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主页 > 实时动态 > 简报
简报·第276期(上)

资讯传递  

信贷规模强劲增,“投早投小”风潮起 为创新添动能,江苏加快发展科技金融

       科创沃土,离不开金融活水浇灌。江苏重点围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大力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对接,为企业成长解难题,给产业创新添动能。今年前5个月,江苏科技领域新增专项贷款已达1200亿元。政府主导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也活跃在创新领域,“投早投小投硬科技”风潮渐起。
       健全政策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科技金融是一篇大文章。江苏着力健全政策体系,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促进金融资源向科技型企业集聚。
       去年,江苏先后发布《关于加强和优化科创金融供给服务科技自立自强的意见》《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文件,构建与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需求相适应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体系。今年,江苏开始实施科技创新企业首贷贴息政策,出台《关于深化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使科技金融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
       省科技厅厅长徐光辉表示:“应用研发、技术转化、科技金融是新‘三驾马车’,为把江苏建设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提供策源力、驱动力。全省科技系统联合有关金融部门打出‘组合拳’,通过强化政策赋能、丰富金融工具,推动形成‘科技-产业-金融’有序循环的良好生态。”去年以来,省科技厅等部门举行两场江苏省科技金融深度融合专项对接会,解读最新政策、发布创新产品,营造发展科技金融的浓厚氛围和良好环境。
       最近,省科技厅正组织2024年度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申报。对入库企业,省科技厅将会同江苏证监局,联合证券交易所及知名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提供政策咨询、法规培训、融资服务等,帮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上市步伐。截至6月底,全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库内的企业达1817家;科创板上市企业达110家,位居全国第一,占全国科创板上市企业近1/5。
       “我们推出的‘投贷联动’服务,7月12日在一家医用缝合线生产企业落地了。”南京银行镇江分行小企业部总经理张玫十分高兴。一个多月前,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办的“投贷联动科技金融服务直通车”(镇江站)成效发布会上,南京银行镇江分行与5家“投贷联动”意向客户签约。“投贷联动”即银行机构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的新业务模式,为有股权融资需求的企业提供套餐式服务。在发布会前,科技部门和南京银行累计走访镇江1500多家科技企业,了解它们的融资需求,并为260多家企业授信13亿多元。
       丰富信贷产品,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在南京江北新区,一家研发生产“机器狗”的人工智能企业,去年陷入资金困局,企业急需补充流动资金,但缺乏有效的抵质押物,怎么办?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让“知产”变“资产”。“我们综合分析该公司的行业潜力、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等情况,结合最新的科技金融政策,为公司量身制定了1000万元的‘苏知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案。”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企业3月底申请贷款1000万元,5月资金到账。”如今,企业产能有效恢复,第六代产品已销售3000台,收入快速增长。
       记者从省知识产权局获悉,今年上半年,“苏知贷”为1490家企业授信98.6亿元,全省知识产权融资金额突破450亿元,同比翻了一番。
       一方面,科技创新需要金融支持;另一方面,科技创新也对金融服务提出更高要求。近年来,考虑到科技型企业具有轻资产等特点,政银合作推出多样化的专属信贷产品。
       “苏科贷”以财政资金作为信用保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低息信用贷款。2009年以来,“苏科贷”已支持8800多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去年“苏科贷”新增放贷111.6亿元,同比增长59%,服务企业2500多家。今年上半年,“苏科贷”新增发放贷款69.2亿元,同比增长50.4%,保持较快增速。
       在“苏科贷”基础上,省科技厅积极推动科技信贷产品创新,联合人行江苏省分行发布“苏创融”再贷款产品,今年上半年通过“苏创融”发放再贷款资金678亿元,支持企业近1.6万家;联合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推出“科技人才创业贷”,今年上半年为222家科技人才企业新增发放贷款9.59亿元。
       今年,多个部门还联合创设“苏创积分贷”政银产品,量化评估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经营发展能力,为科技型企业精准画像,从而引导各类资源精准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目前,积分评价框架正在完善之中。
       发展天使投资,耐心资本伴企成长
       7月16日,地球脉动(无锡)科技有限公司就要迎来四周岁生日。回顾创业经历,公司CEO王磊庆幸,在产品基本成型、上市推广的两个关键节点,两笔共计800万元的投资给公司救急加油,使公司站稳脚跟、快速奔跑,在去年营业收入达900多万元的基础上,今年增长七八倍。他正信心满满地开拓市场。
       这两笔“及时雨”,一笔来自无锡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锡创投”)管理的无锡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锡创投天使投资团队董事总经理童话介绍,2021年12月成立以来,无锡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坚持“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原则,服务当地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在天使基金项下,特设5000万元种子基金,解决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首投难”问题,可谓投得“更早、更小”。截至6月底,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完成171个直接股权投资项目立项,107个投决,68个完成出资,合计出资金额2.9亿元。童话说:“投资之后,我们通常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但会提供服务,比如给一些发展建议、协调对接资源。”
       耐心资本日益壮大——更多政府引导资金进入天使投资行列,引领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助力科技创新发展。6月21日启动运行的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母基金,主要目的是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充分发挥好引导放大功能。其中的未来产业天使基金,因重点投向早期、初创期的高风险科创企业,将设置差异化的基金亏损容忍率。天使投资活跃出资,将给予更多企业起步动力以及耐心陪伴。

