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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第273期(下)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工信规〔202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安全、高效、规范运营,根据我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若干措施》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7日
 
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安全、高效、规范运营,根据我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若干措施》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池,是指由市财政出资设立,对加盟银行为本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的现金库。
  资金池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资金安排按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不良贷款按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各职能部门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政策协同性和精准性。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在深从事实际经营活动,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限制”与“禁止”发展类产业根据本市最新版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划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包括加盟银行将贷款项目录入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库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是指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定义、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结清本外币人民币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加盟银行发生的企业贷款。外币按贷款发放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没有中间价的按照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照现钞买入价折算。
  小微企业主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在加盟银行发生的、符合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规定口径为准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的贷款。
  当期贷款余额合计以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提交前10个工作日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所示,在本次贷款放贷时点企业在各银行机构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个人贷款为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加本次放贷金额为准。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主管部门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中小企业服务部门,监管执行部门为市财政部门。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并签订《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协议》),依分工共同承担资金池运营管理职责的机构,包括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集团)和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融中心)。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加盟银行,是指在深圳市依法设立分行以上,自愿遵守本细则有关规定,且与管理机构签订《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各商业和政策性银行。
  对加盟银行的风险补偿,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资金池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与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管理机构职责,组织管理机构对加盟银行进行年度考核;
  (三)负责资金使用安全,开展资金池绩效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四)负责资金池管理与运营的信息公开工作,将资金池的管理运行情况以及加盟银行的年度绩效评价情况与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共享;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监管执行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安排资金池资金预算;
  (二)组织实施资金池财政监督;
  (三)根据需要对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资金池管理相关内控制度,每半年按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资金使用、回款、项目结项和资金池管理情况,配合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二)对加盟银行提交资金池的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其泄露或作为其他商业用途使用。
  除前款规定外,高新投集团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设和管理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库、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和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清偿项目库(以下分别简称贷款项目库、风险补偿项目库和清偿项目库);
  (二)与加盟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加盟银行名单,受理、审核各加盟银行不良贷款项目风险补偿申请和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结项申请;
  (三)督促加盟银行及时处置不良贷款和上报清偿台账,核对风险补偿银行回款金额与实际上报金额是否一致,并做好回款台账;
  (四)负责建立和维护涉及风险补偿的银行、企业名单及监控本细则第十七条所指各加盟银行不良率情况。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金融中心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相关规定管理资金池专用账户;
  (二)与加盟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按本细则规定拨付经审核的风险补偿资金,接收加盟银行返还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所得资金,复核已补偿银行贷款项目结项申请,并做好相关台账;
  (三)按需向加盟银行和高新投集团提供拨款资料等相关文件,并配合对账工作。
  第十一条  加盟银行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或者完善与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防范管理风险;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自查、自评,配合主管部门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信贷增长作用;
  (二)严格执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三)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按程序录入上述各项目库,对入库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确保申请风险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
  (四)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汇总本行贷款项目和风险补偿项目,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上报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情况、返还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所得资金并做好台账,妥善保管申请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
  (五)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偿比例和时限返还金融中心;对经尽责清收仍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核销并向管理机构提出结项申请。
 第三章  补偿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对象为加盟银行,资金池资金专项用于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加盟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发生的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评定为不良的时间须在项目进入贷款项目库之后,未及时录入该库的不良贷款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例如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共同借款人(企业主与企业共担债务)贷款,动产、不动产及权益类抵(质)押贷款等,但不包括已获得保险公司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或纳入财政再担保以及享受其他同类风险补偿政策的贷款。
  第十五条  不良贷款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补偿条件:
  (一)该笔不良贷款符合本细则中对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的定义;
  (二)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商事主体)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三)不良贷款项目符合《办法》的“不良资产”分类标准,且该笔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0BP(含)。
  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以其贷款发放时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合计为补偿比例确定依据,按以下标准补偿:
  1.不高于5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40%的风险补偿;
  2.超过500万元但不高于15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30%的风险补偿;
  3.超过1500万元但不高于30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20%的风险补偿。
  (二)对有效期内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被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纳入重点企业名录的企业的贷款,在本条第一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补偿。
