。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申报采取公开征集、组织推荐等方式。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以下环节:
(一)发布通知
项目申报通知应明确项目申报条件、流程、期限等相关要求,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二)组织申报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相关要求,原则上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或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形式填写并提交客观真实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和申报人须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科研诚信相关要求。
(三)形式审查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受理所提交的项目并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开展形式审查。
项目申报期间,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在惩戒期的科研诚信失信记录或其他社会领域严重失信记录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本办法不再重复支持。
(四)评审与立项
公开征集或组织推荐的项目根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或研究论证结果,进一步组织凝练后提请行政决策立项。
项目评审或研究论证专家应按有关规定在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选取,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五)项目公示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不宜公开的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支持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异议范围和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六)签订合同或任务书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凡有必要约定项目承担单位履约事项和其他管理要求的,原则上均应签订项目合同,合同应明确财政资金用途、企业自有资金投入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解除与变更、异议处理等;对于事前补助项目,原则上应签订任务书,进一步细化项目建设内容、时间进度安排、阶段性目标和成果、绩效考核指标等必要事项。
(七)实施管理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和任务书约定高质量组织实施项目,对于拒不履行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义务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权单方面终止项目。
(八)项目验收
事前补助项目承担单位主动配合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专业机构协助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在实施期满后90个自然日内完成;如有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审计报告及时缴纳财政结余资金,方可开展验收工作;项目未通过验收或未按期验收的按科技信用有关规定处理。
后补助项目不再组织验收工作。
(九)档案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关结果将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做好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北京市科技信用管理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并将失信信息汇交“信用中国(北京)”及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之日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2〕7号)废止。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为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兼顾效率与公平,以促进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以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为目标,破除公共数据流通使用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激发共享开放动力,优化公共数据资源配置,释放市场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数据要素放大、叠加、倍增效应,为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提供坚实支撑。
工作中要做到:坚持政府指导、市场驱动。加强政府指导和调控,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扩大公共数据供给,提高公共数据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坚持尊重规律、守正创新。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推动共享开放,探索开展依规授权运营,完善资源开发利用制度。坚持系统推进、高效协同。加强顶层设计,厘清部门和地方的管理边界,逐步形成权责清晰、条块协同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格局。坚持加快发展、维护安全。推动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相结合,将安全贯穿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防范各种数据风险。
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制度规则初步建立,资源供给规模和质量明显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不断丰富,重点行业、地区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取得明显成效,培育一批数据要素型企业,公共数据资源要素作用初步显现。到2030年,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制度规则更加成熟,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全面建成,数据流通使用合规高效,公共数据在赋能实体经济、扩大消费需求、拓展投资空间、提升治理能力中的要素作用充分发挥。
二、深化数据要素配置改革,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
(一)统筹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完善政务数据目录,实行统一管理,推动实现“一数一源”,不断提升政务数据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主动共享与按需共享相结合,完善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做好资源发布工作。强化已有数据共享平台的支撑作用,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不断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
(二)有序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健全公共数据开放政策体系,明确公共数据开放的权责和范围,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前提下,依法依规有序开放公共数据。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编制公布开放目录并动态更新,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数据,鼓励建立公共数据开放需求受理反馈机制,提高开放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机器可读性。
(三)鼓励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落实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要求,探索建立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授权机制。加强对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明确数据管理机构,探索将授权运营纳入“三重一大”决策范围,明确授权条件、运营模式、运营期限、退出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结合实际采用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等模式,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数据管理机构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指导监督运营机构依法依规经营。运营机构要落实授权要求,规范运营行为,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服务,严禁未经授权超范围使用数据。加快形成权责清晰、部省协同的授权运营格局。适时制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规定。