来源:新华日报 2024-07-16
 

让“首贷难”不再难 科技金融如何放大创新效应

       专业化经营、特色化发展、体系化运作、品牌化管理……上海正加速构建金融支持服务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深化科技金融专业化发展。未来五年左右,上海将设百余家科技支行。
       科技金融如何精准助力不同生命周期的科技企业,尤其是早期、成长期的企业,从而放大创新效应?近期,记者走进上海多家生物医药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调研科技金融发展情况。
       让首贷难不再难
       有技术、缺资金,这是研发型科技企业发展早期的同款烦恼。
       “我们公司是创新药物公司,最值钱的就是人才技术、研发专利和可持续发展的研发管线。当时我们的第一款产品已经研发出来,但还没有获批,对于银行来说,那个时点要真的能看得懂生物医药行业才敢授信。”在上海海和药物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看来,银行支持真正的科技创新企业需要“眼光独到”。
       海和药物是一家专注于抗肿瘤创新药物的发现、开发、生产及商业化的生物医药企业。近期,海和药物自主开发的创新药谷美替尼(MET抑制剂)成功在日本获批上市,这是中国创新药走向世界的一个注脚。
       一款新药,从开始研发到接触病人,要经过药物发现、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申请、临床研究、新药上市申请、上市销售和上市后研究等阶段。创新药生物医药企业有其特殊性,研发投入大,变现周期长。因为投入较大且产品获批前没有营业收入,许多企业因缺乏抵押物担保,很难申请到贷款。融资渠道不畅、资金短缺已经成为制约生物医药企业发展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
       海和药物财务总监告诉记者,2022年公司研发的第一款新药提交了上市申请但还未获批,兴业银行上海张江支行评估了企业的未来发展潜力,给予了公司8000万元的信用贷款。
       “首贷”往往是最可贵的,有了兴业银行的第一笔授信后,近两三年来,越来越多的银行与海和药物启动了合作。
       从兴业银行获得“首贷”的还有上海乘黄智造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该企业2022年在上海成立,主营业务为半导体CIM系统研发及销售。该公司总经理杨旭东告诉记者,初创型科技公司在产品研发阶段的现金流问题是很大的一道槛。
       “2023年6月,我们的产品已经开发出来了,处于找第一个客户的破冰阶段,那是最困难的时候。产品终于研发出来了,但账上的钱只够维持公司运转半年了,可以说,看到曙光但也快要凉了。”杨旭东告诉记者,兴业银行上海张江支行提供了100万元的纯信用“研发贷”,让公司现金流起死回生。今年一季度,乘黄智造签下了第一笔订单。
       “那时候兴业银行是开拓者,是第一个给我们贷款的银行,有了首贷之后其他银行也开始给我们提供融资了。”杨旭东说,有了订单之后,公司资金回笼就很快了,目前的客户意向订单金额已超过1亿元。公司运转步入正轨后,近期有风险投资机构也在接触谈股权融资。
       让银行敢贷”“会贷
       投小、投早、投硬科技,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尤其考验银行内功。
       银行为什么“敢贷”?据悉,兴业银行颠覆过往对企业传统的信贷评判模式,依托“技术流”评价体系,企业的科技软实力得以转化为融资硬通货,助力企业“从0到1”谋发展。
       “‘研发贷’主要针对刚刚成立或还在孵化期的科技型企业,我们不再依赖于企业财务报表本身,而是通过比对十多项科创相关要素,确定授信额度,更关注的是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兴业银行上海张江支行行长夏万杰告诉记者,目前已为多家半导体、创新药等领域科技企业提供了首贷支持。
       银行“练内功”加强对科技金融的专业能力外,科技金融的发展也离不开“敢贷”“愿贷”的政策激励和引导。
        “我们作为科技金融专营支行,考核的是‘科技企业融资规模’和‘服务科技企业客户数’两个指标。”夏万杰表示,不再按照传统考核模式下的“大而全”和利润为先,这使得一线客户经理能够真正沉下心钻研行业,提升服务的专业性,进而能更加理解科技企业在不同阶段的诉求,更贴心地服务于科技企业。
       截至目前,兴业银行上海张江支行的科技企业融资规模22亿元,服务科技企业客户数近200户。专业度和创新能力还在不断提升。近期,该支行还为注册在上海张江科学城的芯片研发企业上海晟矽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1200多万元经备案试点落地的员工持股贷款,助力企业员工持股计划顺利实施。
       让科技创新不再苦苦等“贷”,这是上海谱写科技金融大文章的一个注脚。科技金融是上海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支撑,近年来,上海科技企业信贷规模稳步扩大。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一季度末,上海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达1.16万亿元,同比增长36%;贷款户数3.32万户,同比增长46%。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24-07-17
 