  (三)首笔贷款、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无还本续贷、绿色信贷贷款,以纯信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和存货抵(质)押等方式获得的贷款,在本条第(一)(二)项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补偿。
  (四)风险补偿比例累计最高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50%。
  (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重点支持行业、企业的贷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给予风险补偿。
  第十七条  对加盟银行入库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中,当不良贷款项目本金总额超过该银行入库贷款项目本金总额的3%时,即暂停办理该银行入库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3%以内,恢复办理该银行入库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
第四章  基本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与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加盟银行与管理机构协商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合作细节以及奖惩机制。
  第十九条  加盟银行的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一)自每季度开始至下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期限起算日以借款借据记载日期为准)发放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的主要数据录入贷款项目库。
  (二)判定贷款项目库内的贷款项目为“不良贷款”之日起3个月内,向高新投集团提交风险补偿申请,并上传贷款项目相关资料,以及提交申请前10个工作日内的企业征信报告。
  (三)风险补偿项目资助计划文件下达后,加盟银行应在3日内向金融中心提交加盖公章的账户确认函、加盖财务章的收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委托书等拨款资料。
  (四)在不良贷款项目补偿资金到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该不良贷款项目转录入风险补偿项目库。
  (五)如已补偿贷款项目从“不良”转为“正常”或“关注”,加盟银行应在上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高新投集团提出申请;高新投集团审核通过后,由其将该笔贷款项目转回贷款项目库,加盟银行将已补偿资金返还至金融中心。
  (六)加盟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采用包括但不限于追收、打包出售、转让、证券化等方式处置不良贷款。加盟银行提交风险补偿申请后,可以同步开展不良贷款处置工作。完成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处置工作(包括处置所得资产情形)的15个工作日内,加盟银行应当在系统内提出清收申请,由高新投集团将该笔不良贷款项目转录入清偿项目库;高新投集团审核后,加盟银行将所得资金(清收工作中取得的未扣除诉讼仲裁等费用的全部偿债资金)按该不良贷款项目补偿比例返还至金融中心,返还资金最高不超过已补偿资金;分次收回的,应按前述规则于每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上报清收及资金返还信息,将之前收回的资金按补偿比例返还给金融中心。
  (七)对于经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加盟银行应当查清责任,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等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核销不良贷款或者确定损失。加盟银行应当在完成核销或者定损后及时向高新投集团提出结项申请。高新投集团审核后,向金融中心报送该贷款项目处置相关资料;金融中心复核无误,并报主管部门和监管执行部门批准后,由高新投集团按有关规定在资金池系统进行结项操作。
  (八)加盟银行应于贷款项目库中正常贷款项目到期结清的3个月内,在资金池管理系统进行结项操作。加盟银行未主动结项且到期6个月未提出补偿申请的项目由资金池管理系统自动结项。
  第二十条  管理机构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高新投集团在收到加盟银行提交的不良贷款项目风险补偿申请资料后,在30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加盟银行。对高新投集团审核结果不服的,加盟银行可以申请复核,由高新投集团开展复核,并出具复核结论。
  (二)通过审核的风险补偿项目,由主管部门定期进行集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主管部门下达风险补偿项目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高新投集团开展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结论。
  (三)金融中心根据风险补偿项目资助计划下达文件,自收齐加盟银行拨款相关资料起10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划拨加盟银行专用账户。
  (四)高新投集团应当持续跟踪、督促加盟银行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加盟银行完成不良贷款清收后,管理机构就该笔清收所得资金进行核账结项。
  (五)高新投集团每半年统计各加盟银行的补偿资金申请情况、清收资金返还情况及不良贷款追索情况等,并向主管部门报送统计结果,统计结果同步抄送金融中心。
  (六)对于确已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加盟银行结项申请资料30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审核结果。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加盟银行不良贷款补偿和结项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度将此类不良贷款信息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9日发生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加盟银行将符合原《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20〕4号,以下称原实施细则)规定的贷款项目录入贷款项目库,后续工作按本细则规定的流程办理。2023年8月10日(含)之后发生的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按本细则规定的流程办理。
  对于在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9日被判定为“不良贷款”的贷款项目,按照原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2023年8月10日(含)之后被判定为“不良贷款”的贷款项目,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定以下3个指标对各加盟银行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一)贷款项目库中当年发放贷款总额;
  (二)贷款项目库中当年获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数量;
  (三)当年中小微企业贷款总额同比增速(以下简称同比增速),即本条第(一)项发放贷款总额增量与上年度发放贷款总额之比。该指标自资金池启动第二年开始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加盟银行的年度绩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
  加盟银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
  (一)从高到低排列,贷款项目库中当年发放贷款总额排名在前60%(含本数)或当年发放贷款中小微企业数量排名在前60%(含本数);
  (二)从高到低排列,当年同比增速排名在前15%(含本数);
  (三)无违反本细则之行为。
  加盟银行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三)项的规定,且当年同比增速排名在前15%(不含本数)至30%(含本数),年度绩效评价为“良好”。
  加盟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绩效评价为“不合格”:
  (一)贷款项目库中当年发放贷款总额和中小微企业家数同比均出现下滑(所有加盟银行均出现下滑情况除外);
  (二)有违反本细则之行为。
  加盟银行不属于上述第二、三、四款规定情形的,年度绩效评价为“合格”。
  第二十四条  加盟银行连续两年测评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加盟资格,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加盟。
  第二十五条  高新投集团依据本细则规定于每年2月末前对各加盟银行上年度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和排名,评价和排名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机制,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和检查,并联合监管执行部门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负责评审、评估和审计的项目,采取事后评价等方式,对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三方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发生审核错误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和管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抄送监管执行部门。监管执行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于加盟银行同一项目申报多项风险补偿资金、未按有关规定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补偿资金及同期产生的利息,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加盟银行资格。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将处理结果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审、评估和审计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中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与补偿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按照国家、省、市失信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加盟银行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期间,不得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第三十一条  管理机构在资金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加盟银行或借款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管理资格。造成补偿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市中小企业服务和市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资金池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行政机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中小企业服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8月10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马政办〔202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1日
 
