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第8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现就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加快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
(一)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机构)等三类机构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投融资。
(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聚焦主责主业,发挥投融资服务专业优势,依法运用募集资金通过贷款,股权、债券、基金投资,资本中介服务等多种途径,专项支持科技创新领域业务。
(三)科技型企业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产品设计、研发投入、项目建设、运营、并购等。
(四)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出色管理业绩、优秀管理团队的股权投资机构,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等。
(五)发行人可灵活选择发行方式和融资期限,创新设置债券条款,包括含权结构、发行缴款、还本付息等安排,更好匹配资金使用特点及融资需求。
二、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支持机制,为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提供便利
(六)优化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管理流程,提升融资效率,支持发行人根据资金使用特点,灵活分期发行。简化科技创新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发行人可与投资人约定豁免相关披露信息。金融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可采用余额管理方式。
(七)创新科技创新债券信用评级体系,信用评级机构可根据股权投资机构、科技型企业及科技创新业务的特点,打破传统以资产、规模为重心的评级思路,合理设计专门的评级方法和评级符号,提高评级的前瞻性和区分度。
(八)建立科技创新债券专项承销评价体系和做市机制,组织做市商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专门做市报价服务,建立承销、做市联动机制。提高科技创新债券承销、做市在承销商、做市商评价体系中的权重。
(九)各类金融机构、资管机构和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投资科技创新债券。鼓励创设科技创新债券指数以及与相关指数挂钩的产品。
(十)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散分担机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专业信用增进机构、担保机构等可根据自身风险定价能力和管理水平,通过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担保等业务,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和投资交易。
(十一)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自身财力,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或者出台其他优惠政策措施,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支持措施。
(十二)加强科技创新债券的事中事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将科技创新债券纳入金融机构科技金融服务质效评估。
(十三)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自律组织要加快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规则,相关市场基础设施机构可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专门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适当减免相关服务费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5月6日
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 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
中市协发〔2025〕86号
各市场成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部署,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8号)要求,交易商协会创新推出科技创新债券,通过丰富支持主体范围、拓宽募集资金用途、优化注册发行安排、创新风险分担机制、强化存续期管理、完善配套机制等多种举措,推动债券市场“科技板”建设,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金融体制。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丰富支持主体范围
科技创新债券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的,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的债券。发行主体包括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
(一)科技型企业发行主体范围
科技型企业是指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至少具备一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称号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
2.科技贷款支持范围内的企业,包括“科技创新再贷款”“创新积分制”白名单等支持的企业;
3.科创板、创业板等上市的科技类公司;
4.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30项以上,或者为具有50项以上著作权的软件行业企业;
5.不符合以上情形,但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可以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科技型企业也可通过母公司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支持该公司发展,募集资金至少50%用于该科技型企业。
(二)股权投资机构发行主体范围
股权投资机构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股权投资等机构及其母公司,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等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及产业提供股性资金支持,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经营稳健、管理规模较高、管理层及团队架构稳定,且在主管部门进行过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机构;
2.近两年企业平均股权投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50%(含),或股权投资收入占比为主营业务中最高的;且需成立满5个自然年度,拥有完整的“募投管退”业务流程,近三年成功项目退出案例不低于3个的股权投资机构;
3.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要求,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4.其他符合相关要求的股权投资机构。
二、拓宽募集资金用途
(三)灵活安排科技型企业募集资金用途。科技型企业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如科技创新领域的项目建设、研发投入、并购重组(含参股型)、偿还有息负债、补充营运资金等用途,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拓宽并购资金来源。
(四)大力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应至少50%的募集资金通过基金出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于科技型企业或主业聚焦于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等领域的相关企业。
募集资金可置换本期债券发行之日起一年以内发行人用于基金出资或股权投资的自有资金投入。需合理匡算置换后资金大类用途,鼓励将置换后的资金继续用于科技创新领域。
(五)主承销商应出具专项尽调报告。科技型企业发行的,主承销商应就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要求、募集资金用途等发表明确意见。
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的,主承销商应就企业是否符合发行主体要求、募集资金投向、注册发行规模的合理性等发表意见。募集资金用途应结合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产业统计标准进行说明,如高技术制造业按照《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按照《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等。
(六)强化募集资金用途管理。对于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部分,应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并承诺按照发行文件中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除开展流动性管理以外,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三、优化信息披露及注册发行安排
(七)简化主体层面信息披露要点。为满足企业核心技术保密等要求,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可简化或豁免披露企业经营模式、重要在研项目等敏感信息。主承销商需在专项尽调报告中就豁免原因以及内容等进行说明。
(八)完善注册发行信息披露要求。形成针对性信息披露表格,注册环节,简化披露要求,募集资金仅匡算大类,无需披露具体明细,但需合理匡算注册规模。发行环节,结合分层分类管理安排,可根据企业类别按照对应表格进行披露。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年度、半年度、季度(如有)财务报告有效期,最多延长期不超过两个月。
(九)优化科技型企业发行流程。科技型企业使用既有额度首次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或募集资金用于并购重组的,需完成发行条款变更。其他情形下,企业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发行,主承销商专项尽调报告留档备查,无需向交易商协会提交。
(十)优化股权投资机构发行流程。股权投资机构使用既有注册额度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需完成发行条款变更,提交主承销商专项尽调报告、资金监管协议等补充要件。流程提交时在“发行条款要素变更”处注明“拟变更为科技创新债券”。
(十一)注册发行评议开通“绿色通道”。专人对接即报即评,注册首次及后续反馈分别在5个、2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前变更2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反馈,提高注册发行效率。
(十二)优化注册发行机制。在SCP、CP、MTN等有效注册额度未使用完的情况下,企业可注册科技创新债券,提升注册服务质效。优化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定价机制,提升发行便利。
(十三)增强发行辨识度。科技创新债券将按类别单独标识,并在债券简称中体现基础品种类型。债券全称:XX公司20XX年度第X期科技创新债券,债券简称:25XX(公司)MTN00X(科创债),突出科技创新属性,增强科技创新债券的辨识度和吸引力。