 

科技金融探新路 市场化债转股提供“全”支持

       科技型企业被喻为国之重器。然而,受限于抵押物少、担保不足、长期发展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等原因,科技型企业融资受到诸多限制。如何解决金融资本不敢投、不愿投、不知往哪里投的问题,是一个全国乃至全球性难题。
       “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体系怎样支持有较大不确定性的科技创新活动,是我们必须回答的重大课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张青松此前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业内认为,要探索以股权投资为主,“股贷债保”联动的综合支撑体系。
       那么,站在科技型企业的角度,他们迫切需要什么样的金融支持?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又如何平衡金融支持与风险防范?记者日前走访了北京、上海的企业,寻找科技金融破题的样本。
       市场化债转股助力降杠杆
       位于上海的新微科技集团是一家以特色工艺为核心主业、在集成电路产业深耕多年的科技型企业。对于业内的一系列抽象、专业名词,新微集团总裁秦曦对记者作了通俗化的解释:“集成电路听起来高大上,但离大家的生活也不遥远,比如智能驾驶、红外传感器、测温仪等。”他进一步打比方说,传感器相当于我们的眼睛、耳朵,帮助我们感知这个世界。
       “2023年的一次交流中,我们与工银投资建立了联系。”秦曦告诉记者,“当时我们觉得银行信贷周期短,与我们长期资金的需求很难匹配。另外,叠加短期负债成本较高,所以我们更想对接股权投资等综合融资方式。工银投资随即提出,他们可以做市场化债转股业务。”
       据悉,作为全国首批试点的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工银投资设立子公司工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开展债转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以及在上海地区试点开展不以债转股为目的的股权投资业务。     
       记者了解到,工银投资在了解到新微集团的需求后,迅速拿出了一整套方案,为其量身定制了市场化债转股方案,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参与企业A轮股权融资,并联动当地工行分支机构,定制股债联动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工银投资有关业务负责人介绍说:“我们了解到新微集团是专注于以集成电路为核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型企业,加之企业此前也与工行在信贷等方面有业务合作,对其基本面比较了解,就集合集团内外多方力量,共同推进了这项工作。”
记者了解到,新微集团此前融资方式主要为银行贷款及发行科创票据,企业资产负债率一度高达70%。
       秦曦告诉记者,新微集团通过与工银投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合作,资金用于偿还新微集团存量金融机构负债,进一步降低了新微集团的资产负债率,从而优化了资本结构,增强了集团的资本实力,有效帮助集团实现股权多元化,助推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企业内部研发平台—中试线—量产线的科技成果转化闭环,形成可持续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通路。同时,工银投资作为集团股东,向新微集团派驻董事,积极参与企业公司治理,进一步提升集团公司治理水平。
       支持科技创新市场化债转股更具耐心
       北京中科富海低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富海”)在大型低温工程领域钻研多年,技术上不断攻坚,国内首家实现大型低温装备工程化、首家突破战略提氦、液氦液氢提取储运一体化的专精特新公司。
       与新微集团相比,中科富海发展初期较难匹配银行贷款。中科富海董事长张彦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2020年之前,因为尚未有成熟的、大规模市场化产品推出,产业化发展和模式存在不确定性,不太适用金融机构贷款。”