马鞍山市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大引导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缓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主导产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整合设立马鞍山市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规范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绩效导向”的原则,通过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合作等方式,为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首期规模6500万元,其中:新设“科信贷”资金规模3500万元,“出口贷”资金规模调整为1000万元,“税源贷”“固定资产投资贷”资金规模调整为2000万元。后续根据资金绩效及产品变化情况动态调整金额。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整合现行政策性贷款产品风险补偿资金;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存款利息;已代偿项目的追偿回款(按所获补偿比例予以退回);上级财政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其他来源。
       第四条  根据全市工作重点,市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职能和需求提出新设政策性贷款产品方案,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政策目标、支持对象、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业务规模和运作方式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与市相关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机构。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机构是指从事担保业务、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与市相关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属国有企业承担具体管理工作,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
       第七条  政策性贷款产品是依托政府增信、风险补偿和业务补助等方式,引导银行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升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主导产业企业融资服务水平,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并执行优惠利率的财政金融产品。
       第三章  风险补偿
       第八条  发生贷款逾期并符合补偿条件的,风险补偿资金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际代偿金额提供补偿,具体为:
       (一)纳入省级新型政银担体系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际代偿金额的40%;
       (二)未纳入省级新型政银担体系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际代偿金额的20%。
       (三)现有政策性贷款产品的存量业务,按照《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马鞍山市“税源贷”“固定资产投资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补偿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第十条  合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加强风险控制,发生下列情形,暂停新增业务。
       (一)专项产品贷款不良率、担保代偿率超过4%;
       (二)各类政策性贷款产品补偿金额达到该产品资金规模的70%;
       政策性贷款产品实施方案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作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损失的弥补,借款人仍按贷款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下列情形,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一)贷款授信或担保审查时,根据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逾期贷款,或被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债务未偿还;
       (二)发放贷款时合作银行未按照规定定期开展贷前调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未按相关规定要求,对借款人进行担保审查,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挪用、合谋套取补偿资金的问题;
       (三)贷款逾期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未按规定、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催收;
       (四)其他未按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合作协议要求发放的贷款、提供的担保。
       第十三条  在补偿资金到账后,由合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联动开展清收等处置工作。对已获得补偿的代偿项目,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于收到此笔清收处置资金的30日内(扣除诉讼、仲裁、执行等费用),按所获得的补偿比例退回至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十四条  对于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担保代偿,由合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核销后抄报市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贷款核销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追偿回来的资金,按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筹措、安排风险补偿资金;配合市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性贷款产品实施细则;配合市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政策性贷款产品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市相关主管部门职责:组织对风险补偿申请材料开展审核;根据需要新设、调整政策性贷款产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政策性贷款产品的实施细则;负责相关政策性贷款产品的运行管理;负责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职责:按照合作协议提供优质信贷服务;及时向市相关主管部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报备相关贷款信息及台账,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防范信贷风险,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追偿、处置不良贷款工作。
       第十八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控和风险约束机制,风险补偿资金数据统计分析;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提出资金预算计划。负责做好现有政策性贷款产品资金清算和衔接工作。
       (二)配合市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性贷款产品实施细则;负责贷后跟踪管理、损失核查,督促合作银行履行合作协议;及时报告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并提出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三)开展不良贷款代偿;及时与风险补偿资金出资人等共担主体开展代偿补偿清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和市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依法依规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人应依据本办法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情况。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市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现行政策性贷款产品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三条  新设政策性贷款产品及现有政策性贷款产品新发生业务的风险补偿,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
 