四、创新风险分担机制
(十四)加大政策性工具支持力度。依托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等政策性工具,通过提供担保增信、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债券投资等多种方式,为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提供增信,发挥引领撬动作用,支持相关主体,特别是民营主体拓宽债券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形成债、股多渠道联动、全生命周期接力融资的机制。
(十五)鼓励市场化信用增进。鼓励以市场化专业增信机构提供增信或金融机构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方式,为科技创新债券进行增信,帮助科技型企业筹集长周期、低利率的债券资金。
(十六)发挥区域增信机制作用。鼓励发挥地方风险缓释基金、区域担保机构的作用,丰富区域增信机制,为区域企业科技创新债券提供增信,发挥政策合力,助力企业融资。
五、强化存续期管理
(十七)强化存续期信息披露要求。科技型企业发行的,存续期内不再符合主体范围要求的应由企业进行专项披露,并说明原因、具体情况及可能影响等。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的,存续期内每年4月30日、8月31日前披露存续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披露所投股权或基金的投资管理情况。
(十八)明确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流程。科技型企业发行的,可按照存续期相关管理要求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的,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报交易商协会备案,变更后资金用途仍应符合本通知要求。
(十九)完善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后跟踪监测。交易商协会将对发行情况进行抽查,经核实企业存在违规发行的,2年内不得再次注册发行科技创新债券。企业应及时提请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解释说明,执行持有人会议决议并做好信息披露。涉嫌违规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协会将采取自律管理或处分措施。
六、完善配套机制
(二十)加大重点领域支持力度。多措并举支持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强化政策倾斜,提升融资适配性。鼓励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协调有关部门,在管控中央企业债券占带息负债比重时将科技创新债券按一定比例剔除,支持企业募集长期资金,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引导企业将资金用于重大项目,重点对人工智能、大数据与云计算、集成电路、工业母机、量子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科技领域提供融资支持。
(二十一)引导市场机构加大服务力度。鼓励各类市场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债券承销、做市、投资力度,设置科技创新债券专项主承销商,引导做市商积极开展做市交易,将科技创新债券纳入金融机构科技金融服务质效评估。
(二十二)支持增设投保条款、转股条款等设计。鼓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条款设计,通过增设投保条款等方式,提升投资人认可度。支持企业设置转股、附认股权、挂钩收益权、质押、分期偿还本金等条款,满足企业个性化融资需求,达到股债联动效果的,可标识为混合型科技创新债券。
(二十三)鼓励结合科技创新特点形成评级方法。鼓励中债资信等机构结合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等行业特点,设置评级方法和模型,反映企业成长趋势,前瞻性设置量化指标,推动科学、准确反映科技创新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市场价值。
(二十四)充分发挥北金所等专业机构作用。发挥北金所专业平台技术优势,为科技创新债券市场化债转股提供服务。鼓励北金所组织投资人、发行人等开展集中线上线下路演,搭建企业与投资人交流对接平台,提高科技创新债券投融资对接效率。
(二十五)探索优化交易、投资及中介机构责任等机制。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交易机制,引入多层次风险偏好的投资人,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性。探索通过定向协议方式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投融资双方可就信息披露要点、发行条款、中介机构责任等进行协商确定。探索建立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尽职免责机制,鼓励中介机构加大科技创新领域服务力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通道中评议、备案及发行前变更的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本通知发布后,其他相关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联系人:赵浩南 66538392
李秋菊 66539106
附件(略):
1.两类机构科技创新债券信息披露表(试行)
2.行业表格:股权投资行业信息披露表(试行)
3.产品表格:科技创新债券特殊条款披露表(试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5年5月7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金办发〔2025〕46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各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部署,引导金融机构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助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牢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深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效能,力争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保量、提质、稳价、优结构”,助力稳定预期、激发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二、深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
(一)推动工作机制走深走实。各级派出机构要持续深化央地协同,强化“四级垂管”效能,协同配合区县工作机制提升企业摸排和筛选质量,推动解决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和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工作机制各环节,健全内部配套机制,精准匹配融资需求,实现信贷资金直达基层、快速便捷、利率适宜。
(二)突出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各级派出机构要进一步发挥工作机制作用,推动向外贸、民营、科技、消费等领域小微企业倾斜对接帮扶资源。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公平精准开展民营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加力支持小微外贸企业,依托进出口贸易场景及订单、物流等数据要素,提升信用评估和金融服务水平,促进稳外贸稳增长。着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丰富完善金融产品,为小微企业专精特新、科技创新发展提供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强化住宿、餐饮、文旅以及新场景新业态消费领域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金融支持,助力扩内需促消费。
三、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有效供给
(三)保持信贷稳定增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聚焦小微企业真实有效的经营性资金需求,提供充分的信贷供给,力争实现全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力争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的目标。各金融监管局要督促辖内法人银行力争总体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的目标。对改革化险等任务较重的地区和机构,可实行差异化安排。
(四)合理确定信贷价格。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定价管理,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身资金成本和小微企业客群特征、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增强业务发展可持续性。深化金融科技手段运用,加强专业化体系建设,提升业务集约化管理水平,提高风控效率,降低运营成本。规范与第三方合作行为,增强自主服务能力,改善客户触达,缩短融资链条,降低小微企业实际承担的综合融资成本。
四、持续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服务质量
(五)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小微金融业务的内部资源保障,在信贷规模配置、绩效考核、工资费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面,保持倾斜支持力度不减。根据信贷规模增长、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优化小微金融条线组织机构设置,加强人员力量配备。落实尽职免责政策,细化尽职免责情形,建立明确的免责工作机制和异议申诉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做到“应免尽免”。
(六)优化金融服务供给。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首贷户发掘和培育,合理下沉服务重心,提高活跃小微经营主体融资覆盖面。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优化续贷办理流程,健全续贷管理机制。优化信贷结构,做好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强化小微企业法人服务。围绕小微经营主体日益多元化的金融需求,深化“信贷+”服务模式,提供支付结算、财务咨询、汇率避险等综合服务,提升精细化、差异化服务水平。
五、深入发挥保险保障作用
(七)强化内部机制建设。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小微企业保险业务的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董事会、管理层要定期研究业务发展情况,明确专门部门牵头统筹推进。加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保险统计,提升客户信息收集、识别准确度,建立健全内部数据库,夯实数据统计基础。完善风险评估机制,科学制定保险条款,合理厘定保险费率,促进保险产品更加契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际需求。
(八)丰富保险产品服务。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推广适应小微经营主体需求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产品,提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技术创新、突发灾害、货物运输等方面的风险防范能力。发展适合小微企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定期寿险等产品。发展适合各种灵活就业人员的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面向特定风险领域的小微经营主体提供专属保险和服务。提高小微经营主体数字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咨询、核保、理赔等环节的服务效率和线上化程度,适当简化承保手续和材料要求,提高理赔时效性。