三、加强资源管理,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四)健全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依托政务数据目录,根据应用需求,编制形成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登记管理。提高公共数据资源可用性,推动数据资源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开展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强化数据源头治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实现数据质量可反馈、使用过程可追溯、数据异议可处置。
(五)完善运营监督。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披露机制,按规定公开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授权运营情况。运营机构应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能力清单,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实施与其他经营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维护公共利益。发挥好价格政策的杠杆调节作用,加快建立符合公共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指导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经营性产品和服务,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管理。
四、鼓励应用创新,推动数据产业健康发展
(七)丰富数据应用场景。在市场需求大、数据资源多的行业和领域,拓展应用场景,鼓励经营主体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有条件无偿使用公共数据开发公益产品,提供便民利民服务。支持人工智能政务服务大模型开发、训练和应用,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
(八)推动区域数据协作。落实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部署,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创新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发展,培育新兴产业。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区域合作和利益调节机制,支持东中西部地区发挥比较优势,在数据存储、计算、服务等环节开展区域协作,共享数据要素红利。
(九)加强数据服务能力建设。加强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据利用方式向共享汇聚和应用服务能力并重的方向转变。推进多元数据融合应用,丰富数据产品和服务。研究制订数据基础设施标准规范,推动设施互联、能力互通,推动构建协同高效的国家公共数据服务能力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场内交易模式,统筹数据交易场所的规划布局,引导和规范数据交易场所健康发展。
(十)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将数据产业作为鼓励发展类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支持数据采集标注、分析挖掘、流通使用、数据安全等技术创新应用,鼓励开发数据模型、数据核验、评价指数等多形式数据产品。围绕数据采存算管用,培育高水平数据要素型企业。聚焦算力网络和可信流通,支持数据基础设施企业发展。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数据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发展,凝聚行业共识,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
五、统筹发展和安全,营造开发利用良好环境
(十一)加大创新激励。明确公共数据管理和运营的责任边界,围绕强化管理职责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在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按照管运适度分离的原则,在保障政务应用和公共服务的前提下,承担数据运营职责的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企改制,试点成立行业性、区域性运营机构,并按照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符合要求的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研究制定支持运营机构发展的激励政策。
(十二)加强安全管理。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加强对数据资源生产、加工使用、产品经营等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分类分级、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体系,开展公共数据利用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应用业务规范性审查。运营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护公共数据安全。加强技术能力建设,提升数据汇聚关联风险识别和管控水平。依法依规予以保密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
(十三)鼓励先行先试。充分考虑数据领域未知变量,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鼓励和保护干部担当作为,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支持在制度机制、依规授权、价格形成、收益分配等方面积极探索可行路径。充分认识数据规模利用的潜在风险,坚决防止以数谋私等“数据上的腐败”,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维护公共数据安全。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数据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组织实施,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工作协调,统筹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国家数据局加强工作统筹,动态掌握全国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十五)强化资金保障。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数据基础设施、数据安全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数据产品和服务采购经费。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数据要素型企业和数据基础设施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十六)增强支撑能力。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统筹数据领域标准体系建设管理,组织开展相关标准研制、宣传、执行和评价。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开展数据加密、可信流通、安全治理等关键技术研究和攻关。加强数据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将提高做好数据工作的能力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公共数据国际治理规则、国际标准制定。
(十七)加强评价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绩效考核,依法依规向审计机关开放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开发利用情况。鼓励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成效评价和第三方评估,加强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营造良好氛围。
(2024年9月21日)
行业创新动态
百亿平安大基金发起设立 深圳开全国先河引导险资进入风投创投
深圳再开全国先河!10月10日,中国基金报记者从深圳市财政局获悉,在深圳市引导基金的积极推动下,一只百亿元规模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型大基金——平安基金已成功设立。预计在完成备案及资金认缴等流程后,将成功引导保险资金长期“活水”流向科创企业。
深圳市引导基金牵手险资共设百亿元大基金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办公厅《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精神,发挥保险资金“稳定器”和“压舱石”作用,深圳市财政局积极推进与保险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合作,共设平安基金,用于投向深圳市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项目,助力私募股权和创投行业高质量发展。