 

行业创新动态

加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便捷的融资服务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就更好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作出部署。
  《实施方案》提出,健全数据基础制度,加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统筹力度,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深化信用大数据应用,保障信息安全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推动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优化金融服务、防控金融风险,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
  相较于信用贷款,抵押贷款的办理时间长、流程多。健全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将为银行的信贷业务提供有力支持,从而提升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便利程度。当前,各相关方应从不同角度统筹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为使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发挥更大的作用,需要使其覆盖更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并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将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各类资质信息、进出口信息等纳入清单。这将有助于银行更全面地了解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而提供更精准的金融服务。
  同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需要不断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总枢纽”功能,健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作为向金融机构集中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唯一出口”,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浪费。
  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建设用于职能部门管理,更重要的是将信息高效应用于金融服务等领域。因此,银行在参与平台建设的同时,还需要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银行可以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深入分析,了解中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并根据数据和信息的分析结果,将中小微企业进行细分,以便为不同类型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产品;还可以借助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提升自身信用评估能力,快速准确评估企业信用状态,做出是否提供融资服务的判断。
  此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还需要配套更为严格的信息滥用预防机制和处罚机制。当前,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被违法、不当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只有通过严格的处罚机制,才能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从而提升信用信息的使用效率。

 来源:农村金融时报 郝飞 2024-04-15
 

国务院发布资本市场新“国九条”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次出台的意见共9个部分,是资本市场第三个“国九条”。《意见》全文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坚持把资本市场的一般规律同中国国情市情相结合,坚守资本市场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为重点,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深刻把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实现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确保资本市场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必须始终践行金融为民的理念,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必须全面加强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稳为基调、严字当头,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必须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统筹好开放和安全;必须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主题,守正创新,更加有力服务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未来5年,基本形成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总体框架。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更加完善。上市公司质量和结构明显优化,证券基金期货机构实力和服务能力持续增强。资本市场监管能力和有效性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良好生态加快形成。到2035年,基本建成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投融资结构趋于合理,上市公司质量显著提高,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资本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更加完备。到本世纪中叶,资本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建成与金融强国相匹配的高质量资本市场。
       二、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
       进一步完善发行上市制度。提高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完善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提高发行上市辅导质效,扩大对在审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现场检查覆盖面。明确上市时要披露分红政策。将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纳入发行上市负面清单。从严监管分拆上市。严格再融资审核把关。
       强化发行上市全链条责任。进一步压实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完善股票上市委员会组建方式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委员履职的全过程监督。建立审核回溯问责追责机制。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坚持“申报即担责”,严查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问题。
       加大发行承销监管力度。强化新股发行询价定价配售各环节监管,整治高价超募、抱团压价等市场乱象。从严加强募投项目信息披露监管。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加强穿透式监管和监管协同,严厉打击违规代持、以异常价格突击入股、利益输送等行为。
       三、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监管。构建资本市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严肃整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内控体系。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履职保障约束。
       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出台上市公司减持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型股东分类施策。严格规范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坚决防范各类绕道减持。责令违规主体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上缴价差。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
       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对多年未分红或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限制大股东减持、实施风险警示。加大对分红优质公司的激励力度,多措并举推动提高股息率。增强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推动一年多次分红、预分红、春节前分红。