六、形成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生态
(九)规范业务经营行为。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找准经营定位,探索可持续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避免无序竞争,形成差异化的良性供给格局。加强小微企业金融业务风险管理,关注重点业务风险状况,做实贷款风险分类,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倾斜核销资源。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监控和定期排查,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各级派出机构要督促指导金融机构落实各项监管制度,规范发展小微企业金融业务,做好风险监测分析,平衡好风险防范和风险容忍的关系,继续做好数据抽查核实,真实反映金融服务效果。
(十)增强协同发展效能。各级派出机构要与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协同联动,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量政策,形成助企帮扶政策合力。持续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推动提升数据质量,指导金融机构有效对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深化科技运用,探索整合内外部数据,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分析研判,关注金融服务对企业后续经营的作用。用好监管评价工具,推动辖内金融机构以服务小微企业作为引擎,助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各级派出机构、金融机构要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加强宣传推广,用可感可知的具体案例提升公众知晓度,营造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5年5月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3日
上海市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动高成长发展
(一)强化梯度培育。加强全链条培育,建设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数智化平台,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升规、规转强、强转股、股上市”,健全完善小微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着重培育优质中小企业成长为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和世界一流企业。到“十五五”期末,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2万家左右。(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二)推动“小升规”。对当年首次升规并符合条件的工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规上符合条件的工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根据当年增长情况,给予最高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三)促进“规转强”。推动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企业发展,加强分类培育,提供精准服务。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做大做强,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连续两年产值(营收)增速20%以上的,予以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四)激励“强转股”。壮大耐心资本,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市三大先导产业母基金、产业转型升级基金、未来产业基金等引领作用,引入社会资本投入,形成总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的基金群,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大直接投资力度,带动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
(五)支持“股上市”。完善改制上市培育库,加大潜力企业发掘力度,力争入库企业数量突破1000家。加强专精特新专板建设,提升多层次资本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能力。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加强动态对接,强化资本赋能。举办“浦江之光”改制上市系列培训活动,协调解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遇到的诉求问题,深化拟上市企业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委金融办)
二、助力精细化管理
(六)促进提质增效。深入实施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专项行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质量和管理诊断等赋能服务。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和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贯标。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和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技术支持,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上海市“质量标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七)培育高端产业。聚焦上海千亿级新赛道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细分行业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培育成果和集聚效应突出的予以奖励。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工业强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专项。支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深入实施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八)加强绿色发展。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节能诊断,加强绿色技术应用,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和绿色设计产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接国际规则开发绿色产品,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评价。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为“市工业领域经认定的经营者(AEO)企业”,减少执法检查次数或免于现场检查。(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
三、促进高能级创新
(九)支持技术创新。建设一批专精特新赋能中心,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撑、项目对接、中试服务等。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和融资租赁补贴支持,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给予核定项目投资10%、最高1亿元的支持。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入国家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培育库,指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深入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支持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和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
(十)推动新品首用。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其创新产品申报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智能机器人标杆企业与应用场景推荐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给予推广应用。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我市首台套装备、集成电路首轮流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政策。在政府采购中落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适用招标投标法且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2026年底前,将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十一)鼓励融通发展。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举办“百场万企”、大企业“发榜”中小企业“揭榜”等对接活动,鼓励“链主”企业带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补链、强链、延链。引导高校院所以“先用后转”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定期征集形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需求清单和高校院所创新成果清单。(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教委)
四、降低全要素成本
(十二)降低数转成本。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形成一批智能工厂、“链式”转型等标杆企业。支持一批数字化服务商,加强优质“小快轻准”解决方案和产品供给。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购买数字化转型相关服务的,予以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数据局、各区政府)
(十三)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商业银行设立总规模超4000亿元的“专精特新贷”,其中信用贷款总规模超2000亿元。以“免申即享”方式,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予以最高30%贴息支持。实施“专精特新专项担保计划”,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力争担保规模突破200亿元,提升单户担保额度上限至3000万元。(责任单位:上海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知识产权局、各区政府)
