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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第146期

 
 
 
     第146期
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办公室               2012年5月25日
 
 
 
本  期  要  目
 
● 万钢部长、王伟中副部长会见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朱云来总裁
科技金融的战略定位

 

 

【科技动态】
万钢部长、王伟中副部长会见中国
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朱云来总裁
 
    5月15日,万钢部长、王伟中副部长会见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朱云来总裁一行。会见结束后,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举行了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科研条件与财务司张晓原司长、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王元常务副院长、社会发展科技司孙成永参赞、科研条件与财务司邓天佐副巡视员等陪同会见,并出席签约仪式。
 万钢部长在会见中指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高度,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我们要把科技和金融结合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积极探索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对接的新机制、新模式,发挥创新政策的作用,借助金融的力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作出更大贡献。
  王伟中副部长在签约仪式上指出,我国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政策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作用日益彰显。深化战略院和中金公司的合作,对于深刻把握科技发展和资本市场之间的互动规律,加快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双方要以此为平台,进一步充分发挥战略院在科技领域的战略研究优势和中金公司所具有的宽广的视角和卓越的素质,精诚合作、协同创新,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深入开展多层次、跨领域的战略研究和实践。
  朱云来总裁在讲话中指出,要以签署合作协议为新起点,切实加强中金公司与战略院的深层次合作,发挥各自优势,研究关键问题,制定发展战略,以前瞻性的思维和进取的姿态,切实发现和解决中国科技发展以及与金融结合的理论与实际问题,以战略指引行动,加快科技和金融结合,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为从初创期到成熟期,各个发展阶段科技企业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
  根据战略合作协议,战略院与中金公司将搭建科技领域与资本市场深入结合的研究、规划以及方案设计平台,共享已有资源和研究成果、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优势和实力,通过共同开展相关前瞻性研究,跟踪研究国家科技与资本市场重大战略问题,加强双方信息交流,动员多方力量,以深入把握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资本市场之间的互动规律,进一步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
  在签约仪式上,王元常务副院长向朱云来总裁颁发了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特邀研究员聘书。
                                                                                                                                                       本文来源:科技部
 
科技金融的战略定位
 
  “金融体系在向实体经济提供必要的生存和扩张支撑的同时,无法完全脱离那些非市场化的配套设计。”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副主任徐义国博士认为,从已有的经济发展和改革成功经验来看,尽管金融市场化改革需要深化,但也不能摒弃那些“非市场化或非竞争性的政策手段或扶持机制”。而目前我国的政策性金融的覆盖面尚有局限,比如民生工程方面和科技发展方面的融资手段与政策性金融支持还有很大发展空间。尤其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上,我国亟待完备一套集成整合、均衡布局的政策性科技金融体系。
 
1. 当前政策性金融的现状
   从机构定位及功能的角度进行归纳,政策性金融常常表述为:充分体现政府特定政策意图,而且不单纯以市场化商业机制作为运营基础的金融活动,该类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往往直接或间接担负了部分公共性的金融政策职能,它们或者不以利润最大化为单一目标,或者由政府承担利润最大化目标下的部分成本。
  因循上述概念来理解政策性金融的体系架构,其主体除了政府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外,还应包括一部分负载政策性业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只不过,在此类金融活动的参与过程中,该金融机构必须认同并遵守政策意图指向的公共金融属性。据此,可以进一步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点——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以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为标志,我国于1994年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分别为“两基一支”、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粮棉油收购等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在综合考量现有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由于历史遗留及原有设计缺陷、体制机制等诸多因素导致,很多问题日积月累,愈发凸显。诸如,在目前的政策性金融体系框架以外,仍然存在很多三家政策性银行无法涵盖和承担的政策性金融业务;由于职能定位及业务界限模糊导致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外延约束不清,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竞争摩擦屡屡发生等。
  由此,针对三家政策性银行的改革陆续展开。本世纪初期,国家开发银行通过引入商业化运行模式,成为三家政策性银行中的先行典范。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正式确立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原则和总体思路。目前,国家开发银行的商业化转型已经初步完成,进出口银行将在兼顾政策性与商业性业务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农发行将继续保留以政策性业务为主的定位。
  政策性金融在不同经济体之间及同一经济体的不同发展阶段,在主导方向及业务领域等方面均有所侧重和偏废。一个功能完备、架构完整的政策性金融体系一般应涵盖农业、中小企业、进出口、住房、经济开发、基础产业、主导产业。有些国家还专门设置了支持环境、医疗卫生及国民福利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显然,我国现有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在功能涵盖及整体架构上尚有缺憾。经过不断深化的改革和转型调整,现有三家政策性银行在开发性金融、农业及进出口等项政策性金融业务领域体现的扶持功能及政策效应将日益增强。此外,现阶段最为迫切的政策性金融需求当属住房和中小企业两个业务领域。
 