       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指引。研究将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纳入企业内外部考核评价体系。引导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鼓励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综合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式提高发展质量。依法从严打击以市值管理为名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退市监管力度
       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进一步严格强制退市标准。建立健全不同板块差异化的退市标准体系。科学设置重大违法退市适用范围。收紧财务类退市指标。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退市指标。加大规范类退市实施力度。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市渠道。完善吸收合并等政策规定,鼓励引导头部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上市公司的整合力度。进一步削减“壳”资源价值。加强并购重组监管,强化主业相关性,严把注入资产质量关,加大对“借壳上市”的监管力度,精准打击各类违规“保壳”行为。进一步强化退市监管。严格退市执行,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恶意规避退市的违法行为。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对重大违法退市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要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加强证券基金机构监管,推动行业回归本源、做优做强
       推动证券基金机构高质量发展。引导行业机构树立正确经营理念,处理好功能性和盈利性关系。加强行业机构股东、业务准入管理,完善高管人员任职条件与备案管理制度。完善对衍生品、融资融券等重点业务的监管制度。推动行业机构加强投行能力和财富管理能力建设。支持头部机构通过并购重组、组织创新等方式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
       积极培育良好的行业文化和投资文化。完善与经营绩效、业务性质、贡献水平、合规风控、社会文化相适应的证券基金行业薪酬管理制度。持续开展行业文化综合治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分类名单制度和执业声誉管理机制,坚决纠治拜金主义、奢靡享乐、急功近利、“炫富”等不良风气。
       六、加强交易监管,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
       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强化股市风险综合研判。加强战略性力量储备和稳定机制建设。集中整治私募基金领域突出风险隐患。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债券违约风险处置机制,坚决打击逃废债行为。探索适应中国发展阶段的期货监管制度和业务模式。做好跨市场跨行业跨境风险监测应对。
       加强交易监管。完善对异常交易、操纵市场的监管标准。出台程序化交易监管规定,加强对高频量化交易监管。制定私募证券基金运作规则。强化底线思维,完善极端情形的应对措施。严肃查处操纵市场恶意做空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震慑警示。
健全预期管理机制。将重大经济或非经济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评估内容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框架,建立重大政策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七、大力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持续壮大长期投资力量
       建立培育长期投资的市场生态,完善适配长期投资的基础制度,构建支持“长钱长投”的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权益类公募基金,大幅提升权益类基金占比。建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快速审批通道,推动指数化投资发展。全面加强基金公司投研能力建设,丰富公募基金可投资产类别和投资组合,从规模导向向投资者回报导向转变。稳步降低公募基金行业综合费率,研究规范基金经理薪酬制度。修订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制度,督促树牢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支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资管业务稳健发展,提升投资行为稳定性。
       优化保险资金权益投资政策环境,落实并完善国有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更好鼓励开展长期权益投资。完善保险资金权益投资监管制度,优化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完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政策。提升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投资灵活度。鼓励银行理财和信托资金积极参与资本市场,提升权益投资规模。
       八、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着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增强资本市场制度竞争力,提升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的包容性,更好服务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国资国企改革等国家战略实施和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企业的股债融资支持。加大并购重组改革力度,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健全上市公司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坚持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错位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畅通“募投管退”循环,发挥好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科技创新作用。推动债券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稳慎有序发展期货和衍生品市场。
       坚持统筹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和安全。拓展优化资本市场跨境互联互通机制。拓宽企业境外上市融资渠道,提升境外上市备案管理质效。加强开放条件下的监管能力建设。深化国际证券监管合作。
       九、推动形成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推动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加快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研究制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条例。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司法解释、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以及打击挪用私募基金资金、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等犯罪行为的司法文件。
       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健全线索发现、举报奖励等机制。完善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提高行政刑事衔接效率。强化行政监管、行政审判、行政检察之间的高效协同。加大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探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证券民事公益诉讼试点。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深化央地、部际协调联动。强化宏观政策协同,促进实体经济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落实并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长期资金、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税收政策,健全有利于创新资本形成和活跃市场的财税体系。建立央地和跨部门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压实地方政府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以及化解处置债券违约、私募机构风险等方面的责任。
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监管铁军。把政治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的资本市场干部人才队伍。坚决破除“例外论”、“精英论”、“特殊论”等错误思想。从严从紧完善离职人员管理,整治“影子股东”、不当入股、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等问题。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坚决惩治腐败与风险交织、资本与权力勾连等腐败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来源:人民网 王震 2024-04-12
 