(十四)降低用能成本。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鼓励发电企业降低年度、月度双边协商电价。研究降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工业用电转供电加价幅度,引导园区在转供电环节不加价。持续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绿电供给。多渠道筹措低价气源,降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综合购气价格。阶段性降低用水成本,落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25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免收政策。(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五、实施精准化赋能
(十五)促进有效投资。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扩大投资,承接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市重大工程项目、重大产业项目推进机制,加快重点项目推进。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赛道新动能重点产业项目,由市级统筹能耗、土地、环境容量指标。鼓励产业园区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售等方式,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各类物业空间,支持企业打造“智造空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十六)助力招才引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备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申请入驻各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将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本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名单,支持其申报市级人才计划、重点产业领域人才专项奖励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业绩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直通车”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责任单位:市人才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七)推进海外拓展。加大海外服务,发布服务企业“走出去”专业机构名录,提供投资注册、行业准入、合规经营、海外用工等方面信息支持和服务。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列入“海外展推荐项目”的境外展,给予相应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享受便利措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海关、市贸促会)
六、完善多层次服务
(十八)夯实服务机制。发挥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推动各成员单位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力度,协调解决企业共性问题。开展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重点评价各区专精特新政策落实情况和服务成效,评价结果与营商环境评估、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重点“小巨人”政策支持挂钩。(责任单位: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十九)加强服务供给。建立健全“1+16+X”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到2027年底,打造500家公益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站点,1000家中小企业服务星级伙伴,构建全市“3公里中小企业服务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采购技术创新、海外发展等专业服务的,予以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补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十)加快政策兑现。发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按照“免申即享”要求,实现惠企政策快速兑现。按照“一企一专员”要求,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备服务专员,加强政策精准匹配,诉求高效办理,服务便利获取。设立专精特新专属服务日,及时协助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解决困难和诉求,为企业送政策上门、送服务到家。(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本措施自2025年4月3日起施行。
陕西省出台发展科技金融50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金融工作会议和省委金融委员会会议部署,健全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引导全省金融系统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打造科技金融良好生态,助力打好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硬仗,近日,省委金融办会同人行陕西省分行、陕西金融监管局、陕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等十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的若干措施》,共50条。
一、完善科技信贷服务体系
(一)加大科技型企业信贷力度
1.深入开展科技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持续加大“秦科贷”“工信贷”“秦知贷”投放规模,支持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无还本续贷操作,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持20%左右的增速。
2.结合“创新积分制”,丰富积分应用场景,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3.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先投后股”、“技术交易信用贷”、“技术产权证券化(票据化)”,丰富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模式。
4.稳妥推进科技型企业并购贷款西安试点工作,支持科技型企业特别是“链主”企业加快产业整合。
5.支持具备条件的银行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创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和特色分(支)行。
(二)用足用好货币政策工具
6.建立银行机构向政府部门推荐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项目的渠道机制,让真正有融资需求、条件成熟的项目进入再贷款项目清单。
7.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引导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三)加快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8.用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平台,引导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线上办理,加快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四)落实科技信贷尽职免责和效果评估制度
9.修订《陕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效果评估办法》,发挥评估机制的正向引导作用。
10.督促银行机构落实普惠型科技信贷尽职免责要求,明确免责情形与追责问责要求,规范尽职免责工作机制和流程,完善内部风险责任认定制度,提升“敢贷、愿贷、会贷”能力。
11.小微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
二、发挥科技保险风险保障和融资担保作用
(五)深入开展科技保险试点
12.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重点软件首版次保险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
13.探索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保险产品的保费补贴机制。
14.推动保险机构设立科技保险研发中心、科技支公司。
(六)丰富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
15.引导保险机构聚焦我省重大创新平台载体、科技创新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风险特点,健全覆盖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
16.积极探索拓展中试综合保险、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网络安全保险等业务,在机制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
17.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知识产权保险新产品,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和价值评估体系。
(七)加大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力度
18.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科技型企业担保规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逐步减少、取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资产抵(质)押等反担保要求。
19.支持设立科技型融资担保公司专营机构,研究明确科技型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标准,将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审核认定为科技型融资担保公司。
20.实施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落实差异化风险分担机制,单户限额可提高至3000万元,适当提高代偿率容忍度上限,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担保代偿率不超过5%。
三、深化私募创投基金“募投管退”改革
(八)畅通私募基金准入退出渠道
21.优化私募基金会商机制,拟在我省注册或拟迁入我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商初核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研判会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不存在重大合规风险事项的,不再进行综合研判会商,直接开展工商登记。
22.对于天使类、创业投资类基金,研究适当提高省政府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引导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23.鼓励省属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发起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等,拓宽基金退出渠道。
24.支持陕西股权交易中心申请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
(九)健全尽职免责和激励考核机制