       随着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落地逐渐成熟,中科富海的融资之路也越走越宽。“我们经历了天使轮、A轮、B轮、C轮股权投资,同时也有一些贷款。”张彦奇说。
       “我们在2023年4月初在北京产交所披露增资信息,工银投资从开始对接我们,响应非常迅速,开通绿色通道,组建专属服务团队推进,工银投资高管和项目组介入很快,包括现场调研、人员访谈、外聘中介调查、协议洽谈等,整体非常高效和专业。”张彦奇说,当时中科富海处于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落地发展的初期,正处于开展业务布局迅速拓展市场的快速成长阶段,公司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需要外部融资支持来保障经营扩张、持续保障研发能力等,助力企业做大做强,工银投资给予的支持可谓是“及时雨”。
       此外,成为“股东”的工银投资还为企业提供了智力支持。据中科富海介绍,工银投资积极参与企业公司治理,通过股东会等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化的建议,发挥其“项目投资、基金投资、股权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专业投资优势,为企业治理体系的优化完善、资本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等提供建议。
       服务全周期股债综合联动
       股权融资作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天然高度契合科创企业迭代快、周期长、风险高、轻资产特点,可以为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对我们这种发展型企业来说,在做业务时要平衡长期发展和短期收入。”张彦奇说,“中科富海在特色气体方面已经发展相对成熟,在科研成果产业化方面也取得了成绩,预计可以有稳定的现金流。同时,在氢能特别是绿氢产业发展上我们也在积极探索,但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
       针对适应不同生命周期产品的特点,中科富海在融资方面也有差异化的需求。市场化债转股这种方式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财务结构,让企业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耐心资本。
       对于工银投资成为企业的投资人,受访者大多表示“乐见其成”。“工银投资可以帮我们更好对接全生命周期的金融资源。”张彦奇表示,针对科技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工银投资联动集团对企业提供项目贷款等融资支持,截至目前已累计提供1.87亿元贷款,实现股债联动的综合金融服务满足企业发展需求,有力地支持了企业发展。
       据了解,目前工银投资科技领域市场化债转股投资规模超过600亿元,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高科技领域领军企业发展,助力国家加快“卡脖子”技术突破,助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科技金融作为五篇大文章之首,既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发展科技创新、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高度重视,也是新时代新征程国家赋予金融机构的使命担当。”工银投资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作为国有大行债转股实施机构,将积极践行大行责任担当,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市场化债转股功能性作用和集团资源整合优势,进一步深化股债联动,为技术创新、传统产业升级、新产业培育提供长期稳定、多元的资金支持,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贡献更多力量。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马梅若 2024-07-12
 