据深圳市财政局介绍,平安基金规模为100亿元,其中平安人寿认缴94.5亿元,深圳市引导基金认缴2.6亿元,龙岗金控认缴2.4亿元。平安基金采用双GP模式,由平安创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管理,采取“直投+母基金”的形式,将可投金额的90%投向深圳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投资项目,10%投向深圳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超过15年。
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鼓励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开展长期投资”。6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鼓励长期资金投向创业投资。支持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做好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平安基金的发起设立,正好契合了中央鼓励长期资金投向创业投资的精神。
据深圳市财政局副局长张一翔介绍,平安基金的绩效考核主要从政策效应、经济效应、社会效应和管理效能等多个方面进行,每方面都有一个加权分数,按年度进行考核。考虑到整个基金存续期限较长,市财政局会根据投资期、退出期、延长期等不同阶段特点,设置不同考核重点,避免短期基金管理人的“不耐心”,鼓励“耐心资本”。
以基金结构创新开险资入市先河
事实上,早在两年前,深圳市就在谋划此事。张一翔告诉记者,2022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鼓励保险资金等依法投资创投基金,深圳市财政局第一时间安排相关部门,与包括平安人寿、中国太平及中国人寿在内的多家保险公司接洽,共同探索如何让保险资金合规、稳妥进入创投基金。
张一翔笑谈道:“保险资金和创投基金‘精神上很契合’,但‘身体上很难靠近’。契合之处在于,保险资金具有投资期限长、规模大以及有稳定资金流入的特点,这恰恰是创投基金需要的长期资本、耐心资本。”
张一翔表示,市财政局创新基金设计提出创新方案,平安人寿在进行了缜密的精算后,认为这样的基金架构及规则能够满足保险资金的投资诉求。于是,在深圳市引导基金的积极推动下,中国首支可投创投产业的“政府主导+险资参与”的市场化运作基金就此诞生。
张一翔指出,设立平安基金符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同时,也是保险资金创新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的范例。
深圳范本正全国复制推广
张一翔表示:“此次首创政府主导方案设计,具备复制推广条件。此次合作,是我市首次成功主动引入险资长线资金。在与险资合作共设基金中,在收益分配、清算机制等方面实现重大突破。通过优化方案设计、以市场化方式实现收益统筹平衡,具备复制推广条件,可为后续与险资合作提供有益参考。”
据张一翔介绍,深圳市引导基金也在继续推进与中国太平、中国人寿等多家保险公司的合作。希望不久的将来能引导更多保险资金稳健、合规进入创投基金,共同谱写科技金融新篇章。
来源:中国基金报 郭玟君 2024-10-12
工信部:今年将通过中央财政支持1000多家重点“小巨人”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王江平10月14日表示,目前,我国已经涌现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4.1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46万家,在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王江平介绍,下一步,工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着力构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机制,完善“选种、育苗、培优”全周期培育体系,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王江平表示,在科技创新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启动了新一轮专精特新支持政策,今年将通过中央财政支持1000多家重点“小巨人”企业打造新动能、攻坚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强化产业链的配套能力。通过专项再贷款项目,支持1100多家“小巨人”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中试服务资源目录,优先支持“小巨人”企业参与重点产品和重点工艺的应用计划。实施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为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快速预审、确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服务。
据王江平介绍,在数字化转型方面,近期已遴选第二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中央财政下达资金27亿元,地方财政投入超过120亿元,明年将再遴选一批试点城市,预计累计支持全国4万多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同时,在金融支持方面,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联合证监会推出第三批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与北交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进一步畅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渠道;会同有关部门聚焦重点产业链,启动“一月一链”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全国行活动,推动金融机构与链上中小企业开展精准对接。
在服务保障方面,王江平指出,支持“小巨人”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赋予高层次人才举荐权,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推动地方在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专项支持。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建成了贯穿国家、省、市、县四级的中小企业服务网,涵盖了1780多家公共服务机构,打通政策、技术、管理、服务资源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来源:央广网 2024-10-14
杭州成为全国首个与五大AIC实现全面合作的城市
作为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杭州在做好以科技金融为首篇的金融“五篇大文章”上再次迈出重要一步。
10月8日,杭州正式启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股权投资试点落地。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旗下AIC和在杭分支机构,分别与杭州市、区两级相关国企签署合作协议,意向落地基金规模达900亿元。这也意味着杭州成为全国首个与五大AIC实现全面合作的城市。
AIC是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和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五家AIC,分属工、农、中、建、交五大行旗下。2021年,AIC股权投资业务在上海率先试点。
今年9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宣布,AIC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由上海扩大至包括杭州在内的18个城市。作为新试点城市之一,杭州第一时间推进相关试点工作,伴随10月8日与五大AIC的集中签约,我市在该项工作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要以此次试点启动为契机,加快落实各项合作,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中展现‘杭州速度’、凝练‘杭州经验’。”杭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委金融办主任陈瑾在签约仪式上强调。
“杭州作为中国数字经济的先行者,将科技创新作为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拥有全国领先的科技创新生态。”签约仪式上,工银投资、农银投资负责人作为代表先后表示,五大AIC将以此次签约为契机,围绕杭州市的重点产业布局,深化股贷债保联动,全链条、全生命周期服务科技企业,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更好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新质生产力发展。
据了解,与前期上海试点相比,本次最新政策不仅放宽了股权投资金额和比例限制,还将表内投资占比由原来的4%提高到10%,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占比由原来的20%提高到30%。
“这些政策红利为银行AIC在更大范围内开展股权投资提供了广阔空间。”业内人士指出,随着银行AIC股权投资试点政策的逐步实施,将加快银行系资金进入股权投资市场的步伐,有助于引导和激励更多长期资金投入科技创新。这不仅能为科技企业缓解融资难题,还能推进银行构建多元化投资渠道,培育科创投资领域耐心资本“国家队”的成长。