25.建立完善政府投资基金容错免责机制,出台以尽职合规免责豁免为核心的政府投资基金尽职免责管理办法,按基金类型合理设置容亏率,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
26.建立健全国资基金投资容错和尽职免责机制。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国资基金长周期考核监督制度,同时探索建立以功能作用为重点的创业投资基金全生命周期考核机制,不简单以单一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
27.完善政府投资基金激励机制,优化政府投资基金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奖励让利机制,适当让渡超额收益。
(十)优化基金设立管理
28.建立省级引领、市县规范发展机制,优化省府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明确市县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管理基金要求,加强省市基金联动,形成发展合力,避免重复投资、无序竞争。
29.研究降低省政府引导基金出资的返投比例要求,进一步提升在我省设立私募创投基金的积极性。
30.研究设立省级科技创新市场化母基金,推动组建专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的科技金融综合性服务平台。
31.引导产业基金投资布局与我省具备传统优势的重点产业链群、谋划发展的新兴产业发展相匹配,打造具有陕西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32.加强国资基金与政府投资基金协同,支持省属国有企业围绕重点产业链群设立基金。
33.落实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重点任务清单,鼓励引导创投机构设立种子、天使、概念验证、中试等创投基金,重点投向具有市场前景的实验室原创、中试研发、颠覆性技术等形成的科技成果。
34.用好QFLP试点、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拓宽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渠道。
(十一)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
35.完善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适当延长基金存续期,根据基金类型合理确定基金存续期,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
36.持续推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西安试点,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建立“政府-银行-AIC基金-项目”对接机制,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金参与基金募集。
37.探索建立险资入陕的对接承接机制,大力吸引保险资金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四、加强科技型企业与资本市场的有效对接
(十二)大力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
38.深入实施科技型企业“登高、升规、晋位、上市”四大工程,完善上市政务服务绿色通道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用好科技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实施“千帆百舸”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39.优化省级上市后备企业遴选发布机制,具备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管理。推动区域股权市场科技成果+认股权、优先股等产品落地,建好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争取3年内在专精特新专板挂牌企业达500家。
40.支持陕西省、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开辟专利快速预审服务通道。
41.推动上市公司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重点产业链上下游等开展并购重组每年不少于1例。
(十三)支持科技型企业进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融资
42.抢抓债券市场“科技板”试点,建立科技型企业发债项目储备库,强化科技型企业发债融资辅导培训,加大信用保护工具、科创债、ABS等产品政策宣讲力度,稳步提高我省科创类信用债产品规模。
43.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科技产业园等主体发行REITs,争取每年发行1个资产证券化项目。
五、增强科技金融服务保障措施
(十四)完善科技金融工作机制
44.争创西安国家级科创金融服务“硬科技”改革试验区,争取更多金融改革政策试点落地。
45.建立科技金融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加强科技金融工作情况、信息共享,推动解决科技金融卡点、堵点问题。
46.鼓励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发展科技金融的政策措施,总结形成一批科技金融发展的典型经验做法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47.明确科技金融的统计标准、口径,完善科技金融评价体系,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十五)加大科技金融激励力度
48.将科技金融评价纳入金融机构支持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先进单位评比表彰指标。
49.优化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拓宽风险补偿覆盖面,优化补偿申请条件,简化办理流程、提高补偿效率。
50.对新设立的科技支行、科技保险专营机构、科技型融资担保公司;已设立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达到一定新增科技金融业务规模;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投资期超过一定年限的私募创投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直接租赁服务、保理融资支持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后,给予一定财政奖励。
来源:中共陕西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025-04-18
行业创新动态
股份制银行加速布局AIC试点 扩容助力科创金融升级
继国有大行率先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后,股份制银行近期密集入场,推动我国AIC试点进入“扩机构”新阶段。
5月7日至8日,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接连发布公告,宣布筹建或拟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规模均达百亿级。北京财富管理行业协会特约研究员杨海平对媒体表示,此举标志着商业银行向“投商行一体化”转型迈出关键一步,也为发展中国特色科创金融提供了重要抓手。
“在当前我国金融体系持续深化改革、推动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这一举措不仅彰显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方面的积极作为,也标志着AIC股权投资试点从国有大行向股份行的有序扩展,进一步丰富了我国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工具箱。”前金融从业者、现深圳东风环境有限公司副总裁胡双表示。
三家股份行密集入场最高出资150亿元
AIC最初作为银行系债转股的实施平台,主要承担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任务。然而,随着政策的不断演进,AIC的功能逐步拓展,开始涉足直接股权投资,尤其是在科技创新领域。2024年9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明确提出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鼓励其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5月8日,招商银行发布《关于投资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公告》,称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含)自有资金全资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根据公告,招商银行成为目前股份行中出资规模最大的机构。招行表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成功设立后,将成为招行全资一级子公司。本次投资尚需取得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核和批准。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符合该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助于丰富公司综合化经营牌照,完善投商行一体化经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招商银行行长王良此前曾在业绩发布会强调,设立AIC既能补充长期资本支持科创企业,又能提升银行综合化服务能力,尤其是通过投贷联动与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中信银行紧随其后,5月8日也发布《关于投资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公告》,计划投资100亿元成立信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明确将聚焦“科技金融”领域,同样尚需取得有关监管机构批准。
胡双分析,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此次设立AIC,正是响应国家政策号召,积极参与科技金融发展的体现。通过AIC平台,银行可以更灵活地运用自有资金,参与科技型初创企业与国家重点新兴战略产业的股权投资,提供长期、稳定的“耐心资本”,助力科技企业成长。例如,中国银行此前设立的300亿元科创母基金,便是银行系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的典型案例。
而兴业银行已于5月7日获准筹建兴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成为继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后,第六家获准筹建AIC的商业银行,也是首家获准筹建AIC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此轮扩容中首家获批的股份行,未来将专业化运作债转股业务,降低企业杠杆率,重点支持科创企业和民营企业。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招联首席演技员董希淼对中国工业报表示,投贷联动有内部和外部两种模式,目前银行业的探索主要集中在外部投资联动方面。内部投贷联动,是指银行在境内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活动,并在机构内部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专司与科技型股权投资相结合的信贷投放,是未来投贷联动发展的重要方向。2024年8月29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召开推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座谈会。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工作,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内部投贷联动业务,具有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但除了5家大型银行,绝大多数银行并未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5月7日新闻发布会上,金融监管总局宣布将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主体扩展至符合条件的全国性商业银行,随后兴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获批筹建,体现金融监管部门支持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鼓励银行加大服务科技创新的政策导向。下一步,应开拓思路,积极探索和支持经营管理规范、创新活力较强、科技型企业客户较多的其他中小银行设立投资子公司来开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更好地为科技创新和科技型企业同时提供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同时,建议修改完善金融法律和监管制度。如修改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商业银行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降低股权投资的资本占用。