山东已建立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7月4日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走在前 挑大梁 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省完善建立科技金融政策体系,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情况。发布会上,山东省科技厅副厅长祝恩元表示,近年来,山东坚持“政府有为”“市场有效”相结合,将科技金融作为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强力推进科技金融工作理念、体制、模式创新,建立了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提供了有力支撑。
       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贷款省市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90%
       祝恩元介绍,在加强政策联动方面,2023年9月,山东出台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把政府部门、银行、保险、融资担保、投资、增信平台等机构的政策联动起来。今年5月出台《山东省省级“拨投结合”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若干细则,更有针对性地推动科技股权投资、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工作细化落地。
       与此同时,山东强化“早小”金融支持。将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贷款省市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90%,配套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贴息;改革省级科技资金支持方式,2023年以来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70余个项目14亿元,撬动社会资本跟投30多亿元。2024年在“拨改投”基础上探索“拨投结合”“先投后股”等科技项目支持方式,每年支持“早小”比例不低于30%。
       此外,强化互补联动,丰富科技金融供给。通过各类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科技金融专属产品和服务,如:银行机构推出“科创研发贷”“远期共赢利率”,担保机构推出“鲁担科技贷”,保险机构推出“产业共保体”,国有基金设立120亿元创投、天使类基金,科技增信平台推出“科融信贷”等,实现了科技金融产品互补、功能衔接。2023年以来,共落实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省级风险补偿1700余万元,累计撬动贷款360多亿元,服务企业5400余家,为近1700家企业发放利息补贴1.39亿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40%。
       整合6大平台打造科融信综合服务平台,推动企业评级与银行授信互通互认
       在政策引领的基础上,山东还通过数据赋能,挖掘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价值。
       挖掘数据价值,开发企业融资潜力。打通互联网、政府和行业数据壁垒,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构建以各类创新元素为关键变量的科技型企业授信模型,科学挖掘企业科研要素、创新能力的金融价值,为企业“精准画像”提供增信评级服务,让企业“科技报表”成为金融机构认可的“财务报表”,助力企业“本领”成本钱、“知产”变资产。
       推动信用互认,构建综合赋能平台。整合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省金融辅导系统等6大平台,打造“科融信”综合服务平台,引进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授信模型对接,推动企业评级与银行授信互通互认,创新企业“无抵押、无担保”融资赋能模式。
       打造金融超市,促进科技金融对接。为发挥市场作用,“科融信”综合服务平台还建立网上金融超市,鼓励企业和金融机构上网“摆摊”展示,促进科技金融有效对接。目前,平台已入驻企业近1.1万家、金融机构80余家,累计为近1200家企业提供贷款授信65.7亿元,帮助519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纯信用贷款超48亿元。
       推出鲁科担科技担保产品,降低企业保费50%
       山东还通过多级分险,构建全方位科技创新保障格局。首先,坚持市场导向,完善分险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产业认定”作为市场检验的关键,以“科技增信”破解信息不对称,夯实科技企业风险评估基础,健全市场化科技金融风险防控机制。
       同时,坚持政策引导,丰富分险工具。通过政策风险补偿、平台数据分析、融资担保和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等手段,引导融资担保、保险等围绕科技企业创新痛点、金融机构关注的风险点,开发产品和服务。推出“鲁科担”科技担保产品,降低企业保费50%、提高单个企业融资担保额度到2000万元;推出“鲁科保”科技保险产品,对企业保费首年最高补贴50%。
       坚持支持“早小”,强化多元保障。构建“山东省科技保险共保体”,发挥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产业认定功能,助力早期、初创期投保项目评估、风险识别和过滤。对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省级财政给予担保机构最高20%的风险补偿。
       通过各类科创赛事累计促成融资近110亿元
       在打造市场化科技金融良好生态方面,山东发挥金融投资功能,完善科技项目评价机制。引进金融投资机构、行业部门等参与科技项目遴选,通过创新竞技行动、高层次人才大赛等活动推进金企双向高效对接。截至目前,通过各类赛事,累计促成融资近110亿元,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近3000家。
       整合创新资源要素,打造区域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山东科技大市场,定期发布“山东好成果”,打造集成果展示、技术交易、企业孵化、融资路演等功能于一体的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对接金融机构,系统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出、评价、运用转化、产业化。
       加强服务品牌创建,营造良好金融生态。完善“165”科技金融生态体系,即“贯穿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1个金融服务体系,“增信、投资、贷款、保险、担保、培育”6个环节,“鲁科贷、鲁科担、鲁科保、鲁科投、鲁科融”5个品牌。科技与金融资源的充分融合,营造了良好的科技金融生态。
       祝恩元说,山东省科技厅将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多部门合作机制,协同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调动各类金融资本积极性,构建科技金融良好生态,为加快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持续提供高质量科技金融供给。
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曹茜 2024-07-04
 