金融监管总局等联合发布通知 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 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总结制造业金融服务良好经验、衔接近期印发的各项政策文件的基础上,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 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制造业金融服务重点任务,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把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持续加大支持力度,优化服务模式,更好助力制造强国建设和推进新型工业化。
  《通知》坚持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任务,提升金融服务的精准性有效性。着力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加大对基础零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等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经营主体创新发展。加强对传统制造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的中长期资金支持。着力支持工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大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对智能装备、数字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新业态等领域的金融服务等。
  在提升制造业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方面,《通知》要求单列制造业信贷计划,强化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应制造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健全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推动银行、保险、非银等各类金融机构协同发力,优化制造业金融激励约束,加强金融服务的科技支撑。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加强内控合规建设和全面风险管理。
  《通知》提出做好协作联动。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对接服务,凝聚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政银企”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制造业政策信息、行业发展趋势、产能动态、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银行保险产品信息交流共享。加强央地政策联动,支持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加强产业、金融、财税等政策协同创新,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完善风险分担补偿、贷款贴息等机制,增强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来源:人民日报 屈信明 2024-04-17
 
 

青岛136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化城市创新生态

       青岛136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化城市创新生态
       日前,青岛市科技局公布了2023年度新认定的5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至此,全市共有孵化器136家,其中国家级23家、省级5家、市级37家、区级71家。
       近年来,青岛聚焦科技创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和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培育,通过出台“硕果计划”等举措,不断推进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核心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让孵化载体为企业发展、产业壮大厚植了科创沃土。
       进入发展新阶段,这些载体力图以更加丰富的活动形式、更加细致的创业服务,加速孵化科技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据统计,全市孵化载体内已累计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超2000家。
       全生命周期服务为企业发展托一把
       孵化器原意是指人工孵化禽蛋的设备,顾名思义,科技企业孵化器就是指为科技企业发展提供助力的“加速器”和“助产师”。所以,青岛孵化载体的服务模式并不是简单地提供一个办公场所,而是早已突破了物理空间的限制,进化到提供全方位、高质量“保姆式服务”的阶段。
       橡胶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走的是“专业化”的路线,立足橡胶行业生态圈,面向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提供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扩张期—成熟期”全生命周期的创业孵化服务。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橡胶谷完善了“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全孵化链条建设,在“前端”完善众创空间,发掘创业“苗圃”;在“中端”打造服务平台,降低企业成本;在“后端”建设加速器,推动科技创业孵化资源和服务有效集成。
       对此,青岛福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深受其惠。2018年入驻橡胶谷的时候,福诺化工还只是一家处于研发、生产初期,亟待借助科研力量实现市场突破的“小企业”。入驻后,橡胶谷的服务团队紧跟企业发展动向,通过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定向”提供了知识产权、市场开拓、科技研发等各类服务,为企业对接发展资源,陪伴其逐步发展壮大。现在,福诺化工已获高企认定,曾获得青岛市2021年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生产的橡胶隔离剂产品在国内的市场占有率达59%,排名行业第一。
       在企业发展面临的科技成果转化等关键环节,孵化载体如果能及时“托一把”,就能为企业发展打开新大门。此次获评市级孵化器的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青岛)就紧扣青岛产业发展需求,通过实施“海豚计划”,以科研成果产业化为导向,面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构建有利于技术创新和产研资融合的体制机制,“填平”技术到产业之间的“死亡之谷”,已累计培育和引进科创企业64家。
       去年,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青岛)便通过引进技术团队,将来自深圳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医学中心的技术变为现实生产力,研发出国内首款一次性可测压实时控水输尿管镜,并设立了青岛市产研深湾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实现了外地技术在青岛的产业化运营,项目专有技术估值达2845万元,已获融资500万元。
       对孵化载体的评价不在于面积有多大,而在于服务质量有多高。服务质量最直观的体现,就在于其培育企业的“成长性”。从这个角度看,青岛的孵化载体正为企业发展的有效助力。
       “增值服务为企业升级锦上添花
       企业是产业主体、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也应该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体。进一步助力企业发展,孵化载体能提供高质量、全生命周期的服务应该只是“及格线”,要加码提高“增值服务”,才能帮助企业实现升级发展。
       引进培育高企9家、“专精特新”企业7家、备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3家——开园不到3年,此次获评市级孵化器的青岛创盛仪器仪表产业园已经交出了一份培育高质量企业队伍的“成绩单”。载体负责人秦培龙介绍,园区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发起成立了青岛市仪器仪表行业协会,集聚了包括海克斯康、崂应、盛瀚等头部企业在内的108家会员单位,组织企业参加慕尼黑上海展会、北京分析测试学术报告会暨展览会、科学仪器发展年会等行业交流活动30多次,为企业对接资源打开了通路。
       为支持企业发展,该园区还探索了持股孵化的模式,依托股东青岛高创资本公司建立了“基金+协会+园区”的运营模式,目前已设立总规模5亿元的仪器仪表产业基金,一期到位资金1亿元。正在设立1000万元的园区专项孵化基金,将进一步给企业发展注入金融“活水”。
       青岛鹏锋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发展就得到了金融“活水”的灌溉。得益于“康复贷”的100万元贷款支持,鹏锋诚自主研发的针对幼儿群体的视力检测仪得以迅速在市场推广。“康复贷”是康复产业孵化器联合青岛银行科技支行打造的新型金融产品,定向用于支持在康复产业孵化器入驻的企业等主体,重点投向以康复为特色的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行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500万元。
       好的孵化载体还应该有整合资源的能力。作为标杆孵化器,青岛市工业技术研究院不仅和大中小企业串联产业链,还和高校、科研院所融通创新链,形成了资源集聚高地。在市工研院里,一同入驻的企业不仅是物理空间的“上下楼”,更是产业链中的“上下游”。把来自不同行业的企业负责人通过“CEO下午茶”等活动聚在一起,为各种合作提供了可能。
       市工研院院长滕云枫举了一个例子。青岛中诚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第一代”微孔轻量级新材料可用于头盔、护膝等高速运动防护装备的生产。依靠它,中诚高分子“敲开”了韩国一家世界顶级防护头盔制造企业的“合作之门”,增添了超千万元的营收。而这样的“大买卖”,就是中诚高分子与青岛草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在一次“CEO下午茶”活动上“喝”出来的。
       在青岛,孵化载体早已不是简单地提供物理空间,而是通过提供专业产业链上下游配套、打造公共研发平台等方式集聚创新资源,为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以高质量服务精准“命中”企业的各类需求,孵化载体和在孵企业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一个个“标杆式”的头部孵化器以高质量的服务不断优化着城市的创新生态,不仅激发出了科创发展新势能,也催生着新质生产力的勃发。