此外,还要进一步探索科技银行的积极作用。2012年8月成立的浦发硅谷银行是我国首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科技银行,为科技金融发展探索出一种全新模式。目前,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浦发硅谷银行更名为“上海科创银行有限公司”,由上海浦发银行100%持股。建议适时进一步总结浦发硅谷银行成立12年来的经验教训,采取包括优化政策支持、增加注册资本、创新产品服务等针对性措施,加大力度支持上海科创银行稳健可持续发展,为科技金融发展探索出新模式、新路径。
此外,董希淼表示,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工作,有助于促进内部投贷联动发展。内部投贷联动协同效率较高,风险偏好容易统一,通过内部投贷联动,将更好地为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股权和债权融资服务,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加快科技金融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更多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充分发挥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化基因浓、产品创新能力强等优势,促进资金加速向科技创新和科技型企业流动,优化融资结构,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对全国性银行而言,通过内部投贷联动,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服务更多科技型企业,长期看将有效改善客户结构和业务结构,获得多元化的收入,减缓净息差收窄的压力,继续保持稳健发展态势。
培育投行基因拓展业务边界
根据2018年发布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涉及银行不良资产,可以按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鼓励银行及时利用已计提拨备核销资产转让损失;今年3月,《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通知》对外发布,其中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5月7日,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支持符合条件的全国性商业银行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近日即将陆续批复。
据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经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杨海平表示,AIC牌照的实质是“在商业银行基因基础上培育投行基因”,对银行而言意味着业务边界的重大突破。“这不仅是综合化经营的关键一步,更是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服务新质生产力的制度性安排。”AIC的设立与当前政策导向高度契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科技金融被置于首位。杨海平认为,AIC通过“股权+债权”模式,可更灵活地为科创企业提供长期资本,降低杠杆率,同时银行也能通过投贷联动优化风险收益结构。
目前,五大国有行均已设立AIC,如工银金融资产投资、农银金融资产投资等,主要参与市场化债转股业务。而此次股份行加入,标志着试点向更市场化、多元化的机构拓展。杨海平预测:“后续还会有优秀股份行拿到牌照,推动我国股权投资比例进一步提升。”
此外,胡双表示,金融监管部门也在不断优化AIC的运营环境。例如,拟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表内投资占比由原来的4%提高到10%,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占比由原来的20%提高到30%,以放宽股权投资金额和比例限制,进一步激发AIC的投资活力。然而,AIC在参与股权投资过程中,也面临着考核机制和风险管理的挑战。由于科技型初创企业具有高风险、高回报、长周期的特点,传统的逐笔考核和按年考核方式可能不适应其发展规律。因此,建议,应根据“大数定律”,将项目股权投资周期设定为3—5年,建立符合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特征的容错和激励约束机制,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
独立经济学家,致诚卓远创始人、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会长史帆对中国工业报表示,在当下资本回报率下降的经济环境下,私人资本进入风险资产的路径被阻塞。金融机构持有股权等高风险资产,并通过自身管理能力使得一部分风险相互抵消变为低风险资产,并同步发行存款、债券等低风险负债给私人投资者,成为私人资本到风险资产的桥梁,这将会是未来我国实体经济获得资本的主要方式。在这个发展路径中,要求金融机构有较高的对风险资产的管理能力,这并不是目前各大商业银行所拥有的。各家商业银行建立新的投资公司,以不同于商业银行的企业文化以及激励机制,探索并发展中国的大型股权投资平台势在必行。现在各家商业银行迈出这一步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业内人士分析,股份行在零售客户资源、投行经验(如招银国际的股权投资基础)等方面具备差异化优势,未来AIC或与理财子公司、私人银行部门协同,形成“融资+投资+财富管理”的全链条服务。
胡双认为,此举不仅是股份制银行自身业务发展的战略布局,更是对国家科技金融政策的积极响应。随着AIC股权投资试点的不断扩展和制度环境的持续优化,银行系资金将在支持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来源:中国工业报 王珊珊 2025-05-11
“超级LP”出资深创投,国家中小基金第七批首支子基金成立
“超级LP”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再出手。
5月8日,深创投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苏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正式成立(简称“深创投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总规模为20亿元,管理机构为上海红土创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这支基金背后站的是“国家级母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天眼查股权穿透显示,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30%,认缴出资额为6亿元,这也是该基金中出资比例最高的LP。
其他LP也均有国资背景,包括:苏州国发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0%,下同)、太仓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5%)、深圳市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1.5%)、成都高新策源启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有限公司(5%)、太仓市欣农同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湖州南浔恒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5%)、苏州红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记者了解到,这也是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第七批的第一支子基金,将主要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及健康产业、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硬科技领域的中小企业,“下一步,我司将督促子基金尽快开展投资运营工作。”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公开表示。
在这支基金“打头阵”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第七批子基金也将陆续面世,为股权投资市场及中小企业“解渴”。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是由中央财政与上海国盛、中国烟草等社会出资人共同发起成立,重点解决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中长期股权融资问题等。
作为“超级LP”,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的子基金遴选标准向来严格。2024年7月,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发布《第七批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公告》,在存续期限上,其要求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3年(可根据实际情况最多延长1年),其他为退出期。
设立规模上,单支子基金认缴出资总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其中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其余向社会募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在确认中选后6个月内完成签约设立,原则上9个月内落实首批项目投资。
在投资方向也有明确规定:一是强调投早、投小、投创新。要求子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的金额比例应在不低于可投资总规模60%的政策目标基础上,力争达到67%的优秀线。例如,此前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出资支持的埃科光电(35.780, -0.40, -1.11%)(688610.SH)已成功登陆科创板。
二是强调兼具区域均衡发展。鼓励子基金在中西部地区登记注册,引导子基金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例如,此前深创投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新疆)有限合伙企业便在新疆乌鲁木齐成立,湖北省基石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位于湖北武汉。
目前,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已完成六批子基金遴选、设立,官网显示,目前其子基金规模超1130亿元,子基金数量43支,子基金投资项目(家)超1800个。清科数据显示,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所投基金投资项目涵盖电子信息产业、化工、信息技术、生产制造、医疗健康、材料等多个领域。
今年,市场也传出研究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二期的消息。今年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效”系列新闻发布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张云明表示,加快构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机制,研究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二期。