 
 

政策速递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全面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能力、强度和水平,为各类创新主体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精准支持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科技型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布局、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基础再造、国家和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等重点领域。
       《工作方案》围绕培育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市场生态,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工作举措。全面加强金融服务专业能力建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科技金融专属组织架构和风控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内部制度。建立科技型企业债券发行绿色通道,从融资对接、增信、评级等方面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债融资。强化股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服务科技创新功能,加强对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的政策支持。将中小科技企业作为支持重点,完善适应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贷、保险产品,深入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丰富创业投资基金资金来源和退出渠道。打造科技金融生态圈,鼓励各地组建科技金融联盟,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等交流合作,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
       《工作方案》针对科技金融运行全过程,强化相关基础制度和机制建设。优化激励引导政策体系,完善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支小再贷款、科技创新专项金融债券等政策工具,建立科技金融服务效果评估机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建立健全科技金融标准体系和统计制度,完善常态化投融资对接、信息共享、创新试点、风险分担和防控等配套机制,增强金融支持精准性和可持续性。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认真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6月24日在全国科技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与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政策协同,深入开展科技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搭建经验交流和研讨平台,推动《工作方案》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全力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以高质量科技金融服务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024-06-28
 

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金〔2024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有关要求,中央财政会同有关方面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范围。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备选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协商确定。
  (二)贴息标准。银行向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1个百分点。按照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三)期限条件。在《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印发之日(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并划付供应商账户的,可享受贴息政策。结合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额度使用情况,可视情延长政策实施期限。
  二、贷款流程
  (一)贷款经办银行范围。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的设备更新贷款经办银行为21家全国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二)贷款申请。经营主体实施设备更新,凡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的,可向所在地的相关经办银行提出设备更新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贷款审核和发放。经办银行参考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核、审批经营主体的贷款申请,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贷款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审批放款。
  三、贴息流程
  (一)预拨贴息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实行“两个预拨”机制。财政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预拨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贷款贴息。省级财政部门通过经办银行落实财政贴息政策,按季度向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预拨贴息资金。后续根据实际支出及资金审核情况据实结算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后,在收息时予以扣除。
  (二)贴息资金申请。经办银行的省级分支机构按季度汇总已发放贷款,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一个季度贴息资金需求的80%拨付至相关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
  (三)贴息资金审核。经办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按季度向所在地地市级财政部门提交贴息资金申请,并附贷款合同、采购发票、经营主体相关证明材料。地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地市级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其中,地市级相关部门负责重点审核贷款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范围和其他审核要件;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负责提供再贷款清单。地市级财政部门应将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于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结算。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贴息贷款情况,在收到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报送贴息资金审核申请。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自收到贴息资金审核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至省级财政部门。对于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复审通过的贴息贷款,省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关季度剩余20%贴息资金。对于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复审不通过的贴息贷款,由省级财政部门追缴或扣回贴息资金。经办银行要及时向经营主体反馈贴息资金审核情况。
  (五)中央与地方贴息资金结算。政策实施期间,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结算申请报告和本年度贴息资金需求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及时审核贴息资金结算申请报告,于3月底前出具贴息资金审核意见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结算申请报告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核意见,结合预算安排和已预拨贴息资金等情况,结算上年度并拨付本年度贴息资金。
  (六)贴息资金清算。政策到期后,原则上省级财政部门应于1个月内汇总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清算申请,审核后向财政部提交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自收到清算报告1个月内,出具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意见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的审核意见,及时与各省级财政部门清算贴息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经营主体要确保将贷款资金专项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贷款资金,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对于未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压实各方责任。压实经办银行审贷责任,要从严审批,合理匹配优惠信贷额度,从快发放贷款,强化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相关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相关部门要对项目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符合项目清单范围和其他审核要件。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和有效使用。
  (三)加强资金管理。财政、发展改革、行业主管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及时共享财政贴息、备选项目清单、再贷款清单等信息。财政部门要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审核质效,支持政策精准落地。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审核把关力度,推动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贴息工作月度台账,及时掌握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四)严格责任追究。相关部门要加强全过程跟踪管理,发现贷款资金不按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要及时追回相关信贷资金和中央财政贴息,并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和经办银行进行处罚。相关经营主体、经办银行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24年7月10日前,将本年度贴息资金需求申请报告及测算表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和各地报送的申请情况,预拨贴息资金并在下一年度统一结算。
  (二)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4年6月21日

 