来源:青岛日报 耿婷婷 2024-04-10
 

北京:科技赋能普惠金融  重塑融资担保模式

  为了更好服务小微企业融资,近日,北京再担保基于大模型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技术,精心打造了“北京再担保数智平台”,重构融资担保业务模式,整合小微企业经营发展中的多维度数据资源,为中小企业、合作银行、担保同业机构等核心要素主体,提供多元化的智慧服务。
  据了解,该平台不仅为中小微企业构建了申请、提交、评审、签约的全流程线上化便捷通道,还为合作银行搭建了产品展示、系统直连、业务校验、获客推送等服务的展示平台。平台上线半年来,访问量近百万次。
  金融安全是普惠金融的生命底线,分散风险、控制风险是担保机构的核心竞争力。走进再担保AI实验室,迎面而来的便是“再担保驾驶舱”大屏。“我们的驾驶舱实时进行轮循展示,内外部风险更加清晰、直观。‘再担保驾驶舱’充分运用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抓取大数据,能够实现主动风险识别和全时段风险监测,风险监控能力显著提升。”北京再担保金融科技部负责人介绍。
  发展新质生产力,既有“从无到有”的新兴产业的建构,也有既有产业“从有到优”的颠覆和重构。“北京再担保数智平台”深度融合北京再担保公司自身十余年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经验积累,运用创新技术,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系统性重塑,以数智融合加速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据介绍,北京再担保联合旗下国华担保、石创担保推出线上专项金融产品“文科e贷”,采用移动评审方式,引入智能打分体系,企业通过“文科e贷”小程序线上一键申请,后台基于大数据进行智能分析、评审、测算,企业可随时查看项目进度,真正实现从前端申请,到后端签约放款的线上一站式服务,上线以来为210余家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超4.3亿元。
  北京再担保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俞静表示:“我们厚植新质生产力的沃土,以智能评审模式代替人工评审,大幅降低传统评审操作的人工成本,担保综合费率降至1%/年,企业无须抵押即可获得授信,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近期,我们对‘文科e贷’进行升级,将单户额度上限由300万元增至500万元,这意味着小微企业可以更加便捷的方式,高效获得更多的资金以满足融资需求。”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华凌、傅楚钦 202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