来源:南方财经 曹媛 2025-05-12
北京市59条措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近日,北京市委财经委审议通过并印发了《北京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高质量发展2025年工作要点》,安排了七大部分25个方面59条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解读称,本市将以更大力度、更加精准、更有温度的政策举措支持民营企业发展,2025年也将研究推进民营经济地方立法,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支持民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是北京民营企业的鲜明特征。近两年,本市先后制定脑机接口、具身智能等70余项细分产业支持政策,实施高端科学仪器、人工智能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坚行动,2024年部署的重点项目中民营企业参与比例超过60%,产出了“北脑二号”脑机接口等一批重大成果。
此次出台的新措施首先聚焦“科技创新”,将持续厚植创新沃土,让民营企业有能力成长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在支持企业参与国家战略科技任务方面,将推荐优质民营创新企业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进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向民营企业公平开放,助力民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100项以上。
当前,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等中关村先行先试改革措施全部落地,2025年本市还将压茬推进新一批中关村先行先试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建设1到2家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10家市级中试平台,加速“从1到10”转化落地。
破除民企市场准入隐性门槛
“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助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的动力源泉,也是支撑数字标杆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相关负责人说。
为此,本市将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智算中心,对采购自主可控GPU芯片开展智能算力服务的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支持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改造,加大对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案例的政策、资金及项目支持力度。
人工智能企业普遍急需数据“加持”,但如何获得安全、有保障、高质量的数据?按照计划,本市将围绕重点行业支持一批链主企业建设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对面向中小企业发展需求、提供普惠便利数据服务的企业可信数据空间予以重点支持。
针对市场准入的隐性壁垒问题,本市将落实好“非禁即入”要求;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细化举措持续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民营企业公平开放;推动制定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条例,编制公平竞争审查指引;坚决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障碍,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
早在2018年,北京就建立了面向民间资本推介重点领域项目长效机制。2025年还将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市、区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安排面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亿元,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并购贷款承贷比例提高至80%
融资难融资贵,也是2025年本市要重点解决的民营企业发展难题。
《工作要点》提出,要保持对民营企业稳定有效的增量信贷供给,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支持力度,推动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相关负责人说,北京也将率先探索金融科技“监管沙箱”机制优化升级,在无还本续贷扩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尽职免责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进一步优化并购贷、科技人才贷、认股权贷等措施,将并购贷款承贷比例由60%提高至80%。
这些措施直面民营企业“急难愁盼”的裉节儿,加码为民营企业发展减负担、增动能。除了解决融资难题,《工作要点》还最大限度降低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给企业带来的负担,将健全“无事不扰”企业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发布全市统一的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为企业“减负”。
针对账款清欠问题,本市也将开展新一轮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推动欠款“应清尽清”。“我们将把解决企业困难诉求与加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结合起来,让企业充分感受到‘北京服务’的温度和力度。”相关负责人透露,北京将研究推进民营经济地方立法,完善市、区两级联动的海外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机制,建立市、区协同的危困企业挽救服务机制,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北京日报 曹政 2025-05-06
习近平:坚持自立自强 突出应用导向 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坚持自立自强 突出应用导向 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25日下午就加强人工智能发展和监管进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面对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演进的新形势,要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坚持自立自强,突出应用导向,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朝着有益、安全、公平方向健康有序发展。
西安交通大学教授郑南宁同志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提出工作建议。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认真听取讲解,并进行了讨论。
习近平在听取讲解和讨论后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人工智能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深刻改变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发展,近年来完善顶层设计、加强工作部署,推动我国人工智能综合实力整体性、系统性跃升。同时,在基础理论、关键核心技术等方面还存在短板弱项。要正视差距、加倍努力,全面推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赋能应用,完善人工智能监管体制机制,牢牢掌握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主动权。
习近平强调,人工智能领域要占领先机、赢得优势,必须在基础理论、方法、工具等方面取得突破。要持续加强基础研究,集中力量攻克高端芯片、基础软件等核心技术,构建自主可控、协同运行的人工智能基础软硬件系统。以人工智能引领科研范式变革,加速各领域科技创新突破。
习近平指出,我国数据资源丰富,产业体系完备,应用场景广阔,市场空间巨大。要推动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构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助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开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新赛道。统筹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开放共享。
习近平强调,人工智能作为新技术新领域,政策支持很重要。要综合运用知识产权、财政税收、政府采购、设施开放等政策,做好科技金融文章。推进人工智能全学段教育和全社会通识教育,源源不断培养高素质人才。完善人工智能科研保障、职业支持和人才评价机制,为各类人才施展才华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习近平指出,人工智能带来前所未有发展机遇,也带来前所未遇风险挑战。要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构建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
习近平强调,人工智能可以是造福人类的国际公共产品。要广泛开展人工智能国际合作,帮助全球南方国家加强技术能力建设,为弥合全球智能鸿沟作出中国贡献。推动各方加强发展战略、治理规则、技术标准的对接协调,早日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全球治理框架和标准规范。
来源:人民网 2025-04-26
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施行 银行业多维度破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局
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迎来重大制度利好。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民营经济在稳增长、促创新、扩就业等领域的作用日益凸显。然而,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长期制约其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为破解民营经济发展痛点提供了顶层设计。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银行业应积极响应政策导向,从优化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等维度精准施策,全力打通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最后一公里”,助力民营经济在高质量发展轨道上加速前行。
破解融资难题
传统银行的风控体系往往侧重抵押物和财务报表,这与多数轻资产运营的民营企业存在矛盾。为解决这一难题,近年来,银行业积极创新,建立新型信用评估体系。比如,网商银行推出的“大雁系统”专注服务小微企业。该系统借助智能风控技术,全面分析企业的多维度数据,如纳税记录等经营信息,依据这些数据为企业生成精准的信用画像。基于画像,网商银行能够为小微企业提供无需抵押物的纯信用贷款,帮助众多小微企业跨越融资障碍,获取发展所需资金。