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
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微企业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活动坚持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振中小微企业发展信心、激发中小微企业发展动力,推动中小微企业做优做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政策,建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中小微企业促进工作。
  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为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提供司法保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活动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审计、市场监管、统计、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等部门,以及税务、金融监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或者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建立中小微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中小微企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制度,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反映中小微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第七条 中小微企业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基金扩大规模。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中小微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者参与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税收优惠等政策,指导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充分享受优惠政策;优化税费办理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措施。
  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派驻河南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落实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和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等建立单独的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考核激励机制,完善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无还本续贷规模和首贷户覆盖面。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小微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奖励、增信、贴息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通过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提供优惠利率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
  推动金融机构开展专精特新贷、科技贷、绿色贷、信用贷等业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对中小微企业提高贷款标准,不得设置违反规定的贷款条件,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接受第三方服务。
  禁止通过收取贷款服务费等形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和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融通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相关信息,推动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依法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融资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
  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法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以知识产权、数据资产、股权、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设备等为担保财产的担保融资。
  第十五条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并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通过应急周转资金、应急转贷等方式,便利资金周转,降低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省人民政府建立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奖励机制,出台激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应急周转资金池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需求规模相适应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通过风险补偿、资本注入、优化考核方法等方式,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引导担保机构扩大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成本。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业务为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业务占比应当达到国家要求。
  鼓励社会资本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在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科技创新、绿色转型等方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便捷化的融资服务。
  第十八条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微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风险补偿等。
  第十九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推动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设立专精特新专板,增强对专精特新企业的专项资本市场服务,帮助企业挂牌融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中小微企业上市资源,支持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推荐优质企业申报加入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鼓励和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对中小微企业上市、挂牌、发行债券等给予奖励或者补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扶持中小微企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创业指导和服务,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和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项目发展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可以通过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微企业供应土地,允许中小微企业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者分期建设的中小微企业工业用地,允许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的要求,预留发展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中小微企业,或者以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创办的中小微企业,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建设标准化厂房、购买通用设备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中小微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开展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独立或者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健全研发管理体系、研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或者重大创新产品,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方向发展。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共享研发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与中小微企业合作共建产学研用平台,开放试验仪器设备,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能力,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加强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合作,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主导产业,加强重点产业链培育,促进企业集群式发展。鼓励大型企业在吸纳中小微企业参与基础上,建立产业联盟和行业协会,推动重点产业链大型企业与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建立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等协作关系,推进中小微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重点产业链。
  支持大型企业与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链共性技术研发和核心技术攻关,培育产业链专精特新企业,构建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促进产业集群整体升级。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市场开拓等环节,应用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技术升级、装备更新和产品迭代,改进工艺流程,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促进数字化转型升级。
  鼓励大型信息化服务商向中小微企业开放平台入口、数据信息、计算能力等资源,帮助中小微企业提高信息化应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微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提供知识产权咨询辅导,指导中小微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老字号等,帮助中小微企业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鼓励中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建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援助机制,鼓励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援助服务,为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成果转化运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中小微企业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中小微企业准入障碍。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按照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向中小微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微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出具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外,不得要求其提供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中小微企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中小微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国际展会;对中小微企业参加符合本省分类补助标准展会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参展费用给予一定支持。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支持跨境电商包机、中欧班列中豫号专列增加开行班次,鼓励大型企业或者链主企业建立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等,推动中小微企业运用跨境电商等贸易方式开拓国际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境外投资、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海外维权等方面为中小微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微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免费提供给中小微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中小微企业支持措施清单,明确支持对象、支持标准、支持措施、支持期限等内容,并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等方式,逐步实现涉企优惠政策智能匹配,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免于申报直接享受。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人才培养规划,推动建立校企合作等人才培养机制,根据中小微企业发展需求,指导有关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共建实习实践基地,培养创新、专业和实用人才。
  中小微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享受有关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保障、激励等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在政策咨询、创新创业、人才培训、投融资对接等方面提供公益性服务。
  鼓励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前两款规定的服务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制度,并对外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共媒体等媒介以及在收费场所公开所执收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征收程序以及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对中小微企业不得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严禁行业组织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参加评比、考核、考试、表彰、培训等活动,禁止借前述活动向中小微企业收费或者变相收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微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中小微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或者以书面形式承诺给予中小微企业的优惠条件,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情况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或者不兑现承诺。
  因配合城市规划、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市政建设项目,中小微企业经营活动受到影响或者财产被征收、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解决资金、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微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微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十二条 中小微企业财产权、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中小微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对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并控制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能够合并进行或者联合实施的,应当合并进行或者联合实施;积极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避免对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干扰。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完善整改措施。
  第四十五条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其他互联网媒体,宣传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弘扬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对损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营造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发展氛围。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微企业应急援助机制,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影响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出台稳定就业、融资纾困、房租减免、资金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监督,并在预算决算审查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中,加强对本级财政涉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各类资金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情况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定期报告本行政区域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情况。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下列行为,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定、实施政策措施歧视或者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中小微企业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贪污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的;
  (四)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参加评比、考核、考试、表彰、培训等活动的;
  (五)违法向中小微企业收费的;
  (六)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造成中小微企业重大损失的;
  (七)对中小微企业投诉、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予办理的;
  (八)违法干扰、阻碍、限制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其他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