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兼杭州分行行长卫峥告诉记者,试点扩容后可以充分发挥自身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企业也将拓宽获取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这将是一个多方共赢的局面。”
近年来,杭州持续深化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杭州实践,提出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强市”,加快构建杭州特色现代金融体系。截至今年8月,全市存贷款余额分别达77402亿元和71612亿元;累计培育上市公司307家,位居全国第四。
科技创新一直是城市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当前,杭州正在全力构建智能物联、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和绿色能源五大产业生态圈,这些产业的加速推进,亟须力度更大、范围更广、渠道更宽的金融支持。
“目前已有5家企业进入了投审流程。”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兼杭州分行行长胡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农行AIC立足杭州,目前已储备了200家可投资的目标企业。“我们以余杭区为重点,覆盖全杭州,囊括了芯片制造、新材料、智能制造、航空、新能源汽车等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
来源:杭州日报 2024-10-10
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落地以来,安徽在融资担保、再担保支持额度上居全国第一——担投联动“大计划”
“此次担保贷款不仅额度提高到了3000万元,融资成本也下降了不少,我们企业自己需要承担的贷款加上担保利率,整体不到2.2%,及时满足了我们科技制造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近日,合肥中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章龙说。
科技企业在融资时,由于资产少、固定资产低、可质押物少,加上传统的金融支持模式重视抵押和企业资产等现实情况,更容易面临“融资难”问题。
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应运而生。
这是一项在全国实施的扶持科技企业发展的“大计划”,但安徽在融资担保、再担保支持额度上做到了全国第一。
这项为科技企业信贷融资增信的计划,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分险、中介”的作用,撬动更多的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安徽在实施这项计划时用力颇深,探索推进担保融资与股权投资联动、长期资本与短期贷款结合,为银行贷款“分险”的同时,又以真金白银投入释放清晰有力支持导向,培育和引导耐心资本“投早、投小、投科技、投长期”。
用钱不“贵”
在安徽,正有越来越多像中鼎信息科技这样的科技企业顺利拿到新增贷款,这得益于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快速落地。
财政部等四部委7月份下发《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迅速指导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加快推动实施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
体系内担保机构主动对接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宣传政策内容,摸排了解企业融资需求,积极向合作银行进行推介,推进担保贷款落地。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计划中,单户担保金额上限由1000万元提升至3000万元,而且再担保支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展至中小微企业,有效缓解了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压力。
章龙告诉记者,以前有抵押物的情况下,最多能贷款2000万元。这次走信用贷款,拿到了3000万元的贷款。成本也很低,以前贷款利率大约在3.45%,这次只有不到2.2%。放款速度也很快,从申请到担保公司同意担保,再到银行放贷,只需要2天至3天时间,都是线上流程很方便。
作为一家科技型企业,中鼎信息科技公司主营物流自动化和产品信息化技术相关业务,公司流动资金压力大,研发费用也逐年递增。“去年用于研发的费用有900多万元,今年预计达到1500万元。我们需要充足的资金去支撑研发创新,不断更新换代产品和技术,这样企业才能有持续的生命力。”章龙说。
目前,受惠于这项政策的企业已有数百家。截至8月底,安徽已为纳入名单制管理的513户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提供专项融资担保、再担保支持21.45亿元,并成功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备案,占全国份额的63%,位居全国第一。
借钱不难
贷款给科技企业确实存在较大的风险。如何提高企业信用,提升担保机构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信心,带动银行将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目前,国家已经成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构建了国担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市(县)直保机构三层组织体系,实现了全国市级机构全覆盖、县级业务全覆盖。
这其中,国担基金和省级再担保机构,都会相应地分担部分贷款风险,降低担保机构和银行承担的风险。
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原则上按照“二八分险”承担贷款的风险责任。也就是,银行承担不低于贷款金额20%的风险,担保体系(即国担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分担剩余80%的风险。此外,根据服务企业的不同资质,担保机构需要承担的风险也在合理范围内动态调整。
如此增信力度,提高了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银行、担保机构的积极性明显提升。
省级再担保机构在担保体系中承担了哪些作用?
“清晰划分担保风险分担比例,对成功申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备案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先行承担再担保责任。”安徽省财政厅金融处有关负责人介绍。
在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过程中,也主要是省级再担保机构牵头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向上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政策,向下凝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力量,横向对接政府部门和合作银行。
再通过“增信、分险、规范、引领”,带动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力支持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
可以说,省级再担保机构是“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重要一环。
“科技+资本+增信”
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快速落地,让科技创新企业担保贷款的可获得性大大增强。
受益企业覆盖面扩大,担保费率下降,担保金额、分险比例提高,有效提升了担保机构、合作银行、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主体的积极性。
此外,国家还鼓励创新业务联动模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探索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的联动模式,带动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投资为科技创新类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科技金融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探索与省级主题基金群、天使基金群开展投担联动,引导更多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为我省科技创新类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安徽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说。
具体来说,安徽将充分发挥省级主题、天使基金群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重点聚焦天使轮、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创新企业的差异化融资需求,探索采取项目互享、尽调互认、信息互通、人才互用、经验互鉴等方式,实现担保机构与投资机构的优势互补。
如此,长期资本与短期贷款有效结合,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贷款实现联动,通过“科技+资本+增信”的综合金融创新服务模式,将全力培育壮大安徽科技创新企业。
来源:安徽日报 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