同时,金融科技的应用为民营企业破解融资难题提供了新思路。比如,微众银行的“微业贷”专为民营小微企业提供线上化、纯信用流动资金贷款。其借助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算法,深度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水平以及发展潜力等多方面因素。通过这种创新的风控模式,“微业贷”实现了对民营企业的快速审批和灵活放款,无需企业提供抵押物,极大地降低了融资门槛,满足企业在不同经营场景下的短期资金需求,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
此外,各银行还通过授信滚动管理等方式,确保民营企业在研发周期内资金的连续性,构建“政府+银行+保险”的风险共担模式,在保护银行积极性的同时控制风险。
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刘磊对《农村金融时报》记者表示,银行破解民企融资难题需从四方面发力:一是构建多层次信贷体系。建立首贷户培育清单,依托“银税互动”提升信用评估效率。二是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完善债券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扩大科创债、绿色债发行;开展投贷联动和市场化债转股,重点支持高新领域;依托核心企业搭建应收账款融资平台,提升产业链资金周转效率。三是强化数字技术赋能。通过大数据模型实现知识产权质押智能化估值,构建“线上+线下”协同系统;整合工商、税务等多维数据,破解信息不对称。四是完善政策协同机制。
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
为满足民营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银行业积极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
在间接融资方面,银行业不断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对于具有成长潜力的科技型民营企业,银行业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创新产品,以满足其研发投入和市场拓展的资金需求。例如,广州农商银行针对科技型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创新推出了“金米专精特新贷”“金米先进制造业优企贷”“金米汽车产业优企贷”等贷款产品。这些产品专门服务于专精特新、先进制造业、智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等细分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该行着重关注企业的科研创新水平及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对于具备资质的企业无需抵押,支持其加大科研投入,保障轻资本运营。
在直接融资方面,银行业加强与资本市场的合作,为民营企业提供全链条金融服务。例如,在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方面,成都农商银行联合成都中小担及国金证券成功发行“国金资管—农商成都中小担1期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该计划首期发行0.84亿元,惠及8家企业,涉及电子信息、半导体、节能环保等多个领域。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融资模式,搭建起了无形资产转化为流动资金的桥梁,让企业能够盘活自身知识产权资产,实现资金高效利用,推动产业链向高端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银行业在直接融资领域的创新与实践,为民营企业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
刘磊认为,银行可通过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渠道:一是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针对民营企业设经营贷快速审批通道。二是构建“债权+股权”模式,设立产业基金投向人工智能等领域,开展投贷联动与市场化债转股。三是提升产业链金融服务质效,依托核心企业信用服务上下游,搭建资金流信用平台,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效率。
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引领下,银行将进一步助力民营企业突破融资瓶颈,推动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强动力。
来源:证券日报 郝飞 2025-05-11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协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创新驱动、市场导向、融合发展、系统推进、质量为先为原则,壮大服务主体,优化发展生态,提升服务能力,实现规模增长和质效提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力支撑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实施意见》提出,要推动科技服务业全面发展,围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孵化、技术推广、检验检测认证、信息技术、工程技术、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咨询及其他科技服务等重点领域进行全面部署,明确发展任务。要加快转型升级,强化科技服务创新,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推广应用先进绿色技术,促进与三次产业深度融合,推动科技服务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
《实施意见》明确,要优化科技服务业发展生态。一是培育壮大服务主体,引导科技服务机构专业化、市场化、平台化发展。二是发展一体化技术市场,优化技术市场政策环境,建设国家统一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加速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三是推动质量持续提升,引导科技服务机构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和方法,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四是强化标准支撑引领,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加快研制一批重点领域标准,强化标准实施,提升科技服务业标准化发展水平。五是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加强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健全技术经理人的引进、培养、使用、激励机制。六是推动集聚发展,建设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集聚区,引导高水平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社会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聚合。
《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统筹协调,健全部际协同、央地协作、区域合作的工作机制,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加强统计监测,深化开放合作,着力提升科技服务业发展环境。
来源:工信部网站 2025-05-19
《湖南省促进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5月起施行 在全省稳步推广实施创新积分制
今年5月1日起,《湖南省促进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正式施行,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科技金融的地方性法规,重点围绕政府职责、金融支持、风险防控、考核评价等方面作出规定,对湖南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痛点提出破解之道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近年来,湖南在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上持续用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当前,我省存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力度不够,科技金融服务产品和模式不够精准和丰富等问题。
《若干规定》及时将我省在深化科技金融改革、支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方面的成功经验和举措上升为制度规范,激发科技创新主体活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生态,进一步发挥金融“活水”作用。
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痛点,《若干规定》提出了一系列破解之道,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规定政府建立科技金融统筹推进工作机制、融资需求对接机制和资源共享机制,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交流合作。
《若干规定》还明确了金融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主要举措,规定政府应当设立科技创新类基金,并根据需要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明确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建立科技保险理赔快速通道;鼓励金融机构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等。
合力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
如何落实有法必依,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
省科技厅将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朋友圈”,鼓励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全省国家级高新区设立“科技金融特色专营机构”。建好用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资源库”,加大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力度,引入科技信用担保,持续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特色产品扩面放量。刻画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立体画像”,在全省稳步推广实施创新积分制,形成突出技术创新、重视成长经营的积分评价指标体系。
近年来,全省金融系统聚焦服务我省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质效,金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持越来越大。全省金融系统将全力做好科技金融这篇大文章,着力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将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商业银行设立科技金融特色支行或专营机构,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大力加强湖南股交所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等专板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挂牌托管、上市培育、培训咨询等服务。
去年9月,湖南省金芙蓉投资基金正式发布,省财政已出资设立湖南省金芙蓉科创引导母基金,规模30亿元,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省财政厅将加快落地新设基金,优化整合存量基金,协同联动各类基金,充分发挥基金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等方面的引导支持作用。
来源:长沙晚报 匡春林 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