2. 科技金融的要义
  事实上,世界经济的历次技术革命无一不印证了这种技术——经济范式的伟大:每次技术革命的成功财富化,都必然伴随着金融创新。从近40年的统计数据看,世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巨大差距,主要原因是技术进步对经济体财富增长贡献的差距——李约瑟之谜的破解法门也应在此。
   若从创新内涵及机制分析的多个角度进行总结,科技金融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科技金融是一种创新活动,即科学知识和技术发明被企业家转化为商业活动的融资行为总和;(2)科技金融是一种技术——经济范式,即技术革命是新经济模式的引擎,金融是新经济模式的燃料,二者合起来就是新经济模式的动力所在;(3)科技金融是一种科学技术资本化过程,即科学技术被金融资本孵化为一种财富创造工具的过程;(4)科技金融是一种金融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过程,即同质化的金融资本通过科学技术异质化的配置,获取高附加回报的过程。
  我国《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自2006年实施以来,国家层面出台的78项《规划纲要》配套政策细则中,有20多项属于科技金融范畴,内容涉及银行、保险、担保、创业投资、资本市场、债券等;各省市出台的570多个政策文件中,有接近1/3属于科技金融范畴。
  从逻辑上说,任何一项新技术的出现、应用及步入产业化都需要一定的货币资本投入,在货币资本投入达到一定强度时,新技术才能在发展和应用的各个阶段上实现质的飞跃。
  从历史角度考察,近几十年的新技术发展除航空航天技术仍需政府投入和大公司投入支撑外,绝大部分高新技术都以充满个性和全面创新为特色,而这些技术成果在推广和应用时又首先被中小企业所吸纳。为什么有实力的大公司在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方面作用反不如中小企业呢?其原因在于大公司产品的拓展具有“母体依赖”特性,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这些研发费用总是优先服务于本公司传统产品的升级换代领域,它可以为本公司创造新的部门、新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却很难创造出那种横空出世的全新企业。
    多年来,经济学家和金融学家大都把关注金融创新的目光投向了令人目眩神迷的金融衍生工具上。但事实证明,尽管金融衍生工具日新月异、生生不息,堪称为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却没有担当起这项重任。其原因在于,大量的衍生工具交易已构成了一种可脱离实体经济独立运动的虚拟金融部门,而“科技金融”的要义应是为实体经济及产业发展提供真金白银的资本服务。
  同样,传统的银行和主板、高新技术板、创业板股票市场无法胜任。保守的银行家们常常在吸纳了新技术的具有极大成长潜力同时具有高风险性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方面却步不前;而股票市场因为门槛太高、市场容量有限、上市指标又使得这些新兴企业不得不“望市兴叹”。
  由此,需要另外寻求或创造一种机制:肩负历史责任,不求短期回报,甘愿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财务风险和管理风险——正是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的“政策性”取向与战略定位。
 
3. 科技金融的“政策性”效应
    徐义国:近些年,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银监会等部门陆续出台了若干有针对性的鼓励投资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例如,成立于1999年的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专项基金,属于政府引导性资金,旨在通过支持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2011年,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200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条件者,自2006年1月1日起,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如果基于政策性金融视角并结合自主创新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目标来思考科技金融的定位及使命,充分领会构建和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推进技术创新不可替代的的重要作用,在现有的工作基础、政策框架和资源平台上,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逐步优化政策设计并进一步实现有效的制度供给。
  首先,应认知并赋予科技金融以国家级战略的历史使命。目前,科技金融无论在国家科技创新战略还是金融战略中,只是作为配套条件涉及但均未被作为独立的战略组成内容正式纳入。在当前部委职能及其体系架构下,科技金融工作单纯依靠科技部门或金融部门都无法收效。多年来的部际协调及文件会签经验表明,只有统一认识,在同一战略高度通力合作,科技金融体系才有望完备。
  其次,现有的科技金融资源需要在更高层级集成整合、均衡布局。同一行业或同一领域经受多头监管、忍耐政出多门似已成为我国市场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常态。对分散于多个部门的财政性投入资金进行统筹集成、对重叠冲突的政策脉络重新梳理贯通、对过度集中在局部区域的科技及金融资源进行有效引导以实现均衡布局,将是提升科技金融政策性效应的重大挑战。
最后,应妥善处理科技金融的政策性功能与市场机制的协同作用。如同政策性银行改革进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在科技金融体现政策性禀赋的同时,是否会侵占竞争者利益、破坏市场规则,其界限如何划定,标准如何把握;财政性资金进入市场的方式如何选择,政府资金的示范效应评价有否量化可能;干预的后果会否导致本为弥补市场失灵避免政府“缺位”转向“越位”;如此等等。处理不当,均有可能成为科技金融的“政策性”缺陷。
本文来源:《金融时报》